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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单位职工考勤制度(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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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单位职工考勤制度(8篇).docx

    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机关单位职工考勤制度(8篇) 为加强纪律性,实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镇事业单位职工考勤制度:这次帅气的我为您整理了机关单位职工考勤制度(最新8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白话文给您最好的朋友。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 篇一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时 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 岗。 上班时间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 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二、考勤签到时间以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签到,签到表 由局纪检组封存。 每月 5 日前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三、干部职工因公务外出原则上应签到后再外出办事,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 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局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 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 请假 1 天以内者, 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2-3 天,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同 意后,由局长审批;3 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会同局长研究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一周以上 交由班子会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假期结束,请假人 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 对不请假者,一 律作旷工处理。 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 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 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 每次公休至多 2 人(含 2 人) 。 因 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 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 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与文明奖、卫生奖挂钩,缺勤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除外)扣发卫生奖。 每月统计公布,季度发放。 八、当年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不超 30 天(含 30 天)的, 从第 21 天起,依据宛龙人社政5 号规定,每天扣发 本人日工资的 40%,超过 30 天的停发工资;旷工或者因公外 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 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九、因违犯工作纪律,被上级督查部门查处的,按照省 市区组织、纪检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投诉查处制度 篇二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三、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武汉市司法局投诉电话:市律协投诉电话: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5、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6、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一、为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 三、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 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 五、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 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 七、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 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7、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8、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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