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法律毕业论文.docx
浅谈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经济法律中责任包含权利主体以及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经济法中的权利分化控权, 权利主体经济法责任更为重要。本次研究探寻求索权利主体在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相关问题。权利主体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性进行简述。分析构成要素, 结合如今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现在状况, 对权利主体法责任的一些特定问题展开讨论, 提出关于权利的经济法律责任相关问题解决方式。 本文关键词语:权利主体,经济法,法律责任 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就是经济管理部门, 推行经济法律责任是要通过针对法律责任的工作人员。但是却缺少对机关的责任规范性, 需要促进权利的推进执行, 对法律责任人进行监督, 而经济法律的责任一般分为四种:义务、后果、代价、惩罚讲1。经济法律的责任中需要突出独立的法律责任性, 简单来讲就是让权利遭到权利的监督。这样的监管方式能够降低监管成本并且减少权利主体的错误概论, 进而增加其社会群众的监督属性。 一、经济法责任价值逻辑 权利在经济法中相应承当法律责任的情况相对较少。例如:权利机构在法律的责任分化上执行能力较小。主要是由于经济法的研究者遭到了法律责任的四大类型所影响:民事、刑事、行政、违宪。而我们国家当下的责任中心主要为中心主义、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的三位一体的构造方式。但是在实际上, 这种构造方式并不合适经济法的推行, 进而不能够从本来上将权利平衡运用, 同样, 会对我们国家当下经济法造成一定不利的影响2。当前, 我们国家经济法需要区分权利、权利概念, 将这法律的公正科学的特性使用在我们国家的经济法路中。在其三位一体的构造中能够建立起良好的权利互动性, 并且, 建立互动性的同时三种权利应该互相制约、互相牵制。 二、权利机关的法律责任价值界定 (一) 权利机关在法律责任上的界定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经济法角度上来讲权利主体在当前的经济法责任分化中所需要承当的责任是属于相对较小的。在法律的责任分层上对于其的研究范围也是比拟小的2。当前, 我们国家综合责任的认定经过中对于权利机关所应该承当的经济责任非常模糊, 造成在进行责任追查的时候缺少了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是从其本质上来讲, 经济法主要的法律责任能够从四个基本方面划分, 对于民事或者刑事的要件观察是, 对责任中心定位的界定, 缺少了一些弹性的考虑。可是从实际上综合责任的认定有的时候, 经常会超出经济法的规定。所以, 在权利的执行方面还需要一定的监督执行, 让去权利的功能愈加负责。这样才更有利于经济法的详细实践, 才可能权利的作用更为平衡, 并且, 对于当下我们国家的法律发展进程也出现了一定的延缓影响。 (二) 构成要件的责任划分 在经济法中权利主体是责任的重要划分者, 也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 需要符合有违法律的行为、后果、主观客观过失等原因综合判定, 但是仍然需要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在提出国家赔偿或者补偿的时候, 需要损害的后果真实有效, 这样才能够成为构成要件;或者, 在构成主观错误的关建中需要界定主观客观的认定条件统一的前提条件。并且, 应该主义损害事实条件构成的时候, 会在违法与后果构成一个因果关系。所以, 违法行为是确认责任的基本条件, 其他条件需要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加以评定, 才能够成为构成要件。 在规则原因的方面, 需要对责任分类、责任法定、责任处理惩罚三个规则进行明确的区分。并且, 在划分责任的原则方面, 主要考虑市场以及宏观调控两个方面, 并且, 需要将所有的责任分化进行规范化处理, 将整个流程程序化, 避免人为的操作性, 而且, 在合法、合理、公正的条件下使用去权利。在本质上需要让权利与义务、权利以及责任中到达一种平衡的状态。并且, 对于责任的对应要求在相关法律中设定, 需要限制责任以及权利的直接对接。 (三) 经济法权利主体主要存在的问题 我们国家当前经济权利中的主体责任有资产责任, 而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法律以及实际情况的结合来讲, 权利主体的责任问题有三种。首先, 轻权利主体主要能够通过制定新的法案, 或者宏观调控来进行多个角度的法律分析。在我们国家(矿产资源法中就是缺少滥发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进而造成我们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过度3。还有我们国家当前来讲一般权利主体重点在相关的工作人员, 而不是国家的部门。所以, 从去权利的使用方式方法来看, 权利划分为工作人员, 而工作人员相当于是代理人, 但是并不是经济权利主体。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就能够看出来, 对于国家相关部门来讲缺少相关法律限制权利主体。并且, 责任的形式也较为狭隘, 对于权利的规范性并不广。所以, 在解决纠正退回消除影响的时候, 固然能够判定最终的受益者为权利的主体, 但是对于没收所得, 还是由国家相关部门保管。 三、经济法体系中怎样强化权利主体的责任 我们国家的经济法体系中, 其实没有界定相关责任部门的相关责任体制。在对其权利的使用经过中, 还提供了相对应的法律保卫。当前, 对于我们国家的经济法律更主要应该处理好法律执行者以及被执行者之间的关系。在双方之间构成一种平衡性, 并且, 能够让权利通过宏观调控以及权利主体的责任划分与之协调。所以, 在制定相关规则的时候, 需要根据权利机关的主体所实行的行为断定其在经济法中的定位以及责任部分。通过这样的划分能够对不良的经济现象有一定的预防效果。并且, 因而遭到损失的人能够通过国家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对的国家补助。当前, 对市场的主体以及非市场主体来讲, 假如该体系造成了国家公共利益上的危害, 则因该纳入到经济法律的主体追责范围。这样能够愈加公平的实现社会利益的维护。而这样的基础上就能够研究国家赔偿的进一步措施, 而且, 还能够将相关的民生问题进行对接。为了进一步的保证权利机关在法律中尽可能的减少不负责的行为, 应当加强一些社会性质的监督体制。这些监督体制由于是源自于社会, 所以并没有实际的经济输出。并且, 通过这些实际的监督能够预防权利的滥用, 还能够大量减少相关权利部门的腐败原则。而且, 从本质上来讲内部权利应该被纳入社会普通的监督体制中, 将社会监督应用到法律主体的监管中, 愈加全面保证权利主体在经济法律中的各个责任的评定。所以, 其实对于权利主体的监管这样的监管形式, 能够愈加全面的为法律保驾护航。并且, 这样的监管形式还有助于法律本身的完好性, 有助于经济监督的主体监督, 避免功能性的缺少, 在将来这种监督体制一定会成为最主流的监管体制。 四、优化权利主体责任 假如想要提高法律责任的有效施行, 应当对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出出平衡点。这样能够同时处理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内部优化问题, 还能够从宏观上调控法律的刑事责任、危险责任、政治责任。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经济危急所造成的损害, 还是非人为本意的良性违法、良性违宪行为, 这都会使宏观条件下的权利使用经过中, 对于国家的经济造成一定的伤害, 十分是国家救济方面。并且, 在对于各个方面利益进行宏观调控的平衡中, 由于缺乏一定的理性或者决策性缺乏, 而导致客观的损害发生。在正常的经济行为中为了避免这种严重的制度问题出现, 需要国家对于经济赔偿方面重视起来建立相关法律规定。从责任的正负两个方面进行国家赔偿方案的有效调整。不管是从权利主体责任出发, 还是由责任主体的负责人出发, 都要让权利主体让位义务本位。正确理解公共负担能够从一定的程度上给国家的赔偿工作提供必须的支持。甚至在移动支付等社会求助, 可以以给予国家赔偿支持, 这样能够让民众在正常的生活方式下得到政策的保卫。并且, 假如从公共利益或者个人角度来讲市场规则权利在落实的经过中, 市场的主体可能会对于个人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对品质质量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这样就需要严格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下要求行使自我的赔偿权利这样能够为民众个人获得一定的经济救助。而这些经济救助的形式主要为行政复议等。但当前我们国家的经济法律体制下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固然能够落实使用, 但是对于一些懒政行为, 还是很难做到有效的控制、管理。同时, 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分割了消费者的权利, 将经济行为的各个环节分化成了各个分支。不过假如想要解决问题还是要局限于民事主体方面。对于非市场的主题问题, 通过当下的经济法律来讲还是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方式, 所以, 我们在法律的进程中任重而道远。 在当前我们国家已经进入到法律体制发展并且转型的关键时期, 在经济法具体表现出建设经过中, 怎样平衡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已经成为立法部门特别重要的任务之一。当前来讲我们国家经济体制中还含有非常多的问题, 比方讲我们国家权利主体部门管理规则不确定、条款缺失、责任划分不明显, 这对于我们国家法律的长期发展产生了不好的影响。通过改善我们国家权利主体的行为准则, 将事件处理规范化、流程化, 这样能够大量的避免在如今经济社会中法律的不落实行为, 并且, 还能够避免人为滥用职权的事件发生。要想到达这一目的, 就需要注重国家赔偿中的责任划分以及关系, 这样能够通过赔偿来减少权利部门犯错的概率, 提升办事人员效率。除此之外, 立法者需要对经济法的有效特点以及在行使经过中长期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的总结与分析, 最大程度上提高我们国家的法治社会建设水平。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王珮珊.经济法中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探析J.法制博览, 2022 (06) . 2纪德坤.浅析经济法中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法制博览, 2021 (35) . 3赵金英.经济法视野下社会中间层的法律责任探析J.理论界, 2020 (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