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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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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pdf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二六年六月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 五、基金财产保管.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1 七、基金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 九、基金收益分配.22 十、信息披露.22 十一、基金费用.23 十二、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2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5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5 十五、禁止行为.2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7 十七、违约责任.2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2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魏红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1 千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2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2-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和资产支持证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品种。本基金的组合久期在每一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3 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和可转债;2)剩余期限超过 7 年的债券;3)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 -3-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 5%;4)投资于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 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5)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6)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7)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在限期内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4-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1)承销证券;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5-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以书面方式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书面通知对方。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有证据表明管理人的与某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可能存在资信风险或其他不利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剔除。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于当日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基金管理人仍进行相应交易,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责任。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存款银行的选择、存款协议的签署和账户管理等进行监督。(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6-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3)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3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7-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的事项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核查;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核查;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核查;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核查;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的核查;5.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披露的核查;6.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核查;7.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行为的核查;8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业务核查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面临其他风险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当采用以下处理方式和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保管 五、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本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二)募集资金的验证(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 -9-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等项资金的收取以及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10-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其他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实物证券由托管人以外的机构保管时,如因保管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向保管机构行使追偿权。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对于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争取使基金得到两份合同正本。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下称“授权通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11-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以回函确认。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并且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指令的内容(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证券交割等书面文书,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债券成交通知单、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证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或证券交割指令等。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应加盖在托管人处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字后,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的方式。(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3)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4)基金管理人在业务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5)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2、指令的确认 -12-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且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该通知生效之时起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3指令的执行(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有效的指令,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当日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在该交易日结束时回传给基金管理人。(3)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无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改正后重新发送。对于错误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五)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五)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不论交易是否生效,均不予执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13-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场内交易资金清算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上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证监会。对超头寸场外交易资金清算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七)被授权人的更换(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当日确认收讫变更授权的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修改授权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修改授权通知的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七、基金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七、基金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市场走向分析及其他专门报告。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并-14-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通知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作为结算代理人,代理本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于每月为本基金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本基金上月交易所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其中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暂定为 20%。本条前款规定的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 股和债券二级市场买入金额和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但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基金托管人应将中登公司的核算与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通知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对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每日(包括节假日)日末本基金资金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不得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和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基金管理人交易系统的技术问题),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基金管理人同意由基金托管人在交收日(T+1 日)10:00 之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暂扣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 120%的证券。如果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 120%,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托管人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除证券的暂扣。否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 T+3 日开始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和违约金。如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和违约金,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在基金承-15-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担后由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弥补后有剩余,余额转入基金财产。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其管理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债券卖空行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T+1 日将暂扣卖空证券价款,基金管理人须以自有资产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卖空债券。补足卖空债券后,卖空款解除暂扣,以卖空价和管理人买入价中较低价返回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未补足卖空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暂扣卖空价款,买入与卖空等量的债券。暂扣卖空款不足买入与卖空等量的债券,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基金承担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上述情况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计收的违约金,卖出或买入证券的费用、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和其他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扣收或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应确保有足额质押债券,如因质押券不足导致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量超过标准券数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 T+1 日暂不交付超额融资回购部分款项,直至该基金标准券数量足够符合质押券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归还暂扣的回购款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于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损失。2、资金划拨 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及时执行,不得延误或拒绝执行。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3、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结算方式更快捷、安全和可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4、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6-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有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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