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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doc

    • 资源ID:73964313       资源大小:33KB        全文页数: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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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doc

    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处分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标准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展政处分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标准行政处分裁量权的假设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局执法机构施行行政处分,应当坚持处分法定、公正公开、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第三条 局执法机构施行局机关制定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照以下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分裁量标准,不得超越。(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主旨;排除不相关要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能够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治理目的的,应当防止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分: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操纵本人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觉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分的。(四)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别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能够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分标准。(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接着施行违法行为的,在共同施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屡次施行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藏匿、销毁违法证据的,能够依法适用从重的处分标准。(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平安、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平安、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峻危害的,扰乱社会治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峻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别人施行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祸、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施行违法行为的,能够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分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关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根本一样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根本一样的行政处分。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单处也能够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六条  局办公室对局机关执行行政处分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法律审核制度、裁量说明告知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每年进展检查,理解存在征询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第七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处分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标准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行政治理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促进展政处分合法、公平、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施行方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标准行政处分裁量权的假设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分案件预先法律审核,是指省国防科工局按照一般程序施行的行政处分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省国防科工局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展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视制约制度。第三条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处分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第五条办公室对行政处分案件进展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根本情况是否查清;(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四)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定性是否精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处分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六条办公室审核行政处分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能够向当事人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或会同办案机构深化调查取证。第七条办公室对案件进展审核后,依照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定性精确、处分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八)对违法行为细微,依法能够不予行政处分的,提出不予处分意见;(九)对严重、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八条办公室审核完毕,应当制造行政处分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第九条办案机构收到办公室行政处分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条办案机构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能够提请办公室复核;办公室对疑难、争议征询题,能够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视机关征询。 第十一条 行政处分案件经法律审核、局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造、送达行政处分事先告知书。第十二条行政处分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审核人员、局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查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查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查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查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三)经集体讨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由局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别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四)因非法干涉导致错案发生的,追查干涉者的责任。第十四条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展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处分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养,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展政处分公平、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标准行政处分裁量权的假设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行政处分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分案件时,由局执法机构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第四条 行政处分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局执法机构负责人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第五条 行政处分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二)依法获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历及相关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才能;(五)身体健康。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二)政治、业务素养不合适担任的;(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在查处案件时履行以下职责:(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三)依照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四)按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依照法定程序,带着协办人依法进展检查,搜集相关证据;(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详细处分建议;(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案件主办人在查处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迫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三)草拟行政处分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施行;(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同意,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照、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展质证、辩论;(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十)催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分决定;(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分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事项;(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第九条 行政处分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历;情节严峻的,除依法追查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的移送司法机关:(一)违背法定的行政处分权限或者程序的;(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成心放纵违法当事人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及效劳的;(五)违背罚缴别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六)违法施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七)违背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十)有其他不适宜接着担任主办人情形的。第十条 以下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一)因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分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第十一条 主办人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予以表彰或者奖励:(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者程序违法的;(四)及时总结办案经历,创新执法方式,其经历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行的;(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恪守办案纪律的。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处分案例指导制度第一条 为标准局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加强对行政处分工作的指导,促进展政处分公平、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标准行政处分裁量权的假设干意见(豫政20085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案机构办理一样或者根本一样的行政处分案件,应参考局机关指导性案例。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分案例指导,是指局机关对机关办结的典型行政处分案件,进展搜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一样或者根本一样的进展整理、总结,构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机关今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展行政处分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分,在处分的品种、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根本一致。第四条 局办案机构应及时将以下典型案例进展搜集整理,并报送局办公室:(一)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分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分的案例;(三)依法不予行政处分的案例;(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妨碍较大的案例;(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八)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九)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十)其他情形的案例。提交的典型行政处分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第五条 办公室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展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能够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第六条 办公室关于通过初选、审核的案例,能够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展审定。第七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能够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第八条 关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河南省国防科工局网站公布。但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妨碍的,不得公开。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治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展清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一)所依照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正或废止的;(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四)监视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第十一条  有关执法机构施行行政处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照。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一样或者根本一样的案件,能够参考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宜在行政处分文书中直截了当援用。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每年对案卷进展一次评查,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分行为,但是不宜编纂行政处分指导性案例。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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