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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神华保险代理公司代理商创业制度(2013全国标准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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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神华保险代理公司代理商创业制度(2013全国标准版).pdf

    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创业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创业制度制度(全国全国版版 2013)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树专业旗帜、走高端路线、建精英模式、达国际水准”的管理理念,对公司招募区域代理商进行规范、统一、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创业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分支机构“独立运营商”、“区域代理商”、“独立代理商”。本制度所称“独立运营商”、“区域代理商”、“独立代理商”,是指符合公司的签约条件,取得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受公司委托从事保险销售、服务、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个人。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品牌资源+专业人才+自主经营+综合收益+职业发展”的营销模式,是将代理商自主创业理想与科学代理机制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保险代理制度。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有关“独立运营商”、“区域代理商”、“独立代理商”组织发展与人员管理事项,均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架构组织架构 第四条 广东神华代理商组织分别由“独立运营商”、“区域代理商”和“独立代理商”组成。独立运营商是指具备组织发展、领导、管理、培训、辅导能力,能够独立运作一个成熟营业组织的代理商。区域代理商负责独立代理商的招募、培训、辅导与管理,与区域代理商辖下独立代理商销售业绩具有直接关联关系。独立运营商区域代理商独立代理商独立代理商独立运营商 第三章第三章 工作职责工作职责 第五条 独立代理商的工作职责:1、诚信服务,传播保险知识;2、制定销售计划;3、填写工作日志;4、开拓客户市场;5、完成规定的持续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课程;6、提供高品质的、让客户满意的销售服务,完成销售目标;7、负责处理客户投诉事宜;8、积极组织公司的各项业务推广活动;9、积极参与公司宣传、慈善等公益性活动;10、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新产品上市的培训、中高级营销专业培训;11、收集客户资讯,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1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第六条 区域代理商的工作职责:1、第五条所规定的独立代理商职责是区域代理商的基本职责;2、负责直辖独立代理商的辅导、培训、销售指导等工作;3、当公司需要时,应承担公司一定的培训课程;4、为确保公司文化、战略、制度、规范以及发展的统一,应按公司的团队管理规范和指引,负责对直辖团队进行管理;5、制定团队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并不断推动、改进和完善,以确保目标的实现;6、完成公司对各级代理商所确定的业务指标;7、有质量地发展独立代理商队伍,提升经营绩效;8、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第七条 独立运营商的工作职责:1、第六条所规定的区域代理商的基本职责;2、独立运营团队年度经营计划拟定,执行与检讨评估工作绩效;3、协助营业单位执行公司正确的经营理念、管理技巧和作业规程;4、公司政令的宣导和企业文化的传播;5、协助营业单位拟定招商、选择、训练计划与活动方案;6、负责组织新人衔接教育、训练,代理商复习考试;7、日常经营管理:出勤管理、活动量管理、汇报管理、职场氛围营造、绩效分析、辅导沟通、团康活动组织;8、早会运作和二早运作:会议标准流程、活动批阅、问题解答、人员招募、话术演练、资源型客户、面谈辅导;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 第八条 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1、年龄在 20 周岁(含)以上,50 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或有专业特长者,可适当放宽年龄;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别优秀或有专业特长者,可适当放宽学历;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4、具有一个司外非直系亲属担保人,以及推荐人的担保;5、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6、取得保监部门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九条 代理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 经过公司规定的流程审核,如资质审查、业务测试、沟通面谈、背景调查及综合素质测评后,符合签约条件的代理商,予以正式签订代理合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与其签订代理合同:(一)曾触犯刑律的;(二)有经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三)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四)保监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五)与原服务单位尚未解除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六)有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情形的。第十一条 独立代理商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独立代理商签约申请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四张;(五)提供过往工作表现和经营业绩的相关资讯(上年度业绩证明文件);(六)配发业务编码,建立个人档案。第十二条 区域代理商的条件:(一)符合独立代理商的所有签约条件;(二)从业时间一年以上且年度收入不低于 5 万元 FYC;(三)过往从业经历没有投诉及处分记录;(四)通过公司的专业技能测试;(五)承诺并保证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六)与神华签订代理合同。第十三条 区域代理商签约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区域代理商签约申请表;(二)具有独立代理商签约所需全部资料;(三)提供过往工作表现和经营业绩的相关资讯(上年度业绩证明文件);(四)原公司离职手续文件;(五)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独立运营商的条件:(一)符合区域代理商的所有签约条件;(二)达成独立运营商的晋升条件;(三)过往从业经历没有投诉及处分记录;(四)通过公司的专业技能测试;(五)承诺并保证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律规范;(六)与神华签订代理合同。第十五条 独立运营商签约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独立运营商晋升申请表;(二)具有区域代理商签约所需全部资料;(三)提供过往工作表现和经营业绩的相关资讯(上年度业绩证明文件);(四)原公司离职手续文件;(五)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代理商签约月:代理商于当月 15 日前(含 15 日)办理签约手续并在公司业务系统中具有销售代码的,则签约月为当月;若代理商于当月 16 日后(含 16 日)签约,则签约月为次月。第十七条 代理商的来源为独立运营商和区域代理商招募及独立代理商推荐,经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制定的行业法规,违反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损害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后果的人员,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关系。第十九条 推荐要求与推荐关系(一)推荐要求:1、不得招募已与公司签署保险代理协议的保险供应商签约或解约未满六个月以上的销售人员。2、不得就代理商的保险营销活动及其他相关事项做不实说明。3、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募广告。4、不得以任何手段招募其他代理商推荐的人员或其它业务队伍签约代理商。5、对提供假学历、假身份证明或其它虚假相关个人材料,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者,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6、解约代理商在解约三个月后方可重新签约(简称二次签约),其一切权益自新签订代理合同生效日起重新计算,以前因解约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二)推荐关系:为持续培养一支高素质、专家型的业务队伍,公司鼓励各职级代理商推荐新的独立代理商和区域代理商。公司鼓励区域代理商晋升为独立运营商。推荐关系分以下几种情况:1、独立代理商推荐新独立代理商可享受师徒津贴,但不享受管理费用和其他绩效奖金;当推荐人晋升为区域代理商后,其关系归属为推荐人。2、区域代理商推荐新独立代理商,被推荐人与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晋升为区域代理商后,与推荐人所形成的推荐关系依然存在,但隶属关系终止,区域代理商享有新晋升区域代理商的区域代理商育成津贴。3、当区域代理商降级为独立代理商,且原育成人仍然为区域代理商的,降级后的区域代理商回归到原育成人下。4、存在育成关系的区域代理商,当育成人降为独立代理商,被育成人仍然为区域代理商,育成人降级后育成关系直接断裂,无育成人,育成津贴不再计提,重新晋升也不再恢复。5、独立运营商推荐新区域代理商,被推荐人与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晋升为独立运营商后,与推荐人所形成的推荐关系依然存在,但隶属关系终止,独立运营商享有新晋升独立运营商的独立运营商育成津贴。6、当独立运营商降级为区域代理商,且原育成人仍然为独立运营商的,降级后的独立运营商回归到原育成人下。7、存在育成关系的独立运营商,当育成人降为区域代理商,被育成人仍然为独立运营商,育成人降级后育成关系直接断裂,无育成人,育成津贴不再计提,重新晋升也不再恢复。8、A、B 均为区域代理商,A 是 B 的推荐人,A、B 在同一个自然季申告晋级,B 本人及其本人业绩计入 A 的晋级业绩,也计入 B 的晋级业绩。A、B 若同时晋升成功,A 与 B 没有上级独立运营商的,A 与 B 形成独立运营商育成关系;A 与 B 存在上级独立运营商的,A 与 B不形成育成关系,同属上级独立运营商的育成独立运营商。第五第五章章 佣金及管理费佣金及管理费 第二十条 独立代理商佣金及奖励:(一)个人首年度佣金:个人首年度佣金(亦称 FYC)个人直接销售首年度寿险价值保费(SFYP)45%;(二)师徒津贴:直接推荐的代理商首年度寿险价值保费(SFYP)5%;(三)各种奖励、活动奖金及创新业务的公司支持;(四)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RFYP)续年度实收保费续年度佣金率(注:按照不同的供应商和不同的产品所形成的续期收益 实行相对应的续期佣金政策);(五)长期服务津贴:以代理商服务年资为前提计提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续期佣金长期服务津贴奖金比例;(六)第二年度继续率奖金:按照当年领取的第二年度续期佣金继续率奖金比例;(七)独立代理商的个人续年度利益,师徒津贴、依法传承;第二十一条 区域代理商佣金及管理费:(一)区域代理商平台经营费用=当月区域代理商本人及其直接管辖的独立代理商首年度寿险价值保费 SFYP平台经营费用比例。(注:区域代理商价保平台为区域代理商本人及区域代理商直接管辖的独立代理商二者首年度寿险价值保费之和)(二)师徒津贴:直接推荐的代理商首年寿险价值保费的 5%;(三)个人首年度佣金:个人首年度佣金(亦称 FYC)个人直接销售首年度寿险价值保费(SFYP)45%;(四)区域代理商育成津贴:根据直接育成的区域代理商团队首年寿险价值保费的 5%计发育成津贴;(注:区域代理商团队是指:区域代理商本人及直辖的独立代理商之和)(五)续年度佣金、长期服务津贴及第二年度继续率奖金:参照独立代理商的标准计提;(六)区域代理商的个人续年度利益、组织利益(平台经营费用、育成津贴)、师徒津贴可依法传承。第二十二条独立运营商佣金及管理费:(一)独立运营商平台经营费用=当月独立运营商本人及其直接管辖的独立代理商首年度寿险价值保费 SFYP平台经营费用比例。(注:独立运营商价保平台为独立运营商本人服务年资 长期服务津贴奖金比例 3 年(含)以上 8%2 年(含)-3 年 5%1 年(含)-2 年 3%1 年以下 0 继续率 继续率奖金比例 95%(含)以上 8%85%(含)-95%4%75%(含)-85%2%75%以下 0 区域代理商价保平台 平台经营费用比例 9 万(含)以上 19%6 万(含)9 万元以下 17%3 万(含)6 万元以下 15%3 万元以下 13%及独立运营商直接管辖的独立代理商二者首年度寿险价值保费之和)(二)师徒津贴:直接推荐的代理商首年寿险价值保费的 5%;(三)独立运营商运营津贴:享有全辖当月首年寿险价值保费3%(注:独立运营商全辖是指:本人加上所有直接引荐、间接引荐的区域代理商和独立代理商)(四)独立运营商育成津贴:根据直接育成的独立运营商全辖首年寿险价值保费的 2%计发(五)区域代理商育成津贴:根据直接育成的区域代理商团队首年寿险价值保费的 5%计发育成津贴;(六)个人首年度佣金:个人首年度佣金(亦称 FYC)个人直接销售首年度寿险价值保费(SFYP)45%;(七)续年度佣金、长期服务津贴及第二年度继续率奖金:参照独立代理商的标准计提;(八)独立运营商的个人续年度利益、组织利益(平台经营费用、育成津贴、独立运营商运营津贴)、师徒津贴可依法传承。第六章第六章 考核管理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独立代理商资格维持条件 独立代理商按自然季考核,自然季结束独立代理商价值保费900 元。未达到维持条件,公司有权解除代理合同。第二十四条 区域代理商资格维持条件 1、区域代理商按自然季考核,自然季结束区域代理商下辖累计寿险新单价值保费9000 元。未达到维持条件,则由区域代理商资格降为独立代理商。当区域代理商降级为独立代理商,且原育成人仍然为区域代理商的,降级后的区域代理商回归到原育成人下。存在育成关系的区域代理商,当育成人降为独立代理商,被育成人仍然为区域代理商,育成人降级后育成关系直接断裂,无育成人,育成津贴不再计提,重新晋升也不再恢复。2、新晋升的区域代理商对原所在团队区域代理商的维持考核产生影响的,从区域代理商晋升之日起对原区域代理商 3 个月以内不予考核,从第四个月起进入正常维持考核。第二十五条 独立运营商资格维持条件 1、独立运营商按自然季考核,自然季结束时其直接引荐且能够达成当季维持标准的区域代理商不少于 6 人。2、独立运营商团队自然季累计承保首年寿险价值保费不少于 60000 元。独立运营商如未能达成维持标准,则降级为区域代理商,其团队所有成员回归至原独立运营商团队;原独立运营商不存在的,根据公司安排处理团队关系。降级后与所育成独立运营商的育成关系不再恢复。3、新晋升的独立运营商对原所在独立运营商团队的维持考核产生影响的,从独立运营商晋升之日起对原独立运营商 3 个月以内不予考核,从第四个月起进入正常维持考核。第二十六条 独立运营商和区域代理商的团队组织人员职级发生异动(如晋级、降级等),异动时间从调整的次月 1 日起计算。独立运营商价保平台 平台经营费用比例 9 万(含)以上 19%6 万(含)9 万元以下 17%3 万(含)6 万元以下 15%3 万元以下 13%第二十七条 独立代理商晋升为区域代理商的条件(一)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公司业务综合技能考试与资格审查;(二)担任独立代理商二个月以上;(三)自然季内个人累计承保价值保费(SFYP)18000 元 第二十八条 区域代理商晋升为独立运营商的条件(一)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公司业务综合技能考试与资格审查;(二)担任区域代理商三个月以上;(二)直接引荐的区域代理商不少于 12 人;(三)自然季内本人及直接引荐的区域代理商团队累计承保首年寿险价值保费不少于 180000元(四)晋升前自然季内所辖团队继续率75%(无继续率时视为继续率 100%);(五)区域代理商晋升为独立运营商后,从晋升之日的次日起按独立运营商相关条例享有对应权益和义务。第二十九条 晋级考核期为每季,采取“季度考核晋级”方式,以每一个自然季度为考核期进行考核,例如代理商的晋级考核期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第三十条 独立代理商晋升职级的程序(一)独立代理商经公司考核达到晋升区域代理商条件的,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区域代理商晋升申请表;(二)通过晋升职级的综合测评后,参加公司组织的晋升培训并考试合格;(三)代理商授权,由当地负责人审核后报总公司批准。第三十一条 区域代理商晋升职级的程序(一)区域代理商经公司考核达到晋升独立运营商条件的,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独立运营商晋升申请表;(二)通过晋升职级的综合测评后,参加公司组织的晋升培训并考试合格;(三)代理商授权,由当地负责人审核后报总公司批准。第三十二条 区域代理商和独立运营商资格取消的程序(一)由所在机构填写区域代理商资格核销审批表或独立运营商资格核销审批表;(二)由当地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总公司批准;(三)由总公司核准后,下发区域代理商核销通知书或独立运营商核销通知书。第三十三条 独立代理商解除代理合同的程序 经公司考核,独立代理商须解除代理合同的,由公司管理人员负责填写解约通知书,报公司批准。第七章第七章 品质管理品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品质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提高区域代理商或独立代理商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个人诚信的管理行为。区域代理商或独立代理商必须严格遵行广东神华保险代理公司代理商品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度重视区域代理商或独立代理商的品质管理,每季度所有人员必须接受不小于 3 小时品质管理培训,业务品质必须符合行业监管要求,遵循公司十条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规行为:本品质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包括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所有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经公司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行为性质及后果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直至解除代理合同。如引致纠纷并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追究其相应责任及赔偿。第八章第八章 团体意外及医疗保障团体意外及医疗保障 第三十七条 新签约的代理商,其团体意外及医疗保障的生效时间为入司月份(指自然月)后第三个自然月 1 日(新签约的独立代理商其持证时间可放宽到签约三个月内),首次办理团体意外及医疗保障按下表的要求和标准办理。签约级别 投保条件 保障标准 保障生效日 业绩要求 持证要求 团体意外身故及残疾(元)团体意外医疗(元)团体住院医疗(元)未达到投保条件代理商 无 已递交代理人资格证原 件/复印件 10000-达到购买要求次月 1日起 独立代理商 个人累计承保价值保费1000 元 100000 10000 3000 区域代理商 累计直辖团队承保价值保费6000 元 200000 20000 5000 独立运营商 累计直辖团队承保价值保费6000 元 200000 20000 5000 第三十八条 代理商团体意外及医疗保障续保时按上一保障最后月份时对应的级别继续办理。第三十九条 代理商的级别有变动或代理商达到相应级别的投保条件,则从变动次月按新级别投保相应额度的团体意外及医疗保障。第四十条 对于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的代理商,公司不为其提供团体意外及医疗保障。第四十一条 代理商因提供虚假或错误身份证信息而导致发生意外及医疗事故不能理赔的情况,由代理商本人承担所有责任。第九章第九章 代理商业务承继制管理办法代理商业务承继制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详见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业务承继制管理办法。第十章第十章 相关释义相关释义 第四十三条 名词释义(一)新契约(FYP):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所要求的完整投保流程与保险公司形成的保险契约(合同)。投保人首次在公司投保、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解除合同后再次投保以及投保人在合同期满后未延续原合同而重新投保均与保险公司形成新契约关系。(二)续保:指对于有一定期限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合同期间届满后,如果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则合同效力继续延续一个保险期间。(三)续期(RFYP):指对于分期缴纳保费的长期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相应的缴费周期,投保人需在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内缴纳保险费,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四)区域代理商直辖团队:指由区域代理商本人及其直接管辖的独立代理商的集合。(五)活动人力:代理商月度个人寿险承保新单价值保费500 元的代理商人数。(六)价值保费:指公司目前销售的各类别业务按照对公司利润或价值的贡献大小设置一定的系数进行计算所形成的保费收入,是公司计算代理商的佣奖收入的数值。价值保费=趸交或期缴规模保费折价系数。(七)公司签约不满 13 个月的区域代理商和独立代理商,继续率以 100%计算。(八)受理业绩截止日:受理业绩截止日原则上为每月 25 日,凡遇到 25 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具体以公司公布日期为准。(九)十三个月继续率:继续率=当月前溯十三个月内第二保单年度寿险合同实收保费(含附约)当月前溯十三个月内第二保单年度寿险合同应收保费(含附约)100%。1、因客户保单有 60 天宽限期,所以每一时点寿险新契约十三个月继续率将延迟两个月后于第三个月进行计算。例如 2011 年 1 月的十三个月继续率将延迟到 2011 年 3 月结束后以实际收到的保费为准于 4 月中进行计算。2、新增附约保费计入继续率考核。3、客户提前缴交的续期保费,不计为实收月度的继续率,将自动计入应收月度的继续率。4、趸交件、犹豫期撤单件及发生死亡理赔件不计入继续率的计算。5、新成立的代理商服务平台,当年度无续期保单的,继续率不列入当年度的业务考核。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涉及到佣金指标的,按照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佣金及管理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品质管理规定的,按照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品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则附则 第四十五条 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创业制度未尽事宜,由总公司独立代理商渠道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订立。第四十六条 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创业制度由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条 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创业制度追溯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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