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GB50357-202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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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02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GB50357-202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8.pdf
U O 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看冒GB 5 0 3 5 7一2 0 0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C o d e o f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p l a n n i n g f o r h i s t o r i c c i t i e s2 0 0 5 一 0 7 一1 5 发布2 0 0 5 一1 0 一 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t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C o d e o f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p l a n n i n g f o r h i s t o ri c c i t i e sG B 5 0 3 5 7一2 0 0 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 日期:2005 年 1 0 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 3 5 8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历 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 号为G B 5 0 3 5 7一 2 0 0 5,自 2 0 0 5年 1 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1,3.1.5,3.1.6,3.2.4,3.2.5,3.2.6,3.3.1,3.4.1,3.5.1,3.6.1,3.6.2,4.1.2,4.1.3,4.1.4,4.1.5,4.3.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建筑工业出 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 0 5 年 7 月 1 5日前言 本规 范是根 据 关 于印发“一九九五 一九九六 年工程 建设国家 标准 制订 修 汀 计划的通知 建 标 二 1 9 4 6 4 号)的要 求,由中 国 城市规划 设计研 究院会同 有关 单位编制 而成的 在 本规 范的编 制过 程巾,规 范编 制组在 总结 实践经 验和科 研成果 的基 础上,主要 对历史 文化 名城 保护规划 的体 系,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 城、历 史文 化街区j 文物保 护单位的 保护 内容 保护 重点.保护方 法等 方面进行了 深人研究,并广泛 征求了全国 有关单位的意见 经 反复论 证,多 次修改 最后 经会同 有关 部门、单位审 查定 稿 本规范中 以黑体字 标 志的条文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 格执行本规范由 建设 部负责管 理和对 强制性 条文的 解释中国 城 市规 划设计研 究院负 责具体 技术内容 的解释,在执 行过 程中.各 有关 单位结合 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 实践和科学研 究,认真总 结经验,注意 积累资 料,如 发现 需要修改 和补充 之处,请 将意见 和有 关资料寄 中国 城 市 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_里河 路 9 号,邮编:工。3 劝,以 供今后修 订时参考 本 规范主编 单位、参编单位 和主 要起苗 人 主 编 单 位:中国 城市规 划设计 研究院 参 编 羊位:上 海同济城市 规划 设日 润f究院 成 都市城市 规划设 计研 究院 武汉市城巾 规划设 计研 究院 国 家文物 局 文 物 保护司 主 要起 草人赵中枢土景毖阮仪 三郑 连勇吴 俊勤 晋宏速周俭张广 汉张松王骏 胡滨邵币叫勤吴进胡 晓玲 郑小明汗鳃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历史文化名城 .6 3.1 一般规定 .6 3.2 保护界线划定。7 3.3 建筑高度控制 .7 3.4 道路交通 。8 35 市政工程 。8 3.6防 灾 和 环 境 保 护 .94 历史文化街区 。.1 0 4.1 一般规定 。1 0 4.2 保护界线划定 。1 0 4.3 保护与整治 n 4.4 道路交通 ,1 2 4.5 市政工程 。,1 3 4.6防 灾 和 环 境 保 护 1 35 文物保护单位 。.1 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5条文说明 。1 71 总则1.0.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1.0.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1.0.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人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 研究文 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 标和原则。1.0.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1.0.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 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1.0.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1.0.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人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1.0.,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1.0.1 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历史文化名城h i s t o r i c c i t 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2.0.2 历史城区h i s t o r i c u r b a n a r e 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 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2.0.3 历史地段h i s t o r i c a r e 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2.0.4 历史文化街区h i s t o r i c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a r e 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2.0.5 文物古迹h i s t o r ic mo n u me n t s a n d s i t e 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 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2.0.6 文物保护单位o f f ic ia l l y p r o t e c t e d m o n u m e n t s a n ds i t es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u n d e r g r o u n d a r c h a e o l o g i c a l r e m a in s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2.0.8 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 划c o n s e r v a t i o n p l a n n i n g o f h is-t o r n c i t y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0.9 建设控制地带d e v e l o p m e n t c o n t r o l a r e a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2.0.1 0 环境协调区c o o r d in a t i o n a r e a 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 保护自 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2.0.1 1 风貌t o wn s c a p e 本规范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2.0.1 2 保护建筑c a n d i d a c y l is t i n g b u i l d i n g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2.0.1 3 历史建筑h i s t o r ic b u i l d i n g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2.0.1 4 历史环境要素h i s t o r i c e n v i r o n me n t e l e m e n t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口2.0.1 5 保护c o n s e r v a t io n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2.0.1 6 修缮p r e s e r v a t i o n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2.0.1 7 维修r e f u r b i s h me n t4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2.0.1 8 改善i m p r o v e m e n t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2.0.1 9 整修r e p a i r 对与 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2.0.2 0 整治r e h a b i l i t a t i o n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3 历史文化名城3.1一 般规 定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 容应包括:历史文 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 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3.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3.1.3 历史 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3.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 城保护目 标和 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3.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3.1.6 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3.1.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3.1.8 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 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3.1.,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 的其他 地区,应 考 虑延 续历史 风貌的要 求。3.2 保 护界线 划定3.2.1 历史文 化街区 应划定保护 区和建 设控制 地带的 具体界 线.也可 根据实际 需要 划定环 境协调区的 界 线3.2.2 文 物保 护单位应 划定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 制地带的具体 界线,也可根据 实际 需wk 7 定 32 F JU M lx.的 界线,3.2.3 保护建 筑 应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 的 具体界线,也可 根据 实际需要 划定环 境协调区的 界 线3.24 当 历史文 化街区 的保护区与 文物保护单 位或保护建 筑的建设 控制地带 出现 重盛时,应服从 保护区 的规划 控制要求。当 文物 保护单位 或保护 建筑的保护 范围与历史文 化街区出 现重.时.应服 从文物保 护单 位或保 护建 筑 的 保护范 围的规 划控制要 求。3 2.5 历史文 化街区内 应保护文 物古迹、保 护建筑、历史建 筑与 历史环 埂要素。3.2.历史 文化街区建设 控 制 地带 内 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 度、体l.色 彩及形式。3.2.7 位丁 历史文 化街区外的 历史建筑群。应按照历 史文化街区 内保 护历史 建筑的要 求予以 保护 3.3 建 筑高度控 制3.3-1 历 史文化名 城保 护规划必 须控制 历史 城 区内 的建 筑高度。在分别 确定历史 城区建 筑高度 分区、视线通 廊内建 筑高度、保护范围和 保护区内 建筑高 度的 基础上。应制定 历史城区 的建 筑高度控 制 规定。3.3.2 对历史风 貌保存 完 好的 历史文化名 城应确定 更 为 严格的历史 城区的整 体建 筑高度控 制规定门3.3 3 视线通 廊 内 的建 筑应以观景 点 可 视范围的视 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 度控制 要求视 线通廊 应包括 观景 s 与 景观对 象相互之间的 通视空 间及 景观对象 周围的 环境 J3.4 道 路 交 通3.4.1 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3.4.2 历史城区道路规划的 密度指标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上限范围内选取,道路宽度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下限范围内选取。3.4.3 有历史城区的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该城市的最高等级道路和机动车交通流量很大的 道路不宜穿越历史城区。3.4.4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解交通为主,宜将穿越交通、转换交通布局在历史城区外围。3.4.5 历史城区应鼓励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统应能满足自 行车和行人出行,并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及步行区。3.4.6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要求;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桥、高架轨道、货运枢纽;历史城区内的社会停车场宜设置为地下停车场,也可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路边停车方式。3.4.7 道路及路口 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3.5 市 政 工 程3.5.1 历史城区内 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3.5.2 历史城区内 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2 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历史城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今J4电所应采用户内型。5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 燃气管线和 配气站。中 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 装置。3.5.3 当多 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空间狭小导致管线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间 净距不能满足 常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处理措施以满足管线的安全、检修等条件。3.5.4 对历史城区内的 通信、广播、电 视等无线电 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制性要求。3.6 防灾和环境保护3.6.1 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3.6.2 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3.6.3 历史 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 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3.6.4 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不宜保留或设置一类工业,并应对现有工业企业的调整或 搬迁提出要求。当历史城区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时,应进行治理、调整或搬迁。3.6.5 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 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上防 洪构筑 物、码头等的 保护与利用a 历史文化街区4.1 一 般 规 定4.1.1 功史 文化 街 区 应 其备以下 条件 1 有比 较完 整 的 历 史风貌:2 构成 历史 风貌的历史 建筑和历 史环境要素 基本上是历史存 留 的 原物;历史 文化 街 区 用地 面积不 小于 l h m ;历史 文化 街 区内 文物 古迹和历史 建筑的用 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 建筑 急 用地的G 0 肠以 上4.1.2 历史 文化 街区保护规 划应确定 保护的 目 标和 原则,严 格保护该 街区历 史风貌.维持保 护区的 整体空 间尺度.对保 护区内的 街巷 和外围景 观提出 具体的 保护要 求。4.1.3 历史 文化 街区保护 规划应按详 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 保护界线 并分别 提出建(构 筑物和 历史环 境要素 维修、改 善与 整治的规 定,调整用 地性质.制定建 筑高度 控制规 定.进 行重要 节点的整 治规 划设计。拟定实 施管理 措施。4.1.4 历 史文 化街区增 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 局与植物配I 应符合 历史风 貌的要求。4.1.5 历史文 化街区保 护规划应包 括改善居民生 活环境、保持街区活 力的内 容。4.1.位 于历 史文化街区 外的历史建 筑群,应依照历史文化 街试的 保护要 求进行 管理 4.2 保护界 线划定4.2.1 历 史 文 化街区 保护界线 的划 定应按 F 列要求 进行 定位 1 文物古 迹或历史 建筑的 现状用 地边界;7 C 2 在街迫、厂场、河流等处视 线hh及范 围内 的建 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3 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4.2.2 历史文化街区的 外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 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 界线。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控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3.2.6 条的规定。4.2.3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 保护界线划定和具体规划控制要 求,应符合本规范3.2.2,3.2.3,3.2.4条的规定。4.3 保护 与整 治4.3.1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各自的保护价值按表4.3.1 的规定进行分类,并逐项进行调查统计 表4.3.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构)筑物一览衷议序号名 称或 地 址建 造时 代结 构材 科建筑层 数使用功 能建筑面积(m1)用 地面积(m%备注文物保护 单 位奋保护 建筑历史 建筑血4.3.2计 为必填 项 目。为选填 项 目;备注中可说明该类别的历史概况和现存状况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应列表逐项进行调查统4.3.3 历史 文化街区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应按表4.3.3 的 规定选定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表 4.3.3 历史文化街区建(构)筑物保护与整治方式 注:表中“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建构筑物”和“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是指 文物保 护单位、保护 建筑和 历史建筑 以外 的所有新 旧建筑4.3.4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4.3.5 历史文化街区内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的保护方式应为修缮、维修。4.3.6 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 环境要素的 整治方式应为整修、改造。4.3.7 历史文化 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的 保护方式应为维修、改善。4.3.8 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建筑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4.4 道 路 交 通4.4.1 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本规范 3.4 节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4.4.2 历史文化街区应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4.4.3 历史文化街区内 道路的断面、宽度、线型参数、消防通道的设置等均应考虑历史风貌的要求。4.4.4 从道路系 统及交通组织上应避免大量机动车交通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交通结构应以 满足自 行车及步行交通为主。根据保护的需要,可划定机动车禁行区。4.4.5 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新设大型停车场和广场,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 运货运枢纽、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禁设加油站。4.4.6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街道应采用历史上的原有名称。4.5 市 政 工 程4.5.1 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工程规划应符合本规范 3.5 节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4.5.2 历史文化街区不应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户内 式或 适当隐蔽,其 外观和色彩应与 所在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4.5.3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所有市政管线应采取地下敷设方式。4.5.4 当市政管线布设受到空间限制时,应采取共同沟、增加管线强度、加强管线保护等措施,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技术论证后确定管线净距。4.6 防灾和环境保护4.6.1 历史文化街区的防灾和环境保护规划应符合本规范 3.6节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4.6.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应设立社区消防组织,并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给水管径 D N 1 0 0 m m 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4.6.3 在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通的消防通道。5 文物保护单位5.0.1 文物保 护单 位应按照 4 文物 保护法 的规 定进行 保护5.U.2 保护建 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 的 具体界线也可 根据实 际需要 划定环 境协调G 的界线,并 按被保 护的文 物保护单 位的保 护要求提 出规 划措3本规范用词说 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 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 0 3 5 7一 2 0 0 5条 文 说 明目次1 总则 1 92 术语 。2 33 历史文化名城 2 7 3.1 一般规定 2 7 3.2保护界线划定 。一2 8 3.3 建 筑高度控制 。2 9 3.4 道路交通 3 1 3.5 市政工程 3 2 3.6 防灾和环境保护 ,3 34 历史文化街区 ,3 5 4.1 一般规定.3 5 4.2保 护 界 线 划 定 3 7 4.3 保护与整治 3 7 4.4 道路交通 ,3 9 4.5 市政工程。4 0 4.6 防灾和环境保护 4 15 文物保护单 位 4 21 81 总则1.0.1 本条阐明编制本规范的目的。自1 9 8 2 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 2 4 座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我国现在已有历史文化名城 1 0 2 座。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1 9 9 4 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布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保护规划从名城本身宏观层次的保护进一步深人到历史街区及其周围环境的规划设计。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全国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内容深度不一,甚至出现规划原则、实施措施或指导思想有误的事例。这种状况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核与管理工作。随着国家各项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人们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日 渐加强,迫切需要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遵循统一的标准,提高编制水平 本规范借鉴了国际宪章关于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方法,具体体现了国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政策,保证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使我国城市规划规范体系日益完善。1.0.2 本条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本规范包括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规划,由于不同层次有不同的规划重点和深度要求,因此,在本规范以后各章中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本规范中所指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当于总体规划的深度,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相当于详细规划的深度,有的根据需要还要深化。1.0.3 本条确定保护规 划应遵循的原 则。保护规划首先应该明确保护原则。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中不仅提供直观的外表和建筑形式的信息,同时是历史信息的物化载体,它能传递今天尚未认识,而于明天可能认识的历史和科学的信息。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因此,保护是第一位的,必须认真保护。多年来,在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和一些历史城市中,把重建、恢复一些古建筑,修庙造塔,或是修建仿古街市,认为也是一种保护,实际是对保护的误解。新建的仿古建筑和街市不含有历史的信息,同时也给人造成了错觉,起到了以假乱真的恶劣效果,冲淡和影响了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真正历史遗存的保护。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围的环境同时存在,失去了原有的环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有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仅是保护了单个的文物古迹,而悠意改变了周围的环境,使其丧失了原来的历史氛围,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保证以后可以继续利用。1.0.4 本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目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按照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进行全面深人调查。只有在掌握大量可靠资料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保护的内容、价值和特色,从而确定正确的保护 目标和保护原则,采取正确的保护措施。1.0.5 本条提出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二者关系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城市,具有一般城市的基本功能。名城不能采取博物馆式的保护方式,不能冻结在某一时段,城市现代化是历史的必然,应当在保护城市风貌的基础上,使名城走向现代化。1.0.6 本条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利用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区别于一般城市的特点在于它保存着大量的历 2 0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中现存格局完整的城市很少,对格局和风貌的保护往往重视不够。规范明确提出应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途径,发掘文化内涵,展示其价值。同时提出合理利用的一些要求。1.0.7 本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与其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保护规划应从城市总体的高度考虑采取战略性措施,为名城的 保护创造条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专项规划,应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有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规划与名城保护规划同时编制,较好协调;也有名城的保护规划编制的时间滞后于总体规划,可能会造成矛盾。因此,从保护规划的角度提出应考虑的问题,建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调整或补充以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1.0.8 对于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可能在保护工作中会有新的认识,也有可能发现新的历史文化遗产。申报是指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和编制完成后都应该进行的工作,对于了解和丰富名城保护内容,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历史文化名城现状积累的资料普遍不够丰富和完整,这项工作对于推进名城保护法制化进程,是必备的步骤。1.0.9 本条是对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等保护对象提出的要求。非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中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的保护可以依照本规范执行,这是因为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市中,同样存在众多的文化遗产,需要认真保护。不能因为没有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就不采取保护措施。有些省市公布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这些地方是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分布的地方,应当认真保护。名镇、名村包括古镇、古村落的保护规划可以依照本规范执行。1.0.1 0 本条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执行 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这些标准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消防规划规范等。上述规范与本规范出现矛盾时,应在本规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措施达到各规范的要求。比如,防火规范要求的防火通道的宽度,在历史文化街区不能达到时,可以通过消火栓或其他措施,满足或高于一般建筑消防要求的标准。2 术语2.0.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 0 0 2 第二章第 1 4条规定名城的定义。有关法规要求,被列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应符合以下三条标准:1 城市的历史悠久,仍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2 城市的现状格局和风貌仍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3 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和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2.0.2 历史城区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1 9 8 7年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中采用的名词概念。我国也用这个概念,但口头上有老城区、旧城区、古城区等多种提法。本规范用历史城区涵盖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因老城区和旧城区无本质区别,故不采用老城区。但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这是因为,真正保存完好的历史城区数量很少,对它们提出严格的保护要求是完全必要的,但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很难实施本规范中在交通与工程方面对历史城区的要求,为了区别对待,提出了特指的历史城区的概念。2.0.3 历史地段是国际上通用的概念。可以是文物古迹 比较集中连片的地段,也可以是能较完整体现出历史风貌或地方特色的区域。地段内可以有文物保护单位,也可以没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地段可以是街区,也可以是建筑群、小镇、村寨等。历史街区是历史地段的重要类型之一。我国历史地段的保护 2 3首先是从历史街区开始的,这是因为历史街区内涵丰富,是城市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整体的环境风貌体现其历史文化价值,展示着某历史时期的典型风貌特色,反映着城市历史发展的脉 络。2 0 0 2 年修改通过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采用“历史文化街区”这个法定名词后,历史街区这个名词将被逐步取代。2.0.4 2 0 0 2 年修改通过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采用了“历史文化街区”这个法定名词。1 9 8 6 年 1 2 月 8日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 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中提出,对于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内涵基本相同,以后的保护规划中都采用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2.0.5 文物古迹是对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的通称。在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2.0.6 文物保护单位的定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著名的郑州商城、洛阳隋唐古城等,就位于现在建成区之下。地下文物埋藏区根据其研究成果可以分为已经确切定位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经过探测基本明确范围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尚未完全确定范围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北京市人民政府 自1 9 9 3年至今,已经公布了三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共 5 0 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也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界限。2.0.8 本条是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内容及与总体规划关系的规定。2.0.9 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概念上有所区别。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文 物保护单位的 建设控制地带 划定是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环境风貌,同时考虑文物的安全需要。在管理上,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其设计方案需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 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 应当 根据文物 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控制地带根据需要可再细分,以便适应不同的保护要求。2.0.1 0 环境协调区是特殊需要时划定的界限,主要考虑自然地形地貌。我国自2 0 世纪8 0 年代以 来就开始编制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规划,各地在编制过程中使用的名词和同一名词的含义并无统一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编制规划的质量。过去曾用过的核心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区,也有称一级保护区,相当于现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历史文化街区的界限范围;一般保护区也有称二级保护区,相当于现在的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也有称三级保护区的,相当 于现在环境协调区的 概念,而实际 使用时各地对名词的理解还是有一些差别。2.0.n 风貌一词在保护规划中经常使用,必须赋予明确定义。风貌包括名城特色、名城风貌、传统风貌和历史风貌等相关描述。2.0.1 2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经常可以发现一些有保护价值但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将这类建筑物或构筑物列为保护建筑一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原则进行保护,条件成熟时,按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2.0.1 3 历史建筑一 般不包括恢复重建、仿古、仿制建筑。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保护建筑。这类建筑物、构筑物数量较多,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保护的方式应当是保存外表,改造内部,改善居住条件,与保护建筑的保护方式 2 5有所不同。2.0.1 4 历史环境要素中的人工要素包括路面、驳岸、牌坊、小桥、古树等,也包括若干自然要素如小河、小溪、山丘、洼地等地形地貌和植被。2.0.1 5 保护一词涵盖所有的保护方式和保护过程,是最为宽泛的概念。符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1 9 8 7年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即华盛顿宪章的定义。2.0.1 6 根据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 2 0 0 0 年 1 0月的定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都涉及文物古迹的保护。2.0.价维修是整治的方式之一。是指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在不改变其外观特征条件下采取的整治措施,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常用的方式之一。2.0.1 8 改善是对历史建筑内部采取的整治方式。包括结构、空间布局、内部设施、使用功能均可做一些变动,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2.0.1 9 整修是整治的方式之一。是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整治的方式。2.0.2 0 整治涵盖维修、改善、整修、拆除等概念。是发达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总结城市更新中大拆大建的教训,为使历史地段保持及恢复原有历史风貌和特色,满足基本的现代生活条件和环境质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延续传统特色和文化习俗,促进地区繁荣的一种有效保护途径。3 历史文化名城3.1 一般 规定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有两个方面,在物质性要素方面主要包括:历史城区的格局风貌和景观风貌,与名城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形成有联系的自 然环境景观,反映名城空间特征和传统风貌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城区外保存完好的历史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性要素即无形文化遗产,如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3.1.2 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沿革、形态演变、社会经济背景分析及其历史价值的评价、研究是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充分了解名城的历史文化特征,科学地分析历史城镇的保存状况,评估其历史文化价值,从而确定符合实际状况的保护重点和保护方法3.1.3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