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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09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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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09修订).pdf

    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件 号】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号【颁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9-10-21【实施时间】2010-01-01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修订,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二)定期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管理、培训消防安全大使;(四)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辖区消防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检查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二)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四)按照职责范围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十五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但与物业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业主之间、物业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应当签订社区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相关义务。第十六条出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出租的建筑物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二)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三)监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发现承租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当前页码:9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十七条承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不得租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的建筑物,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三)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现另一方有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经营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二)营业时必须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三)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培训全体员工掌握报告火警、使用灭火器材、疏散人员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四)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当前页码:10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订本市消防规划,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消防规划应当包含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监控网络、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战勤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当前页码:11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建设工程符合依法许可的消防设计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验收合格。第二十三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配备标准,需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影响公共安全需要搬迁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制定相应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第二十五条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规定,可以确认产权或者临时使用的既有建筑物,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消防备案或者审核验收手续的,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由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筑物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市政府制定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就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物不符合市政府制定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设置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物内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当前页码:12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三十三条市、区政府及其规划和国土、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安全生产、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工作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工作人员到全市中小学讲授消防安全课,每所学校每年至少讲授一次。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消防宣传开放站和消防安全示范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三十五条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并纳入工作考核范围。第三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企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小时;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国家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或者应急疏散演练:当前页码:14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四十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利用场所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形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第四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一定版面免费刊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的消防公益广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四十二条建立消防安全大使制度。消防安全大使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开展下列活动:(一)向公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二)举报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三)就本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凡年满14周岁、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可以成为消防安全大使,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义工联合会联合颁发证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对消防安全大使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消防安全大使对本市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义工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当前页码:16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四十三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将其纳入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二)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三)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第四十四条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以外,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第四十五条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六条鼓励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为消防队员购买因执行职务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当前页码:17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火灾发生地的区政府应当对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所发生的物资损耗给予补偿;对相关人员工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火灾扑救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当前页码:18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火灾发生后,应当立即指派火灾调查人员开展火灾调查工作。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一)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四)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市、区政府组织或指定有关部门调查;(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主管部门;(六)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可以进入现场及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向火灾发生知情人询问情况,调取资料,扣押物品;有权向有关机关、组织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当前页码:20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包含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起火原因,并列明相关证据。第六十一条火灾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不予受理:(一)非当事人提出的;(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四)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在不妨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的情况下,可以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当前页码:21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建立执法责任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经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检查令。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签名确认;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者陪同人员拒不签名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并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按照规定组织监督抽查;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当前页码:22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接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或者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建筑物、场所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建筑物、场所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但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确实需要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安全改正建议书;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当前页码:23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七十三条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属的消防大队可以履行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职责。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出具协助执行函,要求电力、燃气、供水经营单位对被处罚单位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服务。第七十五条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发出限制使用令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处理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七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按照前款规定录入信用征信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加政府采购;不得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已经享有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终止。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荣誉称号。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将消防工作年报、重大火灾事故专项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等消防工作资料和消防行政执法依据及法律文书标准文当前页码:25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八十一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消防设计审查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投入使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第八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当前页码:27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九十六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拒绝、阻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执行职务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围攻、打骂、侮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三)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下列情形: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3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4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当前页码:33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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