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pdf
1/15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等施工,均适合本规定。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在安全生产上实行二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其安全组织机构由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成。(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与要求,指导、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设专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处),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并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二)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作,安全办公室人员(安全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抓好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第四条、安全队伍建设 每个工地最少必须设置 1 名专职安全员,工程规模在 10000m2 以上的工地应设置 23 名专职安全员;工程规模在 20000m2 以上的工地,要按施工、机械、消防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安全工作。第五条、现场安全员要选择责任心强,并有相应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安全员要按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检查记录。第六条、安全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基层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企业内部应实行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基层安全员的调动要得到上一级安全管理机关的同意。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体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2/15 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支持、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公司经理的安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对本企业、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二)经常对各级领导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注重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企业、部门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四)组织并主持特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落实防范措施;(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第九条、公司副经理、的安全职责(一)对本企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协助经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二)领导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方案、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三)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交流会、现场会;(四)领导组织进行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五)负责并主持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第十条、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一)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二)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时,明确提出指导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15 (三)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攻关活动,严格审查施工中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组织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等作业交底,指导主管职能或安全管理部门制订相关操作方法或规程;(五)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技术性调查,并要求有关部门制订技术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安全科(安全员)的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修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指导、督促基层企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安全检查,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令职工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对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奖励和处罚;(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搞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七)做好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办公室、工程部、技术部、科教室、物资供销部、设备动力部和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认真执行,对各自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安全职责(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经营承包的重要指标;(二)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班组安全保证体系;(三)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努力创造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做到安全文明生4/15 产;(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予以解决;(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事故,对重伤以上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到现场组织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六)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七)支持安全员工作、积极发挥其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第十五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二)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交工段长和安全员,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三)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技术上提出解决方案。第十六条、施工员和班组长的安全职责(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对本工段、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二)负责组织本工段、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三)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认真进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四)经常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第十七条、职工安全生产守则(一)认真执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二)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自觉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5/15 (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三不伤害;(四)工作前对所用的设备和机具要进行认真检查,遇有故障、排除后方可操作;(五)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和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安全标志等不得擅自拆除或挪动。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八条、公司应经常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工程需要不定期组织分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有关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或培训;每年组织最少一次安全教育或培训。第二十条、公司要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对新参加工作职工及转岗、复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其培训资料要齐全、完整,签认记录要由有关部门归档。第二十一条、公司和项目部应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留有记录备查。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现场综合安全管理(一)确定工程后,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工程现场环境,首先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合理布局;(二)施工现场要根据所承担的工程合理布置,并按要求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体平面图;(三)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环境保护等法规和相应技术规范,制定项目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具体措施予以落实;(四)在市区主要路段、人车通行量大和居住人口稠密的村庄施工时,现场应设围挡,6/15 并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五)现场物料要按规定码放和保管,并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严禁靠近围护墙及建筑墙壁堆放。大型模板应按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分类存放;(六)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卸料平台架等设施搭设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要进行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安全。并必须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搭设;(七)高处作业的施工设备和防护设施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作业人员要配戴安全帽、安全带和防滑鞋等防护用品;(八)做好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特殊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学习证上岗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 护。第二十三条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一)开挖土方前,必须掌握地质和地下设施等情况,并由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安全员监督下方可开挖施工,地下各种管线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防挖坏;(二)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交底资料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三)在进行拆除工程时,必须要制定操作规程和采取安全措施,拆除范围大、危险程度高的要指派专人指挥和安全监护,并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四)深槽和较深沟坑施工须进行专项设计和支护,坑槽周边不得堆放物料和施工机械,如施工机械确须在坑槽边作业时,应对机械作业范围内的地面采取加固措施。第二十四条、现场运输道路管理(一)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内行驶、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人员,减速慢行,确保安全;7/15 (二)严禁人货混装、装运各种材料、物件要绑牢,自卸车斗内不准载人;(三)机动翻斗车在施工现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转向、制动机构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行车时严禁载人。往沟槽(坑)中卸料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四)使用手推车、要保持安全距离、装物要牢靠、适度。二十五条、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一)大型施工起重、提升设备,如卷扬机、塔吊、外用电梯等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二)清洗、维修机具和设备时,要停车打掩,切断电源,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要设专人看管电闸;(三)使用蛤蟆夯、震捣器及其它电动工具设备,必须有防触电措施或装置。操作人员配戴防护用品;(四)使用卷场机、提升机操作前要检查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地锚是否牢固;(五)挖掘机、吊车等机械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臂杆回转半径内和吊钩下严禁站人;(六)圆盘锯、木工平刨等设备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一律不准使用;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交底(一)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按下列程序执行: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卡(一式三份),征求安全部门意见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发后实施;(二)安全交底具体步骤:安全技术交底卡一式 3 份,公司安全科、项目部和班组各执 1 份。班组长组织全体参与该项施工的职工接受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讲解,并履行交底的签认手续。专职安全员应现场监督交底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备查。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用电 8/15 (一)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和电气防火措施;(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三)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 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临时线路的架设要符合有关要求。配电箱要按集团规定要求设置,用电设备要采用一机一闸,电气开关、插头、插座应完好,加箱上锁,且有防雨、防漏电装置。熔断器按额定负荷装设;(四)高压输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用电规范要求。;(五)施工现场动力、照明线路的架设及使用的电器设备均应符合安全用 电要求。线路跨越道路时,应架空或埋入地下并做穿管保护;(六)移动式电动机具,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配置防漏电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选用 H 类手持 电动工具并装漏电保护器,初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者要在有经验人员监督下操作。手持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第六章 xx 第二十八条、企业坚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企业每年组织 2 次由公司主要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公司在建项目部。第三十条、公司应每季度由分管生产副经理组织安全科人员对公司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每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小组成员对工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 100%,并要有检查记录。第三十二条、作业班组应每旬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值日员应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三条、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基础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穿戴情况;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各种事故隐患等。第三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由检查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责任人员在9/15 限期内完成整改。第七章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项目部、公司应在 24 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表,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后,对事故责任人要进行处理,对隐患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三十七条、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死亡 3 人及 3 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公安、工会、检察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三十八条、公司对项目部的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现场 xx 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改善施工现场作业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从事本公司承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项目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施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第二章施工现场围挡 第四条临街建筑施工现场的围挡墙应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砌块浆砌,所用 砂浆强度不得低于 M5,内外应用白灰进行粉刷,设置高度为 2.5 米,厚度不小 于 190mm,并每 3 米砌筑墙垛,墙垛凸向工地内;围墙须有压顶,并应砌筑基座,基座应高出地面 0.2 米,宽度不小于 0.24 米,墙体设置应牢固稳定。第五条非临街建筑可使用砖砌围挡墙。砖砌围挡墙体高度为 2.0 米,厚度不小于10/15 190mm,每 3 米砌筑墙垛;围挡墙须压顶,内外须用混合砂浆打底粉刷,砌筑砂浆不低于M5;严禁砌筑空斗墙和使用纯粘土砂浆砌筑、抹面。第六条围挡墙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围挡墙外5米范围内保持清洁。严禁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第七条临街围挡墙须采用彩绘、灯箱等形式进行美化,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亮化。美化、亮化应反映企业文化特点。第八条施工现场须设置金属大门,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须使用电动门,门头处应设置企业标志。第九条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施工标志牌、十项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各类标牌应设置牢固、美观,并进行亮化。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标志牌、警示牌、操作规程牌等各种标识牌内容应符合规定要求。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大门口处应设门卫室,并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第三章建筑物围网 第十二条在建工程建筑物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安全立网进行封闭围挡,16 层(含 16 层)以下的,必须全封闭围挡,16 层以上的,应自最高作业层至下封闭不少于 10 层。第十三条密目安全立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 米;密目安全立网使用不得超出其合理使用期限,重复使用的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密目安全立网应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合格材料绑扎。第十五条脚手架杆件须涂黄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须涂红、白相间警戒色。第四章现场临时设施 第十六条在建工程,推广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钢结构、彩钢活动房,评选省级及以上文明工地的必须使用钢结构、彩钢活动房;临建设施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含三层),单11/15 层临建设施檐口高度不低于 2.8 米。第十七条临建设施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墙体内外应抹灰、粉刷,室内地面应硬化,天棚吊顶,温暖季节安装纱门、纱窗;不得使用石棉瓦盖顶,严禁使用菱苦土活动板房。第十八条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不低于 2.4 米。第十九条宿舍窗口应设置合理,宽度不小于 0.9 米、高度不小于 1.2 米,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 16 人,单人单床,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 2 平方米,严禁睡通铺。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第二十条宿舍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须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第二十一条食堂应距离厕所、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小于 30 米。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炊事人员工作时应穿戴白色工作服、工作帽,帽外不露长发,不得穿拖鞋。第二十二条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食品放置高度应距地面不小于 0.2 米。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出售食品须用食品夹,售出前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第二十三条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口与排气洞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砌筑式灶台应使用面砖材料饰面。第二十四条食堂内禁止安排人员住宿、洗澡、洗衣物及放置施工料具等;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等污染性燃料。第二十五条食堂与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设置挡鼠板,挡鼠板高度不小于 0.6 米。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人与蹲位比例不少于 1:25,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 1.2 米;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 1.5 米。第二十七条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孳生。高层作业区应设置封闭式便桶。12/15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墙面须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喷头与人员比例不低于 1:15,满足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设置挂衣架、橱柜等,并使用防水电器。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学习娱乐活动室,配备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活动用品。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配备经考核合格急救人员,设置卫生室。卫生室须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常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饮水室,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室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清洁。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须设置宣传拦、读报栏、黑板报,及时更换宣传内容;设置应牢固、美观,防水防雨,并进行亮化。第五章场容场貌 第三十三条现场施工人员应佩戴带证明身份的胸卡,提倡统一着装。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划分生活区、作业区,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应进行硬化,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硬化方式。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因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刷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避免行驶途中污染道路。第三十八条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13/15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第四十条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未经审批,晚 10:00 至早 6:00,中、高考期间,晚 8:00 至早 6:00 禁止施工。第四十一条温暖季节,现场须种植花草进行绿化,绿化面积应不小于生活区面积的5%。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在边角等处每隔 15 米设灭鼠屋,温暖季节设置捕蝇笼,并设专人负责投放药品。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配置消防器材集中存放点,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第四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然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对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严格管理,并建立台帐。第四十五条高层建筑(30 米以上)应每层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用管),并留有消防水源接口,设加压泵,配足消防水管具。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企业定期通报全司文明施工达标情况,并作为项目经理信用评价、资质年检、晋级、参与投标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工程达到优良等级的,优先评定县级、市级文明工地。评定为文明工地项目经理在投标时给予优先;工程达不合格等级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黄牌警告、通报批评直接经济处罚。第四十七条施工管理人员和员工违反本标准,对应当履行的职责而未履行,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由公司或安全科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制裁。附则 本规定与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规定为准。2 寸 14/15 各项目部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司备案。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