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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4民事权利变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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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学4民事权利变动.ppt

    第四章 民事权利变动v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v法律行为是民法调整的入手点,是民事权利变动的主要原因,法律行为是民法调整的入手点,是民事权利变动的主要原因,代理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形式。时效和期限也会引起民事权利代理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形式。时效和期限也会引起民事权利变动。故将该三部分内容合并起来,便于掌握其中的共同之变动。故将该三部分内容合并起来,便于掌握其中的共同之处。但其构造较为抽象,法律技术性特点极为突出,学习的处。但其构造较为抽象,法律技术性特点极为突出,学习的难度很大。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理解法律行为、代理和难度很大。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理解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基本概念、掌握其运作原理。时效的基本概念、掌握其运作原理。1v目录目录v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v第二节第二节 代理代理v第三节第三节 时效和期限时效和期限2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v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v二、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v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v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概述v1、民事行为的含义、民事行为的含义v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与事实行为对称,该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与事实行为对称,该概念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概念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v该概念是我国学者的创造。该概念是我国学者的创造。4行行为为民民事事行行为为事事实实行行为为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无无效效民民事事行行为为效效力力待待定定行行为为可可变变更更可可撤撤消消行行为为遗遗失失物物的的拾拾得得埋埋藏藏物物的的发发现现正正当当防防卫卫紧紧急急避避保保附附条条件件行行为为附附期期限限行行为为无无因因管管理理侵侵权权违违约约行行为为附图示附图示5v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legal act)legal act)v法律行为为法律行为为savignysavigny完善,意指以意思表示和私法效果完善,意指以意思表示和私法效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后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后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用。v通说认为,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相对应。通说认为,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相对应。但法律行为中包含有无效行为这一种类,而无效行为往但法律行为中包含有无效行为这一种类,而无效行为往往又不合法,所以我国并不使用这一概念,而创造了民往又不合法,所以我国并不使用这一概念,而创造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这一组概念。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这一组概念。v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前苏联民法的影响。6v民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v准法律行为是指非基于意思表示的行为。包括:准法律行为是指非基于意思表示的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如要约的拒绝);意思通知(如要约的拒绝);事实的通知;事实的通知;感情表示(如宽恕表示);感情表示(如宽恕表示);准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不论表示人是否追求发生法律效准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不论表示人是否追求发生法律效果,法律都使其直接发生效果。如债权让与通知。果,法律都使其直接发生效果。如债权让与通知。7v2 2、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v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法行为(民法通则5454条)。这一概念表明:条)。这一概念表明:v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v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具有适法性,不包括无效的、可变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具有适法性,不包括无效的、可变更可撤消的和效力未定的行为。更可撤消的和效力未定的行为。8v3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是是民民事事主主体体以以发发生生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后后果果为为目目的的的的行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9v4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v(1 1)单方、双方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双方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人数为标准)(根据行为人数为标准)v单方行为,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v双方行为,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行为,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v多方行为,为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向一致时才能成立多方行为,为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向一致时才能成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v区别的意义是三者成立要件不同。区别的意义是三者成立要件不同。10v(2 2)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v(根据法律行为有无对价)(根据法律行为有无对价)v有有偿偿行行为为,即即双双方方当当事事人人互互受受利利益益时时,必必须须互互为为偿偿付付相相应应代代价的行为。价的行为。v无无偿偿行行为为,即即仅仅一一方方当当事事人人享享受受利利益益而而无无需需对对待待给给付付的的法法律律行为。行为。v区分的意义在于:区分的意义在于:v 行为的性质要求不同;行为的性质要求不同;v 行为效力认定不同;行为效力认定不同;v 行为人责任不同。行为人责任不同。11v(3 3)诺成与实践法律行为)诺成与实践法律行为v(根据行为生效条件不同)(根据行为生效条件不同)v诺成性行为,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法律行为。诺成性行为,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法律行为。v实践性行为,即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实践性行为,即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立的法律行为。v 区别的意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区别的意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12v(4 4)要式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与不要式法律行为v(根据行为形式是否有法定或约定要求)(根据行为形式是否有法定或约定要求)v要要式式行行为为,即即意意思思表表示示一一致致必必须须依依一一定定方方式式,或或在在意意思思表表示示之外还须履行一定手续才成立的法律行为。之外还须履行一定手续才成立的法律行为。v不要式行为,即无须依一定方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即无须依一定方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v区别的意义在于二者的行为方式要求不同。区别的意义在于二者的行为方式要求不同。13v(5 5)主、从民事法律行为)主、从民事法律行为v(根据行为内容的主从关系)(根据行为内容的主从关系)v主主行行为为,即即不不以以其其他他行行为为或或其其他他法法律律关关系系的的存存在在为为其其存存在在前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提的民事法律行为。v从行为,即以其他行为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从行为,即以其他行为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v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之间有主从关系。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之间有主从关系。14v(6 6)物权与债权民事法律行为)物权与债权民事法律行为v(根据行为效果不同)(根据行为效果不同)v物权行为,即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即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v债权行为,即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即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15v(7 7)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v(根据行为的效果的内容)(根据行为的效果的内容)v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v身份行为是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行为是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v区别的意义在于:区别的意义在于:v 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v 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16v(8 8)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v(根据关联行为中是否具有实质性内容)(根据关联行为中是否具有实质性内容)v独立行为是指具有实质内容,可独立完成效力要件的行为。独立行为是指具有实质内容,可独立完成效力要件的行为。v辅助行为是指不具备实质行为内容,仅为辅助其他行为生效辅助行为是指不具备实质行为内容,仅为辅助其他行为生效条件的行为。条件的行为。17v(9 9)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v(根据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根据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v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v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v区别的意义在于二者与原因的关系不同。区别的意义在于二者与原因的关系不同。18v(1010)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v(根据效力条件不同)(根据效力条件不同)v死因行为是非常特殊的民事行为、如继承、遗赠。死因行为是非常特殊的民事行为、如继承、遗赠。19v5、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v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意思表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意思表示的形式。v(1 1)明示形式明示形式v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v 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形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等)。式、鉴证形式等)。v(2 2)默示形式)默示形式v 行为推定;行为推定;v 沉默推定。沉默推定。v各种形式的利弊。各种形式的利弊。20v二、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v1、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v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v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由三个事实要素构成,即目的意思,效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由三个事实要素构成,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果意思和表示行为。21v(1)目的意思)目的意思v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v(2)效果意思(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效果意思(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v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v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前提,但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缺乏效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前提,但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缺乏效果意思的不构成意思表示。如意向书。果意思的不构成意思表示。如意向书。v(3)表示行为)表示行为v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并足以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的行为要素。为外界客观理解的的行为要素。22v2 2、意思表示的分类、意思表示的分类v(1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v(根据有无相对人)(根据有无相对人)v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v无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和抛弃财产所有权。无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和抛弃财产所有权。v区分的意义在于生效条件不同。区分的意义在于生效条件不同。23v(2)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v(根据意思表示与接受是否同步)(根据意思表示与接受是否同步)v对话的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与接受同步。对话的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与接受同步。v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与接受不同步,其意思表示的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与接受不同步,其意思表示的效力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立法例:效力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立法例:v 表示主义;表示主义;v 发信主义;发信主义;v 到达主义;到达主义;v 了解主义。了解主义。v通说为到达主义。通说为到达主义。24v(3)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v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单方行为,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双方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单方行为,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双方或多方行为。或多方行为。25v(4)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v(5)要式的意思表示与不要式的意思表示;)要式的意思表示与不要式的意思表示;v(6)主意思表示与从意思表示。)主意思表示与从意思表示。26v(7)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v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式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式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方式。内在意思的表意方式。v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以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推定的意思表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以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推定的意思表示。示。v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效力条件不同。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效力条件不同。27v3、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v 正常情况下,内心的意思和外在的表示行为是一致的,其效正常情况下,内心的意思和外在的表示行为是一致的,其效力是确定的,不需要进行解释。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力是确定的,不需要进行解释。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意思与表示乡冲突的情形。此时,意思表示即有解释的必要。意思与表示乡冲突的情形。此时,意思表示即有解释的必要。v意思与表示相冲突有如下两种情形。意思与表示相冲突有如下两种情形。v (1)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v (2)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意思表示的不自由。28v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一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一 虚假表示虚假表示v虚假表示,又称为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做出的表示与意虚假表示,又称为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做出的表示与意思有意不一致。其要件是:思有意不一致。其要件是:1 1、该虚假表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意义;、该虚假表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意义;2 2、当事人自知不一致;、当事人自知不一致;3 3、当事人不希望该表示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希望该表示发生法律效力。通说认为,虚假意思表示原则上具有约束力。通说认为,虚假意思表示原则上具有约束力。29v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二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二 伪装表示伪装表示v伪装表示,又称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其要件是:伪装表示,又称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其要件是:1 1、双方都做虚假的意思表示;、双方都做虚假的意思表示;2 2、互相明知;、互相明知;3 3、合意。、合意。v意思联络和恶意串通。意思联络和恶意串通。v其效力以不利于串通者为原则确定。其效力以不利于串通者为原则确定。30v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三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三 隐藏行为隐藏行为v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却为发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却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如为隐瞒赠与而伪作出卖。生另外法律效果。如为隐瞒赠与而伪作出卖。v隐藏行为与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应以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为优隐藏行为与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应以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为优先。先。31v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四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四 错误错误v错误,是指表意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而使错误,是指表意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非故意的非真意表示。其构成要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非故意的非真意表示。其构成要件是:是:v 1、错误是当事人自己造成的;、错误是当事人自己造成的;v 2、当事人不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当事人不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v 3、该错误具有严重性;、该错误具有严重性;v 4、错误的判断以表示时为准。、错误的判断以表示时为准。v重大误解。重大误解。32v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五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的情形之五 误传误传v无意识的错误传达。无意识的错误传达。v误传实际上可归于错误。误传实际上可归于错误。33v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的情形之一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的情形之一 欺诈欺诈v欺诈的构成:欺诈的构成:v1 1、有欺诈行为(或虚构假象,或隐瞒真相,或歪曲事实)、有欺诈行为(或虚构假象,或隐瞒真相,或歪曲事实)v2 2、有欺诈的故意;、有欺诈的故意;v3 3、相对人陷于错误。、相对人陷于错误。v伪装暴力讨债被击毙案例。伪装暴力讨债被击毙案例。34v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的情形之二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的情形之二 胁迫胁迫v胁迫的构成:胁迫的构成:v1、有胁迫行为;、有胁迫行为;v2、有胁迫故意;、有胁迫故意;v3、相对人因胁迫而为意思表示。、相对人因胁迫而为意思表示。v要挟的性质。要挟的性质。35v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的情形之三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的情形之三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v乘人之危的构成:乘人之危的构成:1、客观上处于危险或危急状态;、客观上处于危险或危急状态;2、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有乘人之危的行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4、结果对一方明显不利。、结果对一方明显不利。36v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应由主张者负证明责任。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应由主张者负证明责任。37v4、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 (1)意思主义;)意思主义;(2)表示主义;)表示主义;(3)折衷主义:)折衷主义:A、意思主义为主,表示主、意思主义为主,表示主 义为辅;义为辅;B、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38v5、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39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v1 1、含义、含义v民事行为的成立,即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产民事行为的成立,即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产生了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生了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v民事行为的生效,即民事主体基于一致意思所一的权利和内民事行为的生效,即民事主体基于一致意思所一的权利和内容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后果。容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后果。40v2 2、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v一般条件一般条件(主体、意思表示、标的)。主体、意思表示、标的)。v特殊条件(程序)。特殊条件(程序)。41v3 3、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v(1 1)一般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事实;意思表示事实;标的须合法、确定、可能。标的须合法、确定、可能。v(2 2)特殊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特殊民事行为生效要件。42v(3 3)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v A A、成立是生效的条件、成立是生效的条件v B B、二者着眼点不同(客观存在和效力)、二者着眼点不同(客观存在和效力)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发生时间不同;发生时间不同;效力不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效力不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4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附负担的法律行为附负担的法律行为可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图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图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4效力情形之一效力情形之一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v1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v附附条条件件的的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是是指指,在在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中中定定一一定定条条件件,条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v2 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征、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征 (1 1)条件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2 2)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3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4 4)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45v3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2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v4 4、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许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许可。(1 1)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许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许可;(2 2)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法律行为。)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法律行为。46v1 1、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v附附期期限限的的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是是指指当当事事人人在在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中中设设定定将将来来客客观观确确定定发发生生的的事事实实作作为为决决定定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效效力力发发生生或或终终止止的的根根据。据。效力情形之二效力情形之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47v2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v(1 1)期限是当事人附加于其意思表示上的任意限制;)期限是当事人附加于其意思表示上的任意限制;v(2 2)期限在于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与否。)期限在于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与否。v(3 3)期限是将来客观上确定发生的事实)期限是将来客观上确定发生的事实。48v3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 1)始期与终期;)始期与终期;(2 2)确定期限与有确定期限。)确定期限与有确定期限。49v4 4、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 1)期限到来前的效力;)期限到来前的效力;(2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期限到来后的效力。v5 5、附、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许可期限法律行为的许可50效力情形之三效力情形之三 附负担的法律行为附负担的法律行为v1 1、含义、含义v附负担的法律行为,是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附负担的法律行为,是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行为。v2 2、负担的特征、负担的特征v(1 1)负担是课加给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可要求强制性地履行;)负担是课加给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可要求强制性地履行;v(2 2)负担是一种附加的义务,对因它得到的权利产生约束;)负担是一种附加的义务,对因它得到的权利产生约束;(3 3)负担是一种例外的义务。并非任何授予权法律行为都要附)负担是一种例外的义务。并非任何授予权法律行为都要附加负担。加负担。v(4 4)负担与它联系的权利具有从属性,权利的转移导致负担的)负担与它联系的权利具有从属性,权利的转移导致负担的转移,但负担之履行具有人身性者除外。转移,但负担之履行具有人身性者除外。v(5 5)负担必须具有合法性,不得把不道德或违法的事项设定为)负担必须具有合法性,不得把不道德或违法的事项设定为法律行为的负担。法律行为的负担。513、负担与条件和期限的区别与条件的区别。、负担与条件和期限的区别与条件的区别。负担是人的行为;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既可是行为,也负担是人的行为;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既可是行为,也可是事件。可是事件。负担具有履行的必然性,是确定的;条件是否成就不确定。负担具有履行的必然性,是确定的;条件是否成就不确定。负担不停止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条件停止法律行为的效力。负担不停止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条件停止法律行为的效力。负担具有履行的强制性;条件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性负担具有履行的强制性;条件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性。52 4、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为设定的负担,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为设定的负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院请求权利取得人履行之。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可以通过法院请求权利取得人履行之。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负担的期限,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之。在法院履行负担的期限,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之。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不受影响。作出判决前,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不受影响。()如果负担具有解除性质,权利取得人不履行负担的,()如果负担具有解除性质,权利取得人不履行负担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取得人已取得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取得人已取得的权利。()如果负担已不能履行或无必要履行,法院行为的效力()如果负担已不能履行或无必要履行,法院行为的效力维持,权利人享有已经取得的权利,维持,权利人享有已经取得的权利,53效力情形之四效力情形之四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1 1、概念。、概念。无无效效民民事事行行为为,即即由由于于欠欠缺缺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根根本本性性生生效效要要件而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件而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v2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绝对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民事行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与嗣后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与嗣后无效民事行为。54v3 3、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1 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2 2)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受欺诈的民事行为;(3 3)受胁迫的民事行为;)受胁迫的民事行为;(4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5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6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7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系民法通则规定系民法通则规定 55v4 4、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2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3 3)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如此法律规定的谬误。如此法律规定的谬误。56 效力情形之五效力情形之五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v1 1、概念、概念v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所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法具有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理由,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法具有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理由,当事人可以并且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可以并且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为。57v2 2、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种类v(1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v行行为为人人因因自自己己的的过过错错而而对对行行为为的的性性质质、对对方方当当事事人人、标标的的物物的的品品种种、质质量量、规规格格和和数数量量等等的的错错误误的的认认识识,使使行行为为后后果果与与自自己己的的意意思思相相悖悖,并并造造成成较较大大损损失失的的,属属于于重重大大误误解解的的民民事事行为。行为。58v(2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一方方当当事事人人利利用用优优势势或或者者利利用用对对方方没没有有经经验验,致致使使双双方方的的权权利利义义务务明明显显违违反反公公平平、等等价价有有偿偿原原则则的的,可可以以认认定定为显失公平。为显失公平。v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v乘人之危的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59v3 3、可撤销、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二者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二者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二者无效的条件不同;二者无效的条件不同;二者无效开始的时间不同;二者无效开始的时间不同;有权主张二者无效的主体不同;有权主张二者无效的主体不同;二者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不同。二者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不同。60v4、撤销权、撤销权v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v合同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v()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v()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有效。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有效。v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销后的后果;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销后的后果;v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后被撤销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后被撤销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61 效力情形之六效力情形之六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v1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v效效力力未未定定的的民民事事行行为为,指指发发生生法法律律效效力力与与否否尚尚未未确确定定的的法法律律行为。行为。v2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1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已经成立,即具备了成立要件;)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已经成立,即具备了成立要件;(2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欠缺有效要件;)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欠缺有效要件;(3 3)效效力力未未定定的的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否否发发生生当当事事人人预预期期的的法法律律效效力力尚未确定。尚未确定。62v3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 1)行为能力欠缺的效力未定的行为;)行为能力欠缺的效力未定的行为;(2 2)处分权欠缺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处分权欠缺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3 3)代理权限欠缺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代理权限欠缺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4 4)债权人同意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同意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63第二节第二节 代理代理一、代理概述一、代理概述1 1、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一种制度。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一种制度。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关系代理关系行为关系行为关系结果关系结果关系64v 2 2、代理的特征、代理的特征(1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2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表见代理:依表见代理:依“外表授权外表授权”发生发生外表授权,指具有授外表授权,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相,而无实际授权。权行为的外表或假相,而无实际授权。65v3 3、代理与类似概念的区别、代理与类似概念的区别v(1 1)代理与代表;)代理与代表;v(2 2)代理与传达;)代理与传达;v(3 3)代理与行纪;)代理与行纪;v(4 4)代理与居间;)代理与居间;v(5 5)代理与委托;)代理与委托;v(6 6)代理与代理权。)代理与代理权。66v4 4、意定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意定代理中的授权行为 v包括两种方式:包括两种方式:v内部授权:本人的意思表示向被授权人实施时,该授权行为内部授权:本人的意思表示向被授权人实施时,该授权行为为为“内部授权内部授权”。v外部授权:本人的意思表示向被授权人对之实施代理行为的外部授权:本人的意思表示向被授权人对之实施代理行为的第三人实施,称第三人实施,称“外部授权外部授权”。v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v授权行为和基础法律关系:三种组合关系授权行为和基础法律关系:三种组合关系 v(1 1)授权行为伴有基础法律关系;)授权行为伴有基础法律关系;v(2 2)虽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不授予代理权;)虽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不授予代理权;v(3 3)授权行为不伴有基础法律关系。)授权行为不伴有基础法律关系。675、代理的分类、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的来源)(根据代理权的来源)v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v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v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而进行的代理。68v(2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v(根据代理权的取得方式)(根据代理权的取得方式)v直直接接代代理理是是指指代代理理人人在在代代理理权权限限内内,以以被被代代理理人人的的名名义义实实施施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v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先对代理人发生,然后依代理人与被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先对代理人发生,然后依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内部关系,再转移于被代理人的制度人的内部关系,再转移于被代理人的制度 。69v(3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v(根据代理人间的关系)(根据代理人间的关系)v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v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个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个以上的代理。70v(4 4)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v(根据代理权限)(根据代理权限)v概括代理为代理权的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概括代理为代理权的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v限定代理为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限定代理为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71v(5 5)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与再代理v(根据代理权的取得方式)(根据代理权的取得方式)v本本代代理理是是指指基基于于被被代代理理人人选选任任代代理理人人或或依依法法规规定定而而产产生生的的代代理。理。v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72v(6 6)民事实体法上的代理与民事诉讼法上的代理)民事实体法上的代理与民事诉讼法上的代理 73二、二、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使1 1、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v代代理理权权是是指指代代理理人人能能够够以以被被代代理理人人的的名名义义为为意意思思表表示示或或受受领意思表示,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权限。领意思表示,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权限。v代理权的性质代理权的性质 1.1.否定论;否定论;2.2.权力论;权力论;3.3.权利论;权利论;4.4.资格论。资格论。74v2 2、代理行为、代理行为v(1 1)含义)含义v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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