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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_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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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_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docx

    2023年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_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23-05-25 作者:企业监管处 来源: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大 中 小】 【法规标题】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发文字号】甬工商企监202365号 【颁布时间】2023-2-25 【失效时间】 【全文】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0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187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金办202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金融办及相关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研究、制定、宣传和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与区域布局,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辖区内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三条 县(市)、区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部门,在市工商局和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等形式。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现场检查主要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人行分支机构、银监等部门作相关专业指导及配合工作。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在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及贷款流向、贷款利率等合法合规经营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日常巡查、信用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 (二)指导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和年检等事项。 (三)定期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数据信息,检查其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派员列席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及重要的业务工作会议。 (四)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和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依法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六)完善监管网络和社会监督体制,加强动态监控,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七)对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风险提示、约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警告、公示,或者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责令停办业务和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六条 工商部门或部门联合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检查人员少于两名或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检查人员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小额贷款公司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检查机构申请回避。 第七条 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其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确保相关人员在现场配合检查。必要时,可以实施临时检查。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部门于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市)、区政府和市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市工商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工商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属于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根据违法内容以书面方式分别抄告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或市金融办。所在地未设置人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的,抄送上一级人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 第九条 人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主要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主要职责有: (一)人行分支机构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利率、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 (二)银监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的内容、渠道和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汇总、分析评估。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或者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确认。 (四)人行分支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等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县(市)、区人行分支机构应当撰写季度、半年度、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监测报告和利率监督检查报告,及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案件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退,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责令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对违规金额巨大,且超过注册资金50%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拟定资产重组方案,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人行宁波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扶持政策、增加业务范围、推荐改制村镇银行的重要依据。日常监管记录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体系。 由市工商局统一建立日常监管平台,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工商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浙江省政府网站日期:2023年10月10日访问次数:【大 中 小】浙政办发2023100号 各市、县(市、.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6日宁波市小.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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