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与“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关联,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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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与“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关联,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证据法与“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关联,民事诉讼法论文怎样保证链上证据的真实性?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时,存证的第一个块称之为创世区块,假如有人篡改了第二个块,这会导致块的哈希值变更,并且将使第三个块及其下面的所有块皆因不再具备存储验证的价值而失效,由于前一个块不再是有效的哈希值,所以单独改变一个块,将连带使后面的所有内容都失效。但要防止信息篡改,只要哈希值是远远不够的,区块链还有一个称之为工作量证明的机制,这是一种减缓新块创造速度的机制,比方让证据区块上链,大约需要特别钟计算所需的工作,并添加到一个新的块中。这种机制使其被篡改的难度加大。假如有人想篡改一个块,需要重新计算之后所有的块,所以区块链的安全性来自它创造的哈希值和工作量证明机制。区块链通过分布式的方式来保卫本身,由于没有任何中心机制来管理链,它采用点对点的网络,联盟链的任何成员都能够参加区块链网络,一旦有人参加这个网络,就会得到区块链网络的完好副本,同步副本能让不同的节点互相验证,如此便能确保上链之后的证据不被篡改。 (二)无需信任的共鸣机制与司法级别的信任机制 信任,无论是传统社会中基于家族纽带和熟人关系而构成的人际信任,还是非个人化的法律所确保的、由各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制度化信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1788年6月20日,在弗吉尼亚州批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会议上,制宪元勋麦迪逊讲: 信任的流通比货币的流通更好。 法律一直在设计和执行各种信任机制,以拓展人类活动的疆域、增进社会总体福祉并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3 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生产技术,被人们用来创造价值,与人工智能不同的是,区块链是一种交换技术,主要用于记录已有价值,明确权利归属并强迫执行决策,它所建立的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共鸣机制,3共鸣机制的产生源于拜占庭将军问题,它结合了数字加密和博弈论,使介入者无须任何外部强迫约束的情况下即自行构成互相牵制的可信环境。区块链 无需信任 指的是系统中所有的介入者能够通过这些机制来达成一些标准的共鸣。权利和信任分散在系统的介入者之间,例如联盟链上的每一个成员,而不是集中在单个个体或者实体。或许更准确描绘叙述区块链的方式不是 无需信任 ,而是建立在分布式信任的基础上:链上的每个成员都是信任系统的一部分。 多年来,作为中介机构的法院能否不偏不倚地查明真相、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会让人有疑虑。在科技化社会的今天,以技术作为 信任机器 取代中介机构,不失为消解怀疑的一条路。诚然,在将来人类社会发展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中介机构很难被技术取代,但现前阶段,到达乃至超越司法级别信任之上的技术无疑对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起到正向作用,区块链技术正是如此。区块链技术在司法级别的信任机制中能够保证上链之后证据的真实性。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没有完全跟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节拍,当大部分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还在试图向裁判水平参差不齐的法院解释存证背后复杂的哈希算法、时间戳原理时,很多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智能合约平台就有 区块链智能合约已获法院认可 的误导之言,而实际上在裁判文书中并没有出现过此类判决。通过可信的区块链系统,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且通过区块链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的特性,会降低司法成本,杜绝以为干扰案件的可能,甚至对整个司法行业的运作形式进行变革。但同时也应当理性客观地对待这项新兴技术,假设最初录入的数据被污染,则其本身就失真,并不是传到链上的证据就是一定真实、可采信的,它需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包括链上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与补强,到达相应证明标准,才能作为最终的定案根据。 三、相辅相成:证据法与 区块链 存证技术 (一)个案的审视: 区块链 证据能力分析 在证据法视角下讨论区块链存证技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区块链证据能否具备证据能力,而证据能力的认定,需从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个层面衡量。以 区块链存证第一案 为例进行分析。该案中,原告华泰一媒主张被告道同科技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布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并将该侵权网页的URL通过API接口传输至某存证平台,申请对侵权网页进行固定。存证平台通过puppeteer插件和curl插件对目的网页进行截图和源码获取,并产生操作日志,记录调用时间,将前述获得内容进行打包计算其SHA256哈希值后,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进行电子数据保存。后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保全的电子证据能否被篡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杭州互联网法院根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步骤,对区块链保存电子数据进行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查询,查询结果与鉴定结果一致。在百度中搜索 哈希值计算工具 ,通过ATOOL在线工具对侵权文件包进行哈希值计算,得出的SHA256值与FACTOM区块链存放的内容一致。 图3 区块链存证技术运用于民事诉讼的模型 首先,证据合法性的判定,是根据法条的主观认定经过,主要取决于取证主体、证据形式、取证程序以及证据的来源与运用四个方面。该案的取证主体是华泰一媒,经法院审查认定,华泰一媒具有原告资格,故属于合法的取证主体;证据形式是区块链存证平台中的电子证据,2021年9月9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定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质上确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而区块链存证平台本质上只是该案电子证据的载体,对此,虽存在原件和复印件的属性之争,4但并不影响其电子证据的本质,故证据形式亦合法;取证程序是经法院认可且具备相关资质的存证公司保全,后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再由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整个流程在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机构见证下环环相扣。通过该案判决能够看出,法院对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持认可态度。根据案情,证据来源与运用均无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因而,该案所涉的区块链存证具备合法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判定,主要围绕证据能否清洁、能否被篡改良行认定。2021年9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对于区块链存证真实性的审查及审查要素。该案中所涉电子证据,与传统电子证据不同,其电子数据的生成,系存证公司直接从侵权网页智能抓取,从源头上防止了数据被污染。而对该电子数据的存储和转移,则依托于区块链存证平台,基于区块链不可篡改性、加密性、去中心化以及全节点验证的特征,整个存储经过安全而透明,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完好性和真实性。再者,经过司法鉴定的比对,确认区块中存储的数据与原始数据一致,因而,在司法上 完全能够 排除合理怀疑。 最后,关联性判定,即证据与待证事实应有最低限度的证明能力。该案中,侵权网页的截图直接证明了被告道同科技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经过及结果,在理论层面,属于直接证据,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而传统的电子证据由于其本身的桎梏,一直以来证明力不强,一定程度上会削弱该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区块链存证平台利用技术优势解决了传统电子证据的桎梏,实现技术补强,保证了其存储证据的证明力。故而,区块链技术实际上是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 黏合剂 。 综合上述对区块链证据的分析,区块链存证技术并不会改变其所存储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相反,其技术补强所带来的天然公证效力,使得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得到加强,这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电子证据予以采信的重要原因。但区块链带来的技术优势,并不代表区块链证据绝对具有证据能力,因此,在运用区块链证据之前,对其证据能力的审查尤为必要。 (二)技术自证的革新: 区块链 证据的证明力分析 传统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以及对其证据能力的证明,往往由当事人完成,而电子证据的高科技属性,使得当事人难以用与之相应的科技手段同步自主取证、固定。因而,实践中,电子证据往往以书证等其他类型的证据形式出现,5这在一定程度上毁坏了电子证据的独立性,6同时,人为地将电子数据原件转化为他种形式的复制件,无疑是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削弱 电子证据本就由于其本身的可篡改性而证明力不高 而伴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大量案件中涌现出难辨真伪的转化型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这些难辨真伪的电子证据,假如不经过专业鉴定,将很难被法官采信,而如对这些电子证据逐一进行鉴定,基于当下我们国家司法资源的配置状况,无疑会产生严重的司法负担。因而,一直以来对国家公证的高度依靠性使传统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极低。据统计,在司法实践经过中,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能否采信的判定,其占比92.8%;明确作出采信判定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 。7 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电子证据运用的障碍,其在保存传统电子证据属性的同时,以技术自证代替国家公证,构成强有力的证据补强。作为分布式分类账本,区块链存证平台极大地降低了数据被篡改的可能,而电子数据在各区块间传输经过中构成的每一个时间戳,实现了全节点实时监控,构成强有力的自我背书,换句话讲,每一次的数据传输,都能够视作对前一节点链上证据真实性的补强,而这种即时性的补强,无需经历传统公证漫长的等待。因而,区块链存证平台所带来的技术自证,不仅打破了电子证据闲置适用的僵局,更开创建立出一种无需信任的共鸣机制,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程度的接近真实。需要注意的是,纵然区块链技术补强了电子证据,但区块链不等于证据链,存证平台上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仍应被放在全案证据中考量。 (三) 区块链 存证技术的驯服与利用 通过上述个案分析能够看出,当前法院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运用,是以法院认定 司法鉴定为法院认定提供参考为主导的,并未完全具体表现出区块链技术本身去中心化、去信任的特点,这主要是出于对存证平台的不信任。8据笔者调研,当前市场上存证平台分为两种:一种是专业从事电子存证服务的平台,一种是兼具电子存证功能的综合性平台。华而不实,绝大多数平台为商业性存证平台,司法机关的存证平台为少数。而各存证平台的取证方式、存储技术也不尽一样。如 区块链存证第一案 ,就是存证平台直接从侵权网页对电子数据进行智能抓取,这种取证方式在源头上保证了数据的清洁性。而实践中,更多存证平台则是对转化后的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进行存储,这种存证方式即便流程再安全,对于源头上被污染的证据,也无法识别,只能机械存储。因而,对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取证手法、存储技术,急需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则加以明确。 司法对于新兴事物的接纳经常快于立法,对区块链存证技术亦是如此。当前,立法领域对于区块链证据的详细适用规则仍为空白,互联网法院对于区块链存证虽持接纳态度,也仍会根据现行证据法对个案中的区块链证据进行考量。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必然会有超出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形,而对于过于落后或过于超前的技术,法律不会也无需去评价与接纳。因而,区块链技术即便发展再迅猛,司法机关也只会在法律的界线内有选择地利用。 四、瞻望将来:区块链存证技术与司法 (一)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认定标准 在以审讯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背景下,电子证据即便被先进的技术加持过,也必须经受庭审质证与认证的考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仅是对区块链存证方式的成认,并未对区块链证据的详细认证、质证规则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而 区块链存证第一案 ,由于被告未对该案电子证据进行质证,也并不能折射出审讯阶段完好的证据认定经过,立法的空白使得现前阶段互联网法院对于区块链证据的认定,仅能根据其内部的操作规范进行。互联网法院认证流程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步骤:1.存证平台链条与法院证据平台互联,电子数据存入法院平台,生成存证编号;2.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电子数据;3.法院将平台存证与原始数据进行哈希值比对,核验无误后,证据被纳入诉讼程序,而诉讼阶段的质证经过,则仍在现有证据法框架下进行。9对于该种认证流程,当前尚在试行阶段,需要经过几家互联网法院相当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进行检验,至于能否合适成规模地被各级法院适用,仍需待立法加以明确。 除此之外,通过上述认证流程能够看出,互联网法院对于存证平台的资质是认可的,而存证平台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在2021年(电子签名法的修改正过错程中,第十八条中的 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被删除,即取消了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先获得电子认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固然很大程度上为电子数据的使用降低了门槛,但仍坚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必要性。同样,在区块链存证经过中,第三方存证平台作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桥梁至关重要,因而对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必不可少,且应在认证流程之前进行,而其具体表现出出的另一层含义是,离区块链存证所希望到达的高效仍存在一定距离,要想实现高效,需要技术与规则的不断融合。 (二)探寻求索多领域的司法运用 2022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措施改革的意见 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22-2023)提到,要牢牢把握区块链这种新技术,在审讯执行和司法改革中切实运用。 五五改革纲要 传递出的信息预示着,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面将逐步扩大。比方在司法公开层面,能够探寻求索运用区块链技术搭建平台,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又比方在审讯执行领域,区块链技术能够做到永久储存执行信息,对于 老赖 行为,整个区块链全节点见证,无需另行开创建立失信黑名单,即可对执行债务人构成震慑。 当前,区块链存证技术仅在网络版权、金融服务、电子合同认定等民商事领域适用,而刑事领域仅适用于少数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10笔者以为之所以在刑事领域适用滞后,一是由于刑事领域的证据标准高;二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多方介入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讯经过均使用各自的平台,缺乏互联互通分享机制,无法实现部门之间信息的在线查看。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使刑事诉讼程序中细微的变动都可能对整个程序产生颠覆性影响,笔者以为,区块链技术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不应操之过急,初级阶段可采取各自作为分中心的一体化方案,如能够建立全国各省公安联盟链。联盟链不仅减少各种交接程序,还能实现信息分享。例如,由首个构建公安联盟链的机关建立数据模型来制定大方针管控,假设构建的联盟链上可存放10类数据(如惯犯信息、布控车辆跨区域拦截等),该机关首先将自个的数据存放于链上,然后其他各省再将自个的数据陆续存放于联盟链上,这样就实现了公安层面的数据分享,有利于提高案件侦办效率。若区块链刑事领域一体化设想得到实现,这将会为刑事案件办理形式带来更大变革。 五、结束语 法律天然的滞后性在某种层面上使技术发展或多或少突破法律框架,也使得技术治理或多或少在效率上领先于法律治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能够代替法律,再完美的技术设计,都无法脱离现有的法律规范而自创出一套规则体系,同时,技术在注重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可以能会威胁到其非效率价值,如公正与个人权利。固然,我们国家法院在信息互联的二十多年间,一直游走在信息化的末端,而现前阶段的 区块链 存证技术,也仅仅是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浅层尝试,随着技术进步,新兴科技技术在司法领域必将大展身手 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也早已脱离了其最初与比特币形影不离的状态。面对当下科技对法律的冲击与挑战,我们国家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要保持慎重宽容的心态去观察与考虑,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与方案,促进技术理性与法律理性于司法的相统一。 1李兆森、李彩虹.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应用研究J.软件,2021. 2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于其官网的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 3(1)(2)郑戈.区块链与将来法治J.东方式方法学,2021,(3). 4(1)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J.东方式方法学,2022,(3). 5(1)固然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书证、物证等为载体的电子数据应属于电子证据,但笔者以为,这是立法急于跟进现有技术,保证电子证据的独立性,进而忽视与现有概念的重合所致,学理上颇为牵强,故理论界对此尚有争论。 6(2)理论上,对于电子数据的法律属性存在多种讲法,如视听资料讲、书证讲、鉴定意见讲、混合证据讲、独立证据讲等。 7(3)刘品新.印证与概率:电子证据的客观化采信J.环球法律评论,2021,(4). 8(4)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以 互联网法院 、 区块链存证 为本文关键词语进行检索,发现不支持区块链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判决,均是由于对存证公司的资质存有质疑。 9(1)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数据平台规范(试行)(2021年6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关于电子数据存储和使用若干规定(试行)(2022年3月30日)。 10(2)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2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