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私法视角下跨国环境侵权问题探讨,国际私法论文.docx
在国际私法视角下跨国环境侵权问题探讨,国际私法论文内容摘要:环境侵权由于其跨界复杂特性给相关法律观念和制度带来了深入变化, 本文从国际私法角度出发, 通过分析跨界环境侵权的国际民事诉讼司法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解决、判决的成认与执行, 为跨国环境侵权立法统一实体规范指定寻求理论根据与支撑。 本文关键词语:跨界环境侵权; 司法管辖权;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跨界环境侵权即在一国境内环境侵权行为在其他国家境内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环境损害或损害危险的情形, 具有事件影响范围广、受害者人数多、侵权行为施行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同地等特点, 当前跨界环境侵权纠纷解决主要依靠各国国内法。在国际私法视角下, 跨国环境侵权会引起国际民事诉讼, 跨国因素又使跨界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变得复杂, 跨界环境侵权的国际民事诉讼牵涉到下面问题: 一、跨国环境侵权的司法管辖权 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地国或具有审讯权的其他司法机构受理、审讯具有国际或涉外因素民事案件的权限, 是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特有问题。司法管辖权确实定关系到准据法确定和案件审讯结果, 对跨界环境侵权国际民事诉讼意义重大。世界各国对跨界环境侵权一般采用属地原则确定管辖权, 但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侵权行为地有着不同理解, 在跨界环境侵权领域, 经常可见一行为兼跨数国或数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 难以识别侵权行为地的详细确切的发生地方;同时跨界环境侵权司法管辖权中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会否认原告寻求赔偿的可能性, 导致被告逃避责任、案件审理不正当拖延和法院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关于跨国环境侵权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无论是牵涉特定领域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 还是不限于特定领域的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中都有管辖规定;就各国国内法而言, 由于冲突规范各不一样, 即便一样冲突规范可以能在不同国家的法院存在不同理解, 所以, 某一特定跨界环境损害国际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管辖法院就会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直接影响当事人双方权益。 二、跨国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 冲突规则和准据法确实定 由于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策导向以及利益衡平等方面的不同, 关于跨国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 冲突规则和准据法确实定日益出现多样化的趋势, 表现为下面方面: 一是侵权行为自体法与最密切联络原则的产生。1951年(哈fo法律评论莫里斯(论侵权行为自体法首先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概念, 并指出当发生跨界环境损害侵权时法院准据法确实定, 是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和受害者的国籍、住所, 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所在地, 法院地等各种情况, 然后经过充分估量, 选择与本案件联络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二是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侵权领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要实现通过对侵权行为人处理惩罚以保障社会安宁和填补受害人损失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 这就表示清楚跨国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能够通过私人的合意布置加强私法性质, 这是现代意思自治原则向侵权国际私法领域浸透的一个重要基础。 三是有利于侵权行为受害人的多边冲突规则。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保卫, 允许受害人采用利益分析及结果选择等方式方法, 在侵权行为施行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之中对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 保卫侵权行为受害人的利益。 四是各国对跨国环境侵权在法律适用准据法确实定上的十分限制, 譬如法律躲避、公共秩序保存等, 进而加剧了跨国环境侵权冲突规则和准据法确定的难度。 三、跨国环境侵权判决的成认与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成认与执行, 是指有关机构对一国法院就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 予以强迫执行。通常来讲, 跨国环境侵权判决在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诉讼程序公正、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确定且其成认与执行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即可得到成认和执行。但是, 由于以上常规条件在各国不尽一样, 加之界定模糊, 伸缩性很强, 加之在国际民事诉讼存在困难时借助外交, 一旦会谈会因政治或其他因素考虑妥协或让步, 跨界环境损害事件的受害人利益保卫和补偿无法实现, 跨界环境损害行为也得不到有效的规制, 因而跨界环境侵权领域的判决的成认和执行举步维艰。 四、跨国环境侵权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进程 尽管跨国环境侵权立法在国际和各国持续推进, 阶段性成果也偶有具体表现出, 但在全球环境持续恶化、跨国环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背景下, 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步伐还是那样缓慢。在国际法学视角, 跨界环境侵权责任追查因国际多法系使得跨界因素存在, 侵权责任人、因果关系、损害评估确认困难重重, 法律冲突频发, 即便当前有效的区域私法协助也因牵涉国家权利而在各国慎重行事。基于此制定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成为解决跨界环境侵权纠纷可行之途, 以此矫正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逻辑上的不合理, 有效解决跨国损害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确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确保跨国环境侵权统一实体规范实际功用的发挥。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刘恩媛.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 2018. 2马志强.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重构-基于国际私法的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 2018 (6) . 3王秀梅.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析论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7 (3) . 4高静冬.跨国公司环境侵权之国际私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