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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_合肥市小额贷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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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_合肥市小额贷款.docx

    2023年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_合肥市小额贷款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肥市小额贷款”。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金融办)批准,在我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金融工作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应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 第四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长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财政、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 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职责有: (一)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三)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银监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监管。对检查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报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八条 市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规范经营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建立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报市金融办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经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获省金融办开业批复个月后未开业的,取消其小额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个月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未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以内(不含)的,增资扩股由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的,增资扩股报市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含)的,增资扩股报省金融办审批。 (二)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以内的,增资扩股由县、区监管部门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之间的,增资扩股由市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以上的(含),增资扩股由县、区监管部门初审,经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三)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批准的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调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抄送市金融办、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包括股东在内的任何委托贷款业务,不得跨合肥市经营。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以“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目标客户。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建立贷款投放情况定期上报制度,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发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即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倍,下限不得低于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分类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小额贷款公司须严格执行分类标准,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不得低于。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以上的可疑类以下(含可疑类)贷款,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研究处置。具体处置办法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得进行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后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应配合监管机构 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一旦发现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开户行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实行媒体公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当地报刊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监管机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固定和足够的经营场所,配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建设防盗、防火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经营要求,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开业。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省金融办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 (一)监管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开展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全面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按季开展,并形成检查报告;对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阶段性重点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前应制发书面通知,检查时应不少于二人,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检查可采取查验复制有关文件、账册、单据、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二)监管机构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月前个工作日内向辖区监管机构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见附件),辖区监管机构汇总后在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应于每月前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办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求,按月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市金融办每年度组织相关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以及奖励评先的参考依据。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监管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停业整顿、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涉嫌违法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场地不合要求,业务开展不规范,信息报送、披露不及时、不真实完整的,监管机构应及时约见其董事长或总经理谈话,进行风险提示。 (二)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不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 进行,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的,监管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管机构备案。 (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应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号令)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8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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