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JGJ48-2023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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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02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JGJ48-2023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8.pdf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48-2014P 备案号 J1839-201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Co de fo r desig n o f sto re b uildin g s2014-06-12 发布 2014-12-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C o d e f o r d e s i g n o f s t o r e b u i l d i n g s J G J 4 8 -2 0 14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1 2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4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Co de fo r desig n o f sto re b uildin g s JGJ 48-201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 0 X 1 1 6 8毫 米 1/3 2 印张:1%字数:5 0 千字 2 0 1 4 年 9 月第一版 2 0 1 4 年 9 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0.00元 统一书号:15112 23962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 0 0 0 3 7)本社网址:http:/www.cab p.co 网上书店:http:/www.chin a-b uildin g,co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4 4 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 批 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 J4 8-2 0 1 4,自2 0 1 4 年 1 2 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4.2.1 1、4.2.1 2、4.3.3、7.3.1 4、7.3.1 6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 J 4 8-8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 0 1 4 年 6 月 1 2 日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 关 于 印 发 二 0 0 二 二 00三年度工程建 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 2 0 0 3 1 0 4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査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 面;4.建筑设计;5.防火与疏散;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 筑面积小于1 0 0 m2 的商店建筑设计;2.修改和补充了建筑设计 部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家居建材商店的规定;3.增加了术语、建筑布局、室内环境等内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 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 9号,邮编:4 3 0 0 7 1)。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 规 范 参 加 单 位: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俞 红 涂 正 纯 马 友 才 熊 江 林 莉 杨 允 立 戴 志 中 刘 彦 君4武晓勇王永平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 均 叶大法王金元马 海 纯 严 林 木余 吉 辉 翁 皓 郑 小 梅 赵 世 明 杜 毅 威 张 璋陈志新江 刚 符培勇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 地 和 总 平 面.33.1 基地.33.2 建筑布局.33.3步行商业街.44建筑设计.64.1 一般规定.64.2 营业区.84.3仓 储 区.1 24.4辅 助 区.1 45 防火与疏散.1 55.1 防 火.1 55.2 1 56 室内环境.1 76.1 一 般 规 定.176.2室 内 材 料.176.3保温隔热.176.4 室内声环境.1 77建筑设备.1 87.1给 水 排 水.1 87.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 87.3 电 气.2 0本规范用词说明.2 5引用标准名录.2 6附:条文 说 明.2 7C o n ten ts1 Gen eral P ro visio n s.12 T e rms .23 Buildin g Lan d an d Site P lan n in g .33.1 Buildin g Lan d.33.2 Architectural P lan n in g .33.3 Comme rc i a l P e d e s t ri a n S t re e t .44 Architectural Desig n .64.1 G e ne ra l R e qui re me nt s .64.2 B us i ne s s A re a .84.3 Wareho use.124.4 An cillary Area.145 Fire P reven tio n an d Evacuatio n .155.1 Fire P reven tio n .155.2 Evacuatio n .156 Ind oor E nv i ronme nt .1 76.1 Gen eral Requiremen ts.176.2 In do o r Materials.176.3 Heat P reservatio n an d Heat In sulatio n .176.4 A c ous t i c a l E nv i ronme nt .1 77 Buildin g Service.187.1 Water Supply an d Drain ag e.187.2 Heatin g,Ven tilatio n an d Air Co n ditio n in g .187.3 Buildin g Electrical.20Explan atio n o f Wo rdin g in This Co de.25List o f Quo ted Stan dards.26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71.0.1 为使商店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节能环保 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 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 0 0 m2的单建或附属 商 店(店铺)的建筑设计。1.0.3 商店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零售业态的需求,在商品展示 的同时,为顾客提供安全和良好的购物环境,为销售人员提供高 效便捷的工作条件。1.0.4 商店建筑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筑面积进行 划分,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表 1.0.4 商店建筑的规模划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总建筑面积 2 0 0 0 0 m21.0.5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2术 语2.0.1 商店建筑 t h e s t ore b ui l d i ng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2.0.2 零售业 re t a i l b us i ne s s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2.0.3 零售业态 re t a i l f orms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 的不同经营形态。2.0.4 购物中心 s h oppi ng c e nt e r,s h oppi ng ma l l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 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2.0.5 百货商场 d e pa rt me nt s t ore在一个建筑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 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商店。2.0.6 超级市场 s upe rma rk e t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 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零售商店。2.0.7 菜市场 f ood ma rk e t,v e g e t a b l e ma rk e t销售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所或建筑。2.0.8 专业店 s pe c i a l t y s t ore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销售 人员和提供适当售后服务的零售商店。2.0.9 步行商业街 c omme rc i a l pe d e s t ri a n s t re e t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休闲等活动而设置的步行街道。2.0.1 0 无性别公共卫生间 nons e x ua l pub l i c t oi l e t s 为解决特殊人员如厕不便而设置的公共卫生间。23基地和总平面3.1基 地3.1.1 商店建筑宜根据城市整体商业布局及不同零售业态选择 基地位置,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3.1.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区或主要道 路的适宜位置。3.1.3 对于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其基地选址应有利于污染 的处理或排放。3.1.4 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店建筑不应位于人员 密集场所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 B 5 0 0 1 6 的有关规定。3.1.5 商店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 类 厂(库)房,甲、乙、丙 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0 1 6 的有关规定。3.1.6 大型商店建筑的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宜小于基地周 长 的 1/6,并宜有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3.1.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内的雨水应有组织排放,且雨 水排放不得对相邻地块的建筑及绿化产生影响。3.2建 筑 布 局3.2.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人员集散 场地,且场地的面积和尺度应根据零售业态、人数及规划部门的 要求确定。3.2.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且 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其宽度不应小于4 m,宜为7 m。运输通 道设在地面时,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3.2.3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垃圾收集处、装卸 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等服务性场地。当设在地面上时,其 位置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和消防扑救,不应占用城市公共区 域,并应采取适当的视线遮蔽措施。3.2.4商店建筑基地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 G B 5 0 7 6 3 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 相连接。3.2.5大型商店建筑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停车位。在建 筑物内设置停车库时,应同时设置地面临时停车位。3.2.6 商店建筑基地内车辆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停车位的数量确 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 J 1 0 0 和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0 6 7 的规定;当 设 置 2 个 或 2 个以上车辆出人口时,车辆出入口不宜设在同一条 城市道路上。3.2.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环境景观设计及建 筑夜景照明设计。3.3 步行商业街3.3.1 步行商业街内应设置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并应符合当 地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3.3.2将现有城市道路改建为步行商业街时,应保证周边的城 市道路交通畅通。3.3.3 步行商业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 5 0 0 1 6 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利用现有街道改造的步行商业街,其街道最窄处不宜小 于 6 m;2 新建步行商业街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 的消防车通道;3车辆限行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 0 0 m;4 当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上空设有悬挂物时,净高不应小 于 4.0 0 m,顶棚和悬挂物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0 1 6 的相关规定,且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构造 措施。3.3.4 步行商业街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库),并应 与城市公共交通有便捷的联系。3.3.5 步行商业街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 B 5 0 7 6 3 的规定。3.3.6 步行商业街应进行后勤货运的流线设计,并不应与主要 顾客人流混合或交叉。3.3.7 步行商业街应配备公用配套设施,并应满足环保及景观要求。4建 筑 设 计4.1 一 般 规 定4.1.1 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 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 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0 1 6 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4.1.2 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零售业态、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等进行分配,并应能根据需要进行取舍或口 J o4.1.3 商店建筑外部的招牌、广告等附着物应与建筑物之间牢 固结合,且凸出的招牌、广告等的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 应小于5 m。招牌、广告的设置除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且不得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 照、采光、通风、环境卫生等。4.1.4 商店建筑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橱窗的平台高度宜至少比室内和室外地面高0.2 0 m;2 橱窗应满足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3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可不采暖,其内壁应采取保温构造,外表面应采取防雾构造。4.1.5 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防盗要求的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 外门窗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防雨、遮阳、保温等 措施;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4.1.6 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 规定:61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髙度应符合表 4.1.6的规定;表4.1.6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 最小宽度和最大局度楼梯类别梯段最小净宽(m)踏步最小宽度(m)踏步最大高度(m)营业区的公用楼梯1.4 00.2 80.1 6专用疏散楼梯1.2 00.2 60.1 7室外楼梯1.4 00.3 00.1 52 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 5 m且不宜小于 0.1 0 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 0 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 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大于1 :1 2;3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用防攀爬 的构造,当 采 用垂 直 杆 件 做 栏 杆 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 1 m;栏杆的高度及承受水平荷载的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 5 0 3 5 2 的规定;4 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店建筑的中庭应提高栏杆的高度,当 采用玻璃栏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 程JG J 1 1 3 的规定。4.1.7 大型和中型商店的营业区宜设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 动人行道;多层商店宜设置货梯或提升机。4.1.8 商店建筑内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除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 5 0 3 5 2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 0 ,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 不应超过1 2%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m 范围内应 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3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 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 7 JC平距离应大于0.5 0 m,否则应采取措施,以防对人员造成伤害。4.1.9 商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 计规范G B 5 0 7 6 3 的有关规定。4.1.1 0 商店建筑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4.1.1 1 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 小于该房间(楼)地板面积的1/2 0。4.1.1 2 商店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 B 5 0 1 89的规定:4.2 营 业 区4.2.1 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分柜、分区或分 层,且顾客密集的销售区应位于出人方便区域;2 营业厅内的柱网尺寸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零售业态和建 筑结构选型等进行确定,应便于商品展示和柜台、货架布置,并 应具有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应设有均匀的出入口。4.2.2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最 小 净宽 度(m)通道在柜台或货架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 0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或货架之间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 0 m2.2 0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 0 m 另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7.5 0 m 1 5.0 0 m3.0 0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为7.5 0 m 1 5.0 0 m3.7 0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大于1 5.0 0 m4.0 0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 再 加 1.0 0 m柜台或货架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0 0 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注:1 当通道内设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陈列物的宽度;2 无柜台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的规定基础上酌 减,减小量不应大于2 0%;3 菜市场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宜在本表的规定基础上再增加2 0%。4.2.3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 合表4.2.3 的规定。表4.2.3营业厅的净高通风方式自然通风机械排风和 自然通风 相结合空气 调节系统单面开窗前面敞开前后开窗最大进深与净高比2 :12.5 :14 :15 :1最 小 净 高(m)3.2 03.2 03.5 03.5 03.0 0注:1 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2 0 m3/(h 人),并且有 人工照明的面积不超过5 0 m2 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 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 酌减,但不应小于2.4 0 m;2 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4.2.4营业厅内或近旁宜设置附加空间或场地,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1 服装区宜设试衣间;2 宜设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场地;3 销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的营业厅宜设试音室,且面积不 应小于2 m2。4.2.5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内宜按商品的种类分开设置自选场地;2 厅前应设置顾客物品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的盛 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位等,且面积之和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 的 8%;3 应根据营业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处按每1 0 0 人 设收款台1 个(含 0.6 0 m宽顾客通过口);4 面积超过1 0 0 0 m2 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4.2.6自选营业厅的面积可按每位顾客1.3 5 m2 计,当采用购 物车时,应 按 1.7 0 m2/人计。4.2.7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并应按自选营业厅的设计容纳人数对疏散用的通道宽度进行复 核。兼作疏散的通道宜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出口。表4.2.7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通道位置最 小 净宽 度(m)不采用购物车采用购物车通道在两个 平行货架 之间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 小 于 1 5 m1.6 01.80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 5 m2.2 02.4 0每个货架长度为1 5 m 2 4 m2.803.0 0与各货架相 垂直的通道通道长度小于1 5 m2.4 03.0 0通道长度不小于1 5 m3.0 03.6 0货架与出人闸位间的通道3.804.2 0注:当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可选择性进行调整。4.2.8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综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应 符合本规范规定外,饮食、文娱等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2.9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商铺的作业运输通道宜另设;2 商铺内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至距通 道边线不小于0.5 0 m 的位置;3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0 1 6 的规定。4.2.1 0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 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1 0 的规定。表 4.2.10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通道名称最 小净 宽度(m)通道两侧设置商铺通道一侧设置商铺主要通道4.0 0,且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 0 3.0 0,且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 5次要通道3.0 02.0 0内部作业通道1.80.注: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算。104.2.1 1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 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4.2.12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商铺的隔墙、吊顶等装修 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建筑设计对建筑构件及配件的耐火极限要 求,并不得随意增加荷载。4.2.1 3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1 宜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且面积宜按营业厅面积的 1.0 0%1.4 0%计;2 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卫生间,并宜设服务问讯台。4.2.1 4供顾客使用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前室,且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营业厅、电梯厅、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等主要公共空间;2 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机械 通风措施;3中型以上的商店達筑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小型商店 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厕位;4卫生设施的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设 计标准CJJ 1 4 的规定,且卫生间内宜配置污水池;5当每个厕所大便器数量为3具及以上时,应至少设置1 具坐式大便器;6 大型商店宜独立设置无性别公共卫生间,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 B 5 0 7 6 3 的规定;7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4.2.15仓储式商店营业厅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 械设备的提升高度要求。货架的布置形式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 机械设备移动货物时对操作空间的要求。4.2.1 6菜市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菜市场内设置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 让宽度;112 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3菜市场内净高应满足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当 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箅子,沟内阴角应做成弧形。4.2.1 7大型和中型书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宜按书籍文种、科目等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 密集的售书区应位于出人方便区域;2 营业厅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区域;3设有较大的语音、声像售区时,宜提供试听设备或设试 听、试看室;4当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 净高不应小于2.1 0 m;5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 0 0 册/m2 5 0 0 册/m2 计;书库底层人口宜设置汽车卸货平台。4.2.1 8中药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部分附设门诊时,面积可按每一名医师1 0 m2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且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 2 m2 ;2 饮片、药膏、加工场和熬药间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 生和防火标准的规定。4.2.1 9西医药店营业厅设计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 分区、分柜设置。4.2.2 0家居建材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底层宜设置汽车卸货平台和货物堆场,并应设置停车位;2 应根据所售商品的种类和商品展示的需要,进行平面分区;3楼梯宽度和货梯选型应便于大件商品搬运;4商品陈列和展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和防火标准的 规定。4.3仓储区4.3.1商店建筑应根据规模、零售业态和需要等设置供商品短12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卸货区、商品出入库及与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储存库房可分为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4.3.2 储存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建的储存库房或设在建筑内的储存库房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2 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的相关销售区,并宜设 置货运电梯。4.3.3 食品类商店仓储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商品的不同保存条件,应分设库房或在库房内采取 有效隔离措施;2 各用房的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不得采 用有毒和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涂料。4.3.4 中药店的仓储区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对温湿度和 防霉变等的不同要求,分设库房。4.3.5 西医药店的仓储区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 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种类分设的库房;对无特殊 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 直射,且室温不应大于3 0 C。4.3.6 储存库房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的 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4.3.6的规定。表 4.3.6 货架或堆垛间的通道净宽度通道位置净 宽 度(m)货架或堆垛与墙面间的通风通道 0.3 0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0.7 0 1.2 5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以通行轻便手推车1.5 0 1.80电瓶车通道(单车道)2.5 0注:1 单 个 货 架 宽 度 为 0.3 0 m 0.90 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 0 m 1.80 m;2 储存库房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 5 m/m i m 其通道宜取直,或设置不小于 6m X6m 的回车场地。134.3.7储存库房的净高应根据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 直运距等确定,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 垂直高度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有货架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 0 m;2 设有夹层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 0 m;3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0 0 m。4.3.8当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 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采取防潮、通风措施。4.4辅助区4.4.1大型和中型商店辅助区包括外向橱窗、商品维修用房、办公业务用房,以及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并应根据商店规模 和经营需要进行设置。4.4.2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职工更衣、工间休息及就餐等 用房。4.4.3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职工专用厕所,小型商店宜设置 职工专用厕所,且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 厕所设计标准CJJ 1 4 的规定。4.4.4商店建筑内部应设置垃圾收集空间或设施。5防火与疏散5.1防 火5.1.1商店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 B 5 0 0 1 6 的规定。5.1.2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存放少 量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与其他储存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 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 0 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5.1.3专业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 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 B 5 0 0 1 6 的规定。5.1.4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 0 0 0 m2的商店 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 0 h 的隔墙 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 0 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 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5.1.5商店营业厅的吊顶和所有装修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或 难燃材料,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 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2 2 2 的规定。5.2疏 散5.2.1商店营业厅疏散距离的规定和疏散人数的计算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0 1 6 的规定。5.2.2商店营业区的底层外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等的宽度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 0 0 1 6 的规定。5.2.3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拜净宽不应小于1.4 0 m,并不宜设置门槛。155.2.4 商店营业区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 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宽度。5.2.5 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 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 0%。166室 内 环 境6.1 一 般 规 定6.1.1 商店建筑应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1.1 1 条的规定。当自然 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6.1.2 商店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内空气 质量标准G B/T 1 8883 的规定。6.2室 内 材 料6.2.1 商店建筑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 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规范G B 5 0 3 2 5 的规定。6.2.2 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和人员通行区域的地面、楼面面层材 料应耐磨、防滑。6.3保 温 隔 热6.3.1 商店建筑围护结构应进行热工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 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 B 5 0 1 89的规定,围护结构应 通过结露验算。6.3.2商店建筑营业厅的东、西朝向采用大面积外窗、透明幕 墙以及屋顶采用大面积采光顶时,宜设置外部遮阳设施。6.4室内声环境6.4.1商店建筑室内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 筑隔声设计规范G B 5 0 1 1 8的规定。177建 筑 设 备7.1给 水 排 水7.1.1 商店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用水定额及给水排水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 B 5 0 0 1 5 的规定。7.1.2 生活给水系统宜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7.1.3 空调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7.1.4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公共卫生间宜采用 延时自闭式或感应式水嘴或冲洗阀。7.1.5 给水排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等设施;营业厅内的 给水、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7.1.6 超级市场生鲜食品区、菜市场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给水管道的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 鲜活水产品区给水宜设置计量设施;3 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格栅 或带网框地漏,并应设水封装置。.7.1.7 对于可能结露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7.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7.2.1 商店建筑应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及所在气候区,设置供 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水文、地质条 件及能源情况,选择经济合理的系统形式及冷、热源方式。7.2.2 当设置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 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时,营业厅的温度不应高18于 3 2 C;2当设置供暖设施时,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 7.2.2-1 的规定;表 7.2.2-1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房间名称室内设计温度(c)营业厅1618厨房和饮食制作间10 16干菜、饮料、药品库810蔬菜库5洗涤间16 183 当设置空气调节时,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 表 7.2.2-2 的规定;表 7.2.2-2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房间名称室 内 温 度(c)室 内 湿 度()室 内 风 速(m/s)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L冬季营业厅25 2818 24300.30.2食品、药品库5注: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热时,室内温度18C20C;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冷时,室内温度20C24C。4 营业厅、室的新风量不应小于1 5 m3/(h 人),且应保 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需新风量。7.2.3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供暖设施时,不得采用有火灾隐患的采暖装置;2 对于设有供暖的营业厅,当销售商品对防静电有要求时,宜设局部加湿装置;3 通风道、通风口应设消声、防火装置;4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宜直接开门相通;195平面面积较大、内外分区特征明显的商店建筑,宜按内 外区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6大型商店建筑内区全年有供冷要求时,过渡季节宜采用 室外自然空气冷却,供暖季节宜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或天然冷 源供冷;7对于设有空调系统的营业厅,当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 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满足室内风 量平衡;8空调及通风系统应设空气过滤装置,且初级过滤器对大 于或等于5p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60%,终极过滤器对 大于或等于lj u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50%;9当设有空调系统时,应按现 行 国 家标 准 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并应采取非 使用期旁通措施;1 0人员密集场所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基于co2 浓度控 制的新风调节措施;1 1严寒和寒冷地区带中庭的大型商店建筑的门斗应设供暖 设施,首层宜加设地面辐射供暖系统。7.3 电 气7.3.1商店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中断 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商店建筑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 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营 业厅的照明、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2+型商店建筑营业厅的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3小型商店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位与建筑物最高用电 负荷等级相同,并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5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20计防火规范G B 5 0 0 1 6 的规定。7.3.2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同步进行;2 平面和空间的照度、亮度宜配制恰当,一般照明、局部 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应有机组合;3营业厅应合理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7.3.3 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 计标准G B 5 0 0 3 4 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 不足时,宜将设计照度提高一级。7.3.4大型和中型百货商场宜设重点照明,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 倍 4 倍,商品展示区域的一般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 5 0 l x。7.3.5 营业厅照明应满足垂直照度的要求,且一般区域的垂直 照度不宜低于5 0 l 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l O O l x 1 5 0 l x。7.3.6 营业厅的照孝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2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 倍 0.9倍;3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4 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之比宜为3:1;5 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部位可装设局部定向 照明。7.3.7 商店建筑的照明应按商品类别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指 数(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在低照 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2 主要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一般区域,艮 可 取 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亿 宜大于85;3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 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217.3.8 对变、褪色控制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 紫外线的光源。7.3.9 对于无具体工艺设计且有使用灵活性要求的营业厅,除 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其余照明宜预留插座,且每组插座容 量可按货柜、货 架 为 2 0 0 W/m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