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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doc

    • 资源ID:73409547       资源大小:20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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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doc

    陕西省陕西省 20232023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提升试卷提升试卷 A A 卷附答案卷附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 18 岁,孙乙 16 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 500 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 5 日,孙氏兄弟俩不服。问题:(1)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从程序上看是否合法?(2)如孙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孙甲为诉讼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答案】二、案情:2013 年 2 月,周某因拆迁事宜报复谢某,在谢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使用铱源对谢某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谢某及其他 70 位工作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谢某为重伤,有 13 人为轻伤。2013年 4 月,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周某家的违章建筑周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气。于是,周某加速驾驶小轿车直冲下去,撞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周某继续右转向行驶,并朝工作人员密集的地方冲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侧小门,在此过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员和其母亲。后周某驾车逃跑。经鉴定,其中 5 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 人为轻微伤,4 人未达到轻微伤程度。2014 年 7 月 2 日 21 时许,周某驾驶小轿车,碰撞到在马路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周某驾车离开现场。22 时许,张某开车行至该路段,碰撞躺在马路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碰撞中,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2014 年 7 月 5 日,周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小镇时,冲撞人群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周某在此前的数小时,在限速 40 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时速 50 公里行驶,曾在限速 110 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时速 130 公里的高速行驶。问题:1周某在谢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谢某等多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2周某驾车冲撞人群,是否构成犯罪?3周某与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4针对徐某的死亡,周某的肇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周某的辩护律师主张第一次撞击未造成徐某重伤以上结果,这会影响案件的认定吗?【答案】三、案情:2012 年 5 月 1 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 A 市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在 B 市出差期间认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 C 市在合同上捺了手印,买卖的商品房在 D 市。(事实一)张某乔迁新居,找到乙搬家公司为其搬家。乙指派员工李某前往,李某担心人手不够,遂请来进城打工的同乡王某帮忙。在搬家的过程中,李某倒车时没有看见王某在车后,将其撞倒在地。(事实二)张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书面约定租期 3 年。半年后,张某隐瞒已经出租给陈某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哥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事实三)问题: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的效力如何?该合同的签订地是何地?2假设在事实一中,张某向甲公司支付了 10 万元的预付款后,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张某已经不具备购房的资格,其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哪些权利?3在事实二中,王某要求张某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是否会支持其主张?为什么?如果不支持,其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4在事实三中,陈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能否支持?若张某的哥哥要求陈某搬离该房屋,陈某应行使什么权利进行救济?【答案】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 11000 元/m2,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 2010年 2 月 1 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 1 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甲因公需要出国 1 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甲在 2010 年 2 月 18 日将房屋钥匙交给 A 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3 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3 月 5 日,A 公司售楼人员乙从物业处取走了甲的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该房被丙看中,乙以 A 公司名义与某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 3 月 20 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于2011 年 5 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丙腾退房屋,遭到丙的拒绝。甲找到 A 公司交涉,A 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某甲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但拒绝甲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与此同时,丙将房屋在丁、戊、庚等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挂牌销售。准备购房的辛先后在丁、戊、庚三家中介的带领下前往丙的房屋看房,最后与庚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 条约定,辛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如果利用庚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庚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辛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 1%,向庚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庚公司对该房屋报价 165 万元,而丁公司报价 145 万元,并积极与丙协商价格。11 月 30日,在丁公司的帮助下,辛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 138 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辛向丁公司支付佣金 1.38 万元。为此,庚公司对辛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恶意跳单”的违约金 1.65 万元。1.A 公司与甲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A 公司与丙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在甲和丙之间,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4.A 公司应对某甲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为什么?5.丙与丁、辛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6.如果丙、丁、戊之间对合同佣金没有约定,哪一方有义务向丁公司支付佣金?7.辛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支付违约金?【答案】五、案情:莫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蒋某后,以 5500 元人民币向蒋某购买了 1100张面值 100 元的假人民币 11 万元。莫某携带此假币窜到某市,以假币购买小商品换取真人民币的方式到处作案,一共使用了 52 张 100 元面值的假人民币。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莫某在出售假币,并从其身上查获 20 张 100 元的假人民币,在其组织的出租屋内查获 1000 余张面值 100 元的假人民币。另查获,莫某到陈某的租住地打麻将,以 250 元人民币出售给陈某 50 张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 5000 元。问题:(1)莫某购买假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假币出售的行为如何认定?(2)莫某购买假币后,除出售的一部分外,还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对其使用假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3)莫某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其在现场及住所处的假币是否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答案】六、案情:王一、王二外出游玩,向王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王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王四到王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 3000 元买下,王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王四手头钱紧,向王二以 2000 元兜售该相机。王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王四答从王一处购得,王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王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王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王五拾得。王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王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 1000 元”。王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王二。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拒绝。于是,王五拒绝交付相机,王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王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 8 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 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王六以 2 万元购得,一年后,王二、王三知道相机在王六处,遂要求王六返还,此时,距离王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问题:1基于王一将相机卖与他人的事实,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何种之诉?2王四可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3王二以 2000 元价格从王四处购得相机,请问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4王二买得手机后将其玉石镶嵌其上,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5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以王五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无偿返还为由,拒绝给付酬金,请问,王二的抗辩是否有效?为什么?6王五儿子丢失了相机,王五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7现在王二、王三和王六就该相机的归属发生争执,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8假设王五儿子丢失的相机被人拾得并交给失物招领处,经公告无人认领,公告期满,招领处将相机以拍卖的方式卖给王七,现在王二对该相机主张权利。法院该如何判决?【答案】七、【案例一】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县工商局一科长家赵彦有巨额存款及多处房产,与其工资收入明显不符。后该案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大量证据材料,包括320 万元的存折;三处房屋的房产证;赵彦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邻居王勤提供的证言,称经常看到有一些陌生人出入赵彦住宅;邻居张强证言,称赵彦生活极度奢华。赵彦辩称其存折和房产均是继承海外亲属的遗产所得。问题:1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应如何处理?2分析本案中存折和房产证分别属于证据种类和分类中的哪一种?3分析本案中两个证人证言的证据分类。4如果审查起诉阶段,王勤提出其证言是由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威胁所做,赵彦也提出其供述期间曾遭受刑讯逼供,如经查属实,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5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担?【答案】八、2008 年 8 月 9 日至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表述完整、准确;3.不少于 400 字。【答案】九、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 2003 年 5 月到 2004 年 4月,产生运杂费 35 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 28 万元,尚欠 7,8 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 2004 年 9 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 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义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3)简述再审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一十、案情:某日凌晨,A 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 ABO 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小区录像;小区保安的证言;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ABO 血型鉴定;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问题: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答题要求: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 800 字。【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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