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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规授课计划教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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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规授课计划教案.pdf

    浙江大学教务处 教案首页 学年第一学期 顺序号:(1)主讲教师 职称 助工 系、部 建筑工程系 课程名称 建设工程法规 本教案 授课学时 2 本次课标题 绪论 授课班级 及时间 工程造价 1 班 年 9 月 12 日 工程造价 2 班 年 9 月 11 日 年 月 日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等基本概念的区分,我国建筑法规的立法概况;掌握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作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建筑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以及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基本法则。教学 主要内容 1、建筑法规概述 2、建筑法律关系 3、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教学重点、难点 1、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的基本概念 2、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3、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教学手段、方法 多媒体教学 讲授讨论法 -1 新课导入:人类从事建筑的历史已经有几千年了,那到底什么是建筑活动呢?我国的建设法规开始于什么时候,为什么要设立建设法规,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建筑法规概述 一、建筑与建筑活动 凡我国建筑法中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活动。建设一词与建筑密切相关,在古代建设有建立、设置的含义,也常指兴建营造。在当代,建设的含义主要指国家或集体创建新事业或增加新设施。二、我国建筑法规立法概况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的、纲领性的建设法规。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该法律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三、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一)宪法(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行政法规和规章(四)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五)国际条约 四、建筑法规的作用(一)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三)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五、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 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1.装修、装饰活动问题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2 3.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4.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5.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六、建筑法规确立的基本制度(一)建筑许可制度(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三)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建筑法律规范,参与或监督管理建筑活动,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三)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法律关系的终止,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反映了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保证。一、立项决策阶段 立项决策阶段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项目进行选择的阶段。二、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立项、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建设用地申请、规划许可等前期准备-3 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对报建的文件、资料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三、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将工程设计转化为建筑产品,是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四、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文件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施工生产活动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不得交付使用。教学小结与拓展:学年第一学期 顺序号:(1)主讲教师 职称 助工 系、部 建筑工程系 课程名称 建设工程法规 本教案 授课学时 2 本次课标题 绪论 授课班级 及时间 工程造价 1 班 年 9 月 12 日 工程造价 2 班 年 9 月 11 日 年 月 日-4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等基本概念的区分,我国建筑法规的立法概况;掌握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作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建筑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以及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基本法则。教学 主要内容 2、建筑法规概述 2、建筑法律关系 3、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教学重点、难点 1、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的基本概念 2、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3、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教学手段、方法 多媒体教学 讲授讨论法 -5 新课导入:人类从事建筑的历史已经有几千年了,那到底什么是建筑活动呢?我国的建设法规开始于什么时候,为什么要设立建设法规,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建筑法规概述 一、建筑与建筑活动 凡我国建筑法中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活动。建设一词与建筑密切相关,在古代建设有建立、设置的含义,也常指兴建营造。在当代,建设的含义主要指国家或集体创建新事业或增加新设施。二、我国建筑法规立法概况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的、纲领性的建设法规。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该法律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三、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六)宪法(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行政法规和规章(九)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十)国际条约 四、建筑法规的作用(二)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三)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五、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 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6.装修、装饰活动问题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6 8.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9.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10.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六、建筑法规确立的基本制度(六)建筑许可制度(七)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八)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九)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四)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建筑法律规范,参与或监督管理建筑活动,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六)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三)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法律关系的终止,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四)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反映了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保证。一、立项决策阶段 立项决策阶段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项目进行选择的阶段。二、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立项、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建设用地申请、规划许可等前期准备-7 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对报建的文件、资料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三、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将工程设计转化为建筑产品,是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四、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文件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施工生产活动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不得交付使用。教学小结与拓展:学年第一学期 顺序号:(1)主讲教师 职称 助工 系、部 建筑工程系 课程名称 建设工程法规 本教案 授课学时 2 本次课标题 绪论 授课班级 及时间 工程造价 1 班 年 9 月 12 日 工程造价 2 班 年 9 月 11 日 年 月 日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等基本概念的区分,我国建筑法规的立法概况;掌握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作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建筑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以及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基本法则。-8 教学 主要内容 3、建筑法规概述 2、建筑法律关系 3、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教学重点、难点 1、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的基本概念 2、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3、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教学手段、方法 多媒体教学 讲授讨论法 -9 新课导入:人类从事建筑的历史已经有几千年了,那到底什么是建筑活动呢?我国的建设法规开始于什么时候,为什么要设立建设法规,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建筑法规概述 一、建筑与建筑活动 凡我国建筑法中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活动。建设一词与建筑密切相关,在古代建设有建立、设置的含义,也常指兴建营造。在当代,建设的含义主要指国家或集体创建新事业或增加新设施。二、我国建筑法规立法概况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的、纲领性的建设法规。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该法律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三、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十一)宪法(十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三)行政法规和规章(十四)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十五)国际条约 四、建筑法规的作用(三)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三)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五、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 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11.装修、装饰活动问题 1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10 13.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14.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15.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六、建筑法规确立的基本制度(十一)建筑许可制度(十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十三)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十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七)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建筑法律规范,参与或监督管理建筑活动,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八)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九)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五)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法律关系的终止,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六)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反映了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保证。一、立项决策阶段 立项决策阶段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项目进行选择的阶段。二、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立项、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建设用地申请、规划许可等前期准备-11 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对报建的文件、资料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三、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将工程设计转化为建筑产品,是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四、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文件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施工生产活动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不得交付使用。教学小结与拓展:学年第一学期 顺序号:(1)主讲教师 职称 助工 系、部 建筑工程系 课程名称 建设工程法规 本教案 授课学时 2 本次课标题 绪论 授课班级 及时间 工程造价 1 班 年 9 月 12 日 工程造价 2 班 年 9 月 11 日 年 月 日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等基本概念的区分,我国建筑法规的立法概况;掌握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作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建筑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以及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基本法则。-12 教学 主要内容 4、建筑法规概述 2、建筑法律关系 3、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教学重点、难点 1、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的基本概念 2、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3、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教学手段、方法 多媒体教学 讲授讨论法 -13 新课导入:人类从事建筑的历史已经有几千年了,那到底什么是建筑活动呢?我国的建设法规开始于什么时候,为什么要设立建设法规,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建筑法规概述 一、建筑与建筑活动 凡我国建筑法中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活动。建设一词与建筑密切相关,在古代建设有建立、设置的含义,也常指兴建营造。在当代,建设的含义主要指国家或集体创建新事业或增加新设施。二、我国建筑法规立法概况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的、纲领性的建设法规。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该法律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三、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十六)宪法(十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八)行政法规和规章(十九)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十)国际条约 四、建筑法规的作用(四)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三)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五、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 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16.装修、装饰活动问题 1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14 18.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19.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20.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六、建筑法规确立的基本制度(十六)建筑许可制度(十七)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十八)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十九)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顺序号:(1)主讲教师 职称 助工 系、部 建筑工程系 课程名称 建设工程法规 本教案 授课学时 2 本次课标题 绪论 授课班级 及时间 工程造价 1 班 年 9 月 12 日 工程造价 2 班 年 9 月 11 日 年 月 日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等基本概念的区分,我国建筑法规的立法概况;掌握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作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建筑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以及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基本法则。教学 主要内容 5、建筑法规概述 2、建筑法律关系 3、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5 教学重点、难点 1、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的基本概念 2、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3、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教学手段、方法 多媒体教学 讲授讨论法 -16 新课导入:人类从事建筑的历史已经有几千年了,那到底什么是建筑活动呢?我国的建设法规开始于什么时候,为什么要设立建设法规,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建筑法规概述 一、建筑与建筑活动 凡我国建筑法中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活动。建设一词与建筑密切相关,在古代建设有建立、设置的含义,也常指兴建营造。在当代,建设的含义主要指国家或集体创建新事业或增加新设施。二、我国建筑法规立法概况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的、纲领性的建设法规。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该法律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三、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二十一)宪法(二十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十三)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十四)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十五)国际条约 四、建筑法规的作用(五)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三)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五、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 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21.装修、装饰活动问题 2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17 23.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24.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25.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六、建筑法规确立的基本制度(二十)建筑许可制度(二十一)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二十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二十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十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十)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建筑法律规范,参与或监督管理建筑活动,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一)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十二)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七)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法律关系的终止,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八)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反映了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保证。一、立项决策阶段 立项决策阶段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项目进行选择的阶段。二、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立项、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建设用地申请、规划许可等前期准备-18 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对报建的文件、资料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三、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将工程设计转化为建筑产品,是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四、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文件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施工生产活动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不得交付使用。教学小结与拓展:学年第一学期 顺序号:(1)主讲教师 职称 助工 系、部 建筑工程系 课程名称 建设工程法规 本教案 授课学时 2 本次课标题 绪论 授课班级 及时间 工程造价 1 班 年 9 月 12 日 工程造价 2 班 年 9 月 11 日 年 月 日-19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等基本概念的区分,我国建筑法规的立法概况;掌握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作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建筑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以及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基本法则。教学 主要内容 6、建筑法规概述 2、建筑法律关系 3、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教学重点、难点 1、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的基本概念 2、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3、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教学手段、方法 多媒体教学 讲授讨论法 -20 新课导入:人类从事建筑的历史已经有几千年了,那到底什么是建筑活动呢?我国的建设法规开始于什么时候,为什么要设立建设法规,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建筑法规概述 一、建筑与建筑活动 凡我国建筑法中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活动。建设一词与建筑密切相关,在古代建设有建立、设置的含义,也常指兴建营造。在当代,建设的含义主要指国家或集体创建新事业或增加新设施。二、我国建筑法规立法概况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的、纲领性的建设法规。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该法律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三、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二十六)宪法(二十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十八)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十九)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十)国际条约 四、建筑法规的作用(六)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三)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五、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 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26.装修、装饰活动问题 2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21 28.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29.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30.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六、建筑法规确立的基本制度(二十五)建筑许可制度(二十六)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二十七)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二十八)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十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十三)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建筑法律规范,参与或监督管理建筑活动,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十四)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十五)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九)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法律关系的终止,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十)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反映了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保证。一、立项决策阶段 立项决策阶段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项目进行选择的阶段。二、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立项、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建设用地申请、规划许可等前期准备-22 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对报建的文件、资料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三、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将工程设计转化为建筑产品,是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四、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文件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施工生产活动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不得交付使用。教学小结与拓展:学年第一学期 顺序号:(1)主讲教师 职称 助工 系、部 建筑工程系 课程名称 建设工程法规 本教案 授课学时 2 本次课标题 绪论 授课班级 及时间 工程造价 1 班 年 9 月 12 日 工程造价 2 班 年 9 月 11 日 年 月 日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等基本概念的区分,我国建筑法规的立法概况;掌握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作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建筑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以及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基本法则。-23 教学 主要内容 7、建筑法规概述 2、建筑法律关系 3、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教学重点、难点 1、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的基本概念 2、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3、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教学手段、方法 多媒体教学 讲授讨论法 -24 新课导入:人类从事建筑的历史已经有几千年了,那到底什么是建筑活动呢?我国的建设法规开始于什么时候,为什么要设立建设法规,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建筑法规概述 一、建筑与建筑活动 凡我国建筑法中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活动。建设一词与建筑密切相关,在古代建设有建立、设置的含义,也常指兴建营造。在当代,建设的含义主要指国家或集体创建新事业或增加新设施。二、我国建筑法规立法概况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的、纲领性的建设法规。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该法律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三、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三十一)宪法(三十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十三)行政法规和规章(三十四)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十五)国际条约 四、建筑法规的作用(七)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三)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五、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 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31.装修、装饰活动问题 3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25 33.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34.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35.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六、建筑法规确立的基本制度(三十)建筑许可制度(三十一)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三十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三十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十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十六)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建筑法律规范,参与或监督管理建筑活动,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七)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十八)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十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法律关系的终止,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十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反映了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保证。一、立项决策阶段 立项决策阶段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项目进行选择的阶段。二、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立项、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建设用地申请、规划许可等前期准备-26 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对报建的文件、资料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三、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将工程设计转化为建筑产品,是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四、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文件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施工生产活动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不得交付使用。教学小结与拓展:学年第一学期 顺序号:(1)主讲教师 职称 助工 系、部 建筑工程系 课程名称 建设工程法规 本教案 授课学时 2 本次课标题 绪论 授课班级 及时间 工程造价 1 班 年 9 月 12 日 工程造价 2 班 年 9 月 11 日 年 月 日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等基本概念的区分,我国建筑法规的立法概况;掌握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作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建筑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以及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基本法则。-27 教学 主要内容 8、建筑法规概述 2、建筑法律关系 3、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教学重点、难点 1、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的基本概念 2、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3、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教学手段、方法 多媒体教学 讲授讨论法 -28 新课导入:人类从事建筑的历史已经有几千年了,那到底什么是建筑活动呢?我国的建设法规开始于什么时候,为什么要设立建设法规,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设计:建筑法规概述 一、建筑与建筑活动 凡我国建筑法中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活动。建设一词与建筑密切相关,在古代建设有建立、设置的含义,也常指兴建营造。在当代,建设的含义主要指国家或集体创建新事业或增加新设施。二、我国建筑法规立法概况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的、纲领性的建设法规。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该法律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三、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三十六)宪法(三十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十八)行政法规和规章(三十九)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四十)国际条约 四、建筑法规的作用(八)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二)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建筑材料实验是建筑材料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共 8 学时,分两次课完成试验,每次课程 4 学时。要求学生按时到达建筑材料实验室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并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建筑材料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操作情况及实验报告记录情况予以评分,最终计入建筑材料课程总成绩中,试验课评分占总成绩评分的 20%。-29 2、学生实验规则 一、学生实验前,必须按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方法和步骤,做好准备工作,经教师检查后方可进行实验。迟到者,不得参加实验。二、学生听从教师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时把实验记录交指导教师审阅签名。三、实验时不准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得动用他组的仪器、工具、元件与材料。四、实验时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实验,遇到事故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五、做完实验必须整理好仪器、设备,清扫实验场所,经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六、实验报告必须自己独立完成,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退回重做。七、因无故旷课、迟到缺做的实验,一律不予补做,成绩为零。八、实验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抛纸屑杂物。九、爱护仪器、设备和工具。节约水、电和材料。因责任事故损坏仪器、设备和工具 者,均应检查其原因,做出书面检查报告,并视具体情节按规定赔偿。十、凡违反实验室有关规定者,教师将提出批评,必要时令其停做实验。情节严重者,教师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以便作出处理。3、各班实验课上课时间表 第二部分 试验指导 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实验(标准法)(1)试验目的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以水泥净浆达到规定的稀稠程度时的用水量占水泥用量的百分数表示。熟悉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试验方法,为测定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制作标准稠度的净浆,消除试验条件带来的差异。(2)主要仪器设备 标准法维卡仪;水泥净浆搅拌机;天平:感量 1g;量筒等。(3)试验步骤 实验前须进行仪器检查:仪器金属棒应能自由滑动;试锥尖降至锥模顶面时,指针应对准标尺零点;搅拌机运转正常。制备净浆:先用湿布擦拭搅拌锅和搅拌叶片,称取 500g 水泥试样,量取拌合水-30(按经验确定,140160ml);先将拌合水倒入搅拌锅内,510s 内将水泥加入水中,并防止水和水泥溅出。将锅放在搅拌机座上,升至搅拌位置,开动机器。搅拌的时间和程序为:慢速搅拌120s,停拌 15s,快速搅拌 120s 后停机。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测定 拌和完毕,立即将水泥净浆一次装入已置于玻璃板上的圆模内,用小刀插捣、振动数次,刮去多余净浆;抹平后迅速放到维卡仪上,并将其中心定在试杆下,降低试杆直至与水泥净浆表面接触,拧紧螺丝,然后突然放松,让试杆自由沉入净浆中。以试杆沉入净浆并距底板(61)mm 的水泥净浆为标准稠度净浆。其拌和用水量为该水泥的标准稠度用水量(P),按水泥质量的百分比计。升起试杆后立即擦净。整个操作应在搅拌后 1.5min 内完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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