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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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经济法论文经济法毕业论文写作参考范文10篇之:研究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内容摘要:市场中介组织是一种新兴的社会主体,它以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自个的目的,通过承当法律赋予的监督、鉴证职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中介组织作为学界研究的理论热门之一,存在不少法律问题。本文首先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界定进行讨论,确定它的定义。其次,通过研究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得出作为民法与行政法主体存在缺乏。分析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宗旨和功能等,确定将其归为经济法调整。最后分析其经济法属性。本文关键词语:市场中介组织;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Abstract:Market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is a new social subject. Ittakes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as its goal,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arketeconomy by assuming the supervision and verification functions entrusted by law. As one of the theoretical hotspots of academic research,market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have many legal problems. Firstly,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of market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and determines its definition. Secondly,through the study of its eligibility as the subject of economic law,itis concluded thatthere are shortcomings as the subj ectof civi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origin,purpose and function of market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and ascertains that they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the adjustment of economic law. Finally,itanalyses the attributes of economic law.Keyword:Market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Economic law; Subject of Economic Law;伴随着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各种新型的社会主体在现代不断涌现出来。市场中介组织作为华而不实发展势头最盛的社会主体,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沟通、监督、服务等作用。当代市场经济体系被学者定义为一种联动体系,它是 -中介组织-市场 三位一体的构造,这样的构造会导致市场失灵与失灵同时存在等问题。很多学者以为,市场中介组织重要的地位决定其需要一套安全规范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并且准确定义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宗旨等,与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相一致。一、市场中介组织的界定国内外理论界对于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存在一定争议。第一种是以为市场中介组织就是社会中介组织,第二种将市场中间组织归类于经济监督鉴证类组织下,第三种则将市场中介组织与社会中间层主体等同起来。对于市场中介组织的界定,不仅仅仅是学术上的讨论,必须结合实际,与现行的法律一起进行讨论。实际中相关的法律具体表现出了我们国家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经过。无论是市场经济改革之初的(关于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关注,还是后续1997年(关于清理市场中介组织的通知中对市场经济组织的界定,以及此后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财政部对其外延的界定,都逐步展示出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内涵的重要性。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地方性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也介入了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内涵进行界定的进程,如(辽宁省市场组织管理条例等。综上所述,本文以为,应对市场中介组织采取狭义解释。将市场中介组织定义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接受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这样的界定,具体表现出了市场中介组织的四大特征,即中介性、非营利性、独立性与依法性。中介性是指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中,市场中介组织并不在产品的生产和交易中发挥作用,而是起到纽带中介作用,以此降低一定的成本和费用。非营利性是指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社会公益价值,固然与其本身活动的有偿性冲突,但并不影响其公益性。而独立性、依法性具体表现出了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需要在法律受权的范围内自我约束进而得出权威性的结论。二、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我们国家的市场中介组织构成与发展的经过与西方发达国家是不同的。相对于西方自发构成的市场中介组织,我们国家的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积极扶持和倡导所构成的产物,必在法律体系中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使它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市场中介组织的民事主体属性市场中介组织在民商法领域一般被归为民事主体,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字号和章程,有依法设立的代表人和负责人。在其存续期间,市场中介组织拥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力的实现主要是靠内部的组织机构,而权利能力的实现则受其业务范围的限制。在市场中介组织活动时,它承当民事责任是有一定的范围约束的,就是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市场中介组织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发生民事关系的主要内容具体表现出在下面两个方面。1. 市场中介组织的权利市场中介组织具有其他平等民事主体应拥有的一般权利,例如依法设立权、财产收益权等。法律应当保卫市场中介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受干扰、依法登记的名称字号不被仿冒。2. 市场中介组织的义务市场中介组织的义务主要就是维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场中介组织应遵守真诚实在信誉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在委托方的委托下,客观地对相关事项予以审核鉴定,做到独立公平公正。无论是委托人的机密还是所牵涉的商业隐私,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保守,更不得恶意损害别人利益。二市场中介组织的行政法主体属性市场中介组织在行政法规制下扮演着被管理和被监督的角色。相应的义务包括:一是市场中介组织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由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二是市场中介组织和其从业人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三是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有详细明确符合法律要求的收费标准。四是市场中介组织在其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的业务活动,不可越界。五是市场中介组织依法纳税并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管。三市场中介组织单纯作为民法、行政法主体的缺陷若仅将其定位于单纯的一般民事主体,则无法具体表现出其监管鉴证等独特表现的意义。民法无法单独调整市场中介组织,其合同意思自治等理念并不能维持市场中介组织的中立地位。市场中介组织保卫社会公益的必备条件之一就是其 中立 的位置,这让它的中介作用有了更大的发挥。但假如仅将市场中介组织定义为行政法主体,则忽视了其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也没有具体表现出它在和市场中间的混合职能。因而,市场中介组织既不能够只看作民法主体也不能够归为行政法主体。经济法与民法与行政法不同,作为新型的法律部门,能够突破固有的体系原则,赋予其独立正确的法律定位。三、市场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属性一市场中介组织与经济法的趋同性市场中介组织诞生于市场与双重失灵之时。它作为新型的社会组织,在社会中发挥着必要的协调作用。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经济活动与早前相比,产生了愈加详细的分工。由于专业化的不断加深,经济组织再也不是简单的独立的个体,大家相互依存,所产生的各种关系更是盘根错节。专业分工带来了宏大好处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矛盾。在经济运行时额外增加的交易费用或者是分工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等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市场中介组织此时面对市场失灵,通过自个的媒介功能,做到减少交易次数,降低交易费用,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市场中介组织对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更是重要。在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组织能够作为与市场的纽带,有效反应市场信息的同时介入决策,既影响制约,又帮助起到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挑战了传统的二元构造,打破了 国家-市场 的固有思维。这种二元框架完全对立了国家和市场,忽视了经济发展经过中的问题。对于一方的失灵,在这里框架下,就由端点的另一方及时补上,主要强调公与私的划分,并分别由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但这样极端的手段是不能知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的,所以新的三元构造即 国家-中介组织-市场 产生了。这样的构造也在法律体系中萌发了经济法。因而,无论是市场中介组织产生的原因还是其宗旨和功能,都与经济法严密相连,甚至一样。经济法作为干涉国家经济的法,其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在市场自由与干涉中寻找平衡。其维护市场自由秩序和防治权利过度干涉的功能与市场经济组织极度类似。市场中介组织具体表现出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有力工具,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介入者,是当之无愧的经济法主体。二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小、大社会 是各个国家在处理市场和关系时不约而同的理念。摆脱掉之前万能的形象,通过宏观调控等手段,发挥自个的价值。根据现行制度设计,不直接插手经济活动,针对企业微观层面的活动的监管,由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进行有效监督。除此之外,还设置事后监督机制加强监管和行业内部自省。但在实践中,这样的制度机制并不完全有利于经济法的实现,其存在的缺陷阻碍了经济的良性发展。再加上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化,这时必需要有一个能够公正独立的组织来进行有效的监管。市场中介组织作为这个拥有特殊职能的主体,在法律的受权下,拥有了管理市场其他主体的特权。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对这种 准职能 做出规定限制,此时市场中介组织才能够做出相应的行为,更好地协助国家实现对市场良好秩序的维护。由上可知,在经济法视野下,市场中介组织作为辅助管理主体,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构成了信息沟通的纽带,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无论是在法律意义中还是实践中,他都是处在中介地位。无论是国家还是市场,中介组织都是他们必不可少的工具。于国家而言,市场中介组织协助自个管理市场,保卫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市场中介组织有效促进信息流通,减少经济成本,并且公平公正独立的鉴证等职能有足够的公信力。尽管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经济法主体是完全适格的,但这不影响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对它的指挥作用。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一个组织起到的作用、所处的位置都不同,片面地对其进行定义是不正确的。这对于市场中介组织也完全适用。我们更要把目光投在市场中介组织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卫上。市场中介组织由于其准职能的特殊性,能够更好地干涉和惩罚腐败现象,真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市场中介组织既不是简单的经营者,也不是纯粹的被管理者,这意味着它同时拥有的私益性和公益性是有一定的冲突的。面对这样的状况,强调社会责任应高于其追逐利益的权利,公益性应处于最高地位。市场中介组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保卫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这是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更高层次意义。因而,市场中介组织是应然的经济法主体。以下为参考文献1韩兆柱,司林波。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弥补与市场双重失灵中的作用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84:1-4.2郭国庆,王海龙。市场中介组织的规范与发展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2:37-41.3张展。中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4张云德。社会中介组织的理论与运作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5杨紫。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117-123.6罗培新。略论发展中介组织在职能转变经过中的作用J.理论与改革,19992:54-56.7朴巍。市场中介组织的经济法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8.8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9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0邢会强。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112-119.11孙晋。论经济法基本性格的二重性J.法商研究,20011:121-124.12居拉 埃雾西,王利明。关于经济法理论的两种学讲J.环球法律评论,19845:38-43.13单飞跃,卢代富。需要国家干涉一经济法视域的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4张继恒。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析辩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15刘恒科。论市场中介组织的经济法调整D.太原:山西大学,2006.16唐兴霖,刘国臻。试论我们国家社会中介组织的状况、问题和对策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4:14-19.17刘恒科。论市场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属性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0,252: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