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_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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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_范文.docx
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巨灾风险管理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3一、公司简介.3二、核心人员介绍.3第二章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项目背景分析.5一、产业环境分析.5二、智慧供热的概念及发展前景.6三、必要性分析.8第三章第三章 巨灾风险管理巨灾风险管理.10一、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0二、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3三、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设计.15四、美国水灾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24五、巨灾风险保险与再保险.32第四章第四章 发展规划发展规划.36一、公司发展规划.36二、保障措施.37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人力资源分析人力资源分析.40一、人力资源配置.40二、员工技能培训.40第六章第六章 SWOT 分析说明分析说明.42一、优势分析(S).42二、劣势分析(W).44三、机会分析(O).44四、威胁分析(T).46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公司简介公司不断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实现从产品服务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公司积极申报注册国家及本区域著名商标等,加强品牌策划与设计,丰富品牌内涵,不断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推进区域品牌建设,提高区域内企业影响力。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二、核心人员介绍核心人员介绍1、汪 xx,中国国籍,1977 年出生,本科学历。2018 年 9 月至今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7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2、叶 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 xxx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 年 11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 xxx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3、潘 xx,1974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02 年 6 月至 2006 年 8 月就职于 xxx 有限责任公司;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 xxx 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11 年 3 月至今历任公司监事、销售部副部长、部长;2019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4、覃 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8 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6 月任 xxx 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 xxx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 年11 月至今任 xxx 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9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5、杜 xx,1957 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 年 5 月至 2002 年 6 月就职于 xxx 有限公司;2002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 xxx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项目背景分析一、产业环境分析产业环境分析1、民族特色鲜明的区域中心城市:充分发挥我市首府优势,打造一流首府城市和一流首府经济,把我市建设成为立足首府、服务全区、辐射西北、对接京津冀、面向俄蒙的民族特色鲜明的区域中心城市。草原丝绸之路战略节点城市:充分发挥区位与交通优势,把我市打造成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蒙俄经济走廊与国家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草原丝绸之路战略节点城市。区域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充分发挥我市服务业集聚优势,把我市打造成为区域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地区:通过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借助互联网+、中国制造 2025 以及智慧工业发展机遇,以我市国家云计算产业基地建设为基础,以大数据战略为统领,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把我市打造成为呼包银榆经济区特色支柱产业新型工业化示范区。转型升级与创新创业引领地区: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人才与科技园区优势,深入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利用高校聚集、人才汇集的优势,培育创新环境,汇聚创新要素,把我市打造成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自治区两化融合示范基地和创新创业引领地区。二、智慧供热的概念及发展前景智慧供热的概念及发展前景1、智慧供热概念及特征在上述中国大力推进能源生产、消费革命与信息技术革命,致力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并且大力发展清洁供热的新时代背景下,智慧供热应运而生。智慧供热作为一种新型供热运行模式,以供热信息化和自动化为基础,以信息系统与物理系统深度融合为技术路径,运用物联网、空间定位、云计算、移动互联、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感知连接供热系统“源网站荷”全过程要素,结合大数据、建模仿真、人工智能等先进控制技术按需精准调控系统中各层级、各环节对象。智慧供热通过构建具有自感知、自分析、自诊断、自优化、自调节、自适应特征的智慧供热系统,解决城镇集中供热系统规模扩大、系统动态性增强、环保排放约束日益严格、按需精准供热对供热品质和精细化程度要求不断提高所带来的一系列难题,全面提升供热安全性、可靠性、灵活性、舒适性、降低供热能耗及碳排放,显著提高供热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供热蓝皮书 2019,智慧供热具有四大特征:通过信息系统与供热系统的深度耦合,加强供热系统智能化建设,实现按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需供热精准供热,推动能源有效对接协调,建设“源网站荷”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供热互联网。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供热行业融合的新业态,推动供热服务智能定制,合理引导供热需求。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智能收费、智能管理、智能运维等功能,构建供热监测、管理、调度信息平台,提升生产管理水平。供热系统作为城镇重要技术设施,其智慧化升级将推进智慧城市搭建。2、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为供热节能行业智慧化升级赋能近年来,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不断实现突破,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实现快速发展和融合创新,并在传统工业信息化中实现成功落地应用。而供热信息系统作为支撑智慧供热资源整合和流程优化完善,推进供热行业标准化、精细化、自动化、智能化管理,实现智慧供热目标的基础,其自身行业的发展突破客观上为供热节能行业升级进步扫清了障碍。当前我国供热行业正处于不断发展变革中,例如热源在能源结构和供热方式上经历转变;供热管网长度将继续增长,并以环网、联网形式发展;热用户端智慧供热应用场景复杂化。在此发展趋势下,当前的供热全面解决方案模式与技术将逐渐落后,虽然我国传统供热行业也逐步建成针对热源、管网、热用户终端的监控调节系统,但是其多中心多系统之间数据无法实现相互调用、联通或共享,因而只能根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据人工经验,在有限的信息基础上进行调控决策。而智慧供热系统的优点在于其利用现代的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和软件、互联网平台优势,实现热源、管网、热用户终端等能效系统的信息化,对全网参数进行统一监控、传输和管理,进而实时、全面监测供热系统的运行情况。供热系统下各子系统的数据也可相互调用、连通与共享,充分收集整合供热系统整体信息,安全合理地进行系统调度,从全局角度进行指导、控制供热生产的运行和调节,形成有效的节能调控策略并及时反馈给热源、管网、热用户终端的集成设备进行精准调控。从而达到节能降耗、绿色减排的效果,实现智能、精准供热的目标。综上所述,当前我国供热节能行业亟需进行智慧化升级,针对不同技术应用场景提供更完善的供热全面解决方案,开发数据收集精度更高、整体调控方案与能力更精细化的供热系统。而信息系统集成的发展突破将能为供热全面解决方案智能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持,促进智慧供热行业向高端发展。三、必要性分析必要性分析(一)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二)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巨灾风险管理巨灾风险管理一、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程序日本的法律规定,对于家庭财产,由政府和民营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具体操作上,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营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公司自留一部分风险,其余按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再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付责任。在承保方式上,日本采取了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具体做法是:750 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全部承担,750 亿日元至8186 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 50%,8186 亿日元至41000 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 95%,民间承担 5%。这里,41000 亿日元的划分是根据 1995 年阪神大地震如果发生,在 1999 年将造成的损失。由此看出,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宗旨是:较小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大的巨灾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而特大的巨灾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2.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限额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的方式,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火险)的保险金额的 30%50%。也就是说,家庭财产即使投保了地震附加险,如果发生全损,也只能从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那里获得一部分损失补偿。这样的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折中的办法,一方面,这种安排有效地发挥了民营保险机构和政府两方面的作用,克服了民营保险公司对严重地震损失承受能力的限制,对地震风险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使遭受地震损失的居民获得必要的援助;另一方面,承保限额的设定又可以将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它们承担过大的赔偿风险。3.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与赔偿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埋没损失、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埋没损失是指地震发生时由于建筑物倒塌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财产被埋没而造成的损失;火灾损失是指由地震引起的火灾(包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括连锁性火灾)造成的损失;冲毁损失是指由地震引起的堤坝破裂、决口等使保险财产被冲毁而造成的损失。为了保护居民家庭的利益,使其在地震发生后能够通过保险渠道获得经济补偿,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还规定,如果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承保的业务由其他各保险公司分担。在赔偿金额上,首先依损坏程度分为局部损失、半损和全损三大类,根据类别确定具体数额。4.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由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 2 负责厘定。对地震风险影响最大的两个风险因素,一是区域,二是建筑物类型,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就按地区和建筑物结构不同而分别计算。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首先,根据过去 502 年间发生的 372 次有损地震的基础数据,听取地震学、地震工学专家的意见,估算出预期损失额,再以该损失额除以年数计算出平均损失额,最后以年平均损失额除以现有保险金额得出平均纯费率。由于日本的法律规定了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具有非商业性,因此在附加费率中不包括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率。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再保险费率,由政府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共同商定。5.地震风险准备金的提存由于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涉及在地震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尤其是大的地震所引起的政府的赔偿责任很可能会大大超过其提存的地震风险准备金的规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动用大量的财政资金。因此,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每年都要提交国会审议。政府要设立专项再保险会计管理,与一般财政分开。对于其所收取的再保险费,支付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要全部结存,作为政府的地震风险准备金。民间保险公司在保险费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保险金和经营费用后,如有剩余,也要作为地震风险准备金全部提存。为了保证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和具有很好的流动性,使地震发生后能够对受损居民家庭及时提供补偿,地震风险准备金只能以投资债券的形式加以运用。二、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与投保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它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营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政府并不参与,发生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损失后政府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和家庭财产不同。在投保时,企业可以投保火灾保险并特约投保地震保险。承保企业财产地震风险的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范围必须经政府批准,并取得这项业务的经营权。由于民营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了限额承保方式,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企业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的保险赔偿也只能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同样的道理,这种做法既可以缓解民营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使遭受地震损失的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又可以避免对民营保险公司造成过大的赔偿风险。对于具体的业务,保险公司自行决定是否承保,也可以自行安排再保险。企业财产的再保险大多采取由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相互组合的承保方式。由于在比例再保险条件下,再保险费率受原保险费率制约,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余地很小,因此,再保险公司更倾向于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与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范围基本相同: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和埋没,以及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损失。2.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设定,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其他公司的设定模式和地震保险风险再保险的费率水平,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模式进行厘定。决定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财产所在地区、结构、建筑时期和地基的不同等。例如,日本在 1972 年和 1981年两次修改建筑物标准法,此后所建的建筑物抗震性能大大提高,这就可以用建筑时期来反映,在这个时期之后所建的建筑物费率就会降低。三、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设计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设计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实践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的重要手段,以抑制水灾损失急剧上升趋势的国家,也是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列为水灾风险管理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制订并坚持实施全国性洪水保险计划的国家。美国洪水保险体制的发展,走过了一条艰难甚至是非常曲折的道路,最终形成了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与私营保险公司相互补充的发展模式。它的最大特点是政府制定土地使用规定和建筑标准,在降低洪泛区建筑物风险的同时提供保险。这种将安全和赔偿有机结合起来的做法,成为有效降低全社会洪水风险损失的典范。1.运作模式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是一种政府行为,私营保险公司的参与仅仅是为政府具体操作。1981 年,FIA 开始谋求重新发挥私营保险公司在 NFIP 中的作用。经过与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协会代表的艰苦谈判,提出了一个“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私营保险公司仅以自己的名义为 NFIP 出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但售出的保单将全部转给FIA,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赔付也由国家洪水保险基金支付,公司并不承担赔付的风险。洪水保险公司的收入主要是由 FEMA 根据售出保单的情况返还一定比例的费用,FEMA 对保险公司约返还保险保费的 32.5%,保险公司从FEMA 返还的费用中再返还 10%20%给下面的洪水保险咨询公司,这些费用都是从 FEMA 管理的洪水保险基金中支出的。1983 年 8 月,FIA 向私营保险公司发出参加 WYO 计划的邀请,至1986 年 10 月,已有 200 多家私营保险公司与 FIA 签约向社会提供洪水保险服务。大约有 88%的有效洪水保单属于 WYO 保单,其余 12%的洪水保单由那些与 WYO 计划无关的直接来自联邦政府的代理人出单。新的管理模式既体现了 FIA 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中的主导地位,保证了洪水保险计划的经费可以在全国范围调用,又充分利用了私营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从 1985 年起,NFIP 实现了自负盈亏,不再需用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纳税人的钱来补贴赔偿和运营费用。至 1996 年 4 月,全美参加 NFIP的社区数已达 18469 个(占应参加数的 87%,其中参加正式计划的18277 个,参加应急计划的 192 个),共售出 3416842 份保单,平均每份支付保险金 284 美元,收入保险费 11.415 亿美元,投保总额达3496.447 亿美元。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总体上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2600 万美元的结余,另有向财政部的借款 6.886 亿美元(法律规定的限额为 10 亿美元)以应付特大水灾的赔付。2.约束政策NFIP 既是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又是洪泛区管理计划,它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它既做,到了对水灾受灾者进行必需的损失补偿,又实现了降低全社会水灾风险的目的。这是通过其中一系列的约束政策来完成的。一方面,要想享受联邦的财政援助,如遭受水灾时的经济援助或修建与购买房屋时与联邦有关的贷款,就必须参加 NFIP。首先,社区可以不参加 NFIP,即当其被 FEMA 确认有洪水风险并配发洪水风险图后,在一年内选择不参加 NFIP,这时它就要被作为非受益地区对待,不能在该区购买洪水保险。如果没有洪水保险,即使发生了总统指定的水灾,特定洪水风险区 O 内的房屋永久修缮和重建也不能得到联邦的财政援助(可对灾民给予与房屋永久修缮和重建有关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的其他形式的救灾援助),居住在洪泛区的受灾者若未购买洪水保险,将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灾难援助或灾害贷款等实惠,其中包括利息仅为 2%的长期贷款和 2000 美元或更多的豁免优待。其次,根据修订的1973 年防洪法,如果某个社区中包含特定洪水风险区,那么购买或修建特定洪水风险区中的房屋时,要想接受联邦或与联邦有关的财政援助,条件就是购买洪水保险。在没有购买洪水保险时,禁止向特定洪水风险区提供房屋贷款或进行赔偿。该禁止条款也适用于通货控制事务所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联邦家庭贷款银行委员会等联邦规定的中介机构。一般来说,联邦中介机构规定的贷款机关,或其存款参加联邦中介机构保险的贷款机关,必须按联邦中介机构的规定将购买洪水保险作为主要条件。贷款机关只有在核查居民洪水保险资料属实后,才会贷款给相应居民。不过,这一严格的限制在实施之初激起了大量的矛盾和反对,国会不得不在 1976 年放宽了抵押贷款的禁令。1977 年又通过了洪水保险计划修正案,取消了禁止由联邦保险的信贷机构向位于洪水风险区内但未参加 NFIP 的社区的资产所有者提供贷款的条款,但要求信贷机构告知借贷人,他将无权享受联邦的灾害救济和援助,因此在开发洪泛区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防洪保护措施。另一方面,要想参加 NFIP,就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条件。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洪泛区的管理是政府行为,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实施,但地方政府未必肯下力气做好这项既得罪人又不易见到短期效益的工作。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美国将改善洪泛区土地管理和利用、采取防洪减灾措施作为社区参加洪水保险计划的先决条件,再,将社区参加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作为社区中个人参加洪水保险的先决条件。这就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双重的压力,即不加强洪泛区管理,就失去联邦政府的救灾援助,同时也可能失去选民的支持,从而促使地方政府加强洪泛区管理,使洪水保险计划达到分担联邦政府救灾费用负担和减轻水灾损失的双重目的。因此,所谓强制性洪水保险,首先是针对地方政府而言的;而对洪泛区中的个人、家庭和企业来说,强制性并不是强迫参加洪水保险,而是义务与权利的约定。具体地,NFIP 对洪泛区管理的要求包括:采取措施限制洪水风险区的开发;引导拟建项目避开洪水风险区;协助减轻洪水破坏;采取其他长期改善洪泛区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措施。根据洪水风险图,行洪河道被划分为行洪区和非行洪区,原则上,行洪区内禁止开发,已建的房屋要拆迁出去;行洪区外的洪泛区中,新建居民住宅的一层地面要超过百年一遇水位以上,非住宅建筑物应能抵御百年一遇的洪水。开发的新项目,必须取得许可证,并保证其所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方法将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洪灾损失。参加保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险计划之前已有的建筑,要采取减灾措施。水毁的房屋,在利用保险赔付重建时,必须满足百年一遇的防洪要求,或从洪水高风险区迁出。在 NFIP 实施过程中,州级地方政府肩负着重要职责:一是划定不同标准洪水淹没区域,指导洪泛区开发建设工作,制定洪泛区不同区域建筑物底部留出的洪水淹没高度标准;二是建立洪泛区建设许可制度。3.应急计划1968 年的洪水保险法实施之后并没有立即得到积极响应,主要的困难有两个:第一,保险的参加是自愿性的。因为短期内要增加居民的负担,因此许多社区对此不感兴趣;第二,缺少厘定费率的基础一洪水保险费率图。这需要对各社区逐一进行详细的洪水风险研究,确定洪泛区范围,并对洪泛区进行风险区划,而所有工作至少需要 5年才能完成。结果,尽管在政府补贴的优惠条件下,房屋财产投保金额每 100 美元仅 25 美分,但在计划实施的头一年,全国仅有 4 个社区有条件参加保险,总共只售出 20 份保险单。为了解决这些困难,1969 年国会修改了原法规,制订了洪水保险应急计划。允许尚未完成费率图的社区以部分投保的形式先参加 NFIP的应急计划。在应急计划中,仅根据洪水风险区边界图确定洪泛区,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在洪泛区内,无论风险大小,都暂时采用全国平均的保险费率,但承保的最高限额只能采用正式计划中的低档级。当这个社区有了洪水保险费率图之后,才可以转入 NFIP 的正式计划。应急计划实施后,洪水保险的参加者虽有所增加,但直到 1973 年5 月,仍然有 85%的面临洪水风险的社区没有参加。由于国家的救灾费用仍不断上升,1973 年 12 月,国会通过了洪水灾害防御法,强制推行洪水灾害保险,要求所有受洪水威胁的社区无条件参加保险。4.洪水风险图与保险费率美国的洪水风险图是为了配合 1956 年的联邦洪水保险法而绘制的。美国内务部地质调查局从 1959 年起开始确认洪水风险区,陆续绘制了许多地区的洪水风险区边界图,这种图基于历史洪水资料,用于确定一个社区的特定洪水风险区域。1960 年的防洪法公布后,根据授权,陆军工程兵团开始为各地区绘制洪水灾害地图,并编制洪泛区信息通报。这些图基本上都是根据历史洪水资料或加上水文资料分析确定的洪水淹没范围图。1968 年开始推行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后,为了合理确定洪水保险费率,仅有洪水淹没范围图还不够,于是,新组建的联邦保险管理局面对的一个紧迫任务是为希望参加 NFIP 的各社区组织详细的洪水风险研究,绘制社区的洪水保险费率图。FIA 并 AFEMA 之后,FEMA 制定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了洪水风险研究与洪水保险费率图的统一规范,并委托有关公司负责绘制了全国洪水保险费率图,并在随后根据环境与防洪工程条件的变化,不断对洪水保险费率图进行修改。据 FEMA 官员介绍,自 1968 年以来,美国绘制全国洪水保险费率图的费用累计已超过了 100 亿美元。费率图的绘制方法通常为:首先,利用洪水风险区边界图大致确定一个社区的洪水风险研究范围,然后通过更为详细的水文、水力学计算,确定特定洪水风险区域内的水位、水深分布,再据此进行洪水风险区划,用于确定洪水保险费率。洪水保险费率图以 100 年一遇洪水的淹没范围为洪泛区的“特别洪水风险区”,100500 年一遇洪水之间的淹没范围为“中度洪水风险区”,此外为“最小洪水风险区”。100 年一遇洪水被作为洪水保险费率区划的基准洪水,并标注行洪区与水位分布。由水位与地面高程可,以确定水深分布,进而可以根据风险大小计算保险费率。洪水保险费率地图除标示上述洪水风险区外,一般还标有洪泛区边界、标准洪水位及分洪河道等。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保险费率基于洪水保险费率图。它对居民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实行不同的费率制度。对于企业财产,实行的是实际费率,即没有政府补贴,而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的费率;对于居民家庭财产则实行补贴费率,它低于实际费率,差额由政府补贴。但补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贴费率仅限于国家洪水保险的承保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按实际费率收取保费。目前,美国联邦洪水保险计划的规模和重要性已仅次于联邦保险计划的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且已覆盖每个州总共约 2 万个可能的洪泛区。现约有 200 万洪水保险保单持有人,其中一半集中在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等重灾区。美国的洪水保险充分发挥了其巨大的社会效益,为洪水灾区减少水灾的经济损失起了重要作用。5.保障范围(1)保障对象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保障对象仅限于居民和小型企业所有的有墙有顶的建筑及内部财产。标准的住宅洪水保险单可以包括不超过保额总数的 10%的附属建筑物,如与住宅分开的车库、车棚。但不包括工具储藏棚或类似建筑物。以下各项不属于保障范围:完全在水上的建筑与地下建筑、天然气和液体的储蓄罐、动物、鸟、鱼、飞机、码头、田里的庄稼、灌木、土地、牲畜、道路、露天的机器设备、机动车及地下室里的财产等。超出国家洪水保险范围之外的财产如果有更高的保险要求,可向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私营保险公司投保。由此可见,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宗旨是维持水灾之后的社会安定。美国的水利工程与公共设施均不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范围内。如果遭受水灾而导致毁坏,前者由政府负责修复,后者由有关市政部门负责修复。(2)保险责任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保险责任包括:由于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横泄对建筑物及其内部的财产所引起的泡损、淹没、冲散、冲毁等造成的损失。在 1973 年通过的洪水灾害防御法中,还扩大了洪水保险计划的责任范围,将地震、塌方、地表移动等列入赔偿范围。(3)承保限额根据 1994 年的国家洪水保险改革法案,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对因洪水而受损的财产的最高承保限额为:居民住宅性房屋的最高赔付不超过 25 万美元,室内财产不超过 10 万美元;小型企业的非住宅性房屋不超过 50 万美元,室内财产不超过 50 万美元。无论是房屋本身还是室内财产,均要扣除 500 美元的免赔额,被保险人也可以申请更高的免赔额,相应地,保费按比例下降。四、美国水灾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美国水灾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美国国土总面积的 7%受到洪水威胁,1/6 的城市处在百年一遇的洪泛平原内,两万个社区易受水灾。从生命财产损失以及发生频率来看,洪水是美国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在水灾损失的驱动下,美国的水灾管理政策经历了以工程性措施为主到工程性措施与非工程性措施并重的演变,人们逐渐认识到,对水灾的风险管理只有建立在人与自然系统全面协调的基础上,才能最终确保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美国的水灾风险管理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1928 年以前:“堤防万能”美国的密西西比河下游是最早开始建设防洪工程的地区之一,早期的防洪堤坝是由居民自己兴建的,政府不仅不参与,还出台相应的法规要求居民建坝。1794 年,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开始负责美国境内港湾、河流的航运通道。最初的工作主要是绘制水运航线图以及设立灯塔标志,1825 年开始进行河流航运治理,开凿渠道。但洪水频繁冲毁两岸堤防,尤其是 1849 年和 1850 年密西西比河下游发生了大洪水,这引起了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的高度重视,授权美国陆军工程兵团进行勘查。1961年,在勘查结果上形成的一份报告提交国会,这份报告成为此后 65 年间密西西比河水利发展的基石。报告极力要求在密西西比河两岸,根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据最大洪水流量设计并大规模修建相应高度的坚固堤坝,这样才能既改善航运,又兼顾防洪,把 1858 年型的洪水“遏制”在河道内。报告还旗帜鲜明地反对以水库蓄洪、裁弯取直和使用滞洪区作为防洪手段。这就是著名的“堤防万能”政策。由于“堤防万能”的观点容易被广泛接受,因此它很快成为美国当时大江大河防洪的主要政策。到了 20 世纪初,密西西比河两岸已经建成了完善的堤防体系,从伊利诺伊一直延续到密西西比三角洲,而且由于过分坚持“堤防万能”,此时密西西比河上游尚无以防洪为目的的水库。直到 1913 年俄亥俄州迈阿密河流域发生了灾害性大洪水之后,美国才开始在河流上游大规模蓄水。这是美国国会第一次把防洪放在与航运同样的政治地位上。1917 年,国会认识到防洪应独立于航运,由此颁布了防洪法,授权联邦参与防洪建设,并于当年和 1923 年分别拨款 4500 万美元和6000 万美元用于建造和加固大坝。1927 年,密西西比河下游发生大洪水,80160 千米的大坝被冲毁,70 万人无家可归,经济损失超过 236 亿美元,成为美国最严重的水灾之一。这次灾害使人们认识到,大堤不可能高到足以防御任何水文记录的洪水,也不可能坚固到可抵御任何漫堤或水力冲刷,那么仅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靠堤防来阻止洪水的措施必定会失败。1928 年,国会修订了防洪法,结束了“堤防万能”政策。2.1928-1956 年:综合性工程措施“堤防万能”的失败使人们意识到,应该构建综合的工程性防洪体系,如修建水库,使之预留库容蓄滞洪水,以减轻河道堤防的压力,还应该开辟行洪区和分洪区以缓解其他,重点地区的防洪压力。于是,1928 年之后,一个由水库、行洪区、分洪区与堤防协调防洪的计划开始实施。此时正值美国经济大萧条,为刺激经济,政府实施的新政掀起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高潮,如 1933 年成立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在成立后的 20 年内就,在田纳西河谷上陆续新建了 20 座水库,形成了水库调度系统。1936 年,美国新颁布了防洪法,继续支持堤防之外的辅助保护措施、土壤保持和水域保护措施,对防洪工程的财政支持力度也进一步加大。1935 年和 1936 年发生的大洪水使国会深刻认识到,洪水威胁着国家的繁荣和稳定,这促使 1936 年新颁布了防洪法,继续支持堤防之外的辅助保护措施、土壤保持和水域保护措施,对防洪工程的财政支持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新的防洪法要求,降低洪水重现频率,减少灾害人员死亡,同时把陆军工程兵团负责的防洪区域从密西西比河流域扩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展到全国。联邦通过陆军工程兵团承担上游具有防洪作用的水库与大坝的建设资金,而提防维护仍由地方政府负责。在 1928 年以前,美国政府认为防洪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此后开始将“控制”洪水作为国家政策问题,联邦政府承担领导责任。3.19561993 年: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与其他非工程性措施(1)联邦洪水保险法随着灾害频频发生,人们再一次对现有政策提出了质疑。尽管几十年来,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防洪工程的兴建,但水灾损失依然不断增长,政府救灾费用的负担越来越重。美国人认为,其原因在于洪泛区土地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洪泛区地价低廉,防洪工程的兴建更是大大激发了投资者的开发热情,使得洪泛区内经济发展迅速,水灾损失节节攀升。因此,单纯的工程性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水灾的风险管理应该从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的有机结合人手。而在此之前,美国的保险业经历了一个迅速发展的阶段,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保费,将水灾风险积极列入保险保障的范围。起先,洪泛区中参加保险的居民较少,水灾损失的赔付对保险公司并不构成负担,收少赔多的实例正好作为保险公司广告宣传的样板。但随着保户覆盖率的增加,水灾发生后的赔付逐渐增多,一些保险公司因此遭受了灾难性的损失。此时,保险业认识到洪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水保险与一般事故损失的保险有完全不同的特点,于是将洪水列入保障范围之外,至多只受理汽车和活动房屋的水灾保险。所以,单纯的以商业保险为核心的非工程性措施对于水灾风险的降低来说也没有很好的效果。为此,1956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国会希望通过对洪泛区征收洪水保险费,一方面可以部分抵消地价低廉的诱惑,另一方面减轻政府救灾补助的财政负担。但当时洪水保险业务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担,国会虽然意识到民间保险业应得到联邦政府的支持,若政府不予资助,一场大的洪水甚至可以导致数家保险公司破产,但是,由于保险行业意见分歧和对保险措施有效性的怀疑,保险基金一直未获批准。(2)国家洪水保险计划1964 年阿拉斯加地震和 1965 年百斯特台风使得联邦救灾费用增加了 4.5 倍,这促使美国颁布了 1968 年的联邦洪水保险法,又于次年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国家下决心将洪水保险作为推动洪泛区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以抑制洪灾损失急剧上升趋势。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由联邦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FIA 与国家洪水保险者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该协会是 120 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联合泓域/射频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公司巨灾风险管理体。洪水保险就由私营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并由其在保费收入的范围内先行赔付。当这方面的赔款和费用支出超过保费收入时,联邦政府再对二者的差额给予补助。联邦补贴率大约占实际保险费的 10%。但 1968 年的洪水保险法实施之后并没有立即得到积极响应,虽然1969 年国会对原法规做了一些修改,制订了洪水保险应急计划,但由于自愿性等问题,直到 1973 年 5 月,仍然有 85%的面临洪水风险的社区没有参加。1973 年 12 月,国会通过了洪水灾害防御法,强制推行洪水灾害保险,要求所有受洪水威胁的社区无条件参加保险,否则在享受联邦的灾害救济和援助方面就有所限制。1977 年年底,由于对洪水保险中权益的争论到了无法协调的地步,FIA 解除了与国家洪水保险协会的合作关系,而于 1979 年转归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统一领导。1979 年年底,共有 16732 个社团购买了180 万份保险。这一年,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支付 66175 个申请者 4.275亿美元,总统灾害基金以不同形式提供了 2.295 亿美元的救济资金,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和农民家庭管理局向灾区发放的救灾贷款达 18 亿美元,洪水保险计划投入的救灾经费约占总投入的 1/6。1981 年开始,FIA 推行了新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了私营保险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