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百货购物中心综合管理服务合同.pdf
商业百货购物中心综合管理服务合同XXXX 城 第1页,共 18 页 综合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住所:住所:电话:电话: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承租中山 XXXX 城商铺商业经营的综合管理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第一条 商铺概况 1.1 物业类型:购物中心商业商铺。1.2 商铺坐落位置:商铺位置(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该商铺”)。1.3 乙方承租的商铺用途(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 综合管理服务期限 2.1 双方确认:综合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2 如乙方承租商铺有租金优惠期(即扶持优惠期),在租金优惠期内,乙方仍须缴纳全额综合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第三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3.1 综合管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3.1.1 综合管理服务费: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3.1.2 如遇物价上涨或相关政府部门调整价格,甲方有权调整收费标准。3.1.3 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包含了以下费用:甲方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商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能耗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商业物业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商业物业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XXXX 城 第2页,共 18 页 商业物业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甲方办公费用。甲方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甲方相关税费及合理利润。但上述综合管理服务费中不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不包括有偿服务。3.1.4 支付方式: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3.1.5 如遇综合管理服务费调整,则乙方须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及标准交费。甲方有权根据测算重新确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甲方有权相应调整本购物中心的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政府公用事业部门上调能源费收费标准。服务所涉及的行业工资调整。税率上调。所在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乙方清楚并同意其后每个日历年应缴纳综合管理服务费,应按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公告形式)载明收费标准执行,如甲方未发出通知,则按上一年标准执行。3.1.6 乙方与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乙方逾期交还商铺的,乙方仍须向甲方支付该期间(即自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至乙方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该期间商铺产生的水、电、燃气及电话费等费用。该期间综合管理服务费按照租赁关系终止时该商铺日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计收。3.1.7 若由于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一周内与出租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日起计算或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等费用。3.2 质量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3.2.1 质量保证金: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3.2.2 质量保证金如出现扣除情况,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5 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补足,否则,应按本协议第六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终止后,若经甲方确认乙方已完全履行完毕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甲方应在确认后的 90 日内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同时向甲方退还质量保证金收据原件。XXXX 城 第3页,共 18 页 3.3 装修保证金 3.3.1 装修保证金: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3.3.2 装修保证金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规定,于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及装修综合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甲方无息退还。3.3.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及期限支付。3.4 其他费用 3.4.1 开业后,乙方应当按照独立计量核算并承担所承租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含热水、采暖)等能源费用,以上费用在本协议中统称为公用事业费用。本商铺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按如下约定处理:水费、电费以乙方租赁场地内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水、电价标准计算。如乙方使用专用电梯,需另行向甲方缴纳该专用电梯电费(按实际用电量计算)。如乙方经营餐饮类行业,需另行向甲方缴纳商场中央隔油处理费及排油烟风机电费。其中,商场中央隔油处理费,按甲方物业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独立系统可按物业方要求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排油烟风机电费,按实际用电量计收(如共用排油烟风机,按该商铺实用面积占比计收)。用电服务费: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燃气费由乙方直接向燃气公司支付,乙方应按燃气公司规定承担能耗。如遇公用事业部门调价,能源费用单价应随公用事业部门收费标准比率调整。乙方应按月支付水电费,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水电费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月度的水电费。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水电保证金(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3.4.2 装修期间临时水电费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缴纳装修期间临时水电费。具体收费类型及标准(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3.4.3 乙方承租商铺内风机盘管的电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3.4.4 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用未包含在综合管理服务费中,乙方单独向甲方缴纳。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相关具体约定(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3.4.5 如乙方经营政府对垃圾处理有特殊规定的业态,如医疗服务等,则垃圾清运及费用由乙方按照政府规定自行负责。XXXX 城 第4页,共 18 页 3.4.6 为保障经营安全,达到防火要求,乙方若经营餐饮业态的,应至少每日清洁一次罩面,至少每月清理一次抽油烟机、滤油器、油烟管道,并达到防火规范的要求;乙方可选择自行清洗、或由甲方统一清洗,有关清洗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自行清洗后未达到防火要求,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停止水电供应及向消防主管部门通报等措施,直至乙方商铺符合有关防火要求,由此而造成的经营损失由乙方承担。3.4.7 如乙方需要在本商场统一营业时间之外加时营业,应提前 24 小时书面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际产生的加时综合管理服务费由乙方向甲方据实支付,加时期间的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3.4.8 乙方应按照公用事业部门或甲方的收费通知按时足额缴纳其他费用。3.5 甲方收取本合同所有约定费用的指定银行账户(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3.6 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账户有更改,甲方需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7 在征得商铺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转租或分租,但应在签署转租或分租协议前缴清其截止至转租或分租协议生效前的综合管理服务费、能源费等各项相关费用。3.8 甲方确认收到相关费用后向乙方提供相关合法收费凭证,乙方自取。第四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4.1 乙方或其雇员、代理人、顾客和来访者进入本购物中心停车场停车,应另行支付场地使用费用。4.2 本购物中心正常营业时段:周日至周四营业时间为:10:00 至 22:00,周五至周六及节假日营业时间为 10:00 至 22:30,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调整。4.3 甲方提供的有偿及特约性服务项目,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另行约定。第五条 综合管理服务事项 5.1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5.2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给排水系统、公共区域照明、公共中央空调系统(如有)、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系统、智能化系统、停车场收费系统等。5.3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包括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XXXX 城 第5页,共 18 页 池、沟渠、池、井、停车场等。5.4 公用绿地、花木、喷泉、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如有)。5.5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5.6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等。5.7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甲方仅提供车位供使用并对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不承担保管责任,乙方应做好自身防盗措施。5.8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区域安全巡视、门岗执勤、保安监控、进出人员/货物监控、卸货区秩序维护、仓库巡逻等。5.9 维护好本场所的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消防巡查测试,保障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5.10 其他管理事项 5.10.1 本购物中心的装饰装修监督、管理。5.10.2 开展与周边单位的协调与治安联防服务。5.10.3 协助乙方对治安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共关系。5.10.4 协助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开展公共关系,办理与综合管理服务内容有关的相关事务。第六条 乙方使用商铺物业应遵守的基本事项 6.1 应遵守政府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服从管理。遵循有利于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用电、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毗邻方的关系。6.2 应遵循原用途的方针。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设计用途,应征得甲方、商铺业主及政府规划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呈递相关资料至甲方备案后,获批后方可改变。6.3 装修管理:遵守甲方或本购物中心的装修手册,应按指定地点放置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修完毕后自行清理装修垃圾运至甲方指定的装修垃圾收集站。6.4 应遵守本购物中心制定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6.5 安全用电:应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水、电的共用设施设备,未经向甲方申请并获批准,任何用户不能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中央空调的负荷。6.6 乙方使用电梯,应遵守本购物中心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进出货物使用电梯不得超载重量和长时间阻碍电梯运行,运送货物必须统一走货梯通道。6.7 清洁保洁、四害消杀:XXXX 城 第6页,共 18 页 6.7.1 卫生间洁具应合理使用其用途,不能弃置垃圾杂物于此设施内,若违规使用而造成排水系统的堵塞或损坏,所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等,应由乙方承担。6.7.2 商铺的污水、废水必须倒在指定位置。不得在公共卫生间倾倒污水废水,更不得将污水、废水倒入公共区域的垃圾桶内。所有因日常经营而产生的垃圾(餐饮营业产生的垃圾应作特别处理,详见本合同特别约定),必须先用垃圾胶袋存放及封好,弃置到甲方指定的堆放地点,不得将商铺内的垃圾放置于商场的公共区域。6.7.3 商场所有公共区域的四害消杀服务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做好商铺内的防、灭虫蚁和灭“四害”的工作,如需甲方提供此项服务,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支付。6.8 消防安全:不得在消防设施周围堆放任何遮挡物品,以免影响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并配合甲方对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查;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在商铺内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消防面罩等器材;乙方所有店员必须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消防培训。6.9 确保自身营业人员服从甲方的正常综合管理服务要求。6.10 每天营业时间结束时,乙方应确保:6.10.1 锁好各自的营业商铺及关闭门窗。6.10.2 财务票证及重要文件应保存好,以防意外遗失或失盗。6.10.3 关闭水、电、气及电器开关。6.10.4 保险锁匙应随身带走。因未能严格遵守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乙方需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6.11 乙方在本购物中心禁止下列行为:6.11.1 损害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6.11.2 擅自占用或损坏、改变或移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6.11.3 私自占用共用部位做宣传广告、招聘等,在共用部位或相关场所悬挂物 品、张贴广告、乱涂乱刻、违章搭建、私设摊点等。6.11.4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垃圾,杂物或随意抛弃,高空抛物。6.11.5 违反有关规定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政府查禁之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放出粉尘异味闪光振动等。6.11.6 在商铺内,安装或存放任何重量超出楼面负荷之设备或物品。6.11.7 携带动物(宠物)进入本购物中心;在商铺内存放电单车、单车等。6.11.8 在承租商铺内举行宗教仪式、传销、非法集会或其他类似活动。6.11.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XXXX 城 第7页,共 18 页 6.12 娱乐、休闲、培训场所应严格做好隔音措施,杜绝经营过程中影响毗邻其他商户。若遭投诉,乙方应立即整改并服从甲方管理。6.13 根据经营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整改,增容水电负载等,需提前 15 日向商场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根据商场用电负荷情况确定能否增容,乙方须缴纳相关的增容费用,严格按照甲方安排情况下进行,严禁私自整改,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日内支付,否则,应按预期付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14 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消防、环保验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6.15 乙方将货物存放于商铺的,应遵照消防法律、法规自行做好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6.16 乙方应自行购买商铺经营过程中的财产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第七条 乙方若是餐饮类行业商户,除遵守第六条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7.1 商铺经营产生的垃圾及废物以干、湿区分,分别袋装及桶装化,运至垃圾收集站分类堆放。请勿把垃圾、废物弃置于广场公共区域的废物箱内,且不得乱堆放于公共通道和下水道排水口。如因乱堆乱扔垃圾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由商铺乙方负责清疏费用,并承担因此给其它商户带来损失的赔偿。餐饮类商户在运送原材料、液体、泔水或有异味等物品时,必须密闭运输,走专用通道,且不得溅、洒在公共区域。7.2 必须定期(至少每月 2 次)按照甲方要求对排污管、油烟排管道(包括但不限于构建在公共外墙、天台、地下管等部分)及所经过的公共部位四周进行清洁,不得影响商场外观整洁美观性,并须对其他商户、业主及甲方的投诉或警告第一时间处理妥善,否则,甲方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或商户的公共利益指定专人进行清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7.3 必须遵照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餐饮行业经营者的特殊消防安全要求严格做好消防安全措施。如经甲方检查或消防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或消防部门整改通知后立即整改。乙方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及本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7.4 应自觉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消防、环保、卫生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7.5 乙方若为餐饮行业经营者,厨房洗菜池、槽、明沟、地漏应设置隔渣装置,以免XXXX 城 第8页,共 18 页 餐厨余垃圾进入排污管道,因此造成管道堵塞,所造成的损失(包含甲方、业主、其他商户的损失)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日内支付,否则,应按预期付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8.1 按时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水电费以及商户手册 装修手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8.2 遵守管理法规、政策及本购物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等规定及甲方不时为本购物中心公共地方及设施之日常管理事宜及在确保全体业主之共同利益或根据变更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而不时制定及修改之管理守则),不得损害业主或其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8.3 协助甲方做好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监督甲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对甲方的综合管理服务提出建议的权利。8.4 综合管理服务期间,乙方可对商铺室内进行装修,但须按装修手册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甲方申报装修方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甲方有权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涉及到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乙方还需取得政府批文(如消防、环保等),办理相关手续,该手续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8.5 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楼板进行违章凿、拆、搭占,不得损坏本购物中心建筑结构、电梯前室,公共通道、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遵守政府有关消防条例及规定,如有损坏必须赔偿损失及承担相关费用与责任。不得对该商铺所属楼层的公共区域(如洗手间、走廊、通道等)进行封闭或设置锁具。乙方装修如涉及水、电、煤气、消防、通信及排污等设备设施管路或相关部位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8.6 乙方须以合理防御措施,保护该商铺内设备的无损(自然折旧及不可抗力引致的损毁除外)。乙方如故意或过错过失造成该商铺及项目内大厦中央系统设施及设备(包括水电、消防、电梯、煤气、保安、通讯、电器、空调(如有)及排污等系统)毁损的,须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合理之经济损失,由甲方指定该专业安装公司人员负责维修,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8.7 不得及不得允许他人在该商铺各层电梯大堂、楼梯、通道及其它公用地方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以致阻塞原有的通行。8.8 不得及不得允许他人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的活动。不得及不得允许他人在该商铺内留宿。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及不得允许他人在本购物中心任何地XXXX 城 第9页,共 18 页 方包括外墙及公共地方挂上广告招牌或海报。乙方如需要使用共用地方进行促销活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缴纳相应费用,并且在指定地点范围进行并接受秩序管理。8.9 租赁期内,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为该商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乙方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做好该商铺内的防火防盗的安全工作,积极配合甲方消防安全演习,如因乙方疏忽导致的责任事故,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8.10 乙方须完全承担在该商铺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盗窃、水灾、火灾等和自然灾害等所引起的财产损失、损坏和人身伤害、死亡责任,甲方对前述责任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里指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家具、固定设备、装置、货物、动产、样品、个人财产等。乙方对其所有的雇员、代理人、顾客和来访者在该商铺内的一切行为负有管理义务,如因乙方、其雇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未尽管理义务,导致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8.11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水浸而导致公共地方及邻近的单元受损,则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及赔偿责任。8.12 本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各一份给甲方备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份证(如承租人非公司法人的)等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及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8.13 乙方须于正式对外营业前向甲方补充以租赁商铺为注册地址的经营主体证照复印件及相关许可文件,并加盖公章。8.14 如果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乙方仍应保证承租方按时按约向甲方缴纳商户手册 装修手册及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并遵守甲方相关的管理规定。8.15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商户手册 装修手册及本合同规定或约定给业主、甲方或其他租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员工或者为乙方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的,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8.16 保持建筑风格和商场环境的美观协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建筑物外附属地方随意乱搭、乱建和改变外墙涂料及颜色,乙方如需安装室外设备或外露之门窗需要油漆,须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或由甲方认可的施工单位代为办理,保持商场的美观和协调,费用由乙方负责。8.17 乙方自行负责开通网络及电话报装服务。如乙方开通网络及电话报装服务须甲方XXXX 城 第10页,共 18 页 配合,乙方须持相关证件到甲方进行登记,甲方登记后统一通知有关通讯运营商与乙方约定时间安装,报装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9.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约定,有权制订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本购物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商户手册 装修手册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9.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购物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综合管理服务。9.3 建立管理档案并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9.4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购物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法规、政策及本购物中心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9.5 有权委托专业公司从事部分专项服务工作。9.6 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雇员和顾客违反管理法规、政策、相关管理规定(包括装修手册 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管理,消防管理等相关制度)及本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支付违约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者,有权依法中止或停止提供综合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秩序维护、保洁、货品出入、照明、停车、供暖、供水等),并采取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催交催改措施。9.7 甲方有权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包括:统一调整布局,统一组织开业仪式,统一进行商铺装修管理,统一组织宣传推广和营销活动,统一日常营运管理,统一管理经营质量保证金和促销费用等。但双方特别明确,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9.8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9.9 在不影响该商铺使用功能的情况下,有权进入该商铺内对建筑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甲方在提前书面告知后,乙方必须予以配合。9.10 在安全受到影响的紧急情况下,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便可进入该商铺进行抢修或采取紧急措施。但应尽量减少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及早通知乙方,若对乙方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害,甲方均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9.11 无论甲方是否为本购物中心(包括停车场、该商铺内)提供警卫、保安服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甲方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对乙方、其雇员、来访者和其他人存放在该商铺内、停车场内或本购物中心其它部分内的任何物品、财务一概不负保XXXX 城 第11页,共 18 页 管责任,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护措施。9.12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其雇员、代理人、顾客或来访者和其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 保险 10.1 甲方负责协调为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等。10.2 乙方需根据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负责在商铺开业前对其自用部位(包括自行完成的装修等)、自用设施设备、租赁区域的财产等涉及的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进行投保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及保费缴纳凭据复印件。乙方负责在商铺筹备施工前,自行或要求其委托的装修公司对商铺筹备施工期间投保装修工程涉及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及保费缴纳凭据复印件。10.3 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分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办理索赔。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乙方立即或限期改正,并追究乙方人民币 500 5000 元违约金/次。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管理服务期限内最后一年的综合管理服务费总额的违约金,若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11.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相关费用的,乙方须在甲方催告后 7 日内付清,并按所欠费用总额每日 3 标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所欠费用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乙方付清所欠费用的本金、滞纳金和其它相关的费用;如催告后 30 日内乙方仍未交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选择或同时采用以下措施:11.2.1 停水、停电等催缴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须为该措施的结果承担任何责任。11.2.2 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讨欠费(没收后本合同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 3_ 日内及时补足该保证金)。11.2.3 立即停止提供本合同的服务但继续计收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并采取法律手段向乙方追讨。11.2.4 解除与乙方的商铺租赁合同,追究有关的违约责任,并同时解除本合同。11.3 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可构成甲方的免责事由。XXXX 城 第12页,共 18 页 11.3.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本购物中心价值的贬损。11.3.2 因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11.3.3 因本购物中心使用、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临时关闭的电梯、通道、门、窗、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11.3.4 因非甲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电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11.3.5 因非甲方责任造成甲方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11.3.6 经本商铺业主同意的工程改造或商铺调整导致的损害。11.3.7 因乙方不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综合管理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因乙方责任致使甲方无法完成物业服务或达不到服务标准。11.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综合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乙方对已支付的超标准收费部分,有权要求甲方退还。11.5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甲方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1.6 甲方因向乙方催交综合管理服务费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损失,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差旅费、评估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第十二条 保密 12.1 双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任何从另一方处获得的信息或其他因签署、履行本合同而为其所知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营业额、双方的账户或其他财务数据、本合同(及附件)及补充条款项下条款和收费等。12.2 如果一方因另一方未经授权披露或泄露该等信息而遭致任何费用或损害,披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克服、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13.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XXXX 城 第13页,共 18 页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3.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13.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如采取书面形式,必须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详见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若一方变更地址/电话/传真号码/E-mail/联系人,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中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E-mail 将被视为有效,任何一方按合同中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E-mail 发送的文件或邮件或传真视为履行了传递文件的通知义务。如因合同中确定的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没有书面通知造成送达不能的,由有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14.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在寄出后第 3 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投送收据及快递公司出具的快递单、快递网站的物流记录等,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14.3 甲方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与中山 XXXX 城商场日常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14.4 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函件,如任何一方在函件中提出具体要求或建议,且要求在收到函件后指定期限内(不得少于 15 日)回函的,则另一方有责任于指定期限内回函。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15.2 若甲方、业主方或本购物中心的运营方变更本购物中心的商业管理公司,甲方不再是本购物中心的管理方,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但甲方在实际管理期间的相关费用,乙方仍应计付结算),乙方应按照出租方要求与新接管的管理企业签订综合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管理相关协议。15.3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提XXXX 城 第14页,共 18 页 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裁决。在仲裁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裁决的有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15.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并进行书面补充,书面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附件:附件 1: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附件 2:综合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 3:装修手册 (以下正文空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代理人(签名):代理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XX 城 第15页,共 18 页 附件 1: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含装修期间)本公司/本人(乙方),是 XXXX 租赁商铺的商户。作为租赁合同及综合管理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本商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租赁期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含装修期间)担任该商铺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人,并对聘请或指派的人员及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人员进行管理约束,承担管理责任,承诺做到本责任书明确的内容:一、装修期间 为维护本商户在所租赁的商铺内进行装修活动期间所涉及到的各类安全保障及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要求,本商户保证我方所委托/指派的施工单位及人员均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申报进入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包括不限于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填写 非常住人员档案表,保证所交验的人员身份证或暂住证(居住证)必须真实有效,并按照本项目经营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人员出入证,依约缴纳装修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待工程结束后,若无违章事项,经本项目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凭验收表、保证金收据原件和施工人员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保证金退款手续)。(二)自觉遵守装修管理协议 装修手册及本责任书之内容。(三)负责对进入装修场地的所有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培训教育,使其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各种制度和消防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四)不在施工现场留宿,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留宿,须到本项目管理部门申报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五)对于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及其它违反装修手册 装修管理协议 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造成损失的,须赔偿损失并接受本项目管理部门的处理。(六)不擅自进入非工作区域,不在租赁商铺外的公共区域进行施工作业。(七)对装修现场的装修垃圾和废料及时清运,装修过程中不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和废料。装修工程完成后,对整个施工现场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施工垃圾清理,保证无任何遗留的施工垃圾。(八)加强消防工作,施工过程严禁阻挡任何消防栓和其他消防设施,施工过程中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施工现场每 50 平方米配备一个 2.5 公斤灭火器,小于 50XXXX 城 第16页,共 18 页 平方的仍需配备两个灭火器放置于明显易拿的位置;按规操作,做到安全施工。(九)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负责治安工作,严密巡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须及时处理并报告本项目管理部门。(十)不在商场内进行吵架、斗殴、赌博、吸毒、贩毒、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十一)如需明火作业,作业前需报本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和远离易燃易爆材料和物品后方可作业;如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电焊机等,须向本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使用;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不使用电炉、高瓦数电热设备,不在施工现场做饭、吸烟、使用罐装煤气。(十二)不擅自改动煤气管道、供电、智能化线路。如造成损坏或损失的,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接受本项目管理部门的处理。(十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装修使用材料的检测证明、安全措施以及防火责任人名单按要求上报消防主管部门。如没有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的许可而进行设计施工,本商户愿意承担所有后果。(十四)防火责任人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事前防火安全知识讲解或培训。(十五)禁止私自使用消防自动报警设施。(十六)施工人员要遵守本项目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管理。(十七)特别明确:装修期间,除本商户外,施工单位也是本责任书的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人,商户对施工单位应做好管理约束工作,并且对施工单位在本项目的违规行为负连带责任。(十八)对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商户愿意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二、治安安全责任 为维护本项目的治安安全及保障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要求,本商户承诺承担以下治安安全责任:(一)服从公安机关及本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任命一名安全责任人代本商户做好铺内治安及防盗、防抢、防暴和防火的管理工作,本商户对安全责任人的管理行为认可并负全责。(二)进行经营活动前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将有关营业执照之复印件交予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严禁利用承租商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提供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对有关外来工人员管理的规定,严禁聘用无居住证、就业证XXXX 城 第17页,共 18 页 和身份证的“三无”人员。将其雇用人员的有效证件之复印件,连同一张一寸免冠相片交于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员工证。如雇员详情有任何变动,应收回员工证并及时通知本项目管理部门。(四)加强对其雇员的法制教育并提供治安安全培训,使其雇员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本项目管理部门之各项管理规定。发生安全问题时,其雇员须及时报告本项目管理部门或报警,并及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五)必须采取有效的治安保卫措施,在承租商铺内的醒目位置粘贴挂放治安安全警示标志并提醒客人看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六)妥善保管承租商铺内的公共和私人财物,以防止发生财物丢失。承租商铺内发生的一切保安问题由商户自行负责。(七)如举办大型展销、促销、拍卖及开业庆典活动,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本项目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八)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及公安部门的要求,严格财务纪律,遵守取送款规定并安装标准保险柜以存放现金。保险柜钥匙须由专人保管,禁止在承租商铺内存放大量现金过夜。(九)如承租商铺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应报本项目管理部门,并有责任保护好犯罪现场(应停止经营活动)。同意由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报案(紧急情况除外)。(十)对承租商铺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并及时报告任何可疑人员或可疑物品。如遇违法犯罪活动,立即报告并制止及抓获违法犯罪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十一)本商户及其顾客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须遵守本项目的停车管理制度。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并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和金钱,以防盗窃行为。(十二)在商铺内聘用专职保安人员(着制服)必须向本项目管理部门书面备案。该等保安人员须佩带明显的本商户标志,以便识别。该专职保安人员的工作责任区域仅限于本商户承租的商铺范围内。(十三)遵守本项目管理部门的其他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在装修期间,保证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约束,保证其遵守本治安安全责任要求的内容。三、消防安全责任 为维护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及保障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政XXXX 城 第18页,共 18 页 府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要求,本商户承诺承担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或政府制定的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及本项目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不在承租商铺内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