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医用无菌物品管理(3).pdf
一次性医用无菌物品管理制度 1、医院所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医院统一采购,使用科室自行购入或使用。2、医院采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有关内容。3、科室领取后要检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失效期产品有无漏气、破损等情况,发现其中之一者,不得使用,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灭菌日期与失效期等标识。4、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品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10cm,距天花板50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使用科室。5、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标本送检,上报药剂科和院感办按规定详细记录(发生时间、种类、临床表现、处理结果等)6、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及时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监督部门,不得自信作退、换货处理。7、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