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财务管理制度规范.doc
财务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治理和会计监视,标准财务行为,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 业性质、企业化治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运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历,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受权运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依照内部牵制制度合理装备会计人员,及时、精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视。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应加强运营治理,努力降低本钱、 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平安完好,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视治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治理以产权为纽带, 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别缘故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 集团公司财务治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治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治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施行。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展指导、检查、考核。对发觉违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治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工程效益论证,施行过程的财务监视;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治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严重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工程参与股权治理。 五、负责集团受权运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施行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企业财务治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治理规定并负责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治理和会计监视,标准财务行为,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 业性质、企业化治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运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历,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受权运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依照内部牵制制度合理装备会计人员,及时、精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视。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应加强运营治理,努力降低本钱、 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平安完好,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视治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治理以产权为纽带, 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别缘故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 集团公司财务治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治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治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施行。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展指导、检查、考核。对发觉违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治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工程效益论证,施行过程的财务监视;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治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严重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工程参与股权治理。 五、负责集团受权运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施行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企业财务治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治理规定并负责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治理和会计监视,标准财务行为,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 业性质、企业化治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运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历,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受权运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依照内部牵制制度合理装备会计人员,及时、精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视。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应加强运营治理,努力降低本钱、 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平安完好,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视治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治理以产权为纽带, 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别缘故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 集团公司财务治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治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治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施行。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展指导、检查、考核。对发觉违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治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工程效益论证,施行过程的财务监视;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治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严重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工程参与股权治理。 五、负责集团受权运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施行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企业财务治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治理规定并负责施行。 更多内容请到这里下载,由于帖子太长了就不让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