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判例制度建设的法理基础与定位,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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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判例制度建设的法理基础与定位,法理学论文.docx
我们国家判例制度建设的法理基础与定位,法理学论文判例法在我们国家历史上古已有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今天,应当重视合理发挥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法理上,为弥补法律的漏洞与局限不外乎两种途径: 一为立法,即依一定立法程序增删修订既有之规定; 二为判例,即法院于适用之际,讲明其含义,补充其漏洞,创造新的制度,必要时有意改变现行法律规定。我们国家则多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方法,根据国外的经历体验,构成具有中华特点的 成文法 为主, 判例法 为辅的法律体系。在实际应用当中,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该案牵涉的法律能否为空白或者存在法律漏洞,在综合分析后假如适用判例的法定情形才能寻找和适用相关的判例,适用判例解释不能与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一、明确判例制度在我们国家法制中的地位 从我们国家历史来看,固然一直有运用 判例法 的传统,但中国法律的主体一直是 成文法 。随着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各项立法工作已基本完善,构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 成文法 法律体系。所以,我们国家要想建立判例制度,只能是 成文法 的辅助,处于次要地位,为 成文法 拾遗补缺。详细地讲,主要在两个领域创设判例: 第一,在法院审理案件当中,还是主要以法律为根据,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用判例解释成文法的详细含义,而判例的内容和原则不得与原有的法律相矛盾,否则判例无效。第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比拟抽象时,判例则具有补充作用,而且应当与原有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可见,中国式的判例制度与国外的 判例法 为主的法制体系有很大的区别。 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这是中国多年来构成的判例制度的主要特色。 由于我们国家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尺度和法律解释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对最高法院的判例赋予拘谨力则是可行的,也是符合其本身的功能。另外,终审法院在管辖区域内能够发布代表性案例,进而统一区域范围内的裁判尺度。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地域差异不同大,需要在地域之间适用的详细情节、数量等方面表现出差异性,以具体表现出公平和适应当地发展水平; 其二,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四级两审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具有事实上的拘谨力; 其三,由于绝大多数案件不能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因而我们有必要确定多层级的判例指导机制。 二、构建我们国家判例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合理定位 判例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创制和发布,进而确保判例与法律的协调统一,维护我们国家 成文法 的体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只要没有确以为判例,则是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旦经最高人民法院确以为判例,则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我们国家部分地区,则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例外,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受权可创制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判例,适用本辖区,而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以为有不适用本辖区的情况,应当申请变通执行,而且应创制一例上报一例,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一) 用判例制度弥补已废除法律所遗留的空白 在我们国家,旧刑法类推制度作为对已有法律的补充,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新刑法取消类推制度,这是我们国家法制当代化的重要标志。我们国家建立判例制度后,仍可沿用原先类推适用时的报告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可作为有约束力的判例能适用于实际当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此判例对类似案件构成指导,进而将这部分内容融入判例制度。 ( 二) 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以专业性为主的一门职业,法学更是博大精深,没有深切厚重的法学理论作为基础,就难以胜任这项工作。因而首先要把好 进人关 ,其次要抓好业务进修和岗位培训。 ( 三) 严格裁判文书制作,注重判决书质量 判决书是案件审理后的标志。它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审理经过中构成的事实和问题,充分阐述案件的本质,认定事实的根据和判罚的理由。但是,我们国家长久构成的判决书内容简短,不列举证据,判决理由过于简单等问题,使的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对人民法院判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难以理解,进而怀疑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也使上诉人或抗诉机关提出上诉、抗诉构成困难。因而严格判决书的制作,适当添加控诉方和辩护方意见,具体阐述裁决理由。这样的判决书才能更具讲服力和宣传教育作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用作判例的判决书,更应当处理正确、论证充分、措辞严谨、逻辑明确。这样的判例,才能经得起事实的检验,充分发挥其作用。 就我们国家现在状况而言,国外的判例制度是在其原有的司法制度、历史传统、技术指导及先例的研究基础上经长时间讨论探索而构成的,是一个长久而复杂的经过。而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历史传统和法律技术等与国外的差异较大,国外的判例制度所应具备的条件、因素和法律传统在当前的中国还不适应,所以,采取具有中华特点的裁判形式比拟可行。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们国家建立判例制度要根据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以 成文法 为主, 判例法 为辅,并结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而决定。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王一斌 我们国家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J 法制与经济( 中旬) ,2020,01: 9 10 2相丽玲,王晴 信息透明度制度范式的演进及其法理基础J 情报科学,2020,03:28 31 +106 3闫文博,冯志伟 我们国家判例法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J河北青年管理学院学报,2020,01:62 65 4谢恩芝 构建中国的司法判例制度J 人民论坛,2020,02: 135 137 5何然 司法判例制度论要J 中外法学,2020,01:234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