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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模拟试题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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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模拟试题五.docx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模拟试题五1单选题(江南博哥)甲16周岁,无业,依靠父母生活。某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万元,用其中的1万元买了名牌包送给男友丙,用200元为自己的手机充值,用余款购买了一张美发店的消费卡。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B.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C.甲为手机充值的行为可撤销D.甲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效力待定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4节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运用)教材页码:P106-107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甲虽年满16周岁,但并未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题中,甲的借款行为、赠与丙名牌包的行为以及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显然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应当认定效力待定。甲用200元向手机充值,属于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行为,应当认定有效。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2单选题李某故意多次整容后酷似朱某龙,某日其委托某摄影工作室为其拍摄写真集,该摄影工作室未经李某同意即将该照片售与崇拜朱某龙的广告商,广告商擅自将该照片用于产品宣传,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侵犯了朱某龙的肖像权B.写真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李某C.广告商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D.摄影工作室未侵犯李某的肖像权正确答案:C知  识 点:第1章 > 第25节 > 肖像权(掌握)教材页码:P474-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和第1019条第1款的规定,肖像权包含四项权能:(a)肖像制作权,即“再现权”,指决定是否通过造型手段通过视觉形式再现个人形象的权利。(b)肖像公开权,指决定是否将制作的肖像公之于众的权利。(c)肖像使用权,指决定是否利用制作的肖像从事一定活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自己通过复制、发行、做广告、代言、用于游戏、作为雕塑陈列等方式使用)的权利。(d)肖像维护权,指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实施丑化、污损等行为。据此,李某故意整容成朱某龙外形,不属于擅自“以影像、雕塑、绘画等造型方式”制作朱某龙的肖像,不成立对朱某龙肖像权的侵害,故A选项错误。该照片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该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摄影工作室。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未经肖像权人甲允许,广告商擅自实施制作(销售)、适用(公开发行)李某肖像的行为,又无违法阻却事由,成立对李某肖像权的侵害。故C选项正确。摄影工作室擅自公开李某的肖像,构成对李某肖像权的侵犯。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3单选题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向乙出具借条,1周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在届满前2个月发生中止事由,直至2019年1月1日中止事由才消除,消除后继续计算2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C.甲请求乙返还手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但不得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6节 > 诉讼时效(运用)教材页码:P117-123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乙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借期届满日而非出具借条日,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中止;如果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则立即中止。即无论何时中止,均是在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所以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适用诉讼时效,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93条规定:“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4单选题下列民事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 )A.甲因第三人丙的欺诈而与知情的乙签订买卖合同,事后甲向法院主张撤销权B.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却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对方收到履行通知以后,即通知前者拒绝履行C.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便向被代理人发出通知,催促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D.当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提起诉讼撤销其逃债行为正确答案:A知  识 点:第1章 > 第1节 > 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教材页码:P14-24参考解析:A项。第三人的欺诈,相对人乙知情,买卖合同可撤销,属于形成权,故A项正确,当选。B项。该情形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形成权。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相对人的催告权系意思通知行为而非形成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5单选题杨某在新都市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时,销售人员介绍称周围将建造湿地公园,杨某认为存在休闲娱乐之所,遂于新都市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经调查,杨某方才发现该地修建的湿地公园为收费式公园,不能随意进出,杨某十分后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重大误解,杨某可撤销该合同B.构成欺诈,杨某可撤销该合同C.构成显失公平,杨某可撤销该合同D.杨某无权撤销该合同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4节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运用)教材页码:P101-106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杨某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并未发生认识错误,其仅对实施该法律行为的动机(基于湿地公园而购买)发生了认识错误,此种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销售人员并未实施欺诈行为,周围确实修建了湿地公园,因此不构成欺诈。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并不存在房地产公司利用了杨某处于不利地位,且二者间法律行为的内容也没有不公平,因此不构成显失公平。故C选项错误。杨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故该法律行为有效,杨某无权撤销。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6单选题建华公司与强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建华公司向强胜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扩大企业生产。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建华公司以自有办公楼一栋为强胜公司设立抵押权。与此同时,王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钱某以自有汽车一辆为强胜公司设立抵押权。如建华公司未按期偿还债务,强胜公司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强胜公司应先就钱某的汽车实现抵押权B.强胜公司应先就建华公司的办公楼实现抵押权C.强胜公司可选择建华公司的抵押或李某的保证实现债权D.强胜公司可选择建华公司的抵押或钱某的抵押实现债权正确答案:B知  识 点:第1章 > 第10节 > 抵押权(运用)教材页码:P197-226参考解析:本题中,强胜公司基于借款合同请求建华公司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共提供了三项担保。第一项,建华公司以其办公楼为强胜公司设立不动产抵押(系“物保”);第二项,钱某以其动产(汽车)为乙设立动产抵押(系“物保”);第三项,李某对强胜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人保”)。像这样,同一笔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成立所谓的“混合共同担保”,简称“混合担保”。混合担保由民法典第392条、民法典第409条第二款和民法典第435条共同调整。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当强胜公司有权对建华公司行使借款债权时,为实现该借款债权,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因建华公司、李某、钱某没有与强胜公司约定强胜公司行使这三项权利的顺序,且债务人建华公司以自己的动产为强胜公司提供物保(设立不动产抵押),强胜公司行使这三项权利有顺序限制,强胜公司应当首先对建华公司之不动产行使不动产抵押权。故B选项当选;A选项不当选。若强胜公司未对建华公司之不动产行使不动产抵押权,即选择请求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选择对钱某之动产行使动产抵押权,则李某、钱某可主张先诉抗辩,主张对该不动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部分无担保责任。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7单选题2019年8月7日,涵某向小昊童服装厂采购儿童保暖内衣一批,约定涵某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付款,小昊童服装厂于2019年10月1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15日,小昊童服装厂因假冒他人商标之事为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合同签订后的25日,涵某、小昊童服装厂与李某协议,由李某承担付款义务。李某未按期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小昊童服装厂有权拒绝交付保暖内衣B.小昊童服装厂有权请求涵某支付价款C.小昊童服装厂有权要求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D.李某应当支付价款正确答案:A知  识 点:第1章 > 第14节 >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掌握)教材页码:P299-303参考解析:合同签订1个月后,若涵某请求小昊童服装厂交付保暖内衣的义务,因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李某)尚未支付价款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作为应当后履行交付保暖内衣义务的一方,小昊童服装厂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小昊童服装厂可拒绝履行向涵某交付保暖内衣的义务。故A选项正确。涵某、小昊童服装厂与李某三方合意的效果,是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效果,即李某(替代涵某)对小昊童服装厂负担支付价款的义务,涵某对小昊童服装厂的价款支付义务免除,涵某亦不对李某承担的价款支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错误。涵某与小昊童服装厂成立保暖内衣买卖合同,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有先后顺序,涵某应当先履行,小昊童服装厂应当后履行。合同签订后15日,涵某有证据证明小昊童服装厂存在不安抗辩事由(小昊童服装厂可能不具有交付符合约定品质保暖内衣的能力),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涵某享有不安抗辩权。涵某、小昊童服装厂与李某三方合意约定,涵某对小昊童服装厂支付保暖内衣价款的义务“免责地移转给丙承担”,三方合意生效后,李某对小昊童服装厂负担支付电梯价款的义务。民法典第553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据此,若小昊童服装厂请求李某履行支付保暖内衣价款的义务,新的债务人李某可以援用原债务人涵某对小昊童服装厂的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8单选题李某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杨某代理自己出售房屋一套,杨某为尽快出售该房屋遂向戴某虚假陈述该房屋为A小学的学区房,戴某信以为真遂购买该房屋。李某对杨某虚假陈述之事并不知情。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戴某可向李某撤销该买卖合同B.戴某可向杨某撤销该买卖合同C.戴某不得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D.戴某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撤销正确答案:A知  识 点:第1章 > 第4节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运用)教材页码:P101-106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欺诈中的第三人不包括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传达 人、辅助人,本案中,杨某属于李某的代理人,杨某实施欺诈的,直接认定为李某实施欺诈,戴某的撤销权不受限制,因此戴某可以向李某主张撤销。故A选项正确。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系“形成诉权”,须以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为。撤销权人作为原告(申请人)行使撤销权时,以谁为被告(被申请人)呢?对此,法律未作规定。根据通说观点,分两种情形:(a)若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则被告(被申请人)为该相对人;(b)若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如抛弃动产所有权),则被告(被申请人)为因被撤销法律行为获得利益者(抛弃动产的先占人)。杨某并非该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因此戴某不得向杨某主张撤销。故B选项错误。若戴某选择不撤销该买卖合同,则李某应当交付学区房,但本案中的房屋不属于学区房,故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因遭受欺诈而享有的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任何一个除斥期间经过,受欺诈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最长除斥期间为5年,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起算;第二,短期除斥期间为1年,自受欺诈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本题中,戴某的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而非90日内。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9单选题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只藏獒,其中甲占12,乙和丙各占14。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可以主张藏獒的左半身归自己所有B.甲要想处分自己的份额时,至少需要经过其他一个共有人同意方可C.在乙使用藏獒的过程中,如果藏獒致人损害,则仍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D.如果甲打算将其份额转让给乙,丙可以主张按照乙、丙二人所持有的份额比例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正确答案:C知  识 点:第1章 > 第8节 > 共有(运用)教材页码:P160-166参考解析:民法典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是存在于所有权之上的一种抽象的份额,并非对标的物的具体分割。故A项错误。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的处分是指对整个标的物的处分,而对各自份额的处分则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故B项错误。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当共有物致人损害时,共有人对第三人负连带侵权责任。故C项正确。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甲打算转让其份额给乙时,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甲打算转让其份额给共有人之外的戊,则乙和丙可以按照其份额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10单选题单某与金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万元,分10期支付,若单某欠付1期价款则金某可以解除合同,并约定在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前所有权不转移给单某。合同签订后,金某为单某办理了过户登记。单某因资金困难,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李某并办理登记。后单某欠付1期的租金未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单某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金某可以解除合同C.李某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金某可要求单某继续支付价款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18节 > 买卖合同(运用)教材页码:P356-363参考解析: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单某与金某约定保留房屋所有权的,该约定不发生效力。本题中,已经完成登记,故单某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选项不当选。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此处所谓的五分之一系法定最低比例,当事人约定的比例低于五分之一的无效。因此本题中,虽约定单某欠付一期价款,金某即可解除合同,该约定无效。当单某欠付1期租金是,金某尚不享有解除权。故B选项不当选。单某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其对房屋的处分属于有权处分,不发生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故C选项不当选。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单某不支付价款的,金某可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继续支付价款。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11单选题甲有一部相机,6月1日以2000元价格卖给了乙,6月5日以2500元价格卖给了丙,6月10日以3000元价格卖给了丁。下列关于合同履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项?( )A.甲将相机最先卖给乙,则只有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B.如果甲6月1日已经将相机交给了乙,则乙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C.如果甲未将相机交给任何一个人,但是丁已经向甲支付了3000元,则丁要求甲履行合同的请求应当优先得到法院支持D.如果甲未将相机交给任何一个人,乙、丙、丁三人也都没有付款,则乙请求甲履行合同的请求应当优先得到法院支持正确答案:A知  识 点:第1章 > 第18节 > 买卖合同(运用)教材页码:P356-363参考解析:债权具有平等性,在一物多卖的情况下,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是有效的,故A项错误,当选。关于合同履行,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B、C、D三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12单选题赵某死亡后,甲依遗嘱继承了一套房屋(价值180万元),乙依遗赠分得一幅字画(价值40万元)。丙依法定继承分得现金60万元。遗产分割完毕后,赵某的债权人找到甲、乙、丙,要求偿还欠款40万元。该欠款应: ()A.全部由甲偿还B.全部由丙偿还C.由甲偿还30万元,丙偿还10万元D.由甲、乙、丙按照各自分得的遗产价值比例偿还正确答案:B知  识 点:第1章 > 第33节 >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掌握)教材页码:P586-588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本题中,赵某的40万元债务,首先应当由法定继承人丙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因丙继承的遗产足以偿还该债务,故不需要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偿还。B项为正确答案。13单选题金某驾车不慎将宋老太太的一只已经相伴4年的价值500元的宠物狗(宋老太太平时称狗为孙子)撞死,宋老太太伤心至极,并且花了13,000元给狗买了棺材和墓地将狗安葬了。宋老太太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包括精神抚慰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金某的行为侵害了宋老太太的财产所有权,赔偿500元损失B.金某应赔偿宋老太太对狗的安葬费13,000元C.金某应赔偿宋老太太精神损害抚慰金D.金某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正确答案:A知  识 点:第1章 > 第34节 >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掌握)教材页码:P622-632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学界通说认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指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其价值是“睹物思人”、精神慰藉。本题中宠物狗作为宋老太太的伴侣型动物,没有人身意义,因此宋老太太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而C选项错误。损失一般指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的不利益后果,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正确。宋老太太安葬狗花费的13,000元属于其自愿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与金某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要求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要求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即法律不强人所难。狗作为有生命的动物,被撞死后根据现有技术不可能起死回生,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14单选题甲工厂长期违法排污,导致附近的多条河流以及土壤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因此导致果农白果果种植的几十亩甜橙均未能成活,白果果遂将甲工厂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白果果须证明甲工厂存在排污行为、自身遭受了实际损害以及所受损害与排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由白果果承担证明责任C.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由甲公司承担证明责任D.白果果的损失与甲工厂的排污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甲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35节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掌握)教材页码:P665-669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230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并且倒置因果关系要件。因此原告白果果需要证明被告甲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被告甲公司需要证明没有因果关系以及法定的减、免责事由。因此选项A错误。在无过错归责的案件中,过错不是证明对象,即原告不用证明被告甲公司存在过错,被告甲公司也不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选项B、C错误。环境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倒置因果关系要件,因此被告甲公司需要证明没有因果关系以及法定的减、免责事由,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15单选题红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荷叶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错误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正确答案:C知  识 点:第5章 > 第2节 > 食品安全法(掌握)教材页码:P82-96参考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故 A、B、D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16单选题关于公司的相关能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直接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B.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母公司参与股东会决议表决后,即可签订保证合同C.清算期间的相关诉讼,由清算组以公司的名义开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D.公司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3章 > 第1节 >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熟悉)教材页码:P28-29参考解析:A选项错误,法定代表人签订保证合同要区分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若第三人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此时第三人为善意,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而非直接有效或无效。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母公司不得参与表决。C选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2款:“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诉讼以公司名义进行,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诉讼,只有在尚未成立清算组的,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D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17单选题知名品牌“女儿红”是甲酒厂生产的黄酒名称。乙酒厂推出“黑男儿”黄酒,其酒瓶开头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甲厂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B.“黑男儿”商标不属知名品牌,甲厂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C.两种商品装潢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女儿红”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D.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A、C、D选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虽然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但其包装、装潢与甲厂“女儿红”商品近乎一致,足以引人误认是甲厂“女儿红”商品。因此,乙酒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知名商品的混淆主要针对其名称、包装和装潢三个方面,只要存在混淆行为,即使未取得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黑男儿”商标不属知名品牌,甲厂标识又未获得专利,但是“黑男儿”商品在包装、装潢上与“女儿红”商品构成了混淆。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18单选题银河系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浩翔公司和雅轩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了“保证”字样并签章,注明各承担50%的保证责任,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的签章日期为保证日期B.银行是被保证人C.浩翔公司和雅轩公司承担按份保证责任D.保证可以附有条件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票据法第47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四)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票据上未记载保证人名称,该票据已经银行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即银行为保证人。C选项错误,票据法第51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并非是按份责任。D选项错误,票据法第48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19单选题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 保险法第 62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谓代位求 偿,是指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的权利。从本题所述案情来看:保姆为被保险人潘某 的家庭成员;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并非因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主观要件不符。因此,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潘某的损失,且在赔偿之后不得向 保姆追偿。本题正确选项应为 A项。20单选题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 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题中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应当转移面包车的所有权于公司,而并非仅交公司管理和使用,故选项A错误。根据2013年修正后的 公司法,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实行由公司股东 (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 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 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相应的,公司法第 26、27 条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的限制。其中,第26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7条删除了原第3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据此,本题选项B、D是错误的。修正后的 公司法对货币外出资比例没有限制,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 4万元。故选项 C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21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A项正确,根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 16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项正确,根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7条的规定,申请设 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 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 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C项正确,根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8条的规定,银 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 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D项错误,存款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23条的规定,中国人民 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 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 D。22单选题某上市公司董事与公司进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董事会开会作出决议,该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作了陈述。对于此表决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 )A.该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B.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C.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D.如果这笔交易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题中,该关联关系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作了陈述,但是依法不得就该项决议表决时行使表决权。A选项正确,不当选。B、C选项是对法条规定的重述,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D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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