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日.pptx
行政公益诉讼的背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1页/共12页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至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起诉讼案件42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督导组,赴试点地区实地督察在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发现的2982件案件线索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221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371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280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10件。第2页/共12页至2016年9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1668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件1591件,有关行政机关回复意见1348件(尚未到一个月回复期的243件),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1214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通过每月通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试点检察院克服困难、大胆实践,保证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对于仍然推进缓慢、成效不大的,由上级检察院挂牌重点督促。形成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主导,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检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第3页/共12页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制度一、案件类型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第4页/共12页三、案件的调查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一)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二)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六)勘验物证、现场;(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5页/共12页四、案件的配合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五、案件线索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终结审查;(二)提出检察建议;(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6页/共12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一)经审查不存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情形的;(二)行政机关在人民检察院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前已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三)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第7页/共12页六、诉前程序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8页/共12页七、举证责任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二)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程序提出检察建议且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三)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第9页/共12页行政机关的应对一、积极态度二、自查自纠三、力争调解第10页/共12页The End彭涛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 法学副教授兼职律师Tel:13992870069第11页/共12页感谢您的观看!第12页/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