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重大公共研发平台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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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重大公共研发平台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docx
XX市重大公共研发平台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应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打造长江经济带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的意见(芜市发202*14号)、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XX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2*29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打造长江经济带产业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2*91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50号)等文件精神,加大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扶持和培育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以下简称重大平台)是指以政府投资为引导、多元投资积极参与、市场化运作的,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独立法人科研组织。 第三条 重大平台面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重点领域,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成我市创新创业优质资源的集聚平台、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创业孵化平台、产业先进技术的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平台、科技体制先行先试的试验平台。 第四条 市发改委(战新办)负责重大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前期论证、投资模式、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等工作。市财政局设立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市科技局(产业创新中心)负责重大平台的运营管理和绩效考核。各载体及相关企业分别负责平台建设并提出重大平台年度运营目标等。 第五条 重大平台申请运营绩效奖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XX市内注册,具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2有较强的综合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投入。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30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孵化、公共服务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3适应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包括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自主性的引人机制、开放型的创新机制、高效率的决策机制、项目化的研发机制、绩效式的分配机制等。 4建立符合现代化要求的管理体制。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5开展产业技术公共研发活动。以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任务,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规划,并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成果二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为推动产业和产品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提供综合性的公共科技服务。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对重大平台或其依法委托成立的运营主体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根据重大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分类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重点目标任务、运营绩效情况以及创新能力建设等。市产业创新中心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七条 重大平台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产业创新中心报送上年度运营管理工作总结,提出本年度运营计划和目标任务。 第八条 重大平台绩效考核采用材料评审与现场察看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考核方法,遵循推进产业发展、促进技术攻关、支持前瞻研究、推进协同创新、提升创新能力的原则。重大平台按要求提供科研人员、研发投入、设备清单、项目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服务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主导建设的重大平台,可按市政府批准的协议和奖补方案给予运营补贴和绩效奖励。对考核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给予奖补资金的100%、70%、50%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运营管理实际需要的水、电、气等,按照基本保障原则根据协议据实专项补贴。 第十条 县区、开发区主导以及其它企业主导建设的重大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补助。对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的30%、25%、20%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与大院大所或其下属企业(国内龙头企业)等合作共建,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发平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重大平台政策,当年先行预拨奖补资金。运行满一年后再按重大平台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追回预拨资金。 第十二条 运营补贴、绩效奖励和研发补助资金纳入市、县区(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奖补资金按照市与所在载体8:2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重大平台因经营管理不善或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平台建设计划和运营目标任务无法实现的,以及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作为重大平台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主要程序: 1市产业创新中心发布重大平台运营绩效管理考核通知。 2重大平台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3市产业创新中心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 4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委等部门通过现场核查、资料调阅,对重大平台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5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评价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考核等级建议,经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五条 出现安全生产及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被纳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的重大平台,实行一票否决,不兑现当年研发补助和绩效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参与绩效考核评价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违反党纪国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平台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研发补助和绩效奖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专项用于研发,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对预拨资金的重大平台,考核不合格的追回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重大平台资格,已拨资金全部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