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打破行政垄断的机理分析,法学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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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打破行政垄断的机理分析,法学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打破行政垄断的机理分析【第6部分】【第7部分】【第8部分】第四章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打破行政垄断的机理分析第一节 行政审批制度与反行政垄断的关系:对立统一要理解反行政垄断与行政审批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首先要从竞争的价值本身谈起。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竞争和垄断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主体。只要在相互存在、互相依存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才有本质意义,离开限制竞争讲促进竞争,或者离开垄断讲竞争都是没有意义的。从对竞争的促进和抑制效果来讲,在当代社会,国家的反行政垄断和行政审批制度代表了一对对立统一的权利体系。一、反行政垄断与行政审批制度都是国家不可或缺的管理方式从历史上看,反行政垄断和行政审批制度并不是国家并行的、不可或缺的管理方式。在自由资本主义兴起以前,国家对经济的干涉主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构成经济生活中的垄断。而随着自由听任经济的兴起,反对行政垄断的经过也同时消灭了封建国家的行政管理形式。在当代经济生活中,垄断性行为主要来自企业,对于这些企业的垄断性行为是予以消除,还是实行行政控制下的维持,这就促使了反行政垄断和行政审批的并存与发展。当代各国都需要这两类权利形式的存在。如美国,反垄断法和行政审批制度的共存与延续是最为明晰和连续的。在我们国家,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大力发展,反垄断制度一直遭到忽视,这在计划经济期间尤为明显。但是随着我们国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反行政垄断制度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是我们国家经济规制行政权利发展的两个必然方向。在当下,反行政垄断和行政审批制度都是国家不可或缺的管理方式。这表示清楚,要协调这两类管理形式,就要消除行政审批制度的负面效应,并将竞争和限制竞争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由于本文的局限性,就不讨论反垄断法再构建的问题,而是以反垄断法为视角,从行政审批和行政垄断直接的关系着手,分析当下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反垄断法第五章中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进而提出符合我们国家国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议。二、反行政垄断与行政审批制度具有对立性反行政垄断和行政审批制度的对立性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二者对市场竞争的作用效果上。反行政垄断是直接促进自由竞争的,固然行政审批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自由民主的竞争,但是实际上还是会不同程度的抑制或取代自由竞争,具有一定的 垄断性 .从行政审批制度构成的最初-对公共事业的审批事项上来讲,行政审批制度存在 审批对竞争的明显取代 .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审批制度的范围逐步扩大到金融行业、环境质量、产品安全等领域,这些事项除了是基于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考虑,也是为了使各种社会问题到达一般共鸣可认同的解决标准。但是无论行政审批设置的直接原因能否是对竞争的直接取代,行政审批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例如,设立商业银行时,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其他市场主体才能进入金融市场。这在某一程度上,限制了产品的自由进入市场,因而行政审批制度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三、反行政垄断与行政审批具有一致性尽管国家的反行政垄断制度和行政审批分别代表了国家促进和限制竞争的管理形式,具有一定的对立性,但二者在很多方面仍然具有一致性和共同性。第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反行政垄断和行政审批都属于国家对经济在微观层面的上的直接规制,不管是反行政垄断还是行政审批制度都对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竞争地位具有较为直接的影响力。第二,竞争和垄断是反行政垄断和行政审批制度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怎样规制行政垄断和怎样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才能最大程度的促进竞争、防止垄断是二者当下急需要解决的。第三,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反行政垄断规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二者都是为消费者谋福利,并刺激市场竞争,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促进效益、创新技术。四、反行政垄断和行政审批制度具有互动性反行政垄断和行政审批制度的互动性表如今二者之间存在着互为消长的关系。由于反行政垄断和行政审批制度之间的对立性在于对自由竞争作用效果的不同。因而,反行政垄断和行政审批制度的互动性具体表现出在行政垄断规制范围的扩大就是相当于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缩小,而且改革的行政审批制度又会反过来限制反行政垄断的范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大大削弱行政权利,减少行政垄断,但是反行政垄断的措施不单单这一种。除此之外,从总体上来讲,二者的互相运动会逐步削弱对市场的管制,并将竞争问题逐步让渡给市场解决的经过。第二节 从美日经历体验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打破行政垄断的作用从上个世纪 70 年代时起,发达国家掀起了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浪潮。这一浪潮的共同改革方向就是尊重市场的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经过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国家对市场的干涉。从各国的改革经历体验来看,普遍的趋势就是要弥补市场经济失灵,进而简政放权,调整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一、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美国的 规制 起源于铁路行业。当时,由于铁路行业存在优厚的利润回报,很多经营者就开场恶意竞争,进而导致美国各地都过度的建设铁路,社会资源浪费相当严重。因而为了重新纠正铁路行业的市场失灵状态,美国便开场严格规制铁路的市场准入条件,保障铁路行业的市场稳定。这就拉开了美国对市场规制的序幕。从那时起,美国逐步把电力、通信、供水等其他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和其他与国民经济发展严密联络的行业都列入了管制的范围。随着管制范围的扩大,管制在不到几年的时间里就延伸到了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美国规制在某些方面弥补了市场经济的失灵,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伴随着国家无形之手的过度干涉,毁坏了市场经济竞争的本质。太多的干涉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扭曲严重限制了新企业的市场准入,构成了垄断,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经济效率,浪费社会资源。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额外成本了,而同时作为消费者,除了要为企业的额外成本买单外,还要承当企业的 寻租 成本。这使消费者成为了行政权利滥用的最大受害者。由于规制太多干涉市场构成了弊端,美国于 1975 年开场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进而使复苏了美国的市场经济。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1.下放审批权。美国这次改革的宗旨就是对行政审批权的大幅度削减。一方面下放行政权,将本来属于市场经济调节的地方回归于市场,使市场成为经济发展的中心线,以市场为导向,刺激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培养社会中介组织、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的自治自律精神,逐步将的某些审批权如资格审查、质量监督等权利向中介组织转移,以阻止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干涉、防止某些利益集团的权利寻租。2.设置规制影响分析。行政审批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实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寻租必然会成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审批权利的原因。美国为了防止太多干涉经济市场、扭曲行政审批的初衷,在规制市场经济时便引入了 规制影响分析 .在制定相关规制时,对于重大项目,必需要分析效益成本,经过 规制影响分析程序 来寻求合理的规制范围。3.合理设定、调整审批范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过中,美国一方面有选择性的取消那些不适应经济市场的行政审批事项,另一方面又对暴露出来的市场失灵领域增加新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市场经济效率。美国的一系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功的界定了市场与之间的界线。同时,还提高了竞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了企业的竞争活力,限定了行政权利,阻止了垄断,还改善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了市场经济效率。二、日本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日本对市场经济行政管制是从 20 世纪初开场的,先是在海上运输领域,后来规制逐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越来越多,牵涉到各行各业。到了 60 年代左右,日本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行政管制到达了顶峰。太多的行政权利干涉和冗杂的行政审批手续,使日本的国有企业在市场处于垄断的优势地位,并且国有企业也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其他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为了消除这种垄断现象,日本开场了前后七次大规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能够这样讲,日本的经济能有今天这样的成就,全都归功于其对行政规制的改革,对行政审批权利的下放和重视市场机制的结果。从日本的行政审批制度中,我们能够知道,太多的行政审批就约等于过度的干涉,太多的干涉只会带来市场的垄断,经济的萧条。只要打破这种国家规制代替市场机制的现象,才能冲破经济垄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日本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和美国具有共同点,都是坚持在市场机制第一、规制第二,慎重审批权和合理设定审批范围的理念下进行的改革,其主要措施有下面几点:1.依法界定行政审批范围。日本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经过审核决定能否准许其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不予批准的行政行为能够提起诉讼或复议。日本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首先是依法界定行政审批范围,凡有法律法规根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保存,凡行政机关自个创造的又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审批一律予以取消;凡本应属于行政机关规制弥补市场失灵的行政事项都必须通过法律法律规予以增加。同时,行政机关对于保存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也会规范其管理,提高市场经济效率。2.严格根据 市场机制调节第一 的原则。日本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非常注重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重用,把市场机制调节作为改革的重中之重。同时,为了防止行政审批权下放引发市场秩序的混乱,日本的改革不是一步到底的,而是循序渐进的规制权利,下放行政审批权。不仅如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审批,因而,其行政权利才能牢牢的限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中。能由企业自主化经营或能由中介机构调节的市场经济活动,行政权利决不插手。在日本,最终的、已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应是行政权利与市场机制调节的有机结合。华而不实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居于决定性的地位,而行政审批只是行政机关弥补市场机制失灵的辅助工具罢了。3.完善监督机制。在日本,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审批权造成行政垄断的现象,日本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引入了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机制。日本的行政法中对行政审批有明确的规制,华而不实具体规定了行政审批的范围,行政审批的期限及行政审批的救济方式。只要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审批是违法的,就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若获得支持,行政相对人还能得到一定的行政赔偿。第三节 理论与经历体验总结一、以行政审批之名行垄断之实的可能性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行为时,难免会用行政审批之名来施行行政垄断之实。市场准入机制一直是行政机关对微观经济管理的重要部分。它是行政机关为了防止资源配置低效或过度竞争,确保规模经济效益,通过对某些产品的市场准入包括数量、质量、期限、经营范围等进行限制。设立行政审批制度本来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度竞争,但在是在实践中往往会成为限制竞争、保卫垄断者既得利益的制度布置。从上文我们能够看到,不仅仅是中国,美国和日本在规制经济活动中都会存在滥用行政审批权,限制市场准入,造成垄断,摧毁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现象。行政审批的目的包含反垄断、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率。换句话讲,这些都是利用行政权利弥补市场失灵的任务。但是在利用审批权对市场进行规制时,可能会构成新的垄断,会毁坏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这样不仅不能到达预期的目的,反而会毁坏灭亡性的打击市场机制。比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施行行政审批,使本能够公平竞争或引入竞争的产业,因难以逾越的门槛而排除在市场之外。本是抑制垄断的行为的行政审批反而产生更为严重的行政垄断,而且这种绑架行政权利进行的垄断比其他任何形式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更大。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破行政垄断的可能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权利,刺激市场活力,打破已经存在的垄断。改革的本质就是限制行政权利,从 管制 向 服务 转变的经过。纵观国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能够看出,行政审批改革的首先就是要界定和市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界定行政权利的范围,使的权利归,市场的权利归市场。这个经过就是一个不断放松管制,还权于市场、还权于企业、还权于民的经过。同时也是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不断被激发,社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经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经历体验。因而,权利应该遭到外部的约束和监督。限制行政权利意味着的权利遭到上级主管的约束,更主要的是遭到来自下级的和独立的权利机构的约束,比方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在法律层面上,改革也应该与时俱进,逐步清理和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违犯的法规、规章、决议和决定,撤销非法的命令和决定,切实制止 以法谋私 ,剔除行政垄断的法律源头。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过多的弊端,假如改革成功,定能还权于市场,打破垄断,解放生产力,发展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