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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交通路桥规范大全》JTS202-2-2023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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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交通路桥规范大全》JTS202-2-2023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8.pdf

    J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202-2-2011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Quality Control Standard of Concrete for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20110829 发布 2012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Quality Control Standard of Concrete for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JTS 202-2-2011 主编单位: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2 年 1 月 1 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1北京北京 修订修订说明说明 本标准是在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 269-96)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我国近年来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技术标准,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的发展需求编制而成。本标准主要包括混凝土组成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配合比控制、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硬化混凝土质量控制等技术内容。本标准主编单位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分别为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上海三航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 269-96)自发布实施以来,为提高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水平,保证工程安全、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大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于工程实践,水运工程建设水平整体提高,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269-96)已不能适应水运建设行业混凝土工程的发展需要。为此,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标准进行修订。本标准第 3.3.10 条、第 4.2.4 条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 7 章和 2 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标准编写组人员分工如下:1 总则:潘德强 2 术语:潘德强 3 基本规定:潘德强、王胜年 4 混凝土组成材料质量控制:王胜年、周庆华、黄孝蘅、胡力平 5 混凝土配合比控制:周庆华、王胜年、张国志 6 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罗碧丹 7 硬化混凝土质量控制:黄君哲、黄孝蘅、罗碧丹 附录 A:黄君哲 附录 B:王胜年 本标准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通过部审,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发布,自 2012 年 1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 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1 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标准管理组(地址:广州市前进路157 号,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510230),以便再修订时参考。目 次 目目 次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3.1 混凝土拌合物.3 3.2 混凝土强度.4 3.3 混凝土耐久性要求.5 4 混凝土组成材料质量控制.12 4.1 一般规定.12 4.2 水泥.12 4.3 掺合料.12 4.4 细骨料.14 4.5 粗骨料.16 4.6 拌和用水.19 4.7 外加剂.19 5 混凝土配合比控制.21 5.1 一般规定.21 5.2 泵送混凝土.22 5.3 抗冻混凝土.23 5.4 大体积混凝土.23 5.5 水下混凝土.24 5.6 水下不分散混凝土.25 6 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27 6.1 配料.27 6.2 搅拌.27 6.3 运输.28 6.4 浇筑.28 6.5 养护.30 目 次 7 硬化混凝土质量控制.31 7.1 混凝土外观质量.31 7.2 混凝土强度.31 7.3 混凝土耐久性.33 7.4 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处理.35 附录 A 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标准试验方法-电通量法.36 A.1 适用范围.36 A.2 试验设备及试剂.36 A.3 试验步骤.37 A.4 结果计算.38 附录 B 本标准用词说明.40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 管理组人员名单.41 附 条文说明.43 1 1 总 则 1 1 总则总则 1.0.1 为统一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运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普通混凝土的质量控制。不适用于用特殊工艺、特殊材料制成的混凝土。1.0.3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应配备必要的检验和试验设备,建立技术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1.0.4 水运工程混凝土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 2 2 术术 语语 2.0.1 海水环境 marine environment 受海水影响的水运工程建筑物所处的环境。2.0.2 胶凝材料 cementitious material,or binder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水泥或水泥与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和硅灰等活性矿物掺合料的总称。2.0.3 水胶比 water to binder ratio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单位体积用水量与单位体积胶凝材料总量的比值。2.0.4 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指标 resistance of concrete to chloride penetration 表达环境中的氯离子侵入混凝土内部难易程度的指标。2.0.5 机制砂 manufactured-sand 非软质页岩、风化的岩石经除尘处理、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00mm 的岩石颗粒。2.0.6 混合砂 mixed sand 由机制砂和天然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2.0.7 大体积混凝土 mass concrete 预计因胶凝材料水化热等因素引起混凝土温度变化导致裂缝,或结构断面最小尺寸等于或大于 1m 的混凝土。2.0.8 素混凝土结构 plain concrete structure 无筋或仅配置构造钢筋不配置受力钢筋的混凝土结构。3 3 基本规定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1 混凝土拌合物 3.1.1 混凝土拌合物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验:(1)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2)流动性和大流动性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损失;(3)混凝土配合比、组成材料、搅拌设备、搅拌时间变更时,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4)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5)用于海水环境中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6)有温度控制要求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温度。3.1.2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宜采用坍落度或维勃稠度表示。其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的规定。3.1.3 塑性和流动性混凝土拌合物按其坍落度大小宜分为 4 个级别,并应符合表 3.1.3的规定。混凝土拌合物按坍落度的分级 表 3.1.3 名称 级别 坍落度(mm)名称 级别 坍落度(mm)低塑性混凝土 S1 1040 流动性混凝土 S3 100160 塑性混凝土 S2 5090 大流动性混凝土 S4 160 注:坍落度检测结果,在分级评定时,其表达取舍至临近的 10mm。3.1.4 干硬性混凝土拌合物按其维勃稠度大小宜分为 3 个级别,并应符合表 3.1.4 的规定。混凝土拌合物按维勃稠度的分级 表 3.1.4 名称 级别 维勃稠度(s)特干硬性混凝土 V1 20 干硬性混凝土 V2 2011 半干硬性混凝土 V3 105 3.1.5 当要求的坍落度或维勃稠度为某一定值时,检测结果的允许偏差值应分别符合表 3.1.5-1 和表 3.1.5-2 的规定。当要求值为某一范围时,检测结果应满足规定范围的要求。3 3 基本规定 4 坍落度允许偏差 表 3.1.5-1 坍落度(mm)允许偏差(mm)40 10 5090 20 100 30 维勃稠度允许偏差 表 3.1.5-2 维勃稠度(s)允许偏差(s)10 3 1120 4 2130 6 3.1.6 对流动性和大流动性混凝土拌合物应考虑坍落度损失,保证满足浇筑时的坍落度符合要求,其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应按有关规定选用。3.1.7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损失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的规定执行。3.1.8 混凝土拌合物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明显泌水现象。3.1.9 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搅拌机性能试验方法(GB/T 4477)的有关规定。3.1.10 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3.1.10.1 混凝土中砂浆密度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 0.8%。3.1.10.2 单位体积混凝土中粗骨料含量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 5%。3.2 混凝土强度 3.2.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2.1的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 表 3.2.1 普通混凝土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C70 C80 引气混凝土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3.2.2 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的有关规定执行。3.2.3 混凝土生产管理水平,可根据强度等级对验收合格的混凝土分批定期统计计算其样本数不小于 25 的大样本抗压强度标准差,按表 3.2.3 划分。3 3 基本规定 5 混凝土生产管理水平 表 3.2.3 生产场地 强度等级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MPa)优良 中等 较差 预制场 C20 2.5 3.5 3.5 C20 C40 3.5 4.5 4.5 C40 4.5 5.5 5.5 现场 C20 3.0 4.0 4.0 C20 C40 4.0 5.0 5.0 C40 5.0 6.0 6.0 3.3 混凝土耐久性要求 3.3.1 水运工程混凝土耐久性应包括抗冻性、抗渗性、防止钢筋腐蚀和防止碱骨料反应等性能。混凝土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在建筑物上的部位等使用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3.3.2 海水环境混凝土在建筑物上的部位划分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海水环境混凝土部位划分 表 3.3.2 掩护条件 划分类别 大气区 浪溅区 水位变动区 水下区 有掩护 条件 按港工设 计水位 设计高水位加 1.5m以上 大气区下界至设计高水位减1.0m之间 浪溅区下界至设计低水位减1.0m之间 水位变动区下界至泥面 无掩护 条件 按港工设 计水位 设计高水位加(0十1.0m)以上 大气区下界至设计高水位减0之间 浪溅区下界至设计低水位减1.0m之间 水位变动区下界至泥面 按天文潮 潮位 最高天文潮位 加0.7倍百年 一 遇 有 效 波 高H1/3以上 大气区下界至最高天文潮位减百年一遇有效波高H1/3之间 浪溅区下界至最低天文潮位减0.2倍百年一遇有效波高H1/3之间 水位变动区下界至泥面 注:0为设计高水位时的重现期 50 年 H1%(波列累积频率为 1%的波高)波峰面高度(m);当浪溅区上界计算值低于码头面高程时,应取码头面高程为浪渐区上界;当无掩护条件的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无法按港工有关规范计算设计水位时,可按天文潮潮位确定混凝土结构的部位划分。3.3.3 淡水环境混凝土在建筑物上的部位划分,应符合表 3.3.3 的规定。淡水环境混凝土部位划分 表 3.3.3 水上区 水下区 水位变动区 设计高水位以上 设计低水位以下 水上区与水下区之间 注:水上区也可按历年平均最高水位以上划分。3.3.4 海水环境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3.3.4 的规定。3 3 基本规定 6 海水环境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表 3.3.4 建筑物所处地区 大气区 浪溅区 水位变动区 水下区 北方 50 60 50 40 南方 50 65 50 40 注: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系指主筋表面与混凝土表面的最小距离;表中数值系箍筋直径为6mm时主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当箍筋直径大于6mm时,保护层厚度应按表中规定增 加5mm;位于浪溅区的码头面板、桩等细薄构件的混凝土保护层,南方和北方一律取50mm;南方指历年最冷月月平均气温大于0的地区。3.3.5 海水环境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3.3.5.1 当构件厚度为0.5m以上时应符合表3.3.5的规定。海水环境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表 3.3.5 所在部位 大气区 浪溅区 水位变动区 水下区 保护层厚度 65 80 65 65 注:构件厚度系指规定保护层最小厚度方向上的构件尺寸;后张法预应力筋保护层厚度系指预留孔道壁至构件表面的最小距离;制作构件时,如采取特殊工艺或专门防腐措施,经充分技术论证,对钢筋的防腐蚀作用确有保证时,保护 层厚度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有效预应力小于400MPa的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应按表3.3.4执行,但不宜小于1.5倍主筋直径。3.3.5.2 当构件厚度小于0.5m时,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为2.5倍预应力筋直径,且不得小于50mm。3.3.6 淡水环境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3.3.6的规定。淡水环境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表3.3.6 水上区 水位变动区 水下区 水汽积聚 无水汽积聚 40 35 40 35 注:箍筋直径大于6mm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规定增加5mm,板等无箍筋的构件保护层厚度宜按表中规定减 少5mm;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1.5倍主筋直径;碳素钢丝、钢绞线的保护层厚度宜按表中规定增加20mm,如采取特殊工艺或专门防腐措施,经充分技术论证,对预应力筋的防腐蚀作用确有保证时,保护层厚度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3.3.7 配置构造钢筋的素混凝土结构,海水环境构造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mm,且不小于2.5倍构造筋直径;淡水环境构造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30mm。3.3.8 施工期钢筋混凝土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表3.3.8中所规定的限值。当出现裂缝时,应按现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 202)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补。3 3 基本规定 7 钢筋混凝土最大裂缝宽度限值(mm)表3.3.8 海水环境 淡水环境 大气区 浪溅区 水位变动区 水下区 水上区 水位变动区 水下区 0.20 0.20 0.25 0.30 0.25 0.25 0.40 3.3.9 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的最高限值应符合表3.3.9的规定,其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的有关规定执行。混凝土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的最高限值(%)表3.3.9 环境条件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素混凝土结构 海水环境 0.06 0.10 1.30 淡水环境 0.06 0.30 1.30 注:混凝土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按胶凝材料质量百分比计。3.3.10 骨料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的有关规定进行碱活性检验。海水环境严禁采用碱活性骨料;淡水环境下,当检验表明骨料具有碱活性时,混凝土的总含碱量不应大于3.0 kg/m3。3.3.11 海港工程浪溅区采用普通混凝土时,其抗氯离子渗透性指标不应大于2000C。混凝土的抗氯离子渗透性检测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3.3.12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应同时满足承载能力和耐久性的要求,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 表3.3.12 所在部位 海水环境 淡水环境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大气区 C30 C20 C25 C20 浪溅区 C40 C25-水位变动区 C35 C25 C25 C20 水下区 C30 C25 C25 C20 3.3.13 有掩护条件的水位变动区及浪溅区下部1m范围、无掩护条件的设计高水位至设计低水位之间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的抗冻等级,应按表3.3.13的规定选取;开敞式码头结构和防波堤等建筑物混凝土宜选用高1级的抗冻等级或采取其他措施。码头面层混凝土应选用比同一地区低23级的抗冻等级。3 3 基本规定 8 混凝土抗冻等级选定标准 表3.3.13 建筑物所在地区 海水环境 淡水环境 钢筋混凝土 及预应力混凝土 素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及预应力混凝土 素混凝土 严重受冻地区(最冷月月平均气温低于-8)F350 F300 F250 F200 受冻地区(最冷月月平均气温在-4-8之间)F300 F250 F200 F150 微冻地区(最冷月月平均气温在0-4之间)F250 F200 F150 F100 注:试验过程中试件所接触的介质应与建筑物实际接触的介质相同;开敞式码头和防波堤等建筑物混凝土应选用比同一地区高一级的抗冻等级或采取其它措施。3.3.14 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应掺入适量引气剂,其拌合物的含气量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拌合物含气量控制范围 表3.3.14 骨料最大粒径(mm)含气量(%)骨料最大粒径(mm)含气量(%)10.0 5.08.0 31.5 3.56.5 20.0 4.07.0 40.0 3.06.0 25.0 3.57.0 63.0 3.05.0 注:泵送混凝土含气量应控制在5.0%7.0%。3.3.15 当要求的含气量为某一定值时,检测结果与要求值的允许偏差应为 1.0%。当含气量要求值为某一范围时,检测结果应满足规定范围的要求。3.3.16 混凝土抗冻性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的有关规定。3.3.17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抗渗等级应符合表3.3.17的规定。混凝土抗渗等级选定标准 表3.3.17 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壁厚之比 抗渗等级 5 P4 510 P6 1115 P8 1620 P10 20 P12 3.3.18 混凝土抗渗性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的有关规定。3.3.19 按耐久性要求,海水环境和淡水环境混凝土水胶比最大允许值应分别满足表3.3.19-1和表3.3.19-2的规定。3 3 基本规定 9 海水环境混凝土的水胶比最大允许值 表3.3.19-1 环境条件 钢筋混凝土及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素混凝土结构 北方 南方 北方 南方 大气区 0.55 0.50 0.65 0.65 浪溅区 0.40 0.40 0.65 0.65 水位变动区 严重受冻 0.45-0.45-受冻 0.50-0.50-微冻 0.55-0.55-不冻-0.50-0.65 水 下 区 不受水头作用 0.55 0.55 0.65 0.65 受水 头作用 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壁厚之比5 0.55 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壁厚之比510 0.50 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壁厚之比10 0.45 注:除全日潮型港口外,其他海港有抗冻性要求的细薄构件水胶比最大允许值应酌情减小。淡水环境混凝土的水胶比最大允许值 表3.3.19-2 环境条件 钢筋混凝土及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素混凝土结构 水上区 水汽积聚或通风不良 0.60 0.65 无水汽积聚或通风良好 0.65 0.65 水位 变动区 严重受冻 0.55 0.55 受冻 0.60 0.60 微冻 0.65 0.65 不冻 0.65 0.65 水 下 区 不受水头作用 0.65 0.65 受水头作用 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壁厚之比5 0.60 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壁厚之比510 0.55 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壁厚之比10 0.50 3.3.20 水运工程混凝土采用的胶凝材料组成中,矿物掺合料用量占胶凝材料总量的比值应符合下列规定。3.3.20.1 单掺一种掺合料时,其掺量应符合表 3.3.20 的规定。混凝土胶凝材料中矿物掺合料掺量的最大限值 表 3.3.20 组成胶凝材料 的水泥品种 掺合料品种 磨细粒化高炉矿渣 粉煤灰 硅灰 PI 和 PII 型硅酸盐水泥 70 30 8 PO 型普通硅酸盐水泥 60 20 8 注:混凝土拌合物中矿物活性掺合料含量按胶凝材料质量百分比计。3.3.20.2 同时掺入粉煤灰、磨细粒化高炉矿渣或硅灰时,其总量不宜大于胶凝材3 3 基本规定 10 料总量的 60%,其中粉煤灰掺入量不宜大于 20%,硅灰掺入量不宜大于 8%;超出上述范围的掺合料,配合比设计时,不得作为胶凝材料。3.3.20.3 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复合 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宜外掺矿物掺合料,需要掺加时应通过试验确定。3.3.21 海水环境及淡水环境混凝土的最低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3.3.21-1和表3.3.21-2的规定,但胶凝材料最高用量不宜超过500kg/m3。海水环境混凝土的最低胶凝材料用量(kg/m3)表3.3.21-1 环境条件 钢筋混凝土及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素混凝土结构 北方 南方 北方 南方 大气区 320 360 280 280 浪溅区 400 400 280 280 水位变动区 F350 400 360 F350 400 280 F300 360 360 F300 360 280 F250 330 360 F250 330 280 F200 300 360 F200 300 280 水下区 320 320 280 280 注:有耐久性要求的大体积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应按混凝土的耐久性和降低水泥水化热综合考虑。淡水环境混凝土的最低胶凝材料用量(kg/m3)表3.3.21-2 环境条件 钢筋混凝土及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素混凝土结构 北方 南方 北方 南方 水上区 300 300 260 260 水位 变动区 F250 330 300 F200 300 280 F200 300 300 F150 280 280 F150 280 300 F100 280 280 水下区 300 300 280 280 3.3.22 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在生产控制中,可根据需要检测混凝土拌合物的水胶比和胶凝材料用量。其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的有关规定执行。3.3.23 海水环境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保护层垫块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3.3.23.1 垫块可采用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制作,其强度和抗氯离子渗透性应高于构件本体混凝土。3.3.23.2 当采用工程塑料制作垫块时,应具有较好的耐碱性和耐老化性能,且抗压强度不小于50MPa。3 3 基本规定 11 3.3.23.3 垫块厚度尺寸应在耐久性要求的最小保护层厚度基础上加施工允许偏差。垫块的厚度尺寸允许偏差为20mm。4 4 混凝土组成材料质量控制 12 4 混凝土组成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组成材料质量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水运工程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充分考虑环境的影响,满足新拌混凝土和硬化混凝土规定的性能要求。4.1.2 水运工程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进场时应附有检验报告单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的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4.1.3 材料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不得接触海水,并防止其他污染。4.2 水泥 4.2.1 水运工程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或复合硅酸盐水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熟料中铝酸三钙含量宜在6%12%。4.2.2 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4.2.3 不受冻地区海水环境的浪溅区混凝土宜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4.2.4 水运工程严禁使用烧粘土质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4.2.5 与其他侵蚀性水接触的混凝土所用水泥,应按有关规定选用。4.2.6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出厂日期等检査验收,水泥进场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的有关规定。当因贮存不当引起质量有明显改变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4.3 掺合料 4.3.1 混凝土中掺加的硅灰应符合下列规定。4.3.1.1 硅灰的品质应符合表4.3.1的规定。4 4 混凝土组成材料质量控制 13 硅灰品质指标 表4.3.1 项目 指标 SiO2含量(%)85 含水量(%)3 烧失量(%)6 活性指数(%)90 细度 45m 方孔筛筛余(%)10 比表面积(m2/g)15 均匀性 密度与均值的偏差(%)5 细度的筛余量与均值的偏差(%)5 4.3.1.2 硅灰进场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的有关规定。4.3.2 混凝土中掺加的粉煤灰应符合下列规定。4.3.2.1 粉煤灰的品质应满足下列要求:(1)粉煤灰的质量符合表4.3.2 的规定;(2)粉煤灰中 CaO 含量不得大于 10%,大于 5%时,经试验证明安定性合格方可使用;(3)采用干排法的粉煤灰,含水率不大于 1%。粉煤灰质量指标 表4.3.2 粉煤灰 等级 细度(45 m 方孔筛筛余(%)烧失量(%)需水量比(%)SO3含量(%)活性指数(%)7d 28d I 12 5 95 3 80 90 25 8 105 3 75 85 45 15 115 3-4.3.2.2 预应力混凝土应采用级粉煤灰。钢筋混凝土和C30及C30以上的素混凝土应 采用级或级粉煤灰,海水环境浪溅区的钢筋混凝土应采用I级粉煤灰或需水量比不大于100%的II级粉煤灰。4.3.2.3 C30以下的素混凝土可采用级粉煤灰。4.3.2.4 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可采用级和级粉煤灰。4.3.2.5 粉煤灰试验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和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的有关规定执行。粉煤灰进场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的有关规定执行。4.3.2.6 检验时,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应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要求时,该批粉煤灰应作不合格品或降级处理。4 4 混凝土组成材料质量控制 14 4.3.3 混凝土中掺加的磨细粒化高炉矿渣应符合下列规定。4.3.3.1 磨细粒化高炉矿渣的质量应符合表4.3.3的规定。磨细粒化高炉矿渣质量指标 表4.3.3 项 目 级 别 S105 S95 S75 密度(kg/m3)2800 比表面积(m2/kg)400 活性指数(%)7d 95 75 55 28d 105 95 75 流动度比(%)85 90 95 含水率(%)1.0 三氧化硫含量(%)4.0 氯离子含量(%)0.02 烧失量(%)3.0 4.3.3.2 粒化高炉矿渣进场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磨细粒化高炉矿渣(GB/T 18046)和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的有关规定。4.4 细骨料 4.4.1 混凝土中使用的细骨料应采用质地坚固、公称粒径在5.00mm以下的砂,其杂质含量限值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细骨料杂质含量限值 表4.4.1-1 项次 项 目 有抗冻性要求 无抗冻性要求 C40 C40 C60 C55C30 C30 1 总含泥量(按质量计,%)2.0 3.0 2.0 3.0 5.0 其中泥块含量(按质量计,%)0.5 0.5 1.0 2.0 2 云母含量(按质量计,%)1.0 2.0 3 轻物质含量(以质量计,%)1.0 1.0 4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按 SO3质量计,%)1.0 1.0 5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颜色不应深于标准色,当深于标准色时,应进行砂浆强度(按水泥胶砂方法)对比试验,相对抗压强度不应低于95%注:有抗冻要求和强度大于等于 C30 的混凝土,对砂的坚固性有怀疑时,应采用硫酸钠法进行检验,经浸烘 5 次循环的失重率不应大于 8%;对于惯用的砂源,可不进行表中 2、4、5 项试验;轻物质是指表观密度小于 2000kg/m3的物质。4.4.2 细骨料的粗细程度和级配分区宜符合下列规定。4.4.2.1 砂的粗细程度应根据细度模数按表4.4.2-1划分:4 4 混凝土组成材料质量控制 15 砂的粗细程度划分 表 4.4.2-1 粗细程度 细度模数 f 粗砂 3.73.1 中砂 3.02.3 细砂 2.21.6 特细砂 1.50.7 4.4.2.2 砂颗粒级配分区应符合表4.4.2-2的规定。砂颗粒级配分区 表 4.4.2-2 公称粒径(mm)方孔筛筛孔边长(mm)级配区 区 区 区 累计筛余(%)5.00 4.75 100 100 100 2.50 2.36 355 250 150 1.25 1.18 6535 5010 250 0.63 0.60 8571 7041 4016 0.315 0.30 9580 9270 8555 0.16 0.15 10090 10090 10090 注: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的累计筛余百分比相比,除公称粒径为 5.00mm 和 0.63mm 的累积筛余外,其余公称粒径的累积筛余允许超出表列范围,但超出总量不大于 5%;当使用区砂,特别是当级配接近上限时,宜适当提高混凝土的砂率,确保混凝土不离析;当使用区砂 时,应适当降低混凝土的砂率或掺入减水剂,提高拌合物的和易性并便于振实;当采用特细砂时,应符合有关的规定;区砂宜配制低流动性混凝土、区砂宜配制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区砂宜降低砂率配制不同强度等级 混凝土。4.4.2.3 当砂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后,方允许使用。4.4.3 细骨料不宜采用海砂。采用海砂时,海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4.4.3.1 浪溅区、水位变动区的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以胶凝材料的质量百分率计不宜超过 0.07%。当含量超过限值时,宜通过淋洗降至限值以下;淋洗确有困难时可在所拌制的混凝土中掺入适量的经论证的缓蚀剂。4.4.3.2 预应力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以胶凝材料的质量百分率计不宜超过0.03%。4.4.3.3 如拌和用水和外加剂中氯离子含量低于限定值时,砂中氯离子的含量可适当放宽,但应满足第 3.3.9 条规定。4.4.4 采用特细砂、机制砂或混合砂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4 4 混凝土组成材料质量控制 16 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中的有关规定。机制砂或混合砂中石粉含量应符合表4.4.4的规定。机制砂或混合砂中石粉含量 表 4.4.4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 C55C30 C25 石粉含量(%)MB1.4(合格)5.0 7.0 10.0 MB1.4(不合格)2.0 3.0 5.0 注:MB 为机制砂中亚甲蓝测定值。4.4.5 细骨料的质量检验应按下列规定执行。4.4.5.1 细骨料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的有关规定,按批检验颗粒级配、堆积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和氯离子含量等指标,必要时尚应检验其他质量指标。4.4.5.2 机制砂或混合砂应检验其石粉含量。4.4.5.3 已检验合格并堆放于场内或搅拌楼料仓内的细骨料,必要时应对其颗粒级配、含泥量等进行复验。4.4.5.4 采用新产源的细骨料应进行全面的质量检验。4.4.6 细骨料质量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应采取措施,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时,方可使用。4.5 粗骨料 4.5.1 粗骨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4.5.1.1 配制混凝土应采用质地坚硬的碎石、卵石或碎石与卵石的混合物作为粗骨料,其强度可用岩石抗压强度或压碎指标值进行检验。在选择采石场、对粗骨料强度有严格要求或对质量有争议时,宜用岩石抗压强度作检验;常用的石料质量控制,可用压碎指标进行检验。碎石、卵石的抗压强度或压碎指标宜符合表4.5.1-1和表4.5.1-2 的规定。岩石抗压强度或压碎指标值 表 4.5.1-1 岩石品种 混凝土等级 岩石的立方体抗压强度(MPa)碎石压碎指标(%)沉积岩 C60C40 C35C10 80 60 10 16 变质岩或 深成的火成岩 C60C40 C35C10 100 60 12 20 喷出的火成岩 C60C40 C35C10 120 80 13 30 4 4 混凝土组成材料质量控制 17 注:沉积岩包括石灰岩、砂岩等;变质岩包括片麻岩、石英岩等;深成的火成岩包括花岗岩、正长石和橄榄岩等;喷出的火成岩包括玄武岩和辉绿岩等。卵石的压碎指标值 表 4.5.1-2 混凝土等级 C60C40 C35C10 压碎指标(%)12 16 4.5.1.2 卵石中软弱颗粒含量应符合表 4.5.1-3 的规定。软弱颗粒的含量 表 4.5.1-3 指标名称 有抗冻要求 无抗冻要求 软弱颗粒含量(按质量计,%)5 10 4.5.1.3 粗骨料的其他物理性能宜符合表 4.5.1-4 的规定。粗骨料物理性能 表 4.5.1-4 指标名称 有抗冻要求 无抗冻要求 C30 C30 C30 C30 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15 25 15 25 山皮水锈颗粒含量(按质量计,%)25 30 颗粒密度(kg/m3)2300 2300 注:针片状颗粒是指颗粒的长度大于该颗粒所属粒级的平均粒径 2.4 倍者;片状颗粒是指颗粒的厚度小于平均 粒径 0.4 倍者。平均粒径是指该粒径级上、下限粒径的平均值;山皮水锈颗粒是指风化面积超过 1/4 的颗粒;用卵石或卵石与碎石混合物配制受拉、受弯构件的混凝土时,应进行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试验;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其抗拉强度;对粗骨料的坚固性有怀疑时,应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检验,经浸烘 5 次循环后的失重率有抗冻要求的混 凝土应不大于 3%,强度等级大于等于 C30 的混凝土应不大于 5%。4.5.2 粗骨料的杂质含量限值应符合表 4.5.2 的规定。粗骨料杂质含量限值 表 4.5.2 项次 杂质名称 有抗冻要求 无抗冻要求 1 总含泥量(按质量计,%)C40 C40 C60 C55C30 C30 0.5 0.7 0.5 1.0 2.0 2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0.2 0.2 0.5 0.7 3 水溶性硫酸盐及硫化物含量(折算成 SO3,按质量计,%)0.5 1.0 4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颜色不应深于标准色。当深于标准色时,应进行混凝土对比试验,其强度降低率不应大于 5%注:粗骨料中不得混入煅烧过的石灰石块、白云石块,骨料颗粒表面不宜附有粘土薄膜;对于惯用的石矿,可不进行表中第 3、4 项检验;含泥基本是非粘土质的石粉时,对无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所用粗骨料的总含泥量可由 1.0%、2.0%分别提高到 1.5%、3.0%。4.5.3 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满足下列要求:(1)不大于 80mm;(2)不大于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4 4 混凝土组成材料质量控制 18(3)不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4)不大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4/5;在南方地区浪溅区不大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2/3。4.5.4 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应满足表 4.5.4 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4.5.4.1 当最大粒径不大于 40mm 且级配适当时,可不分级;但对装配式薄壁结构所用的粗骨料,通过 1/2 最大粒径的筛余率应为 30%60%。4.5.4.2 在保证混凝土不离析的情况下,可采用间断级配。根据粗骨料开采和制备的具体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分级方法,但在确定各粒径级配的数量尺寸时,应保证粗骨料运输和堆放不发生显著分离现象。4.5.4.3 当卵石的颗粒级配不符合表 4.5.4 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后,方可使用。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范围 表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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