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_8203.doc
全民健身设备建立和治理方法(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为加强对我县全民健身设备的建立和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一、本方法所称全民健身设备是指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在全市各类公共场所建立并向市民开放的体育健身设备。二、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设备建立纳入当地文化体育设备建立整体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本地区全民健身计划的施行。 县文化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全民健身设备的指导和监视治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作为全民健身设备的受益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治理工作。三、全民健身设备的建立工作要求1、由县文化体育局按照辖区全民健身设备建立需要提出建立计划,确定建立工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详细负责建立。建立工程选址如涉及土地、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2、全民健身设备建立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建立规定执行。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建立施工合同,并与器材供应厂家签订平安质量、售后效劳、使用保险等合同。施工时,要严格治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平安。所使用的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严禁未经检测评审、核价、保险的健身器材用作全民健身设备。3、全民健身设备的建立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标准执行,县文化体育局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备建立的监视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4、县文化体育局应会同建立、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民健身设备的建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展检查。四、全民健身设备的使用和治理规定1、全民健身设备必须向社会开放。各地要积极组织群众开展方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备的效益。县文化体育局要定期对全民健身设备治理人员和志愿者进展治理知识及技能培训。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要积极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推行科学健身方法,以促进市民群众身体素养的提高。2、县文化体育局应定期对本区域内全民健身设备的平安和卫生情况、设备完好程度、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展监视检查。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产权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全民健身设备治理方法,落实长效治理措施;要落实12名兼职治理人员,加强对本辖区全民健身设备的治理。各社区、居委会及行政村要落实志愿者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全民健身设备的日常治理。如觉察健身设备存在质量征询题,要及时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进展修理、确保全民健身设备的平安使用。全民健身设备建成后,其产权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器材标志牌、功能牌和活动须知牌,并标明使用方法和本卷须知等。4、全民健身设备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其场地和设备,不得擅自撤除或改变其用途。确因规划、规划调整等缘故需要改变其性质、用途或场地面积的,须经县文化体育局审核同意,报嘉兴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同类地段先行择地新建归还,并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5、全民健身设备在使用后因老化磨损需要分批更换的,所需经费由镇财政、县体育彩票公益金负责处理。五、奖励和处分1、奖励:对在全民健身设备建立和治理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2、处分:对未按规定开放全民健身设备的;擅自改变全民健身设备使用性质的;需临时占用全民健身设备活动场地,未按规定报县文化体育局批准的;未按规定对全民健身设备进展维修、保养,阻碍其正常平安使用的;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对全民健身设备监视治理职能,造成体育设备被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情节严峻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