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pdf
1 武穴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穴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落实完善各项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提倡文明施工,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穴市辖市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山洪灾害治理工程等四个方面.其他工程参照执行.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招投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2 后评价等阶段。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程序: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施工准备(招投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第七条 需办理的建设管理手续包括:招标报告备案,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申请,项目划分报告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安全生产备案,开工报告,工程验收申请等。第四章 项目法人组织机构 第八条 武穴市水利局是武穴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武穴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建办”)为武穴市水利局具体进行上述四个方面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部门,是项目建设法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第九条 市“建办”设主任(即法人代表)一名,副主任四名,技术负责人一名。市“建办”内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山洪灾害治理工程等四个项目部和财务科,“建办副主任担任项目部负责人。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建办”副主任职数及项目部设立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第十条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与审查。3 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第十二条 招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制和水利部 14 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公益性水利工程单项工程均实行招标.规模:单项工程、设备、材料估算价 50 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费估算价 20 万元以上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单位应选择有乙级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资质的代理单位.自行招标按国家发改委第 5 号令执行。招标公布发布 按国家发改委第 4 号令要求执行。评委 评标专家应从省、市评标专家库(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应以水利专家为主。监督 根据有关要求,整个招投标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反贪部门的监督,开评标活动应邀请发改委、审计、财政部门参与并监督.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副本和招投标情况总结资料报市水利局备案.4 第十三条 开工许可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在主体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明确的条件后,向市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项目法人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划分等文件报市水利局备案,并向市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市水利局审查后对项目划分和开工报告予以批复。第十四条 建设实施 (1)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依法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依法行使监理职能。(2)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工期、质量、投资实施优化管理。(3)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履行施工合同,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项目法人责任制 (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5 (2)实行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3)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及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十六条 武穴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站负责进行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黄冈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并依法缴纳质量监督费.项目法人 6 必须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批工程项目划分。工程质量评定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后 15 日内,由项目法人将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文件上报武穴市水利局备案.安全生产备案文件必须有安全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第十九条 武穴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质量不得定为“优良”等级。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需设立现场公示牌制度,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责任人及工程质量责任人等。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将涉及该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按数量、批次编制工程检测计划.项目法人委托的质量检测不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单位的抽检。工程有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有关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对隐蔽工程、防渗工程、关键部位,工程验收等将以检测报告做为核定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工程验收及资产移交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 7 工程实施阶段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1)验收标准:工程造价在 200 万元以上或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工程造价在 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执行。(2)验收主体和责任:项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市水利局主持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3)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4)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跟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数据真实,签证齐全。(5)重要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6)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报市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第二十三条 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资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向项目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穴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