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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档案管理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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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档案管理文件汇编.doc

    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治理方法 (交办发201038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标准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工程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公路建立事业效劳,依照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严重建立工程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标准(DA/T28-2002)、公路建立监视治理方法、交通档案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治理工作。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是指自工程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平安治理根本情况,对建成后工程治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方式的历史记录。本方法所称公路建立工程档案,是指按照工程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第二章 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展治理,同时接受公路建立工程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的监视和指导。第五条 公路建立工程档案工作实行工程法人负责制。工程法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构成的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承担各参建单位工程文件材料搜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视、指导等治理职责;将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立治理程序、纳入招投标制,与工程建立同步搜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保证工程文件材料搜集、立卷、归档的及时、精确、完好、系统和平安。第六条 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工程合同治理,纳入监理工作内容,按照“谁构成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材料的构成单位或部门负责,不得委托别人。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单位竣工文件材料构成、搜集和整理归档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在交工验收前向工程法人单位提交工程档案质量审核意见。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装备具有相关工程专业知识、能够习惯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治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明确本单位有关岗位和人员工程文件材料搜集归档的职责和要求;按规定做好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移交工作。第三章 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的搜集第八条 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详细搜集范围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施行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中附件2公路工程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的规定执行。已经实行计算机辅助工程治理的,电子文件须与纸质文件同步归档;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电子版设计文件归档提出明确要求;如无条件构成电子文件的,对利用率高的竣工文件,可采取图像或缩微方式,进展档案复制。第九条 公路建立工程各阶段文件搜集归档责任分工按照本方法附件1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搜集归档单位执行。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搜集归档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搜集归档制度和预立卷制度,按照公路建立工程建立程序的不同阶段文件材料产生的自然过程,分别做好预立卷工作。第十一条 搜集归档的工程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其中,工程立项审批等文件,原件保存在工程主管单位的,工程法人可将复印件归档保存;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及产质量量保证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销售单位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后归档保存;热敏纸件,需复印保存。复印件应明晰。第十二条 搜集归档的工程文件材料应能全面、精确地反映工程建立的实际过程。勘察及测量根底材料、施工记录须是现场原始记录,如需清稿,须将原始记录与清稿后的记录文件一并归档保存;表单填写内容标准,产生及使用部位标注清晰,相关签署手续完备,且为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第十三 条工程文件材料应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明晰,修正标准;纸张优良,规格根本统一,小于A4纸规格的出厂证明、材质合格证等应粘贴在A4纸上;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第十四条 数码照片应刻录在不可擦写光盘上保存,同时还须冲印出6英寸纸质照片与说明一并整理归档;照片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照片档案治理标准(GB/T11821-2002)要求。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及纸质文件数字化的构成和保存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与治理标准(GB/T18994-2002)、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治理要求(GB/T17678.1-1999)和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标准(DA/T31-2005)的要求。第十六条 竣工图编制要求:(一)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完成的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并签署,经监理审核签字认可;如工程法人指定由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及签字认可责任。(二)竣工图应能全面、精确、明晰地反映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竣工图编制说明应能充分表达已完工工程的建立过程和完工时的实际情况,包括主要建立内容、完成工程量、执行的标准标准、主要施工方案、采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特别征询题的处理、施工图的版本、变更情况以及修正完善情况、完工时间等。(三)一般性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修正,要注明修正依照,并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凡构造、工艺、平面布置等严重变更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10%的,须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图签如能全面反映施工和监理单位签署情况的,可不另加盖竣工图章。重绘竣工图纸在原施工图号前加“竣”字。(四)同一构筑物、建筑物重复使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应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不同构筑物、建筑物应分别编制。第四章 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第十七条 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归档移交前,由文件材料构成单位,在工程文件材料预立卷的根底上,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构成过程并保持其内在有机联络,进展系统化整理组卷,要做到分类科学,便于保管和利用。合同段未完成工程档案整理的,工程法人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一)立项审批阶段文件材料依照审批事项内在联络分别整理组卷。(二)勘察设计阶段文件材料按照设计的不同阶段和专业分别整理组卷。(三)招投标及合同文件材料按照招投标工作程序和合同内容分别整理组卷。(四)工程预备阶段文件材料按照审批事项及相关手续办理过程分别整理组卷。(五)工程治理文件材料按照征询题结合时间分别整理组卷。(六)变更文件以合同段为单位,按照变更文件编号依次汇总整理组卷,并编制设计变更与修正后的竣工图档号对照一览表(见附件2设计变更文件与竣工图档号对照一览表)。(七)计量支付报表与附件、计划进度报表按照合同段结合时间分别整理组卷。(八)施工日志按照合同段结合时间集中整理组卷。(九)施工文件材料:1原材料质量保证文件、配合比设计文件属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专用的,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分别集中整理组卷。除此之外,能够合同段为单位分别集中整理组卷。2施工原始文件,包括就工序施工质量操纵征询题印发的整改指令性文件及相关整改报告等,均应按照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结合施工工序,归入相应部分分别整理组卷。3竣工图按照专业、图号分别整理组卷。(十)监理文件:1监理治理文件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按照依照性文件、合同治理文件、工程质量操纵文件、平安治理文件、计划进度操纵文件、费用操纵文件等分别整理组卷。2平行试验及独立抽检的文件材料按照单位工程分别整理组卷。3旁站监理记录按施工合同段整理组卷。4监理日志按照监理机构和构成时间整理组卷。(十一)工程试运转及竣工验收工作文件材料按照检测观测记录及报告、缺陷整改情况、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分别整理组卷。第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系统化陈列:(一)立项审批文件按照批复、请示、相关审查及专家评审文件材料的顺序依次陈列。(二)设计审批文件按照批复、请示、相关审查及专家评审文件材料的顺序依次陈列。(三)工程预备阶段文件材料按照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程序依次进展陈列。(四)工程法人及监理就质量操纵、计划进度操纵、费用操纵及平安治理等征询题普发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所反映征询题的有机联络,结合重要程度依次进展陈列。(五)施工文件材料:1原材料质量保证文件按照原材料类别依次进展陈列。2变更文件按照变更文件的文号顺序依次进展陈列。3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汇总文件按照汇总及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工作程序依次进展陈列。4按照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分别整理组卷的文件材料,按照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进程,结合施工工序顺序依次进展陈列。5合同段交工验收文件按照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质量监视机构出具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各项工程总结依次进展陈列。6竣工图按照专业结合图号依次进展陈列。7设备安装及调试文件按照依照性、设备开箱验收、设备安装及调试、设备运转维护、随机文件等顺序依次进展陈列。(六)监理文件:1监理治理文件按照文件材料所反映征询题的有机联络,结合重要程度依次进展陈列。2旁站监理记录和平行试验及独立抽检文件材料按照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依次进展陈列。3监理日志按照监理机构和日志构成时间依次进展陈列。(七)计量支付文件与附件及计划进度报表以合同段为单位,按时间依次进展陈列。(八)试运转及竣工验收工作文件材料按照检测观测记录、车辆通行情况、缺陷整改落实情况及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依次进展陈列。第十九条 经系统化陈列的卷内文件材料,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其正面右下角、背面左下角,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其正面右下角,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号。已装订成册的文件材料,如自成一卷的,不需重新编写页号,如与其他文件材料组成一卷的,该册文件材料陈列在其他文件材料之后,并将其作为一份文件编写册号,不需重新编写页号。第二十条 案卷由案卷卷盒、内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及备考表(封底)组成,其格式均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第二十一条 卷盒正面及卷脊可只填写案卷的档号和立卷单位。(卷盒内装有假设干卷案卷的,卷盒正面及卷脊应填写盒内案卷的起止档号。)第二十二条内封面由以下内容构成:案卷题名、立卷单位、起止日期、保管期限、密级及档号。案卷题名应能精确反映本案卷的根本内容,包括公路建立工程名称、起讫里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名称及文件材料名称。立卷单位指案卷的组卷单位或部门。起止日期指本案卷内文件构成的最早和最晚的时间年、月、日(年度应填写四位数字)。保管期限填写划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应依照工程的实际情况、工程文件材料的特性及利用价值,分别确定案卷的保管期限。密级依照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并填写。第二十三条 卷内目录由以下工程组成:(一)序号,按照文件陈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二)文件编号,填写文件材料的原始编号或图号。(三)责任者,填写文件材料的构成单位或主要构成单位。属原材料报验和工序报验文件,责任者应填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文件题名,填写卷内文件材料标题的全称,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材料内容的,应自拟标题,并加符号。案卷内每份独立成件及单独办理报验和批准手续构成的文件材料,均应逐件填写文件标题。(五)日期,填写文件材料构成最整天期。(六)页次,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首页上标注的页号,最后一份文件标注起止页号;属已装订成册的文件材料,在卷内文件目录页次栏中填写册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累计总页数。(七)备注,填写需注明的情况。卷内目录需纸质目录及电子目录各一份。第二十四条 备考表中须注明本案卷组卷情况及本案卷包含文件份数;说明复印件归档缘故和原件存放地;立卷人指案卷组卷人员,检查人应为部门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及监理。第二十五条公路建立工程档案除蓝图及成册文件材料外,按照三孔一线方式进展装订。装订前,应去除塑胶、塑封、塑膜、胶圈等易老化腐蚀纸张的封面或装订材料。不装订的图纸及成册文件材料,每份需加盖档号章。档号章内容包括该份文件材料所在案卷的档号和本案卷中所在页次(档号章式样见附件3档号章式样)。第二十六条 案卷系统化陈列及编号:案卷的编制单位应按工程进展的自然过程,对已经整理好的案卷进展系统化陈列,并用铅笔在封面及卷脊编写案卷流水号。其中,施工单位应对本合同段构成的案卷,按照其自然构成过程,按照道路进展方向,结合单位工程陈列顺序依次进展陈列。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工作程序,以合同段为单位,对构成的案卷进展系统化陈列。第二十七条 案卷目录的经系统化陈列和编号的案卷须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二份(含电子版),其格式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第五章 公路建立工程档案的移交与汇总整理第二十八 条公路建立工程各承包单位应在合同段交工验收前,将已经系统化整理的工程档案连同案卷目录(含电子版目录)和案卷编制说明,经工程法人单位和监理检查合格后,移交工程法人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案卷编制说明内容包括本合同段工程建立内容、档案整理执行的标准、工程档案整理情况及案卷数量、竣工图编制质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征询题。移交工程档案套数由工程法人单位依照实际需要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第二十九条 工程法人单位负责对接收的全部工程档案进展系统化整理和陈列。案卷陈列顺序按照立项审批、设计、工程预备、施工、交工、竣工等不同阶段依次进展汇总整理和陈列。其中施工阶段案卷按照工程法人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构成的案卷分别进展汇总、整理和陈列;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构成的案卷,依道路进展方向,以合同段为单位依次进展汇总整理和陈列。招投标、合同及计量支付、计划进度报表类档案可单独整理和编目。第三十条 档号的档号由工程法人单位或档案接收单位编制。档号应简单、明晰。第三十一条 案卷总目录的工程法人单位负责对经系统化整理和陈列的所有案卷汇总编制案卷总目录(含电子版)及工程档案整理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工程立项审批及初步设计审批情况、建立规模及主要建立内容、工程档案整理执行的标准、工程档案整理情况及案卷数量、工程档案运用计算机治理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工程法人单位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大修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可参照本方法。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1年6月13日交通部办公厅印发的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治理方法(交办发20013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建立工程文件材料搜集归档单位 序号归 档 文 件 材 料归档单位立 项 审 批1工程建议书及审批文件工程法人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核准)文件工程法人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工程法人4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文件工程法人5环境妨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工程法人6工程用地预审意见工程法人7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工程法人8文物调查、保护、矿产资源调查等文件工程法人9其他文件材料工程法人设 计 审 批1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及审查会议纪要工程法人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工程法人3工程勘测、设计根底材料工程法人工 程 准 备1建立用地选址意见及红线图工程法人2建立用地申请及批复工程法人3占地图及土地使用证工程法人4征地拆迁批文、合同、协议、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拆迁数量一览表工程法人5供电、供水、通讯、排水等协议工程法人6施工许可批准文件工程法人7质量监视申请书及质量监视通知书工程法人8建立前地貌形、情况图、照片原始地工程法人施 工 文 件1工程治理文件1.1工程法人就工程质量、平安、进度、费用操纵治理文件普发性工程法人针对性有关单位1.2质量监视机构印发的质量监视相关文件工程法人1.3监理单位就工程质量、平安、进度、费用操纵与工程法人的来往文件监理单位1.4监理单位就工程质量、平安、进度、费用操纵与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施工单位1.5施工单位就工程质量、平安、进度、费用操纵与工程法人的来往文件施工单位1.6工程法人组织召开的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纪要例会性工程法人专题性有关单位1.7监理组织召开的工地例会及专题会议纪要例会性监理单位专题性有关单位1.8计划进度报表工程法人2施工预备文件2.1合同段开工申请及批准文件(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单位2.2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单位2.3开工前的交接桩记录、操纵点的复测、施工操纵点的加密工程定位(水准点、基准点、导线点)测量、复核记录施工单位3施工质量操纵文件3.1工程及设计变更施工单位3.2施工日志、大事记施工单位3.3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施工单位3.4沉降、位移观测记录、桥梁荷载试验报告、桥梁根底检验汇总材料施工单位3.5各项标准及工艺试验材料施工单位3.6工地试验室治理文件施工单位3.7原材料(产品)质量保证文件3.7.1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混凝土预制件合格证及抽检、试验记录施工单位3.7.2产品、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质量鉴定报告施工单位3.8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文件施工单位3.9施工原始文件3.9.1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批准文件施工单位3.9.2各工序施工记录、试验、检测及报验文件施工单位3.9.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单位3.9.4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配料单施工单位3.9.5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焊接、压实度、弯沉等试验检测报告及汇总表施工单位3.9.6预应力张拉、压浆检查记录施工单位3.9.7桩基检测报告施工单位3.9.8机电、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及功能考核记录施工单位3.9.9桥隧工程风险评估报告、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单位3.9.10事故情况及调查处理报告、补救后到达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施工单位3.9.11施工中遇到非正常情况记录、处理方案及观察记录,对工程质量妨碍分析施工单位4竣工图施工单位5监理文件5.1监理大纲、规划、细则及批复、监理日志、备忘录监理单位5.2旁站监理记录、平行试验及独立抽检文件材料监理单位6科研6.1课题报告、任务书及批准文件工程法人6.2研究方案工程法人6.3试验记录、分析计算数据工程法人6.4专家评审及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法人7经批准的新技术应用材料工程法人8声像材料8.1严重活动、严重事故处理有关单位8.2隐蔽工程、关键工序、桥梁隧道等构造物重点部位施工有关单位9其他有关单位交 、 竣 工 验 收1交、竣工验收文件工程法人2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报告工程法人3质量监视机构出具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工程法人4质量监视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工程法人5质量监视机构质量监视报告工程法人6试运转记录、检测、观测记录及成果报告、缺陷整改文件材料工程法人7单项验收文件工程法人8接收养单位工程使用情况报告工程法人9其它工程法人工 程 招 投 标 及 合 同 文 件1招标文件工程法人2投标文件工程法人3评标文件工程法人4中标通知书工程法人5工程合同工程法人资 金 管 理1支付报表工程法人2决算及决算审计工程法人其 他工程法人附件2设计变更文件与竣工图档号对照一览表序号变 更 内 容变更依照文件文号所在案卷号对应竣工图号所在案卷号附件3档号章式样3515档 号页 次1010 单位统一为毫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平安有效运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方法进展竣(交)工验收,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能够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展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立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立工程进展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照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标准、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工程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工程治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工程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专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立工程,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展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视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方法对工程质量进展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本钱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工程法人提出申请,工程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展交工验收。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材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材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材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材料,包括主要产质量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方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展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工程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治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工程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历,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材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工程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展评定;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材料,完成交工验收预备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展评定。监理单位依照独立抽检材料对工程质量进展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材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能够采纳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材料。工程法人依照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展审定。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纳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完毕后,由工程法人对整个工程工程进展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纳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工程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工程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专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视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工程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工程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征询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展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征询题已处理完毕,并经工程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方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展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工程,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视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方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构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工程法人应按照工程治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展审查,关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关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工程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三)听取质量监视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材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方法对工程质量进展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方法对参建单位进展综合评价;(七)对建立工程进展综合评价;(八)构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治理机构、质量监视机构、造价治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工程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工程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收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立情况进展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方法对工程质量进展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展综合评价,对建立工程进展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立工程等级,构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工程法人负责提交工程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材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材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材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视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方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展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立工程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工程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立工程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视机构依照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工程法人违背本方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六条 工程法人违背本方法规定,对未进展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展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分。第二十七条 工程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试运营。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视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作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材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法人承担。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立工程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视机构进展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工程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工程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治理部门和公路治理机构、接收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材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关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展。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工程的详细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详细情况制订。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施行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展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立工程进展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立工程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照是:(一)批准的工程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施工许可。(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标准、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展,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视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方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征询题已经处理完毕。(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治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材料)内容的搜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本钱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商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材料和施工总结报告。(二)监理单位依照工程实际情况、抽检材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材料进展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工程法人提交独立抽检材料、质量评定材料和监理工作报告。(三)工程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材料进展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展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四)对假设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工程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工程,工程法人可按合同商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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