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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建规》和《高规》合订本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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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建规》和《高规》合订本课件.ppt

    目 录1.整合建规和的目的和意义2.3.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4.第一章 总 则 5.第二章 术 语 6.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7.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 8.第五章 民用建筑 目 录10.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 11.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12.第九章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3.第十章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14.第十一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5.第十二章 电气 16.第十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 9.第六章 建筑构造 n 现行建规、高规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划分各自的现行建规、高规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划分各自的管辖权限或适用范围,并对各自管辖的建筑防火设计的各个方面作出处管辖权限或适用范围,并对各自管辖的建筑防火设计的各个方面作出处方式或规格式的规定,以作为建筑防火设计、审核、验收的依据。这两方式或规格式的规定,以作为建筑防火设计、审核、验收的依据。这两本规范对规范建筑防火设计,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本规范对规范建筑防火设计,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两个规范分属不同的人员编写和管理,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协用。但由于两个规范分属不同的人员编写和管理,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协调、不合理,甚至严重不合理的问题,比如,现行建规要求设排烟,而调、不合理,甚至严重不合理的问题,比如,现行建规要求设排烟,而高规只要求一类高层和超过高规只要求一类高层和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设排烟,明显不合理。因米的二类高层设排烟,明显不合理。因此,整合势在必行。它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此,整合势在必行。它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筑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筑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火灾损失,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火灾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章节变化n 整合前共十二章、一个附录。整合前共十二章、一个附录。n 整合后,十四章、六个附录。整合后,十四章、六个附录。n一至五章,总则、术语三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储罐一至五章,总则、术语三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和民用建筑的章节序号与名称未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和民用建筑的章节序号与名称未变。变。n建筑构造由第七章调整为第六章。第六章消防车道取消,建筑构造由第七章调整为第六章。第六章消防车道取消,其内容并入新增的第七章消防救援设施。其内容并入新增的第七章消防救援设施。n新增的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将室内外消火栓、自新增的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将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场所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场所统一进行了整合。统一进行了整合。n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和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分别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和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分别作为第九和第十章。采暖、通风和空调由十章调整为十作为第九和第十章。采暖、通风和空调由十章调整为十一章,电气由十一章调整为十二章,城市交通隧道由十一章,电气由十一章调整为十二章,城市交通隧道由十二章调整为十四章,木结构建筑从第五章民用建筑中分二章调整为十四章,木结构建筑从第五章民用建筑中分离出来,成为新增的十三章。离出来,成为新增的十三章。整合的趋势一、要求更加严格。一、要求更加严格。二、文字更加严谨。二、文字更加严谨。三、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三、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四、对一些含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作四、对一些含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作了修改,更便于实际操作,避免了执行上的混了修改,更便于实际操作,避免了执行上的混乱。乱。(如设封闭楼梯间的条件中,商店等人员如设封闭楼梯间的条件中,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删除了人员密集场所密集场所,删除了人员密集场所)五、注意了规范之间的责任分工,避免了五、注意了规范之间的责任分工,避免了“政政出多门出多门”。存在的问题n没有严格按既定的规范体系中的责任分工执行。n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设施的设置只管设什么,怎么设,应由系统规范规定。既然防排烟规范和消防给水系统规范、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规范、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都已经早就启动了,建规对防排烟和消防给水系统等如何设计再作规定是否必要,需要考虑。第一章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建规与高规适用范围的并集)建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改动改动新规范将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n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n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可进行性能化设计)第二章 术语2.1.1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和住宅规范相一致)(美国,23m或7层以上视为高层建筑;日本,31m或8层及以上视为高层建筑;英国,把等于或大于24.3m得建筑视为高层建筑。)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按照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城建筑高度。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二章 术语2.1.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建规2.0.18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新规范严格更多。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1.2 3 除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新规范新规范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防火保护的几种做法)(包、涂、喷)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要求更加具体。增加了第2条规定,并在第1、3条增加了梁、柱、屋顶承重构件。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n表3.3.1 注: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n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2项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4.0倍。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n上述二个条款为新增条款。(放宽)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表3.4.1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第5.2.2条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此条款横线部分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旧条款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新规范新规范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应设置泄压设施。设置泄压设施。建规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要求严了,范围大了,旧规范仅为甲、乙类厂房。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建规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新增。新规范新规范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建规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新规范要求的更加严格,旧规范只是要求甲、乙类厂房。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改动改动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本章变化以新增条款为主:1、表4.2.1 新增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高规只规定高层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间距。(吸收了高规表4.2.5的部分内容)2、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中新增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要求。3、4.3.4 总容积不大于6立(原建规4.3.4 中为总容积不大于3立)储罐与使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中,新增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不大于3立的隔间条款。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 本章是最重要的一章,是设计、审图、消防监督人员用得最多的部分,也是整合修改中调整幅度最大的一章。原建规分五节: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4、其他;5、木结构民用建筑。整合后,本章也分五节: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3、防火分区和层数;4、平面布置;5、安全疏散和避难。将木结构建筑单独调整为一个章节。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表5.1.1 将原规范中的高层建筑同单、多层民用建筑合并分类,更加简洁、清晰。原高规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调整为大于60米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为一类高层,放宽了要求(原高规超过1000平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为一类建筑)。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更严了)。建规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总平面部局本节有两处改动:1、5.2.1 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原只为高层建筑,严了。2、5.2.3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原建规5.2.2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不含10kv。有两处新增内容;1、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2、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3.5.3、4.2.1和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5.2.5和5.2.6 均为新增条款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 新规范表5.3.1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本表共有四处变化:1、原高规表5.1.1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一类建筑为1000平米;二类高层高层为1500平米;地下室500平米。新规范高层一、二级为1500平米。放宽了。2、高规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米。新规范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平米,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与高层建筑的要求相同。3、将原建规备注中大部分内容,调整至新规范5.4.4单独条款。4、规定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层数要求,提出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米,比原500平米扩大了一倍。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5.3.2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且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建规5.1.10 建筑物内设置的中庭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要求更加严格。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5.3.4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10000平米。取消了原建规5.1.12关于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一条。(放宽了)5.3.4 将原高规中高层建筑的要求,改为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平米,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米。将原建规中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换成允许建筑面积。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新规范5.3.5 地下商店面积超过20000,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用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方式。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6.4.14条和6.4.15条的规定。新规范新规范新规范增加了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的防火设计规定。第五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平米;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维护构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玻璃门、窗;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却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距离不宜小于1.0m;7 步行街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平面布置 本节条款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总的原则)。2、5.4.3 商店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3、5.4.4 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平面布置n本节条款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n 5.4.9 歌舞厅、录像厅、(原规范中放映厅被删除)、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 1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n 2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原规范中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距离不应大于9米被删除);n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性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m防火挑檐,或相接处上、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4.0m。n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n 3 除防火间距、室外消防给水和消防车道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外,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其他防火设计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n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n 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5.17条表5.5.17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平面布置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开设洞口,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9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 根据使用性质和建筑类型,把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分开处理。第一条为新增内容,提出总体要求: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新规范新规范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两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建规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公建)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表5.5.8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原建规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新规范统一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200平米、每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减半作为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新规范将表安全出口条件改为疏散楼梯条件)。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5.5.15 公共建筑中疏散门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建规建规5.3.8 公共建筑疏散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公共建筑疏散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个:1 房间位于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净宽度不小于1.4m;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房间位于袋型走到两侧设一个疏散门,主要考虑实际疏散距离较短;增加医院和疗养院考虑此类场所使用性质类似;增加房间面积不大于200平的要求具体。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5.5.14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业营业厅等场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2)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19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将原建规5.3.12中第一项分解为两项,结合实际应用,将防火分区相邻的情况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表5.5.1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该表在将原建规和高规中内容合并的基础上,将除高层外的四级耐火等级的其他建筑也作出要求。同时,调整了备注内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增加了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时这一充分条件;另提出当该场所需通过疏散出口与疏散走道连通到达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5m这一放宽要求。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5.5.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其疏散距离或疏散疏散距离或疏散宽度宽度执行本规范第5.5.15条、第5.5.20条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该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该防火分区内设置的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20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新增条款,为解决疏散距离和宽度问题,提供了办法。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5.5.22 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自建筑的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的高度不应大于45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差不宜大于45m。应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且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l.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高规5.5.22 建筑高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新规范新规范5.5.23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挑檐。(防护)高规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5.5.25 居住建筑每个单元每层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情况: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60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3 建筑高度大于60m的多单元建筑,每个单元设置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60米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60米以下部分,单元间设置防火墙,且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均大于1.2m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实体墙。原高规6.1.1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情况: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米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一是将层数全部折算成高度;二是取消了塔式住宅的,实际上塔式住宅严了;单元式住宅宽了;三是更具体了。如窗间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等。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本部分新增的条款有:5.5.26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5.15条有关“其他建筑”的规定。(5.5.15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的规定:)住宅的户内安全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住宅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2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3 跃廊式住宅,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其中,1、2部分为建规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中注释3的内容,3部分为高规6.1.6条款。5.5.27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居住)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5.5.28 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安全出口的门、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高层居住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建规5.3.14 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高规表6.1.9首层疏散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1m,走道宽度单面布房为1.2m、双面布房为1.3m。整合稿,延用了高规中关于首层外门净宽的要求,并将疏散走道的净宽统一调整为不应小于1.2m。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居住)5.5.29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当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高规6.2.1一类高层、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提高了居住建筑楼梯间的要求。32m以上防烟楼梯间,大于21m、不大于32m封闭楼梯间,户门户为甲级防火门可直接开向前室,可不封闭。新提法。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5.5.30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2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为甲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高规6.2.3 单元式住宅,十一层及以下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靠外墙,并直接采光通风。6.2.4 十一层及以下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旧规范旧规范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5.5.31 住宅建筑内的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3 其前室可合用,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高规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党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却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居住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50平,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不应小于6.00平。本条将“三合一”前室合法化,前题是前室面积由6平增加一倍,短边尺寸不小于2.4m。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第五章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居住)5.5.33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建规5.3.11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候梯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可操作性强。改动改动5.5.32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高规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6.2.7 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旧规范旧规范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新规范新规范第六章 建筑结构防火墙本章第一节调整的内容有:1、6.1.1 新规范将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调整为至梁、楼板底面基层。2、原建规7.1.3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调整为6.1.3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3、6.1.4 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条款中,增加了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的要求。4、6.1.5 管道穿过防火墙条款中,增加了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具体要求。新规范新规范第六章 建筑结构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2.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建筑中的下列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4 除居住建筑套房内的厨房外,建筑内厨房的加热间;建规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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