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案例分析饭店擅自取消旅行社订房须赔偿.doc
精品材料网(:/)25万份精华治理材料,2万多集治理视频讲座案例分析:饭店擅自取消旅行社订房须赔偿案情回忆:A旅行社起诉称:2007年12月17日,A旅行社向B酒店预订160间标准间客房,商定每间每晚75元,其中80间入住时间为2008年1月26日至同年1月31日5个晚上,另80间入住时间为2008年2月10日至同年2月14日4个晚上,房费共计54 000元。A旅行社于2008年1月4日预交房费1万元。但B酒店于2008年1月18日、22日分别取消了A旅行社的订房。A旅行社,不得不以每间每晚100元的价格在其它饭店定了160间客房,房费共计72 000元。现A旅行社要求B酒店退还预付房费1万元;要求B酒店赔偿因解除合同给A旅行社造成的经济损失18 000元(即客房总支出费用的差价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B酒店辩称:同意退还预付房费1万元,但由于B酒店并没有取消A旅行社的订房, 其不存在违规行为。而且A旅行社所预订的客房是两次共计160间,不是每晚80间,故不同意A旅行社的其它诉讼恳求。审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A旅行社与B酒店以方式签订的客房预订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经庭审质证可查,A旅行社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原B酒店销售总监衣XX的证言均可印证在A旅行社依约预付房费后,B酒店未经A旅行社同意即擅自取消了A旅行社所订客房,故确认B酒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A旅行社在第三方以高于双方商定的价格另行预订客房产生的差价损失。由于B酒店未能证明A旅行社对上述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关于A旅行程主张的损失赔偿额18 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B酒店不服一审讯决,提起上诉,其认为:“证明”明确写明了“发票已开”,这不排除C饭店18 000元的房费不是由A旅行社支付,而是由第三人支付。因此一审法院不应认定A旅行社向C饭店支付了18 000元房费。二审法院另查明:A旅行社与C饭店通过签署的北京A假日旅行社订房确认单一份,载明:入店日期2008年2月10日;离店日期2008年2月14日;人数90+6;价格100元/间;付款方式现付。另,C饭店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北京A假日旅行社于2008年2月10日2008年2月14日在本酒店入住客房45间共4晚,每间房价为100元/天/间,共消费人民币为壹万捌千元整(18 000元),发票已开,特此证明”。二审法院认为:A旅行社是否向C饭店订房并实际支付18 000元,对此A旅行社负有举证责任。A旅行社已于一审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了盖有C饭店发票专用章的订房确认单和证明。该订房确认单和证明所载金额一致,均为18 000元。二者互相印证,能够确认A旅行社于2008年2月10日至2月14日在C饭店订房并实际消费18 000元的事实。关于B酒店认为C饭店出具的证明方式上有欠缺不具备证明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构成反证推翻A旅行社提交的订房确认单和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精品材料网(:/)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