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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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docx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预防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XX2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2XX12号)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在房屋建筑、市政、电力、通信、交通、水利、农业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和设立工资专户制度。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由本区实施或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纳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区住建交通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及重点处等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监管工作。三、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和开设。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存。施工企业未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信用状况等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一)重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等项目单个工程造价较高的,或同一施工企业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可根据施工企业信用状况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其中,同一工程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二)重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等项目,施工企业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到位,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企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起算时间从缴存之日往前追溯):1、一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2、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8%缴存工资保证金。3、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工作通知(滁人社发2020193号)规定,获得“无欠薪诚信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施工企业,一年内承包新的工程项目可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优惠政策,但该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3%补缴工资保证金。(四)对一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3%缴存。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4%缴存,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六、缴存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保函有效期由开立申请人、受益人与银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合理确定。如银行保函到期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或存在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的、开立申请人应与银行协商续开保函;无法续开的,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需动用工资保证金垫付被拖欠工资时,出具保函的银行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紧急特殊情况应当尽快办理垫付手续。符合退还工资保证金条件时,开立申请人应将银行保函退回开立银行予以注销。七、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监管,同时要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一)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15%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二)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进度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15%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三)园林景观(含道路绿化)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进度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20%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四)路灯、电梯、强弱电、暖通、智能化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在拨付工程进度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5%直接汇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重点处等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缴存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未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是未开设工资专户的施工企业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确保应缴尽缴。九、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工资行为的,经缴存施工企业申请并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缴存施工企业将工资保证金本息一并转入该缴存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十、工资保证金由缴存企业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资专户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户银行开设,实行专户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十一、未尽事宜,按XX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XX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为提前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维护稳定,根据省人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XX67号)和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滁劳明电20XX2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于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10年2月5日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为切实落实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现制定全区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各类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设施工、餐饮服务及其它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上述各类用人单位按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三、检查方法与步骤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逐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整个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采取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工资支付规定、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让他们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法制环境。 (二)用人单位自查整改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XX区劳动保障局向全区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报送工资支付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20XX年1月份以来的工资支付有关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书面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报区劳动保障局。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已经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并立即实施整改。 (三)执法检查、集中处理阶段(20XX年12月16日至2010年1月25日)。区劳动保障、建设、公安、总工会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展开专项检查活动,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全面清理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欠工作。同时做好迎接省、市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月26日至2010年2月5日)。区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本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形成书面总结并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各成员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监督,分管领导要亲力亲为,切实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的各个环节,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落实责任。协调小组各单位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检查的具体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特别是要加强一线检查力量,保证执法检查的效果。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做到相关责任部门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一切可行的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三)各部门加强协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检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工会组织负责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区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在执法检查活动中,要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处以处罚。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工时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收集报送工作。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此次检查活动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做好本部门的汇报总结工作,同时在检查中遇有重大问题、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和区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汇报。附件:1、XX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XX区建设局 滁州市公安局XX分局 XX区总工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抄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滁州市劳动监察大队附件1: XX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XX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2XX1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2XX46号)等精神,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努力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二、健全工资预防与保障机制(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全区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企业应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供滁州市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和按照工程造价的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证。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二)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根据市政府相关意见,要紧密结合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确定周转金不少于300万元,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下,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三)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规划建设、房产、水利、经开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四)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向人社和规划建设、房产、水利、经开区等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人社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人社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五)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要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必须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用工备案。要探索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鼓励施工企业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三、健全工资支付和工程款监控管理(六)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落实工资支付信息采集、企业经营状况动态调查、欠薪矛盾排查化解等管理职能。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水平,根据劳动用工诚信记录健全分类监管机制,对发生过欠薪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人社、规划、房产、经开区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凡参加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审核其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或将其纳入招标文件内容。(七)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等不当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 (八)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可探索采取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或置换偿付等办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九)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十)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范围,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跨区域案件快速办结。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健全人社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间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积极配合检察院完善立案监督和法院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裁定先予执行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十二)妥善处置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人社、规建、房产、公安、信访等部门要迅速介入。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或企业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问题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和提前预防,并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十三)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有关单位要严格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施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规划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十四)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名称,保障好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管理工作向街道(中心)、社区(村)延伸,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五、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十五)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相关责任内容要列为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十六)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由人社、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规建、水利、市场监督管理、信访、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和人社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本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建立日常排查和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制度,加强预测预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主管部门,以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专项督查,及早将欠薪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强化责任追究,对领导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十七)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规划建设、房产、水利、经开区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处理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及其他工作。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开展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工作,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等工作,引导存在较大争议的拖欠工资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要求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并经“信用中国”网上查询,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禁止参加投标。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