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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装设计可版权性标准的完善研究,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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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装设计可版权性标准的完善研究,法学毕业论文.docx

    时装设计可版权性标准的完善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时装设计适用版权保卫的最大障碍就在于其作为版权客体的适格性。从法理上分析, 时装设计作为实用艺术品, 其与实用功能分离的艺术特征能够得到版权保卫。在实践中对于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标准存在争议, 应该坚持并完善观念分离标准。Varsity Brands et al v Star Athletica案对于时装设计的可版权性问题具有启示意义。 本文关键词语:时装设计; 版权保卫; 实用艺术品; 时装设计产业作为创意产业的一部分, 依靠与众不同的设计来彰显独特的时髦品味, 本应特别重视设计的产权保卫。然而, 在时髦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时髦无版权。我们国家时装设计能否得到版权保卫, 存在不小争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21年5月2日公布再审的长达六年的Varsity Brands v.Star Athletica.案, 对于我们国家建立时装设计产品的版权保卫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基本案情 原告Varsity公司是一家从事运动服装设计和生产的公司, 就其做出的拉拉队服设计申请了多项 平面艺术作品 的版权登记。2018年Varsity公司以为, 被告Star公司销售的拉拉队制服抄袭其设计, 两者构成本质性类似。被告Star公司抗辩称Varsity设计制作的服装不是受版权法保卫的客体。本案初审法院田纳西州西区地区法院认定Varsity主张的图形等元素并不能和啦啦队服的实用功能相分离, 颜色、线条、臂章等元素能够使得普通人一眼辨别出该服装为啦啦队服。拉拉队服上的美术设计和拉拉队服的实用功能无法分离, 拉拉队服设计不是版权法保卫的客体。2021年8月19日Varsity公司提起上诉, 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以为拉拉队服是具有实用功能的平面美术作品, 服装上图案花纹的设计并不具有实用功能, 能够得到版权法的保卫。 本以为案件到此为止时, 2021年5月初美国最高院公布再审Varsity Brands v.Star Athletica一案, 并于10月31日举行了口头辩论。法院法官集中关注案件中更广泛的问题, 包括对时髦产业的现实影响, 如成认女装带有的一些设计是受版权保卫的, 可能会导致女装售价提高最高法院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在判定一件物品的某一特征能否受版权法保卫时什么测试标准才是适宜的。 二、时装设计可版权性的法理根据 版权保卫因具有自动产生的特点能够适应服装设计时效性的要求, 遭到时髦设计师和生产商们的青睐。时髦设计在如今的知识产权体系下获得的保卫是非常有限的, 在我们国家时装设计主要依靠外观设计和商标 曲线救国 , 但是依申请受权的外观设计制度对快速更替的时髦产业保卫存在程序上的障碍。商标权对时髦设计的保卫仅仅是通过设计保卫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 旨在防止市场混淆, 而且值得申请注册商标的设计事实上并不多。对于广大被抄袭的服装生产商和设计师而言, 正确运用版权这一武器将是其合理维权的重要途径。因而笔者以为一些通过设计与载体的结合具有了实用功能的独创且新颖的时装设计中的创造性艺术成分, 应该得到版权保卫, 而其适用版权保卫的最大障碍就在于其作为版权客体的适格性。 首先, 时装设计能够具有独创性, 作为创意产业一部分的时髦产业依靠与众不同的设计来显示其独特的品味并将其作为核心竞争力;其次, 服装设计符合固定性与可复制性要求, 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成为可版权性讨论的重点, 但服装设计中存在比拟特殊的从平面到立体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最后, 思想与表示出二分法是版权法的基本要求, 比方豹纹、复古、镂空等都是创意, 属于版权视野中的思想。而一条 镂空 设计的长裙, 包含 复古 思想的外套属于表示出能够遭到版权保卫。 根据传统的版权保卫条件进行分析, 作品只要知足了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思想与表示出二分法, 就应当遭到版权保卫。但前提是该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服装设计的实用功能属于不可版权的主题。对于这种作品我们需要区分其实用功能和艺术特征, 只要后者才遭到版权保卫, 而这种兼具有美术性和功能性的作品就是通常讲的实用艺术品。从我们国家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来看, 我们国家只对外国实用艺术品进行保卫, 但是根据该规定明确排除了美术作品的适用, 因而推导实用艺术作品不属于美术作品, 是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美术作品仅仅需要考虑审美意义, 将同时具有艺术性和实用性的时装设计归类为实用艺术品更为贴切。 当前,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以为服装设计能够作为实用艺术品, 为其能够与实用功能分离的艺术特征提供版权保卫,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分离的判定标准却存在争议。 三、时装设计可版权性的实践争议 美国司法实践, 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性在美国版权法中有着明确规定, 其详细判定分离标准则留给了法院去探寻求索和发展。在实践中产生的分离判定标准包括物理上的可分离性和观念上的可分离性, 华而不实, 观念上的可分离性又包括包括很多不同的判定方式方法。如在Compare Pivot Point Int l, Inc.v.Charlene Prods., Inc案中法院成认了观念上的可分离性, 但在Esquire, Inc.v.Ringer案中法院又将可分离性的概念限制于物理上的可分离性。 在Varsity Brands et al v Star Athletica案中, 初审法院田纳西州西区地区法院适用物理分离标准, 以为原告设计的拉拉队服不受版权法保卫。但是, 法院严格的适用物理分离得出的结果并不完全可靠。由于物理分离指即使将绘画、图像、雕塑等美术要素从物品中移除后, 该物品的实用功能仍然不受影响。举例而言, 假如在成衣之前, 将蝴蝶结等装饰性设计能够分离出来, 则该装饰性设计能够遭到版权法保卫。但是假如服装制作时恰好将蝴蝶结等装饰性设计放在了衣服一个破洞的地方, 那么装饰性设计由于起到了一些御寒的作用就可能没有办法得到版权法保卫。所以法院在判定物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物理上不可分时, 不应直接以为该物品的艺术特征不享有版权保卫, 在适用物理分离标准时, 同时应该考虑观念分离标准。上诉法院考虑了观念分离标准, 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定, 并创新性地提出了 五步测试法 , 认定Varsity公司对于线条、臂章、颜色组合与拉链的选择和布置对于衣服本身的实用功能 遮蔽身体、调节湿度与减缓摩擦是没有必然联络的, 能够在观念上与制服的实用功能相分离, 应当遭到版权法的保卫。由此可见, 美国实践中对于服装可版权性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这次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很可能会给相关行业一个明确的回答。 我们国家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保卫, 保卫的范围仅限于实用艺术品中具有艺术美感、构成美术作品的部分。司法实践中, 绝大多数法院在审理相关侵权案件时, 采用的是实用艺术品的 艺术 部分能否符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这一判定方式方法。只要那些实用性与美术性能互相独立的服装成衣才能够遭到著作权的保卫。实践中主张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的著作权鲜有得到法院支持的。如2021的蓝盒公司诉多美滋公司等4被告侵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案中, 认定涉案产品的龙头部分本身既有熊脸图案, 又有龙头实用功能, 两者是融为一体的。从物理上难以分离, 但能够从观念上分离, 由于龙头设计成其他动物形象或其他图案、甚至没有图案, 都不会影响龙头的实用功能。与案中二审法院观点类似。由此能够看出, 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对于服装设计的艺术性与实用性分离标准采取明确统一的做法, 主要依靠法院在个案中权衡, 而且将实用艺术品做为美术作品进行保卫在认定条件和保卫范围上也有一些的弊端。 四、时装设计的可版权性标准的完善 我们国家著作权法固然尚未赋予中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客体法律地位, 但是我们国家(施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规定: 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卫期, 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美术作品 (包括动画形象设计) 用于工业制品的, 不适用前款规定。 此规定区别于美国实用艺术作品保卫中的可分离性原则, 我们国家的服装设计只要物理上是可分离的, 就不再考虑观念上能否可分离, 一律作为一般的美术作品予以保卫。我们国家著作权法保卫的实用艺术作品应是实用性和艺术性在物理上不可分割的艺术作品, 所以完善统一观念分离的方式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观念上的可分离性详细判定方式方法, 有学者提出应该从三个层次分析, 即首先从一般观察者或产品消费者的立场判定作品能否具有较为显著的艺术性, 其次其有独立存在价值。最后即使没有这种艺术性, 作品仍然是一件实用作品。这种方式方法与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的 五步测试法 异曲同工, 但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美国司法实践中, 对于观念上的可分离性构成了多种不同的判定方式方法和标准。有主要/次要判定法、可销售判定法、注重设计经过的判定法、临时置换判定法等, 美国法院和学者探寻求索出的详细分离标准对我们国家具有借鉴意义, 但无论采用哪种可分离性标准其逻辑起点都应基于版权法的基本原理, 根据详细的案件进行调整。立法应当保持客观冷静, 应当在厘清时髦设计产业的运作方式后再设计相关制度。在未厘清其市场机理前就以专有权对服装设计加以保卫都会是一种草率的选择。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吕炳斌.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J.比拟法研究, 2020 (3) :68-80. 2舒晓庆.工业设计的可版权性探析 以歼10战机模型案为视角J.知识产权, 202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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