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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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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pdf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 作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 领导责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办理公 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工作。第五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 计工作岗位分为:财务主管、总账会计、出纳、成本核算、税 收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往来核算、稽核、档案管理等。第六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 岗多人。但出纳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 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每年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八条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实习人员在专业 会计人员辅导下进行实践操作。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 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第十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 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 作效率和工作质虽。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 事工作的要求。第十二条会计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 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 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和会计业务的培训。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除法律规 定和公司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 会计信息。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 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 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十七条 办理移交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 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对有关电子数 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 监交。第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 移交清楚;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第二十条 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 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 面材料。第二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 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 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 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临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 理的,会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 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 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 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 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 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第三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 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 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三十一条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 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 案建档要求、保存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作为会 计档案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三十四条填制会计凭证 一、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 时送交会计机构。二、原始凭证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 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 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虽、单价 和金额。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 名或者盖章。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 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或领用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 一联作为报销凭证。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 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 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6.员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 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7.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 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 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三、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 印章。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 证。五、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 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 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 号法。3.记账凭证原则上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特殊情况 需要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的,也可以根据原始 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 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 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 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 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6.填制会计凭证,依据规定合理设置软件核算系统,按 照会计电算化要求填制。六、对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 员、记账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七、会计凭证管理要求 1.当天业务会计凭证单据应当天传递,不得积压。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3.记账凭证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 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在装订线封签处加盖印章。经济合同、涉外文件等重要原 始凭证,应单独登记保管,便于查询、取证。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 原始凭证时,经本公司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 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在专设的登记簿 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复印件 及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 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 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第三十五条 登记会计账簿 一、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 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 他辅助性账簿。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 者其他方法代替。三、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 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签字或者盖章。四、启用会计账簿时,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 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 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 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 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 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五、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 簿。六、登记账簿基本要求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 内容摘要、金额和辅助核算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 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 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 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 栏内写明“借”或者“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0 字。5.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并 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七、总账和明细账每天备份一次,每年定期打印。八、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必须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更正。九、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 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 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基本要求如下:1.货币资金每日核对一次;2.往来账务每月核对一次,需对方单位核对盖章确认,个人账务签字确认;3.账证、账账、总账与明细账每月核对一次,不符不得 结账;4.存货、固定资产账实每年至少核对清查一次。十、公司按照规定,每月一次结账。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 记入账;2.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根据需要,有 关账户必须结出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3.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 额和年末余额;4.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 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 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三十六条编制财务报告 一、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 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 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二、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编制。公司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格式和要求由 公司自定。三、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 完整、说明清楚。四、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 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 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 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加 以说明。五、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 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 属期间、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六、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出具的审计报告 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部、会计人员对公司经济活动进 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 违法的原始凭证,予以扣留后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 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对公司资产、款项进行监督,督 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 项不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条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账簿、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 更正。二、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 纠正无效的,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 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 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请 求处理。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评审通过后 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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