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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10.10修改)_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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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10.10修改)_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条例.docx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10.10修改)_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条例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10.10修改)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条例”。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臵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323号)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臵。 第六条 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臵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试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臵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臵。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公司拟注册的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经由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始筹建。 第十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臵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臵和从业人员配臵,内控体系,主要董事、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四)发起人关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发起人关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发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及证明,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发起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七)法人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关于同意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发起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诚信记录、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律师出具的对拟申报事项及相关文件、议事程序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提交开业申请。筹建期结束未达到开业条件的,经申请同意后,可延期1个月,延期后仍未达到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由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后,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开业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经股东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律师出具的对拟申报事项及相关文件、议事程序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应通过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考试。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经各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备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出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且对外股权投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五条 在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在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50%。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九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六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臵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规模较小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区县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臵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七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在贷款风险防范上,全面推行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制,强化对一线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建立充分覆盖风险、成本和收益的小额贷款利率自主浮动机制,合理确定客户经理的贷款权限。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科学确定客户的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对超过小额授信额度的大额贷款需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证、抵(质)押等贷款方式发放。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严格的贷款操作流程。办理贷款遵循以下程序:客户申请受理调查或评估审查审议审批报备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小额贷款公司应切实加强贷款“三查”,即:贷前要认真考察借款人还款能力,深入分析评价贷款风险;贷中要严格执行小额贷款双签审批制,全面实行贷款上柜台,小额贷款公司应实现贷款管理与款项发放的分离;贷后要定期深入管辖村镇,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严格监督贷款实际用途,加强贷款风险的预警及分析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严禁不当贷款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贷款涉及关联交易或关系人的,必须在相关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严格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服务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推广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客户经理准则,严格奖惩措施。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建立数字化的信息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采取以下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臵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方法参照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臵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小额贷款公司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小额贷款公司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必须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小额贷款公司应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必须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监察稽核部门对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和评估。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监察稽核部或者其他部门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部门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市、区县主管部门、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向公司股东、向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八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监管。按月向市、区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统计表,并自觉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应在本区主要媒体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公告公司基本信息,承诺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坚决杜绝涉入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买卖,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愿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按月、季、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风险情况进行监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区县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状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需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章程; (八)变更组织形式; (九)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应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其任职资格。 第九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暂行办法所规定情形的,市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市主管部门可将其不良记录予以公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取消其任职资格。涉及违法违规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和非法证券发行的,由区、县主管部门查明情况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报请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法处臵。 第十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8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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