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规则适用的局限性及优化建议,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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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规则适用的局限性及优化建议,刑法论文.docx
“零口供规则适用的局限性及优化建议,刑法论文内容摘要:随着当代法庭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对于以往围绕着获取口供而展开的刑事诉讼活动,出现了更为多样的证据种类和更为科学的取证方式, 零口供 审讯完成结束的案件也已屡见不鲜,在这些案件中,即便没有口供这种传统证据也不会影响到证据链条的完好性。由此看来,口供的证据之王地位显然已被动摇,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已经能够完全抛弃口供的存在, 零口供 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并非如我们设想得那样完美无瑕。本文关键词语: 零口供 规则; 沉默权; 补强证据; 人权;1 一般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通常来讲,补强证据规则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由于证明力薄弱的证据存在致使案件事实被错误认定,假如其一定要被认定为定案根据,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辅佐证实。在普通法系中,补强证据英文corrobor-ation译为 进一步的证实,进一步的证据 。其对象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我们国家补强证据规则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口供,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审供述及庭外供述,内容上看包含有罪、罪重的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辨别解释。由于口供具有真假混杂、反复易变的特性,其证明力比拟薄弱,因而若要作为定案证据需由相关补强证据辅以证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皆可适用口供证据补强规则。但同一被告所做的其他言词类证据不能被认可,由于不符合补强证据基本的独立性要求,达不到被告人的供述做不到互相独立、分属不同来源的标准。2 零口供规则 的内涵及发展经过最早的 零口供规则 指的是诞生于2000年8月,由辽宁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作为社会法治发展至一定阶段的产物,以当前成熟的法律制度的要求来看,它确实还不够完善,尚缺乏可操作性和全面实行的可能性。但它对于推动刑事司法进程、消除刑讯逼供所导致的负面效应具有重要意义,是保障社会法治公平的重要途径。我们应以包涵审慎的态度分析其局限性,支持引导其优越性,肯定 零口供 规则在推动我们国家司法文明进程中的重要价值,早日建立完善好该规则在我们国家的实行标准。3 零口供 规则适用的局限性3.1 零口供 规则与当下法律条文规定的精神相抵触零口供 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有罪供述予以排除,严格来讲这样的要求无疑能彻底排除某些非法获得的口供,但也不可避免会累及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罪行。而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经过查证内容真实可信,且取证程序合法的被告人供述,是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的。由此看来, 零口供 规则存在完全否认口供价值的倾向,有悖于当下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当代法律精神,并不能适应现前阶段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对于那些主动认罪认罚的供述采取消极对待态度,也会大大打击犯罪嫌疑人悔罪积极性,最终难以到达既确实保障基本人权又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基本目的。3.2 零口供 规则适用范围有限与零口供规则密切相关联的沉默权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对于东西方的刑事审讯活动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新(刑事诉讼法初次公布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个有罪 的规定,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律初次在法律条文的层面明确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法律根据。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面对司法机关对其提出不利的证据、面对检察官讯问以及法官提问时,犯罪嫌疑人均可保持沉默。然而 零口供 规则仅存在于审查起诉阶段,那么一旦侦查阶段所采集的有罪供述被清零,从侦查阶段开场所产生的证供就无法延续到最终的审讯环节,在侦查阶段浪费警力资源,提高侦查成本,在审讯阶段也将会毁坏审讯程序的流畅度,极大可能造成最后审讯结果的偏误甚至错误。4 完善 零口供 规则的适用4.1 零口供 规则需与现前阶段侦查取证水平相契合零口供 规则若想要顺利推行,首先,在口供是合法获得的前提下,取证仍应尽量结合口供。这样一方面能够节省办案成本,减少侦查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极大降低了取证难度,是提高破案侦查的速度和效率的明智之举。其次,加快侦查活动的法律程序化制度设计和职业化制度建设,同时在立法上确立监督机关的地位。最后要注重提高侦查机关运用科学技术调查提取证据的能力,同时要看到当下此方面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科技证据取证没有确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可遵循的现在状况,对于立法缺失和模糊之处应向上级积极反映。加快科技取证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早日明确对于通过科学技术、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所获得证据的认定的相关规则。4.2 改革要有阶段性,注重环节间衔接口供证据具有能够直接、全面指明案件事实构成要素的天然优势, 由供到证 式收集相关的证据,恰好适应了侦查技术一般、破案任务繁重的传统侦查环境需要。口供的存在提高了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的效率,进而帮助司法人员尽快到达最终控制减少犯罪的目的,我们国家案件审讯主要在于控辩审三个环节,但无论哪一环节,司法机关都或多或少被口供的重要性左右,假如想要改革,难免会牵涉两个阶段转化时,司法机关怎样处理好口供这一核心要件的关系。4.3 重视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学术界对于口供的态度主要存在两种争论也叫两种主义,一谓 口供中心主义 ,一谓 口供抛弃主义 。 零口供 规则是 口供抛弃主义 的一种典型具体表现出, 口供抛弃主义 作为科技取证技术发展的结果,也同时契合了对抗制诉讼形式的要求。而 口供中心主义 则历史更为长远,范围更为广阔,当然它的滥用导致人权极易遭到侵犯的弊端也更显而易见。客观来讲,这两种主义都没有正确认识口供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相对于绝对排除主义和绝对中心主义,首先我们更应该注重培养司法工作人员 供证平衡、供证一致 的观念,供即口供,证即其他在案证据,既要正确对待口供,明确口供作为证据体系中一类重要证据的作用,也要全面理解对口供多加限制来防止口供被滥用的整体立法思想。其次,要正确认识口供与刑讯的关系,口供制度本身绝非刑讯逼供的根本源头。若要适用 零口供 规则进行审讯,则要重视间接证据、实物证据的作用。对于据以定案的证据在形式上能否合法、内容上能否具有关联性也自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而实际司法实践经过中,对于其他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应当被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要十分注重对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样才能提高证据的可信度,使 零口供 案件的结果更具讲服力。5 结束语在我们国家现实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的 口供情结 来历已久。尤其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持续推进的形势下,自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对于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要求之间的冲突更为剧烈。笔者以为,相对的 零口供 才能适应当代法治改革发展的需要。传统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不应全盘否认,而需审慎对待,更为严格把握和审查判定口供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结合实物证据、间接证据加以验证,断不能一刀切实行绝对 零口供 。同时要严格施行审讯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行使权利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滥权必追责。坚守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底线,真相虽然重要,但假如由于过于急迫寻求真相反而造成冤假错案,是对司法制度的侵蚀,也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相对化的 零口供 规则的出现能催促克制 口供情结 ,当没有口供能够依靠时,侦检机关便需要从其他证据对案件进行审查,假如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当事人有罪的话便可推定其无罪,这本质上有利于保卫人权、提高办案效率质量。从这一层面来看, 零口供 规则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种具体表现出,保障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落实了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的主要立法思想,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减少口供依靠,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客观且相对准确的判定,保卫了司法公信力。以下为参考文献1李晓杰,陈静.论言词证据补强规则的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补强基础J.人民司法,2021(13):65.2 周光权.论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J.清华法学.2022(03).3 张菡.从新刑事诉讼法看中国式 沉默权 J.法制博览(中旬刊),2020(09).4闫召华.口供中心主义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01).5 刘英团. 零口供 定罪贵在刑事证据规则的落实N.人民法院报,2018(07).6莫然.心理强迫时代的有罪供述研究J.河北法学,2020(6):104.7孔祥璋.浅析零口供规则J.法制博览,2022(29).8朱玉婷.论口供证据补强规则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