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pdf
可编辑文档.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篇 总 则 第一章 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所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所及所属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五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可编辑文档.第二章 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开除。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第七条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职(级);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职(级);被开除的员工,我所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第八条 处理权限和程序:对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纪检监察室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开除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纪检监察室研究,并经本所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第九条 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涉及劳动争议的,原则上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编辑文档.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理运用规则 第十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按较重的条款处理。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在受纪律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的;(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违规违纪的员工能够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可编辑文档.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有关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第十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可编辑文档.第二十条 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本办法把违规违纪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层次。第二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我所及所属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第二篇 分 则 第四章 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借机谋私的,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第二十四条 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二)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力资源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四)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可编辑文档.(五)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六)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七)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二十五条 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三)违反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四)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的;(二)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在物资采购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可编辑文档.()将不满足企业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四)违反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未提报集中采购计划,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自行采购的;(五)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二)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或擅自改变已经审批的事项的;(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五)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六)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的;(七)泄露国家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可编辑文档.(九)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十)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违反企业合同管理规定或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四)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的;(五)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三十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价或其他不合理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四)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尽职不作为导致应收账款催收不力的;(五)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六)其他违反企业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可编辑文档.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违反审计法规,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二)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三)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四)被审单位(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二)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五)恶意、蓄意破坏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六)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财物损坏、丢失的;(七)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二)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可编辑文档.学习、培训团组的;(四)未经批准,以因私护照办理因公性质出国任务的;(五)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团组,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六)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七)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违反保密制度,发生丢失机密文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故意泄密或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理。第三十五条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单位因偷税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第三十六条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三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不执行组织的回避决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五章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或不按规定可编辑文档.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二)采取隐匿的手段有意回避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采取烧毁、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三)其他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隐瞒、截留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二)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银行账户管理不严格的;(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五)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八)采用侮辱、诽谤、暴力、威胁或处分手段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九)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四十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的;可编辑文档.(二)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或者未经批准在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三)违反规定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四)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五)违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的;(六)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第四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四十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以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六章 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决定、命令、指示的;(二)未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规定可编辑文档.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四)同意或批准不符合法定安全环保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环保上岗条件的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证照或资格、资质证书的;(五)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不按规定标准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或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给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的;(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八)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十)对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十一)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二)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十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四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七章 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四十六条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可编辑文档.予警告直至开除。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四十八条 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四十九条 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理:(一)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二)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三)以其他形式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第五十条 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挪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第八章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第五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五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获取个人利益,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可编辑文档.直至开除。第五十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决定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收入分配、薪酬或单独购买商业保险,或者决定重大捐款、赞助等事项,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五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企业财物和个人财物,或在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企业和个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的,按本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集团公司内、外部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或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违背国家政策法规或者与企业利益相冲突兼职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五十六条 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私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企业领导人员占用公物不退还的,按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理。第五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礼品,不登记交公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可编辑文档.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五十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五十九条 企业经营人员,挥霍浪费企业资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一)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情况说明的;(八)其他挥霍浪费企业资财的行为。第六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员工利益行为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谋利,损害企业利益,有下可编辑文档.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将工程、采购项目、盈利业务或下属经济实体,以分包、转包、承包、委托、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的;(二)将企业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其经营,或将企业场地、设备、备品以及其他生产资料无偿提供给其经商办企业使用的;(三)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的;(四)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或提供加工产品、备品,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本人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的;(六)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的;(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便利的;(八)其他分割企业利益行为的。第六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实为本人经营的,或在与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对企业经营可编辑文档.管理人员予以训诫并责令纠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六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其领导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领导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第六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出国、晋升职务、评定职称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六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私自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纠正;数额较大或者拒不纠正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第九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签订、履行合同或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失误,或者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公司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的,对直接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上的,对直可编辑文档.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第六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六十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违反企业制度处理有关事项,致使企业、员工利益受损的,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损失重大的,给予降职(级)直至开除。第六十九条 企业员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致使企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十章 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第七十条 员工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七十一条 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七十二条 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组织,对策划者、组织可编辑文档.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七十三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七十四条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七十五条 包养情妇(夫),或嫖娼、卖淫,或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级)直至开除。第七十六条 参加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参加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第七十七条 吸毒、贩毒或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贩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七十八条 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包庇严重违规违纪员工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第七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工具散布不良信息,对他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八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第八十一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篇 附 则 可编辑文档.第八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受到处理的党员员工,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我所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