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中假药认定面临的问题与执法建议,行政管理毕业论文.docx
行政管理中假药认定面临的问题与执法建议,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摘 要: 目的 分析新修订(中国药品管理法中假药的界定,为执法实践提供建议。方式方法 比拟修订前后(中国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假药的条款,结合行政管理实践,分析并提出执法和修法建议。结果 修订后(中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界定愈加精准,处理惩罚上愈加严厉,考虑到了执法的实际情况。结论 应以实际行为危害为基础对假药进行量刑处理惩罚,应对假药的不同详细情形进一步讲明,应采取更灵敏的法律手段,允许被告人抽象危险犯反证。本文关键词语: 假药; 行政管理; 修法建议; 中国药品管理法;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sis of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counterfeit drugs in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 Methods Comparing and studying the provisions on counterfeit drugs in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before and after the revision, we put forward some law enforcement suggestions based on practical cases. Results In the revised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it defines counterfeit drugs more accurately, and more severe penalties for counterfeit drugs were taken into account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Conclusion In the practice of law enforcement, w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actual harm caused by relevant behaviors, should be careful to define behavior as the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counterfeit drugs, more flexible legal means should be adopted, the defendant should be allowed to abstract the counterevidence of dangerous crime.Keyword: Counterfeit drugs; Administration; Law enforcement suggestions;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我们国家自1984年施行(中国药品管理法1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药操行政管理经历体验。但随着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医药产品的需求不断提高,近年来出现了很多新型假药案例,一些影视作品对这些案例进行改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全国人大于2022年8月26日对(中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新法对假药怎样认定?有哪些改良?行政管理上怎样应对新型假药案件?本文将从行政管理角度予以分析,并讨论怎样落实新修订(中国药品管理法,并对有关条款提出执行建议。1、 假药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1.1、 法律规定根据2021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中国药品管理法1(下面简称 修订前(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均为假药。除此之外,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按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按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按照本法必须获得批准文号而未获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6种情形按假药论处。根据2022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国药品管理法2(下面简称 修订后(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均为假药。在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理惩罚,并在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将 未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生产、销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经过中进行重大变更。 7种情形按制售假药的标准进行同等处理惩罚。比照修订前后的(中国药品管理法,假药的概念和处理惩罚认定有了较大变化。单从假药定义看,修订后(药品管理法假药定义的范围变少了,从修订前列举的2种定义情形和6种按假药论处情形减少为4种定义情形,并将修订前 被污染的药品 的按假药论处情形定义为劣药。但从法律责任来讲,对假药相关情形的处理惩罚愈加严格了,除无证生产销售外,修订后(药品管理法对7种情形的处理惩罚与生产销售假药一样,这7种情形的范围涵盖了修订前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按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按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使用按照本法必须获得批准文号而未获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等3种按假药论处情形,还增加了 使用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经过中进行重大变更 等3种情形。能够发现修订后(药品管理法对于假药的处理惩罚量刑更严格,处理惩罚范围更宽,践行了 四个最严 的要求。1.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下面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能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假药 劣药 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能够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能够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3、 法理分类根据法律理论尤其是刑法理论对犯罪的分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同时也是法定犯。行为犯的概念有学术争议,一般把根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来下定义的犯罪称为行为犯。法定犯与自然犯相对应,是指并非当然具有损害社会秩序的性质,并非当然具有反社会性与反道义性,只是由于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构成犯罪,故又称行政犯4。1.4 、国外对假药的法律界定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装品法案5(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FFDCA)将不合格药品分为掺假药(又译为伪劣药)和冒牌药(又译为违标药)。掺假药包括 药品全部或部分由污染物或腐烂物组成的;药品在不卫生条件下生产、储运而被污染的;药品在不符合美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生产检验,而导致不能保证药品质量合格的;药品容器全部或部分由有毒或有害物质组成的;使用该法规规定的不安全色素的 5种情形6。冒牌药包括标签错误或使人误解、包装上没有列全该法规规定内容等18种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情形,华而不实包括未经批准的药品的情形7。美国法律规定的掺假药和冒牌药都与我们国家假药劣药的法律规定有穿插,但又均不重合。德国在(医药产品法中对假药未做明确法律界定,但阐述了根据产品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处理8。世界卫生组织将伪劣医疗产品分为劣质医疗产品、未经注册或许可的医疗产品和伪造医疗产品3类9,未经注册或许可的医疗产品和伪造医疗产品属于我们国家假药概念,华而不实伪造医疗产品定义为 存心故意或欺骗性歪曲其特性、构成或来源的医疗产品。2 、行政管理中假药认定碰到的问题2.1、 行政管理常见的情形在行政管理中,碰到的常见假药情形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另一类是当前无法断定质量不合格的药品。第一类,质量不合格的药品,比拟常见的是用食品、无效物质等冒充药品,药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药品由于储存不当出现变质等;第二类,当前无法断定质量不合格的药品,比拟常见的是国外批准上市但我们国家未批准上市的药品,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即上市销售的药品,标明的适应证超出批准范围等情形10。2.2、 修订前(药品管理法碰到的问题在行政管理中碰到的假药情况千差万别,处理方式方式方法也各不一样。第一种质量不合格的假药情形,均严格根据修订前(药品管理法假药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按修订前(药品管理法超过有效期和被污染的药品是属于假药还是属于劣药,出现了法律上的竞合情形,原因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但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很可能变质,被污染的药品属于假药,但可能质量合格;对于由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11,由于执行的不是国家药品标准,出现制剂成分与省级药品标准成分不符、未获批准生产等情形能否认定为假药12也有争议。第二种无法断定质量不合格的假药,修订前(药品管理法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难题。例如对于国外批准上市但我们国家未批准上市的药品,能否认定为假药?修订前(药品管理法和两高(司法解释有一定的法律竞合情形。对于质量合格但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即上市销售的药品,能否将其判为假药?编造生产记录和未经批准在生产经过中出现重大变更等修订前(药品管理法未界定情形怎样认定?2.3 、修订后(药品管理法的处理13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被污染的药品,根据修订后(药品管理法认定为劣药,但如经过检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被污染的药品发生了变质,则根据修订后(药品管理法认定为假药。根据修订后(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第二条药品的定义,省级药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属于药品范畴。医疗机构制剂执行标准虽为省级药品标准,但在(中国药品管理法施行条例第七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不执行省级监管部门批准标准的情况,也按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假药情形论处。原法制办公室也针对医疗机构制剂存在的问题,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办 关于对(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国法函200320号)中明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制剂配制行为,属于应当按生产假药论处的情形。对于国外批准上市但我们国家未批准的药品,修订后(药品管理法未将其定义为假药,但在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将其按制售假药的标准进行同等处理惩罚,同时规定了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能够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惩罚 的特殊情形。对于质量合格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即上市销售的药品、编造生产记录和未经批准在生产经过中出现重大变更的情形,修订后(药品管理法未定义这些行为为制售假药,但在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将其按制售假药的标准进行同等处理惩罚。这具体表现出了,修订后(药品管理法在假药的定义上愈加精到准确,处理惩罚上愈加严厉,还更多考虑到了执法的实际情况。3 、对执法实践的相关建议3.1、 愈加关注实际危害修订前(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采取较为严格的二元定义区分,但实际行政管理中发现,假药、劣药的定义不能涵盖碰到的所有案例,还有部分案例无法精到准确界定其定义。如在前不久爆发的 疫苗生产记录造假 案例,经过检验无法断定其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修订前(药品管理法不能精到准确定义其为假药,但修订后(药品管理法没有对监管实践中碰到的复杂情形进行简单的假药劣药二元区分,而是参考发达国家立法经历体验,以实际行为危害为基础进行处理惩罚,对这一情形与假药的处理惩罚一样13,这要求在执法实践中愈加关注其行为构成的实际危害。3.2、 审慎定义假药概念修订前(药品管理法中假药的概念存在 内涵过小、外延过大 的问题。怎样界定没有明确证据断定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困难。修订后(药品管理法结合实际情况,对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和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经过中进行重大变更等情形只规定处理惩罚,没有进行假药定义,假药概念愈加精准。这要求在执法实践中审慎定义制售假药行为。3.3 、采取灵敏的法律手段修订前(药品管理法制售假药属于行为犯、行政犯,也属于抽象危险犯,行政管理中面临推翻的风险。修订后(药品管理法没有简单将制售假药行为作为行为犯和行政犯处理,允许被告人进行抽象危险犯反证。如对少量从国外购买患者需要而国内尚未批准药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审慎处理。这种情况下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即允许被告人证明危害对象不存在或控方主张的危害事实不存在。这要求在执法实践中采取的法律手段更灵敏。4 、结束语修订后(药品管理法第一条就阐述了立法的目的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卫和促进公众健康。 行政管理实践应该与立法的目的始终保持一致,就是为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无论实际情况怎样复杂,行政管理行为都应该向着这一目的不断地进步。以下为参考文献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药品管理法(2021年修订)EB/OL.(2022-10-22) 2021-09-10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药品管理法(2022年修订) EB/OL.(2022-10-22)2021-10-19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2020-11-19) 2022-06-03.httpspp.govflfg/202011/t20201119_83912.s.4 王小军.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应对 基于百例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的分析J.法律适用,2021,(6):75-81.5FDA.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EB/OL.(1938-06-25)2022-03-25.fda.gov/Drugs/default.6 张彧,褚淑贞.我们国家(药品管理法与美国相关法规中关于假劣药界定的比拟分析及启示J.中国药房,2020,24(41):3849-3851.7 徐蓉,邵蓉.美国(食品、药品与化装品法案与我们国家(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比拟J.中国药房,2005,16(3):213-214.8 陈相龙.德国和英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大概情况及对我们国家的启示J.医药导报,2021,35(6):670-674.9 世界卫生组织.伪劣医疗产品EB/OL.(2021-01-31) 2022-03-25.who.int/zh/news-room/fact-sheets/detail/substandard-and-falsified-medical-products.10 张昊,陈光金.实证分析我们国家假药非法流通的特点与趋势及其监管对策J.中国药房,2021,27(19):2599-2601.11 陈相龙,张国强,刘文斌,等.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室现在状况和情况讨论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21,37(14):1327-1329.12 陈相龙,张国强,张耕,等.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制剂室改造存在问题及建议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21,38(24):2599-2602.13 张平寿.刑法 假药 界定的妥当性辩护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3(2):92-102.14 王玉珏.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认定J.人民检察,2020(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