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被侵权现状与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被侵权现在状况与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法论文摘 要: 体育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竞争力, 保卫体育知识产权能够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南京青奥会是我们国家继北京奥运会后文章, 对于维权行动进行宣传、推广。再次, 依托司法局、工商局等部门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编制(法制故事校车行, 在全市广告单位发布意见函、举办培训会议、发出公开信等等, 开展青奥会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4.4.3、 积极协商维权 对于非商业目的、不规范使用青奥会知识产权或者侵权行为情节稍微、并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稍微的, 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 这样既不会打击其热情, 还能够促使其规范宣传青奥会。而且与侵权者协商后, 假如能立即停止侵权, 也是最快速、成本最低、收效最好的处理方式。 4.4.4、 加强品牌保卫 青奥组委对青奥品牌保卫工作非常重视, 积极开展品牌保卫活动。根据(奥林匹克宪章、(青奥会赛事手册、(国际奥委会品牌保卫技术手册等制定了(南京青奥会品牌保卫手册, 明确青奥会品牌保卫技术标准及执行流程, 构成青奥会品牌保卫工作的策略和方式方法, 保卫青奥会知识产权, 预防、处理与本届青奥会相关的侵权及隐性市场行为, 使赞助企业的权益得到保卫;完成清洁场馆工作与户外广告控制工作, 防止青奥会品牌过度商业化。青奥组委通过品牌保卫工作, 明确了青奥会品牌形象, 保卫了青奥会知识产权及赞助企业和特许企业营销权益, 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假冒特许商品等违法现象, 提升了奥林匹克的品牌价值。 4.4.5、 通过合同条款打击隐性市场行为 隐性市场行为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立法的滞后性不可能铲除隐性市场行为, 而且大多数隐性市场行为根本不使用青奥会标志, 因此通过法律禁止来处理此类活动有一定难度。因而, 青奥组委寻求以合同方式来防备隐性市场行为。第一是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反隐性行为条款及宣传限制条款, 要求合同相对方不从事及协助从事任何隐性市场行为。比方青奥组委采购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相对方, 固然实际为青奥会提供了商品或服务, 但他们均不能对外宣称其是青奥会或青奥组委的供给商, 并且承诺不得将青奥组委作为本身的用户用于其业务的宣传和推广。第二是以与门票持有人 (观众) 的合同来约束隐性市场。作为格式合同的青奥会门票规定:门票不能被用于任何政治、宗教、商业、广告或促销目的 (比方作为比赛奖品等) 。该条款能够控制以门票本身为切入点的隐性市场。第三是以与运发动的合同来预防隐性市场行为。国际奥委会要求所有运发动在参加所在国家 (地区) 的奥运会代表队时, 都必须书面承诺在奥运会期间, 不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做广告。 4.5、 保卫青奥会体育赛事转播权 (奥林匹克宪章第11条规定: 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 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 十分是牵涉到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重放、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 由此看出, 国际奥委会明文规定了奥运会的转播权属于国际奥委会。青奥会期间, 国际奥委会委托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对青奥会进行电视和广播报道, 以及向持权转播商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电视广播报道信号及其任何集锦或其他记录由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制作, 作为国际奥委会完成的作品, 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包括邻接权) 均被不可撤销地转移给国际奥委会, 并由国际奥委会排他性地拥有且无任何限制。 5、 我们国家体育知识产权保卫途径讨论 5.1、 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卫的社会宣传 体育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竞争力, 保卫体育知识产权能够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广泛地宣传营造保卫体育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气氛, 是保卫体育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我们能够通过网站、电视节目、报纸等各种方式方法、各种形式, 愈加广泛地向全社会宣传体育知识产权保卫的主要内容、许可程序等, 使社会公众对体育知识充分了解, 正确使用, 自觉保卫。 5.2、 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卫的立法工作 体育赛事是我们国家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 在(体育产业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保卫。体育赛事标志立法是完善体育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北京奥运会后诸如青奥会等大型国际赛事都公布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但在赛事结束后大都束之高阁, 造成很大的立法成本和浪费, 因而笔者建议借鉴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的立法经历体验, 运用国家强迫力就体育知识产权保卫进行专门立法, 并以法的形式公布, 进一步提升我们国家体育知识产权保卫的力度, 提高立法层级和体育知识产权的保卫强度。 5.3、 加强体育知识产权的行政保卫气力 青奥会赛会期间, 南京市工商局与青奥组委联合组成督查组, 下到比赛场馆、控制区域和商业中心进行实地催促检查, 现场办公。青奥会知识产权保卫为我们提供了一次知识产权行政保卫形式的尝试机遇, 基于行政保卫及时、高效、低成本、多手段的特点, 建议我们国家体育知识产权加强行政保卫气力, 完善既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卫形式, 建立相应的快速处理机制, 合理认定侵权事实, 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5.4、 强化权利主体的品牌保卫意识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 加强体育品牌建设, 推动体育企业施行商标战略, 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 提高产品附加值, 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体育衍生品创意和设计开发, 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体育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能够借鉴青奥组委品牌保卫工作经历体验, 积极开展品牌宣传及保卫活动, 构成本身品牌保卫技术标准及执行流程, 提升品牌价值, 为体育活动顺利举行获取良好资金来源, 同时防止品牌过度商业化。 5.5、 强化权利主体的自我救济意识 体育标志、体育俱乐部名称等在商业化运用经过中其显着性标志的价值日益凸显。要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胜利, 就要擅长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卫自个商标、作品等知识产权, 并将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权利主体首先要依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通过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法律手续, 为自个拥有的知识产权寻求法律保卫, 构筑本身合法权益确实权和维权体系, 其次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明确侵权责任, 最后能够寻求行政和司法保卫, 全方位保卫本身知识产权。 5.6、 建立健全体育赛事转播权保卫的法律体系 大型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出售在各国已经成为体育组织办赛资金的重要来源。青奥会期间, 我们国家对青奥会转播权的保卫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参与方式, 这种保卫对快速制止侵权起到了积极且有效的作用, 然而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并不能切实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从长远考虑, 应该完善我们国家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制度, 健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体系, 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侵权形式、侵权救济措施以及侵权者应承当的责任等。 体育知识产权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固然能够被保卫, 但是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 很多国家均通过制定十分法方式确认体育知识产权并予以保卫, 反映出体育知识产权保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青奥组委采取多项切实有效的措施保卫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维护奥林匹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是体育法治建设的有益探寻求索和实践。充分利用青奥会法律遗产, 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卫的研究, 将有助于推动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扩大消费有关工作情况EB/OL.2021-08-02.httpndc.govxwfb/202108/20210802-894654. 2.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EB/OL.2020-10-20.httpgovzheng ce/content/2020-10/20/content_9152.htm. 3马法超, 于善旭.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知识产权和体育无形财产权关系辨析J.体育科学, 2008 (9) :74-79. 4周敏, 焦亮亮, 张玉超.我们国家冬奥会知识产权的网络保卫研究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 2021 (4) :44-47. 5李志斌, 韦玮, 张之顺.当下体育知识产权保卫及策略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 2018 (12) :74. 6张玉超, 周敏.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侵权形式及技济措施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 2020 (5) :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