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人口权益保障法社会学思路,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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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人口权益保障法社会学思路,法社会学论文.docx
老龄人口权益保障法社会学思路,法社会学论文面对愈演愈烈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我们国家的主要任务是怎样在协调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在我们国家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应该享受的各种权益。 我们国家虽已公布专项法律保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施行效果未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老年人权益保卫问题,作为一个关系到历史传统和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具有其特殊性,假如仅以法律为调整方式方法,而忽视其所根植的社会和传统文化 土壤 是并不明智的举措。在解决牵连甚广的社会问题层面,显然法律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诚如埃里克森在(无需法律的秩序文末所写的一样, 法律的制定者假如对于那些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社会。 在应对老年人权益保卫这个议题的层面,应当将法律与我们国家数千年的孝道传统以及社会规范结合起来。 一、我们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在状况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狭义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指单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义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还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社会保障法等华而不实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体系之外,还包括司法解释及法规规章等。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由于事涉老年人的案件往往都是邻里纠纷或家庭矛盾,所以法律的适用往往存在一定的 盲区 ,同时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的地区的老龄工作往往也存在不平衡性的问题。 社会生活层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大力施行养老金政策,进行社会化发放,很好地解决了养老金被克扣的现象,基本构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形式和养老保险社会化。我们国家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社会养老保险的 双轨制 使得养老金待遇差距宏大,同时又存在城乡及地区差异。其次,由于不同城市和城乡居民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我们国家针对老年人的的医疗保险制度也仍存在完善的空间。 再次,社会组织气力薄弱。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使得能够为老年人服务的众多民间公益组织难以建立和顺利开展工作,以致于在老年人权益遭到损害时不能为其伸张正义,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老龄人口权益保障的特性分析 伴随着法治当代化进程,我们国家一方面,极大地借鉴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经历体验,另一方面,逐步淡化了历史上中华法系所固有的孝道礼法传统。实际上,保卫老年人的权益就是中华民族固有的传统孝道精神。与世界其他古代文明惯于用宗教来感化民心,顺应教化的做法不同。我们国家自古就将孝道思想融合进礼法,融合进江山社稷。尊亲重孝的思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中国古代治国纲领,孟子曰 不得乎亲,不能够为人;不顺乎亲,不能够为子 ,汉代即奉行以 孝治天下 .由是观之,敬老爱老在我们国家具有悠久的社会规范渊源与国民文化渊源。 因而,现金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也应当坚持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 由于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一般多属于家庭纠纷或邻里矛盾,属于 不告不理 的案件,而碍于传统 家丑不可外扬 的心态,或者 儿女的恫吓以及威胁 ,导致老年人权益遭到损害的案件一般很难得到审讯机关的良好处理。即使审讯机关作出了调解或判决的决定,其结果也往往事与愿违。例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向法院起诉子女支付奉养费,虽拿到了胜诉的判决却从此与儿女感情决裂,形同陌路;有的子女则所幸将奉养费交由执行机关处理,从此杳无音信。 为了避免老年人老无所依的状况出现,社会必须给予格外关注和特殊保卫,才能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华而不实包括受奉养扶助的权益,保有赖以生存的财产的权利,以及婚姻自由权等。 三、加强我们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社会学思路 2020 年我们国家公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将 常回家看看 等精神奉养方式写入法条。新法的公布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 一方面,通过立法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人们对于儿女探望老人等历来属于传统道德和社会规范调控的家庭事件能否应当由法律管控心存疑虑。 各方争论的焦点是 常回家看看 具有浓郁的道德色彩,应属社会规范统筹管辖,将其入法能否适宜。结合上文的分析,老年人权益的保卫具有其特殊性,即首先我们国家有着悠久的孝道传统;其次,大多数涉老案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效果并不理想;再次,由于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况,使得对其的保卫应是全方面的和社会的。仅依靠法律,或将法治作为口号并不能使老年人的权益获得更为妥善的保卫。 法治,这个始自梭伦变法而流传千年的词汇,如今已经成为了当代文明的标志之一,在中国也拥有着极高的号召力。现今社会,在面对不同领域的问题的时候, 法治 都会作为解决方案被提出,而忽视了其本身所应适用的区间。事实上,法律确实乃国家之重器,但是,良法却是善治之前提。 再次,我们应当对于法的局限性达成共鸣:即,首先,法仅仅仅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中的一种;其次,反对 法律万能论法 ,应当认识到法律具有它适用的范围及区间,而非能够调整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再次,法发挥良好效用的前提是多方互相配合,当其所调控的一方没有能完成自个的职责时,法的运行将碰到制约 . 由此可见,在解决老年人权益保卫的问题层面,我们应当将法律与道德和社会规范结合起来,进而最全面而周到的保卫老龄人口的众多利益。诚如法社会学固有的理论一样,即使是法治最为昌明的国家,在所谓正式的国家法之外还广泛存在数量宏大的非正式法律。法律制度,仅仅仅是维系着社会生活有序运转的众多手段-道德,传统,宗教,神祗,文化等等中的一种,各有自个的体系,举措与惩罚措施。 四、新思路下完善老年人权益保卫的基本考虑 一法律层面 首先,完善我们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卫法律体系。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法律措施与社会规范措施并举,并非忽视法律的效力,而是正视在法律效果的真空地带,有哪些手段能够弥合损失。因而,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是当然选择。要建立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为辅的全方位法律保障体系。 其次,鼓励老年人介入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老年人的知识储备和文化素养日益提高。而且,老年人是最了解本身需求的人群,让老年人介入立法,能够直接听到老年人的呼声,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果,并且能够提高老年人介入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二社会生活层面 首先,开展道德教育活动。在社会上树立 敬老 、 爱老 的风气。家中长辈要以身作则,通过本身表率教育后代要孝敬老人。利用我们国家的千年文化传统,在社会上营造 孝道 文化气氛。 并力求在法律的调解制度中实现国家法与伦理法的高度一致和和谐。每一项社会制度的构建都不是凭空想象的,其均有着根治于社会成员内心的情感需求与理性考量,在社群心理上获得对于 孝道精神 的推崇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最基本也是最本质的要求。 其次,注重精神奉养。现如今,物质需求已经并非绝大多数老年人最主要的诉求,他们真正渴望的是儿女的呵护与陪伴。 常回家看看 入法是法治进步的表现,但其仅仅仅是原则性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却鲜被提及。这样的法律逻辑虽然有 恤老 、 爱老 的精神在华而不实。但必须指出的是,真正让儿女常回家探望父母的绝非是冰冷的法律的约束力,而是其内心的孝义的召唤。就其效果而言,不具有约束力与惩罚力的法律的效力远不如已经长久存在于人心的社会规范对其的制约有力。 再次,发挥社群评价的制约作用。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革新,人们的生活半径持续扩大,但是这仍然改变不了熟人社会中价值评判的标准与作用。在社区中,这种秩序大约会表现为对于社会规范的日常遵守和对违规者施加的集体性惩罚,包括对于规范的遵守者基于较高的社会评价和使违规者蒙受耻辱等。在一个社区中由其是乡村和城镇结合的地区,社会评价对于家庭成员的生活是特别重要的。尊重老人,善待老年人,无疑都会为家庭成员带来良好的声誉。而声誉是熟人社会生存最重要的资本,能够使家庭成员在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遭到实惠。反之,则会使其声誉降低。 诚如奥地利学者埃利希所讲, 无论如今或者任何其他时候,法律发展的中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作为一个牵连甚广的社会问题,不仅仅关系到我们国家老年人的晚年幸福,更关系到国家的安宁与社会的和谐,其良好解决意义重大。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既要注重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使其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又关系到老年人内心幸福与社会人文精神的进步,这就要求做到 老有所伴,老有所乐 .欲解决这个深入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必须保证法律效力,道德约束与社会制约等举措的有机统一,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介入,进而获得愈加圆满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