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中、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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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中、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pdf
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中、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发布时间:2005-10-14 0:00:00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档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的进步、发展和专业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专业的特点,制定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第二条第二条电力档案、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第三条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XX 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第二章第二章适用适用 X X 围围第四条第四条档案专业本评审条件中的“档案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档案管理(含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医疗卫生、人事档案,档案保护、编研、计算机档案管理)、档案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五条第五条图书资料专业本评审条件中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图书资料管理、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三章第三章申报条件申报条件第六条第六条凡申报档案、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 XX 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七条第七条学历和资历的要求(一)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 XX 书四年以上,可申报馆员。(二)具有馆员 XX 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注:须按照电力档案、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1/6(三)具有副研究馆员 XX 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 XX 书五年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项目奖的主要完成者,或省(部)级科学进步奖一等奖的获奖者。、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档案、图书资料工作者,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四)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试合格,可认定中、高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副研究馆员。、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馆员。、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馆员。第八条第八条外语要求(一)申报馆员者,须具备在 2 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外文资料 3000 字符的能力。(二)申报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者,须具备在2 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外文资料 5000字符的能力。第九条第九条计算机要求(一)申报馆员者,须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完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二)申报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管理、分析工作。第四章第四章馆员评审条件馆员评审条件第十条第十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档案、图书资料工作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可以有所侧重。主要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现代汉语、古代汉语、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中国政治制度史、科技史、形式逻辑、档案管理学、档案学、科技档案管理学、档案馆学、科技文献学、档案保护技术学、档案史料学、档案法规学、档案文献编纂学、档案史料编纂学、档案社会学、档案保护与复制技术、档案管理与计算机、人事档案学、外国档案学、中国档案事业史、外国档案事业史、缩微摄影复制、文书学、图书馆学概论、藏书建设、图书分类、图书编目、2/6西文编目、主题词与标引、中文工具书、科技情报检索、目录学概论、期刊管理、中国书目、文献信息学、计算机在图书工作中的应用等。(二)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标准、技术规X 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四)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知识。(五)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第十一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 X 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直接参加一般技术难度项目的全过程;、能正确运用和执行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 X,进行档案、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具备一定的分析、综合、判断及总结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二)取得助理馆员 XX 书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主持或负责档案、图书资料管理部门或其某一方面的工作,拟定过本单位或负责分管的档案、图书资料工作计划、方案等。、主持或参与制定过本单位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参与制定过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 X。、独立从事过某一门类档案、图书资料的采集、整理、鉴定、编研、保管、提供利用等工作。、曾代表本单位档案、图书资料部门参加基建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或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工作。、曾负责对本单位业务部门立卷归档工作或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3/6、根据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熟练地掌握操作技术。、根据单位档案、图书资料现代化管理情况,对缩微复制及计算机、光盘等技术提出应用方案,熟练地掌握操作技术,能对常见的故障进行检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业绩与成果要求(一)取得助理馆员 XX 书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1、获得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含省档案局和省图书馆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各种奖励,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图书资料专业综合研究课题的研究,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3、参与编写的本专业技术规程、规 X、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不少于一项,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4、在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含省档案局和省图书馆学、协会)召开的档案、图书资料工作会或学术交流会上,提交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交流材料、经验总结等。5、参加档案、图书资料编研工作,并提交过 5000 字以上有价值的编研成果材料,需有单位证明。6、曾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参加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万字以上。(二)取得助理馆员 XX 书后,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在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报纸、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上发表过一篇有价值的论文。、参加编写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二篇以上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调查报告等。第五章第五章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注:须按照电力档案、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4/6(注:须按照电力档案、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业绩与成果要求(注:须按照电力档案、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第六章第六章研究馆员评审条件研究馆员评审条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一)有广博的档案学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的造诣,提出过重要的有独创性的专业理论见解,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二)熟悉国内外本学科及主要相关学科的科学管理、技术水平、研究动态、市场信息以及发展趋势,掌握发展前沿的状况。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解决专业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水平和能力,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工作成绩突出;、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有指导相当研究生水平的人员进行研究等能力。(二)取得副研究馆员 XX 书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主持并完成国电公司或省及以上本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大型项目或重大研究课题;或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经国电公司或省以上本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2、主编并公开出版两部史料编研项目,并有较大的影响。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业绩与成果要求(一)取得副研究馆员 XX 书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和其它等次奖多项,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5/6者。3、在档案、图书资料保护技术、科研、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完成具有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编研成果,并通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在编研工作中,公开或内部出版 30 万字以上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编研史料或参考材料。、在本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中,曾系统讲授过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培训课,有明显的教学实绩;或承担过本专业教材的编写工作,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 5 万字。(二)取得副研究馆员 XX 书后,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1、做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篇及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主持并做为主要作者完成过本专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 X 等的编制工作,并获得批准实施。第七章第七章附附则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其掌握的程度与应用能力。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考核,可以国家电力公司及其职称工作管理部门所规定认可的、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获奖项目的“获得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评审条件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