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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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docx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的质量,根据*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对深入贯彻*号文件,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当前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利在当前、惠及子孙的实事工程。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各街道(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将本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项工作在全区顺利推进。第三条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耕作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中新增耕地表层覆土、耕地质量提升、“旱地改水田”、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违法用地复垦、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城市景观绿化等项目。第四条 凡是我区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情况外,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均需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区内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将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纳入编制内容,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第五条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由区保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区保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检查、指导以及组织验收工作。区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第二章 项目实施第六条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主要包括申请、审核、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第七条 建设用地项目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当地街道(镇)下发耕作层剥离告知书。当地街道(镇)在接到告知书后,应根据土壤检测、地块测量等情况编制耕作层剥离实施方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待实施方案批准后于供地前完成耕作层剥离。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凭耕作层剥离验收合格单办理供地等手续。第八条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由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各街道(镇)负责具体实施。各街道(镇)应把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作为街道(镇)落实耕地保护属地责任的重要工作去抓,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的组织实施、运输、存放点看护等工作。为确保耕作层剥离工程质量、堆放储存点的安全有序管理和后续的再利用工作,各街道(镇)应指定区级、镇级国企实际运作。第九条 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各街道(镇)应在本辖区内分别设立12个剥离耕作层土壤堆放储存点,储存点选址尽可能利用废弃园地、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同时做好面积测绘、地质灾害评估及外围加固等工作。储存点应避离饮用水源,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并报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个别街道(镇)确因辖区内耕作层剥离工程量少、剥离耕作层堆放储存点选址困难等原因,与其他街道(镇)协商一致,并书面报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可以将辖区内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委托其他街道(镇)实施,但必须全力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且不享受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资金补助。第十条 耕作层剥离厚度应根据土质优劣、土壤厚度等确定,一般要求不低于25厘米。街道(镇)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等原则,优先利用耕作层土壤。如本辖区内暂无耕作层利用项目的,耕作层剥离单位应把耕作层土壤运到指定储存点存放。各街道(镇)设立的耕作层土壤临时储存点,应建立耕作层土壤进出台帐,对进出的耕作层土壤做好登记。如需利用耕作层土壤,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做到帐实一致。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不同储存点的耕作层土壤存放情况进行跨街道(镇)统一调配。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不予剥离:(1)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严重的;(2)经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资规部门认定缺乏肥力、劣质耕作层不宜种植农作物的;(3)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耕作层剥离的;(4)其他不适合进行耕作层剥离的情形,包括土地违法行为造成无法实施耕作层剥离、耕地面积小于5亩的零星地块、线性工程客观上不适宜实施耕作层剥离等。第十二条 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各街道(镇)应主动牵头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和协调,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耕作层剥离实施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第三章 资金保障第十三条 耕作层剥离费标准为每亩3万元,按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列入用地成本。费用由区财政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并在土地供应环节,通过划拨成本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予以收回。第十四条 对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须将耕作层剥离费纳入出让成本结算;对协议出让、行政划拨、集体使用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须将耕作层剥离费纳入供地成本。第十五条 资金以补助方式予以拨付街道(镇),标准为3万元/亩,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拨付启动资金1万元/亩;第二期在耕作层剥离工程通过验收后拨付1万元/亩;第三期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储存点日常管理状况及利用情况审核确认后予以拨付1万元/亩。补助资金用于勘测放样、土壤检测、方案编制、运输存放、竣工验收、日常管护、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等。第十六条 各街道(镇)要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奖惩措施第十七条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是保护土地资源的行政措施,列入街道(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未按规定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的,在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中实行量化核减。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申请表2.建设占用耕地不实施耕作层剥离申请表3.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验收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