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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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docx
201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1单选题(江南博哥)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3节 > 犯罪客观要件(运用)教材页码:P21-27参考解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一定全部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的情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比如行为人实施的先前行为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防止更严重结果出现的义务。注意: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通常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存在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对某一个要素的理解和判断,不要求刑法的明文规定。A选项错误。 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义务,还要求有作为的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例外情况。B选项错误。 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其中结果包括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如果任何结果都没有,是不可能成立犯罪的。B选项混淆了不真正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成立条件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不真正不作为的危害行为本身是不判断结果的,只判断行为。但是要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的犯罪,当然要求满足构成犯罪的所有要素,包括危害结果。C选项错误。 大多数的犯罪都可以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行为人如果具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义务,只要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都属于不作为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遗弃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财产罪)都属于不作为犯罪。D选项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2单选题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正确答案:C知 识 点:第1章 > 第3节 > 犯罪客观要件(运用)教材页码:P21-27参考解析:甲重伤王某。王某遭受的财产损失,是第三者乞丐独立制造的财产侵犯危险所导致的,因此只能将其归属于乞丐的行为,而不能归属于甲。A选项错误。 李某遭乙追杀,无奈跳入江中,是必然的反应。李某被淹死,是乙追杀行为制造的法益侵犯危险向前发展的逻辑的结果,应将死亡结果归属于乙的追杀行为。B选项错误。 虽然行为人违章驾驶,但警察指挥现场,警察控制了危险领域,风险由警察负责,防止结果的发生由交警来控制。交警指挥不当发生法益侵害的,此时的结果不能归属于丙。C选项正确。 丁实施了敲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此而处分了财产,此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和丁的敲诈行为之间当然具有因果关系。至于丁是否获得财物,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本案中,丁没有获取财物,成立未遂。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C。3单选题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知 识 点:第1章 > 第3节 > 犯罪主体(运用)教材页码:P27-30参考解析:【注意】本题因新法修改,答案为AD,为保证真题完整性,将答案设置为司法部公布的答案A。甲误以为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这属于典型的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一种事实的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只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但是甲吸毒就表明,行为人过错在先,作为一个正常人,是完全可能预见到这个案件是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甲存在过失,故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A选项说法正确。如果实行行为尚未终了,行为人在实施后半部分行为时精神病发作,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并对全部实行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现的是同一构成要件,而且结果应当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即使结果是在其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行为人也应当承当既遂的责任,而不能认定为未遂。B选项说法错误。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14岁,既然已经能够证明丙已满15岁,至于具体生日是哪天并不影响责任能力的成立。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考查隔时犯问题。以14周岁生日当天24时为界限:(1)第一段,客观上,丁实施了砍杀行为;主观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丁不承担刑事责任;(2)第二段,客观上丁并未实施作为行为;丁因先前行为产生救助义务,也进行了救助,未实施不作为行为。因为没有实施危害行为,此时责任年龄虽已满14周岁,也不构成犯罪。(3)应将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砍杀行为,但在考试当年,因此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丁的刑事责任。(4)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报最高检核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4单选题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正确答案:C知 识 点:第1章 > 第3节 > 犯罪主观要件(运用)教材页码:P30-38参考解析:客观上甲醉酒驾驶拖拉机,主观上甲也认识到自己醉酒驾驶拖拉机的事实,故甲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A选项说法错误。 甲误以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上的机动车,不是对案件事实本身认识错误,而是对法律规定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但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避免,正常人都能认识到拖拉机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因此甲成立犯罪。B选项说法错误。 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包括机动车、驾驶机动车、醉酒、在道路上行驶。甲对此均有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醉酒驾驶的结果发生,甲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C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违法性认识本身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不影响故意判断,也不影响责任的判断。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C。5单选题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正确答案:A知 识 点:第1章 > 第8节 > 实质的一罪(运用)教材页码:P75-78参考解析:吴某的行为对于甲的生命有侵犯的危险性,有危险结果;对于乙的生命也有危险的结果。所以对甲、乙两人都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但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最终也只是按照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但是评价的时候,因为对甲的生命是有危险,对乙的生命也是有危险的,因此对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否则评价了对甲的故意杀人未遂就没有评价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反之亦然。A选项说法正确。 因为吴某只开了一枪,既然打死了甲,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最多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吴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选项说法错误。 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造成死亡的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没有造成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选项说法错误。 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只有一个杀人行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A。6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4节 > 紧急避险(运用)教材页码:P44-46参考解析: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A选项说法错误。 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成立正当防卫,对第三者成立紧急避险。B选项说法错误。 针对合法的正当行为,我们只能忍受和接受,不能将利益受损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人。C选项说法错误。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以损害其他的合法利益的方式来进行避险和转嫁危险,这里其他的合法利益既包含个人的合法利益,还包括合法的公共利益。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7单选题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6节 >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掌握)教材页码:P59-61参考解析: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应将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为这个违法事实发挥了作用力的人,此即共同犯罪的价值所在。本案虽然确定了丁的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丙在参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候,为伤害行为至少起到了心理的强化作用,也应将死亡归属于丙,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A选项说法错误。 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为致人死亡的事实要么起到了物理的作用,要么起到了心理的促进作用,甲、乙、丙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负责,故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B.C选项说法错误。 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事实结果负责。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该原则是在无法确定因果联系时才考虑的,本案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三人属于同时正犯,才有可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8单选题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正确答案:B知 识 点:第1章 > 第10节 > 非刑罚处罚措施(掌握)教材页码:P92-93参考解析:责令退赔的只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于非法财产、违法财产、不法原因给付给对方的财物都是不能返还。赌博罪中的赌资是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属于非法财产,应当予以没收。A选项说法错误。 单位的公款本身和所获利益都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所以行为人挪用公款所获利益是应该予以退赔。退赔的数额以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为准,而不是以其拿到违法所得财物之后进一步进行投资、消耗而转化后的财物为准的。B选项说法正确。 丙向李某行贿100万,这100万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他人的财物,属于不法财产,丙没有权利再将该部分财产要回来,而是要直接进行没收,上缴国库。如果先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后责令丙退赔100万元,相当于进行了两次法律评价,这是不合理的。C选项说法错误。 在共同犯罪当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要共犯人发挥了作用力,就应该把这个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的共犯人。所以两人都要对30万元负责任,但是追缴的数额只能是30万元。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9单选题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正确答案:B知 识 点:第1章 > 第10节 > 非刑罚处罚措施(掌握)教材页码:P92-93参考解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和职业便利相关联,一定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A选项说法错误。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B选项说法正确。 职业禁止的时间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刑期,期限为3年到5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是针对主刑而言,而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因此,职业禁止的执行应该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同时开始执行。C选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职业禁止期限为3年至5年,但第三款还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证券法存在终身禁止的情况。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10单选题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正确答案:B知 识 点:第1章 > 第13节 > 时效(掌握)教材页码:P114-117参考解析:A项,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包括最高刑为拘役的情况。即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仍然适用该规定计算追诉期限,为5年。A项错误。B项,共同犯罪并非适用统一的追诉时效标准,而是按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例如,甲、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甲是主犯,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追诉期限为15年。乙为从犯,如应当减轻处罚,则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者管制”的法定刑,其追诉期限为5年。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的追诉期限。B项正确。C项,从旧兼从轻原则,属于刑法的溯及力的判断原则。追诉时效涉及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在追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计算追诉时效时,当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C项错误。D项,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又犯罪”的判断标准当然是我国刑法。如果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期限内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据外国刑法属于犯罪,而依据我国刑法不是犯罪,则不属于“又犯罪”情况,前罪的追诉时效不中断。D项中,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22年后此案才被发现,中间有没有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追诉期限已过,原则上不能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D项错误。11单选题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14节 >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熟悉)教材页码:P125-128参考解析:如果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否则就不是对立关系。当然,行为针对不同对象造成不同法益侵犯结果,针对不同对象可能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A选项说法错误。 法条竞合是指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包含关系,如果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就不可能是法条竞合关系。对立关系不可能存在法条竞合关系。B选项说法错误。 如果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即法条竞合只能侵犯一个法益,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的,就不可能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因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利益,属于不同的法益。C选项说法错误。 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违法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不能查明其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就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的,也完全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12单选题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正确答案:C知 识 点:第1章 > 第16节 > 放火罪(熟悉)教材页码:P131-132参考解析:放火罪是以一种严重的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采取放火的方式。可能引发火灾、导致人员伤亡、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在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没有导致不特定的生命、健康、财产受到侵犯的可能性,不符合放火罪的成立条件,不成立放火罪。A选项说法错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的法条里面,“其他危险方法”是一个概括式的规定,按照同类解释的规则,其他危险方法必须和法条列举出来的放火等情形具有等价性。放火等情形的本质属性是,一旦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很大,而且难以控制。“其他危险方法”也要达到这种程度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的行为没有达到这种程度,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选项说法错误。 甲使用放火的方式实施犯罪,当不能构成放火罪的时候,这个行为也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放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同等属性的犯罪。C选项说法正确。 不能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整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兜底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是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等价性行为的兜底。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C。13单选题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正确答案:C知 识 点:第1章 > 第16节 > 破坏交通设施罪(理解)教材页码:P134参考解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一定是因为交通设施受到破坏而引发的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比如说导致车辆出轨等严重事故的,即发生了属于规范所保护目的的范围内的结果,才能评价为结果加重犯。A选项说法错误。 陈某破坏轨道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虽然有幼童死亡的结果发生,但是陈某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认识到会导致人的死亡,更没有希望、放任幼童的死亡,因此对幼童的死亡不成立故意杀人罪。B选项说法错误。 陈某破坏轨道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对于旁边有幼童,然后导致螺栓砸飞击中幼童,这种引起孩子死亡的结果,陈某在行为当时,至少应当预见到,但陈某疏忽没有预见到,对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而且这个死亡结果又不能归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导致的加重结果,因此要单独评价,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只有一个行为,成立想象竞合犯。C选项说法正确。 幼童的死亡不是破坏交通设施行为本身造成的,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C。14单选题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17节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运用)教材页码:P155-161参考解析:对于乙来说,明知对方不符合贷款的条件而发放贷款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A.B选项说法错误。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一定要骗他人,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没有非法占用目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中,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骗对方。不构成犯罪。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15单选题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18节 > 绑架罪(运用)教材页码:P188-189参考解析:乙、丙二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既没有绑架的故意,也没有绑架行为,故不可能认定乙、丙和甲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更不可能认定为绑架罪的共犯,而适用轻罪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A选项说法错误。 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已经实际控制了对方。通说认为,只要控制了人质,绑架罪就既遂。且同一犯罪中的同一行为,不可能既存在未遂形态,又存在中止形态。中止形态在同一犯罪中和其他形态是对立关系。B选项说法错误。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且绑架致人死亡,按照旧法规定,也必须是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C选项说法错误。 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成立非法拘禁罪。因此乙、丙针对绑架行为只承担非法拘禁的责任,而非法拘禁的行为已经控制了被害人,因此乙、丙两人成立非法拘禁罪的既遂。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16单选题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正确答案:C知 识 点:第1章 > 第19节 > 抢劫罪(运用)教材页码:P202-209参考解析:抢劫致人死亡一定要求是抢劫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本案中,抢劫行为已经结束,后续行为不是为了压制反抗强行取财,因此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A选项说法错误。 事后抢劫是指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本案中贾某踢马某,只是为了报复先前的反抗,因此不构成事后抢劫。B选项说法错误。 贾某的先前行为是一个一般的普通抢劫,后面踢被害人一脚的行为是独立的行为,跟前面抢劫无关。后续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贾某对死亡存在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C选项说法正确。 一般来说,轻踢一脚,难以证明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退一步讲,即使不排除故意伤害致死的可能性,但就本案来说,贾某行为属于两个独立行为,应当数罪并罚,而非想象竞合。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C。17单选题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C.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正确答案:B知 识 点:第1章 > 第19节 > 诈骗罪(运用)教材页码:P217-224参考解析:被害人在点击链接时,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处分财产,甲通过程序,违反被害人的意志,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甲成立盗窃罪。A选项说法错误。 被害人点击链接时,以为自己是在购物,其实是乙设了一个骗局让他处分财产,乙取得财产是通过欺骗行为,使他人产生了关于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乙成立诈骗罪。B选项说法正确。 丙没有处分摩托车的权限,丙利用孙某不知情,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C选项说法错误。 丁违反被害人的意志,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财产性利益),成立盗窃罪。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18单选题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19节 > 抢夺罪(掌握)教材页码:P224-225参考解析:抢劫要求实施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本案中甲没有实施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A选项说法错误。 诈骗要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基于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乙没有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也没有因为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而有处分财产的行为,甲不构成诈骗罪。B选项说法错误。 本案中乙的财物不属于遗忘物,仍然属于乙占有,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C选项说法错误。 关于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传统观点认为,抢夺是公然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盗窃是完全违反他人意志,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盗窃是完全违反他人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不需要秘密窃取。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劫和诈骗,要么成立抢夺,要么成立盗窃。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19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正确答案:C知 识 点:第1章 > 第20节 > 扰乱公共秩序罪(掌握)教材页码:P233-248参考解析:警察已经履行公务完毕,所以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的行为;如果甲把警察踢伤的,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A选项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戴某虽为警察,但是没有履行公务的行为,乙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抢劫(事后抢劫)。B选项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警察正在实施行政拘留行为,属于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丙认识到这一点仍然实施妨害行为的,构成妨害公务罪。C选项成立妨害公务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该罪的加重情节之一,不再单独认定为妨害公务罪。D选项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C。20单选题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正确答案:C知 识 点:第1章 > 第20节 > 妨害司法罪(掌握)教材页码:P248-254参考解析: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凭空制造了一个证据,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这里的帮助不是帮助犯的帮助,该行为属于正犯行为。A选项说法正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这里要求一定是帮助其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行为人自己伪造自己的证据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同样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B选项说法正确。 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对象是具体的人。乙捏造了一个虚无人,不具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可能性。乙的行为不成立诬告陷害罪。C选项说法错误。 包庇罪是指作假证包庇他人的行为。乙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意图包庇他人,构成包庇罪。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C。21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正确答案:D知 识 点:第1章 > 第22节 > 行贿罪(掌握)教材页码:P291-292参考解析:构成受贿罪,不要求一定是主动索取,被动的收受也可以成立受贿罪。A选项说法错误。 故意犯罪,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受贿罪同样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B选项说法错误。 按照司法解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的,就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甲因此收受财物的。,成立受贿罪。C选项说法错误。 即使本案中甲不构成受贿罪,乙和丙也成立行贿罪。行贿罪、受贿罪虽然属于对向犯,双方都可能成立犯罪,也有可能只有行贿一方构成犯罪而受贿一方不构成犯罪。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22单选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正确答案:B知 识 点:第2章 > 第14节 > 刑事审判的原则(熟悉)教材页码:P186-190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职能、审判原则、审判的特征、审判模式,具有较强的理论性。有的考生因为不理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直接言词原则”、“审判的程序性特征”、“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这些词语的含义,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为了使诉讼的参与者履行或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讼职能,法律相应赋予一定的权限和诉讼权利。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本题题干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要强调的是应让审理者裁判,并对其裁判负责,不涉及行使控诉和辩护职能的主体以及控辩审的关系。所以该表述未体现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故A项错误。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