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pdf
.XXXXXXXX 基础建设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基础建设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公司的用工管理行为,维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是指 XXXX 基础建设公司,包括公司机关、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直管项目部等基层单位(部门),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公司工会依法代表公司员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保障双方对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认真履行。员工离场各用人单位填报员工离场处理呈报表时,应由各基层工会加具会签意见。第四条公司负有依法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薪酬福利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第五条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第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实行岗位聘用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招聘员工时坚持全面考核、按需录取、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员工考核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资料完可编辑.整,以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无效。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一节员工入职与招聘第八条公司招聘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特种作业或岗位对性别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年龄应当在年满18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和不良嗜好。严禁招用未成年工和童工。第十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登记表,入职后如实填写职工履历表、职工登记表等。第十一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划生育证、职称证、岗位证书、相关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有效证件,不得伪造或借用他人证件。第十二条公司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具体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职级等。员工入职后,人员资料由各单位(部门)负责,准确、及时地录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库。可编辑.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三条公司招用员工自入职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采用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填写必须规范、合法、公平、真实,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级领导副职及其以下员工的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签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的劳动合同由广东省建工集团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第十五条公司与员工经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可根据员工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等情况,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公司与员工首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则:1、属于通过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分配到公司工作的应届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四年。2、不属于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分配的其他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公司工作,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3、原户口为广州市的或自行办理广州市入户手续的社聘管理人员经公司审批同意后,首次劳动合同期确定:(1)非中高级职称、执业资格者,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可编辑.年。(2)中高级职称、执业资格者新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两至三年。(3)对于公司为其办理广州市户口迁入手续的社聘管理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为三年。4、非广州市户口的社聘管理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5、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入户的异地招工(农转非)人员,首次劳动合同期限按入户政策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则:1、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可按五年期续订;2、公司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岗位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可按三年期续订;3、公司一般性岗位员工,劳动合同期可按一至两年期续订;4、公司和员工双方也可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商定劳动合同续签的具体期限。第十八条公司对新录用的部分员工可实行试用期(注:国家另有政策性规定的除外),试用期限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各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对于已订立了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和员工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失可编辑.业、医疗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若不及时或拒绝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保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向公司提出停保,公司将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并按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处理,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条对于已订立了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限内,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第二十一条对于已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含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该工作任务或工程项目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三十日的,用人单位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可终止履行。第二十三条公司范围内,个别不适用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劳动合同的员工,且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条件的,可以采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协商建立劳动关系。可编辑.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可编辑.(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可编辑.(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旷工行为,公司有权予以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劳动关系解除。(一)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 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天的;(二)虽已递交解除劳动合同辞呈,30 天内用人单位未有正式批复前擅离岗位,连续旷工 15 天的;(三)劳动合同期即将届满,终止合同前未有办理任何辞呈手续擅离岗位,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的。第二十七条对于已订立了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限内,待岗(待工)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且不适应岗位工作或单位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八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并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具备以上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且用工形式为原固定工的员工,因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单位没有合适工作安排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用人单位审核确认,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工会会签审批,可以批准离岗退养。可编辑.(一)经公司批准离岗退养的人员,需对本人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作出相应变更,按规定明确原岗位变更和明确离岗退养生活费标准,离岗退养后每月按 960 元标准享受离岗退养生活费,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二)离岗退养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个人负担部分按公司每年调整规定执行;(三)经公司批准离岗退养的人员,其本人关系保留在原所在用人单位,个人离岗退养生活费仍由原用人单位负担,公司工会负责掌握公司离岗退养人员基本情况,负责发放每年给离退休人员(含离岗退养人员)的节日慰问金。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双方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 30 日内签订;不再续签的,公司应及时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三十一条双方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及时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可编辑.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员工应在15 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方可办理离场手续。第四章 经济补偿和经济责任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前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可编辑.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三十七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发生的经济补偿费用,由员工所在基层单位负担,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第三十八条因员工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个人须向公司支付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三十九条凡经公司审批同意的教育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均应与员工订立培训协议,员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培训费用时,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具体办法按 XXXX 基础建设公司人才培训管理规定、XXXX基础建设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涉及员工个人的有关资格证照(如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建可编辑.造师证、安全管理等级证等)在劳动合同期内原则上由公司集中使用,并根据公司制定的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聘任、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聘任等规定,给员工予以适当的资格聘任补贴待遇。第五章 其他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司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与其相关的工资分配、假期待遇、考勤制度等规定,按公司最新的公司工资分配方案和相关的考勤制度执行。公司制订的公司工资分配方案,由公司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第四十二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病、伤、产、计生、婚丧、探亲假等工资)。第四十三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福利待遇。第四十四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考勤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违背企业保密制度、出卖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等规定,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可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罚款可在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金额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五条经劳动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对有关岗位实行不定可编辑.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四十六条现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计算规定:(一)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含 10 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 年以下(含 5 年)的为 6 个月(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 年以上 10 年以下(含 10 年)的为 9 个月(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含15 年)的为12 个月(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含 20 年)的为 18个月(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0 年以上(含 20 年)为24 个月(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二)员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三)员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延续至出院时止。(四)员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要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时止。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可编辑.(一)员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且不属于特殊病种保护范围的。(二)员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且不属于特殊病种保护范围的。(三)员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不需停工治疗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公司参股、控股公司(新世纪混凝土有限公司、怡诚物业管理公司、广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各单位依法制定相应制度,抄送XXXX 基础建设公司备案。第五十一条公司原制定下发执行的劳动管理相关制度(方案、办法、规定、通知等),如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照未列入的部分,以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执行。可编辑.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可编辑.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 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可编辑.Ppt 课件制作设计,word 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