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检查制度.pdf
建筑工地消防平安检查制度 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平安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平安管理,确保根本建立工程的消防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工地的消防平安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由建立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平安责任,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及措施。第三条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立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第四条 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平安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平安检查等各项消防平安管理。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第七条 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要求。第八条 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平安操作规程。第九条 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第十条 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建筑工地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xx-09-21 11:22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要把建筑工地的消防平安纳入消防监视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认真宣贯落实湖南省建筑工地消防平安管理暂行规定,催促建筑工地将规定的相关内容摘录制作标排悬挂工地,安照规定要求,切实整改消除建筑工地火灾隐患。二、迅速行动,全面检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正在开展的高层建筑专项整治方案迅速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开展一次地毯式的消防平安大检查,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催促工程建立各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平安措施,加强消防平安管理。一是认真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建立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层层签订消防平安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及措施;二是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尤其是对电(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人员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动火审批制度;三是开展消防平安检查和巡查。重点检查生活、施工用房的用火用电情况,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情况,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建筑材料的管理情况等;四是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如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配足、配齐移动灭火器材等;五是确保通道畅通,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畅通快捷,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六是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预案并加认真组织以演练。此外,对于原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如进行改扩建或二次装修,必须催促建立单位保证原有消防设施在施工期间完好有效。三、加强,增强素质。各地要结合消防法的宣贯,开展消防宣传进工地活动。将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自救逃生、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平安知识广泛宣传,增强施工人员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平安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四、建立机制,确保平安。各地要建立加强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平安的长效机制,把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平安作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建筑工程施工检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筑消防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