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3国标电气弱电图集大全》GB3836.6-87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油型电气设备“o”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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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023国标电气弱电图集大全》GB3836.6-87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油型电气设备“o”8.pdf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U D C 6 2 1 3-7 8:6 2 2 8 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 B 3 8 3 6.6-8 7 司 片之 山开q 由 与 播 宫“。”J 乙矛 出 臼巳F-1、卜 又 I 目 u E l e c t r i c a l a p p a r a t u s f o r e x p l o s i v e a t mo s p h e r e s O il i m m e r s e d e l e c t r i c a l a p p a r a t u s 0 o 1 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充油型电气设备 1.2 充油型电气设备除须符合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 B 3 8 3 6.1-8 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的有关规定2 名词术语 2.1 充油型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内,使设备不能点燃油面以上的或外壳以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2.2 油 符合G B 2 5 3 6-8 1 变压器油 要求的矿物油。3 结构要求 3.1 充油型电气设备须制成固定式设备 3.2 电气设备的外壳须能有效地阻止外部灰尘或潮气的侵入,并须能排出从油中释放出来的气体或蒸气 3.2.1 外壳防护等级须不低于I P 4 3,3.2.2 外壳须设有排气孔和排油孔对于额定容量不大于 1 k V A,额定电压不大于 3 8 0 V和断路容量不超过2 5 k V A的小型开关,可不设排气孔和排油孔。3.2.3 外壳设有排油孔时,排油孔螺栓塞须至少旋入5 扣,并须保证对油的密封性能 3.2.4 外壳设有排气孔时,排气孔的防护等级须不低于I P 4 1,3.2.5 外壳的密封零件,如衬垫、密封圈等,须采用耐油材料制成 3.3 外壳连接、电气连接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排油、注油的螺栓塞等均须有防松措施。3.4 电气设备须设有油位指示器,油位指示器须符合3.4-1-3-4.4 款的要求。3.4.1 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允许的最高油位和最低油位须有易于观察的标记,并须考虑温度的影 响。3.4.2 当油位指示器损坏造成内部油液外流或泄漏时,须能保证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最低油位。3.4.3 透明件须在油的长期作用下,不致损坏、变形和降低透明度 3.4.4 观察窗须是坚固的、便于更换的油密封结构,并须设置在不易受到外力冲击的位置。3.5 在注油时必须倾斜的外壳,其内表面须设有倾斜状态下规定的油位标记。3.6 允许温度:3.6.1 油的允许温度须不超过 1 0 0 C o国家标准局1 9 8 7 一 0 6 一 1 8 批准1 9 8 8 一 0 3 一 0 1 实施 G B 3 8 3 6 6一 8 7 3.6.2 油和接触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零部件,其允许最高表面温度须符合G B 3 8 3 6.1 第4 章的规定。3.7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零部件,须浸入油中。浸入深度须确保不引燃油面上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具体数值由第5 章规定的试验确定,但至少不小于2 5 m m o 3.8 正常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带电零部件可按3.7 款浸入油中;也可不浸入油中。不浸入油中部分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须符合G B 3 8 3 6.3-8 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 第5 章、第6 章的规定。3.9 额定电压超过1 k V的电气设备,所有贯穿油面的导线须加以绝缘,属于单极结构者除外 导体绝缘须延伸到最高油位以上和最低油位以下不小于 l O m m。其结构和布置须能防止在油面上发生任何放电,并须能防止通过毛细作用或虹吸作用造成油的流失 3.1 0 与油或油气接触的电气元件、电缆、导线的绝缘均须是耐油的。4 专用规定 4.1 开关和控制器 4.1.1 开关和控制器,例如断路器、负荷开关、起动器、控制器等,允许通断能力须不超过按第5 章试验确定的最大安全通断能力的7 5 0 o,4.1.2 在油面下的发热元件、主回路起动器、调节器和控制器须设有保护装置。当油温超过1 0 0 0C时,或油的最高表面温度超过 3.6.2 款规定的允许值时,保护装置须能 自动切断电源 4.2 变压器 非气密性充油变压器,须设置油膨胀器((I 类充油型变压器除外),并须设置保护装置,保证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能自动切断电源。a 变压器内部出现故障时,b.油温超过规定的允许值时。5 试验 电气设备的试验,除按G B 3 8 3 6.l 第四篇的有关规定进行外,还须做以下补充试验。5.1 油温的测定 在额定运行状态下,油的极限温升须符合下列规定:a 对 T l -T 5 组设备,不高于6 D C;b 对 T 6 组设备,不高于4 0 C。5.2 点燃试验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产生火花或电弧的电气设备,须进行此项试验。5.2.1 试验按下列条件进行:二额定工作状态下的油温,b 油位指示器可能损坏条件下的最低油位,c.1.1 倍额定电压;d 相应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功率因数。5.2.2 油面上部空间充以2 4 士1%氢与空气混合物。5.2.3 进行电气设备额定通断电流的通断能力试验试验 1 0 次均不点燃油面上部空间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即确认此试验的通断能力为该电气设备的最大安全通断能力。每次试验后,应更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G B 3 8 3 6 6一 8 76 标志 电气设备的铭牌除须按G B 3 8 3 6.1 第3 0 章的规定标志外,还须标出按4.1.1 款规定的允许通断能力。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永祯、马经纲、李晓全、任家志、石福圣 本标准委托全国防爆 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