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旧文件对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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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旧文件对比.pdf
危大工程 新、旧文件对比 项 目 建 质 2009 87 号 建 办 质 2018 31 号、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37 号 危 大 工 程范 围 基 坑 支 护、降 水 工 程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含 3m)或 虽未 超 过 3m 但 地 质 条 件 和 周 边 环境 复 杂 的 基 坑(槽)支 护、降 水工 程。一、基 坑 工 程(一)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含 3m)的 基 坑(槽)的 土 方 开 挖、支 护、降 水 工 程.(二)开 挖 深 度 虽 未 超 过 3m,但 地 质 条 件、周围 环 境 和 地 下 管 线 复 杂,或 影 响 毗 邻 建、构 筑 物安 全 的 基 坑(槽)的 土 方 开 挖、支 护、降 水 工 程。二、土 方 开 挖 工 程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含 3m)的 基坑(槽)的 土 方 开 挖 工 程。三、模 板 工 程 及 支 撑 体 系(一)各 类 工 具 式 模 板 工 程:包括 大 模 板、滑 模、爬 模、飞 模 等工 程。(二)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搭设 高 度 5m 及 以 上;搭 设 跨 度 10m 及 以 上;施 工 总 荷 10kN/m2及 以 上;集 中 线 荷 载 15kN/m 及以 上;高 度 大 于 支 撑 水 平 投 影 宽度 且 相 对 独 立 无 联 系 构 件 的 混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三)承 重 支 撑 体 系:用 于 钢 结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 撑 体 系。二、模 板 工 程 及 支 撑 体 系(一)各 类 工 具 式 模 板 工 程:包 括 滑 模、爬 模、飞 模、隧 道 模 等 工 程。(二)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搭 设 高 度 5m 及 以上,或 搭 设 跨 度 10m 及 以 上,或 施 工 总 荷 载(荷载 效 应 基 本 组 合 的 设 计 值,以 下 简 称 设 计 值)10kN/m2 及 以 上,或 集 中 线 荷 载(设 计 值)15kN/m 及 以 上,或 高 度 大 于 支 撑 水 平 投 影 宽 度 且相 对 独 立 无 联 系 构 件 的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三)承 重 支 撑 体 系:用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撑 体 系.四、起 重 吊 装 及 安 装 拆 卸 工 程(一)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方法,且 单 件 起 吊 重 量 在 10KN 及以 上 的 起 重 吊 装 工 程。三、起 重 吊 装 及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一)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方 法,且 单 件 起吊 重 量 在 10kN 及 以 上 的 起 重 吊 装 工 程.(二)采 用 起 重 机 械 进 行 安 装 的 工 程.(二)采 用 起 重 机 械 进 行 安 装 的工 程。(三)起 重 机 械 设 备 自 身 的 安装、拆 卸。(三)起 重 机 械 安 装 和 拆 卸 工 程。五、脚 手 架 工 程(一)搭 设 高 度24m 及 以 上 的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 程。(二)附 着 式 整 体 和 分 片 提 升 脚手 架 工 程。(三)悬 挑 式 脚 手 架 工 程。(四)吊 篮 脚 手 架 工 程。(五)自 制 卸 料 平 台、移 动 操 作平 台 工 程。(六)新 型 及 异 型 脚 手 架 工 程。四、脚 手 架 工 程(一)搭 设 高 度 24m 及 以 上 的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工 程(包 括 采 光 井、电 梯 井 脚 手 架)。(二)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工 程。(三)悬 挑 式 脚 手 架 工 程。(四)高 处 作 业 吊 篮.(五)卸 料 平 台、操 作 平 台 工 程。(六)异 型 脚 手 架 工 程。六、拆 除、爆 破 工 程(一)建 筑 物、构 筑 物 拆 除 工 程.(二)采 用 爆 破 拆 除 的 工 程。五、拆 除 工 程 可 能 影 响 行 人、交 通、电 力 设 施、通 讯 设 施 或其 它 建、构 筑 物 安 全 的 拆 除 工 程。七、其 它(一)建 筑 幕 墙 安 装 工 程。(二)钢 结 构、网 架 和 索 膜 结 构安 装 工 程.(三)人 工 挖 扩 孔 桩 工 程.(四)地 下 暗 挖、顶 管 及 水 下 作业 工 程。(五)预 应 力 工 程。(六)采 用 新 技 术、新 工 艺、新材 料、新 设 备 及 尚 无 相 关 技 术 标准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六、暗 挖 工 程 采 用 矿 山 法、盾 构 法、顶 管 法 施 工 的 隧 道、洞室 工 程。七、其 它(一)建 筑 幕 墙 安 装 工 程。(二)钢 结 构、网 架 和 索 膜 结 构 安 装 工 程。(三)人 工 挖 孔 桩 工 程。(四)水 下 作 业 工 程。(五)装 配 式 建 筑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工 程。(六)采 用 新 技 术、新 工 艺、新 材 料、新 设 备可 能 影 响 工 程 施 工 安 全,尚 无 国 家、行 业 及 地程。方 技 术 标 准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超 过 一 定规 模 的 危大 工 程 范围 一、深 基 坑 工 程(一)开 挖 深 度 超 过 5m(含 5m)的 基 坑(槽)的 土 方 开 挖、支 护、降 水 工 程。(二)开 挖 深 度 虽 未 超 过5m,但 地 质 条 件、周 围 环 境 和 地 下 管线 复 杂,或 影 响 毗 邻 建 筑(构 筑)物 安 全 的 基 坑(槽)的 土 方 开 挖、支 护、降 水 工 程.一、深 基 坑 工 程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5m(含 5m)的 基 坑(槽)的 土 方开 挖、支 护、降 水 工 程.二、模 板 工 程 及 支 撑 体 系(一)工 具 式 模 板 工 程:包 括 滑模、爬 模、飞 模 工 程。(二)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搭设 高 度 8m 及 以 上;搭 设 跨 度 18m 及 以 上,施 工 总 荷 载 15kN/m2及 以 上;集 中 线 荷 载 20kN/m 及以 上.(三)承 重 支 撑 体 系:用 于 钢 结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 撑 体 系,承 受 单点 集 中 荷 载 700Kg 以 上。二、模 板 工 程 及 支 撑 体 系(一)各 类 工 具 式 模 板 工 程:包 括 滑 模、爬 模、飞 模、隧 道 模 等 工 程.(二)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搭 设 高 度 8m 及 以上,或 搭 设 跨 度 18m 及 以 上,或 施 工 总 荷 载(设计 值)15kN/m2 及 以 上,或 集 中 线 荷 载(设 计 值)20kN/m 及 以 上。(三)承 重 支 撑 体 系:用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撑 体 系,承 受 单 点 集 中 荷 载 7kN 及 以 上.三、起 重 吊 装 及 安 装 拆 卸 工 程(一)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方法,且 单 件 起 吊 重 量 在 100kN 及三、起 重 吊 装 及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一)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方 法,且 单 件 起 吊重 量 在 100kN 及 以 上 的 起 重 吊 装 工 程。以 上 的 起 重 吊 装 工 程.(二)起 重 量 300kN 及 以 上 的 起重 设 备 安 装 工 程;高 度200m 及以 上 内 爬 起 重 设 备 的 拆 除 工 程。(二)起 重 量 300kN 及 以 上,或 搭 设 总 高 度 200m 及 以 上,或 搭 设 基 础 标 高 在 200m 及 以 上 的 起重 机 械 安 装 和 拆 卸 工 程.四、脚 手 架 工 程(一)搭 设 高 度50m 及 以 上 落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 程.(二)提 升 高 度 150m 及 以 上 附着 式 整 体 和 分 片 提 升 脚 手 架 工程.(三)架 体 高 度20m 及 以 上 悬挑 式 脚 手 架 工 程。四、脚 手 架 工 程(一)搭 设 高 度 50m 及 以 上 的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架 工 程.(二)提 升 高 度 在 150m 及 以 上 的 附 着 式 升 降 脚手 架 工 程 或 附 着 式 升 降 操 作 平 台 工 程.(三)分 段 架 体 搭 设 高 度 20m 及 以 上 的 悬 挑 式脚 手 架 工 程.五、拆 除、爆 破 工 程(一)采 用 爆 破 拆 除 的 工 程。(二)码 头、桥 梁、高 架、烟 囱、水 塔 或 拆 除 中 容 易 引 起 有 毒 有害 气(液)体 或 粉 尘 扩 散、易 燃易 爆 事 故 发 生 的 特 殊 建、构 筑 物的 拆 除 工 程。(三)可 能 影 响 行 人、交 通、电力 设 施、通 讯 设 施 或 其 它 建、构筑 物 安 全 的 拆 除 工 程。(四)文 物 保 护 建 筑、优 秀 历 史建 筑 或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 控 制 范围 的 拆 除 工 程。五、拆 除 工 程(一)码 头、桥 梁、高 架、烟 囱、水 塔 或 拆 除中 容 易 引 起 有 毒 有 害 气(液)体 或 粉 尘 扩 散、易 燃 易 爆 事 故 发 生 的 特 殊 建、构 筑 物 的 拆 除 工程.(二)文 物 保 护 建 筑、优 秀 历 史 建 筑 或 历 史 文 化风 貌 区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拆 除 工 程。六、其 它(一)施 工 高 度 50m 及 以 上 的 建筑 幕 墙 安 装 工 程.六、暗 挖 工 程 采 用 矿 山 法、盾 构 法、顶 管 法 施 工 的 隧 道、洞室 工 程。(二)跨 度 大 于36m 及 以 上 的钢 结 构 安 装 工 程;跨 度 大 于60m 及 以 上 的 网 架 和 索 膜 结 构 安装 工 程。(三)开 挖 深 度 超 过16m 的 人工 挖 孔 桩 工 程.(四)地 下 暗 挖 工 程、顶 管 工 程、水 下 作 业 工 程。(五)采 用 新 技 术、新 工 艺、新材 料、新 设 备 及 尚 无 相 关 技 术 标准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程。七、其 它(一)施 工 高 度 50m 及 以 上 的 建 筑 幕 墙 安 装 工程.(二)跨 度 36m 及 以 上 的 钢 结 构 安 装 工 程,或跨 度 60m 及 以 上 的 网 架 和 索 膜 结 构 安 装 工 程.(三)开 挖 深 度 16m 及 以 上 的 人 工 挖 孔 桩 工 程。(四)水 下 作 业 工 程。(五)重 量1000kN 及 以 上 的 大 型 结 构 整 体 顶升、平 移、转 体 等 施 工 工 艺。(六)采 用 新 技 术、新 工 艺、新 材 料、新 设 备 可能 影 响 工 程 施 工 安 全,尚 无 国 家、行 业 及 地 方技 术 标 准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专 项 方 案内 容 第 七 条 专 项 方 案 编 制 应 当 包 括以 下 内 容:(一)工 程 概 况:危 险 性 较 大 的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概 况、施 工 平 面 布置、施 工 要 求 和 技 术 保 证 条 件。(二)编 制 依 据:相 关 法 律、法规、规 范 性 文 件、标 准、规 范 及图 纸(国 标 图 集)、施 工 组 织 设计 等。(三)施 工 计 划:包 括 施 工 进 度计 划、材 料 与 设 备 计 划.(四)施 工 工 艺 技 术:技 术 参 数、工 艺 流 程、施 工 方 法、检 查 验 收等。(五)施 工 安 全 保 证 措 施:组 织保 障、技 术 措 施、应 急 预 案、监测 监 控 等.危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一)工 程 概 况:危 大 工 程 概 况 和 特 点、施 工平 面 布 置、施 工 要 求 和 技 术 保 证 条 件;(二)编 制 依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范 性 文件、标 准、规 范 及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施 工 组 织设 计 等;(三)施 工 计 划:包 括 施 工 进 度 计 划、材 料 与设 备 计 划;(四)施 工 工 艺 技 术:技 术 参 数、工 艺 流 程、施 工 方 法、操 作 要 求、检 查 要 求 等;(五)施 工 安 全 保 证 措 施:组 织 保 障 措 施、技术 措 施、监 测 监 控 措 施 等;(六)施 工 管 理 及 作 业 人 员 配 备 和 分 工:施 工管 理 人 员、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特 种 作 业人 员、其 他 作 业 人 员 等;(七)验 收 要 求:验 收 标 准、验 收 程 序、验 收内 容、验 收 人 员 等;(六)劳 动 力 计 划:专 职 安 全 生 产管 理 人 员、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等。(七)计 算 书 及 相 关 图 纸。(八)应 急 处 置 措 施;(九)计 算 书 及 相 关 施 工 图 纸.专 项 方 案 编 制 第 六 条 建 筑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包 的,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总 承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其 中,起 重 机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深 基 坑 工 程、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等 专 业 工 程实 行 分 包 的,其 专 项 方 案 可 由 专业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第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前 组 织 工程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总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危 大 工 程 实 行 分 包 的,专项 施 工 方 案 可 以 由 相 关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专 项 方 案 审 批 第 八 条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位 技 术 部 门 组 织 本 单 位 施 工 技术、安 全、质 量 等 部 门 的 专 业 技术 人 员 进 行 审 核.经 审 核 合 格的,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字.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专 项 方案 应 当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人 及 相 关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责 人 签 字。不 需 专 家 论 证 的 专 项 方 案,经 施工 单 位 审 核 合 格 后 报 监 理 单 位,由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签 字。第 十 一 条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责 人 审 核 签 字、加 盖 单 位 公 章,并 由 总 监 理 工 程师 审 查 签 字、加 盖 执 业 印 章 后 方 可 实 施.危 大 工 程 实 行 分 包 并 由 分 包 单 位 编 制 专 项 施 工方 案 的,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当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技 术负 责 人 及 分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共 同 审 核 签 字 并加 盖 单 位 公 章。专 家 论 证会 参 会 人员 第 九 条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方 案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专 家论 证 会.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由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专 家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专 家 论证 会 的 参 会 人 员 应 当 包 括:(一)专 家;(二)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三)有 关 勘 察、设 计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及论 证 会。下 列 人 员 应 当 参 加 专 家 论 证 会:(一)专 家 组 成 员;(二)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技术 负 责 人;(三)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师 及 相 关 人 员;(四)施 工 单 位 分 管 安 全 的 负 责人、技 术 负 责 人、项 目 负 责 人、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专 项 方 案 编 制人 员、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员;(五)勘 察、设 计 单 位 项 目 技 术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相 关 人 员;(四)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授 权委 派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项 目 负 责 人、项 目 技 术负 责 人、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人 员、项 目 专 职 安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五)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专 业 监 理工 程 师.专 家 条 件 第 二 十 一 条 专 家 库 的 专 家 应 当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一)诚 实 守 信、作 风 正 派、学术 严 谨;(二)从 事 专 业 工 作 15 年 以 上 或具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经 验;(三)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八、关 于 专 家 条 件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管 部 门 建 立 的 专 家 库 专 家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件:(一)诚 实 守 信、作 风 正 派、学 术 严 谨;(二)从 事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15 年 以 上 或 具 有 丰 富的 专 业 经 验;(三)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专 家 论 证内 容 第 十 一 条 专 家 论 证 的 主 要 内 容:(一)专 项 方 案 内 容 是 否 完 整、可 行;(二)专 项 方 案 计 算 书 和 验 算 依据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规 范;(三)安 全 施 工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否四、关 于 专 家 论 证 内 容 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专 家 论 证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一)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内 容 是 否 完 整、可 行;(二)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计 算 书 和 验 算 依 据、施 工图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规 范;满 足 现 场 实 际 情 况。专 项 方 案 经 论 证 后,专 家 组 应 当提 交 论 证 报 告,对 论 证 的 内 容 提出 明 确 的 意 见,并 在 论 证 报 告 上签 字。该 报 告 作 为 专 项 方 案 修 改完 善 的 指 导 意 见。(三)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是 否 满 足 现 场 实 际 情 况,并能 够 确 保 施 工 安 全.专 项 施 工方 案 修 改 第 十 二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论证 报 告 修 改 完 善 专 项 方 案,并 经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项 目 总 监理 工 程 师、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签 字 后,方 可 组 织 实 施。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应 当 由 施 工总 承 包 单 位、相 关 专 业 承 包 单 位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第 十 三 条 专 项 方 案 经 论 证 后 需做 重 大 修 改 的,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照 论 证 报 告 修 改,并 重 新 组 织 专家 进 行 论 证.第 十 三 条 专 家 论 证 会 后,应 当 形 成 论 证 报 告,对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提 出 通 过、修 改 后 通 过 或 者 不 通过 的 一 致 意 见.专 家 对 论 证 报 告 负 责 并 签 字 确认。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经 论 证 需 修 改 后 通 过 的,施 工 单位 应 当 根 据 论 证 报 告 修 改 完 善 后,重 新 履 行 本规 定 第 十 一 条 的 程 序。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经 论 证 不 通 过 的,施 工 单 位 修 改后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重 新 组 织 专 家 论 证.危 大 工 程 验 收 第 十 七 条 对 于 按 规 定 需 要 验 收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施 工 单 位、监 理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有关 人 员 进 行 验 收。验 收 合 格 的,经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及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后,方 可进 入 下 一 道 工 序。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按 照 规 定 需 要 验 收 的 危 大 工程,施 工 单 位、监 理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进行 验 收。验 收 合 格 的,经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责 人 及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后,方 可 进 入 下一 道 工 序.危 大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场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验 收 标 识 牌,公 示 验 收 时 间 及责 任 人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