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2022年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doc

    • 资源ID:73958916       资源大小:86.50KB        全文页数:71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3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2年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doc

    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政策征询题 黄董良一、 增值税改革和政策调整(一)增值税的类型 理论公式:W=C+V+M消费型增值税:塞内加尔、印尼、中国(转型前)。 W-C1=V+M收入型增值税:摩洛哥。 W-(C1+C2/n)=V+M消费型增值税:极大多数征税的国家和地区。 W-(C1+C2)=V+M(二)增值税转型的理论选择财政约束条件下的转型:全面转型、调整税率;地区转型、逐步推行;行业转型、先行试点。非财政约束条件下的转型:全面转型、减轻税负。(三)增值税转型与政策调整1、 增值税转型改革 转型时限与抵扣依照纳税人同意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获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照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限制抵扣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征询题,无形资产也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征询题。新增值税条例和施行细则还规定,属于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性质的固定资产(指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财税2009113号另有一些详细规定。 固定资产处置的税收征询题(1)纳税人销售本人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往常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本人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往常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至项所列情形的,(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免征增值税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物资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2、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调整 废旧物资抵扣政策变化。在2010年底往常,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3、小规模纳税的标准与征收变化原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6%和商业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4%统一调整为3%。同时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物资消费或者提供给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物资消费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为主,并兼营物资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原规定为1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原规定为180万元)以下的。同时还明确,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营业税政策调整(一)明确了境内征税的界限原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对境内征税的界限规定比拟原则又不够完好,新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新的规定不仅明确了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与不动产的境内征税界限,而且特别明确“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为境内提供给税劳务,而原规定只笼统强调“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实际执行时常产生歧义。(二)扩大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原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本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视同提共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和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别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新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本人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新规定的最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内容。(三)规定了特别混合销售的核算要求新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以下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物资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物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物资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充实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原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对价外费用的内容规定较窄,与增值税、消费税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不相一致。新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这一规定与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保持一致。(五)调整了建筑业的计税依照原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不管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详细的设备名单由省级地点税务机关规定。新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立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的主要变化,在于建筑安装企业提供设备的价款应当作为计税营业额。装饰劳务的计税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文件另有规定。(六)规定了部分差额计税的凭证要求新的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以下情形除外: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新的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工程,获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工程金额不得扣除。新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能够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确实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七)调整了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将起征点由原规定的月营业额200800元,调增至10005000元;2按次纳税的,将起征点由原规定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调增至100元。(八)改变了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新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原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也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获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同时,新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还对一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详细内涵作了界定,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获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九)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间按新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原规定为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原规定为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十)强化了机构所在地补税的措施 新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项措施在原营业税条例和施行细则中未曾有过规定。三、企业所得税假设干政策征询题(一)收入的实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由以下各项构成:(1)销售物资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的实现确认,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主要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接受捐赠等工程作了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商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商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商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还规定,企业的以下消费运营业务能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物资的,按照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获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规定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作了系统规定。1商品销售收入确实认除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确实认,必须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本质重于方式原则。(1)一般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存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络的接着治理权,也没有施行有效操纵;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本钱能够可靠地核算。(2)特别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以下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纳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置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假如安装程序比拟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纳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3)售后回购的收入确认采纳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说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展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4)以旧换新的收入确认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5)涉及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的收入确认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舞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缘故此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质量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缘故此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2.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买卖的结果能够可靠可能的,应采纳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1)提供劳务买卖的结果能够可靠可能,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买卖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买卖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本钱能够可靠地核算。(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确实定,可选用以下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本钱占总本钱的比例。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依照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往常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可能总本钱乘以完工进度扣除往常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本钱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本钱。(3)特别劳务的收入确认以下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安装费。应依照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造费,应依照制造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依照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效劳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效劳费,在提供效劳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别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参加会员,只同意获得会籍,所有其他效劳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获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参加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效劳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效劳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效劳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效劳时确认收入。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二)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物资、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销售物资、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征询题的通知,对视同销售与不视同销售的划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1不视同销售的情形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方式和本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根底连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消费、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构造或功能;(3)改变资产用处(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运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处。2视同销售的情形企业将资产移送别人的以下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行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处。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三)不征税的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治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均为不征税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治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施行社会公共治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效劳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治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处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文件,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征询题又明确如下:1财政性资金(1)企业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纳入预算治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获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截了当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截了当投资。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治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3)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构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87号文件关于专项用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征询题的通知,对不征税收入又作了新的补充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处;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治理方法或详细治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展核算。(2)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构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获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同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工资及相关费用扣除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薪金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征询题的通知,对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征询题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治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展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标准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展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躲避税款为目的。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征询题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征询题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别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备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备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4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征询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展精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精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展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展合理的核定。(五)佣金和手续费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条例没有对企业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的扣除作出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9号文件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此进展了明确。1企业发生与消费运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运营资历中介效劳机构或个人(不含买卖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效劳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运营资历中介效劳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截了当扣除。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截了当冲减效劳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依法获得合法真实凭证。该项规定不仅明确了佣金和手续费的扣除标准,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同意扣除佣金和手续费的支付方式要求与凭证要求。(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施行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能够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扣除。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能够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1号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征询题的通知中,除了重申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对一些详细操作征询题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一样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可能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依照该固定资产的可能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2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到达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一样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依照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3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假设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4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能够采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同时,该通知还对相关手费作了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获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可能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材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纳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七)研究开发费用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根底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构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50%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治理方法(试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作了全面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研究开发活动的概念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制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本质性改良技术、工艺、产品(效劳)而持续进展的具有明确目的的研究开发活动。制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本质性改良技术、工艺、产品(效劳),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效劳)方面的创新获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进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效劳)的常规性晋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截了当应用等活动(如直截了当采纳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效劳或知识等)。2 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开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开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工程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以下费用支出,属于研究开发费用。(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截了当相关的技术图书材料费、材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截了当耗费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截了当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3研究开发费的扣除和加计扣除方法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同意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展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工程,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本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展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展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工程,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工程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工程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依照消费运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展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工程,事实上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能够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展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工程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治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治理方法(试行)附表的规定工程,精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方法规定的相应材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材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展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展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工程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材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工程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工程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工程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工程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工程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工程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材料。(八)资产减值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预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预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预备、风险预备等预备金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4号文件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预备的税前扣除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准予提取贷款损失预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准予提取贷款损失预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誉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誉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2准予提取贷款损失预备的标准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预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预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预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预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税前不得提取贷款损失预备的资产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预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预备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33号文件对证券行业预备金支出的税前扣除作了规定。首先对证券行业的预备金分为证券类预备金和期货类预备金,然后分别对买卖所和公司税前提取预备金规定了详细标准。其中,规定证券公司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治理方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期货公司依照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治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买卖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买卖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到达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2号文件对中小企业信誉担保机构的预备金税前扣除作了规定。同意中小企业信誉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预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事项

    本文(2022年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doc)为本站会员(de****x)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