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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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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pdf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 Revised on November 25,2020 卷内文件目录 青 河 市 上 山 区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案件编号:(上)文罚字2012第 029 号 案 由: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当 事 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立案时间:2012 年 10 月 1 日 结案时间:2012 年 11 月 13 日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 元)整 执行情况:1 0 月 1 8 日,当事人自行缴纳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 元)整。案件承办人:刘一 王从 归档时间:2013 年 1 月 20 日 保存期限 30 年 本卷共 34 件 51 页 归档号 2012029 序号 文号 题名 日 期 页号 1(上)文罚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2 年 10 月 17日 13 2012第 029 号 2(上)文送字 送达回证 2012 年 10 月 17日 4 2012第 029-2号 3(上)文举字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2012 年 9 月 28 日 5 2012第 023 号 4(上)文检(勘)字2012第 053 号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12 年 9 月 29 日 67 5 调查询问笔录(黄冬梅)2012 年 9 月 29 日 810 6 黄冬梅身份证复印件 2012 年 9 月 29 日 11 7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一)2012 年 9 月 29 日 12 8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二)2012 年 9 月 29 日 13 9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2012 年 9 月 29 日 14 10 证据提取单(一)2012 年 9 月 29 日 15 11 调查询问笔录(姜丽娟)2012 年 9 月 29 日 1618 12 姜丽娟身份证复印件 2012 年 9 月 29 日 19 13(凭)文改字 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2 年 9 月 30 日 20 2012第 029 号 14(凭)文调通字 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2 年 9 月 30 日 21 2012第 029 号 15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2012 年 9 月 30 日 2223 16(凭)文保通字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2012 年 9 月 30 日 24 2012第 029 号 17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2012 年 9 月 30 日 25 18(上)文案立字 2012第 029 号 立案审批表 2012 年 10 月 1 日 26 19 调查询问笔录(陈运霞)2012 年 10 月 2 日 2729 20 陈运霞身份证复印件 2012 年 10 月 2 日 30 21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012 年 10 月 2 日 31 22 证据提取单(二)2012 年 10 月 2 日 32 23 证据提取单(三)2012 年 10 月 2 日 33 24 集体讨论笔录 2012 年 10 月 3 日 2436 25(上)文终字 2012第 029 号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2012 年 10 月 5 日 3739 26(上)文保告字 2012第 029 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2012 年 10 月 6 日 40 27 退还物品清单 2012 年 10 月 6 日 41 28(上)文罚告字2012第 029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2 年 10 月 8 日 4243 29(上)文送字 2012第 029 号 送达会证 2012 年 10 月 8 日 44 30(上)文核字 2012第 029 号 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 2012 年 10 月 11日 45 31 河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2012 年 10 月 18日 46 32(上)文检(勘)字2012第 067 号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12 年 10 月 20日 47 33(上)文结字 2012第 029 号 结案报告 2012 年 11 月 13日 4850 34 卷内备考表 51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文罚字2012第 029号 当事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 住所(住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号首层及二层“福岗”包间有 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 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 OK点歌服务。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印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12年 10月 2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陈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福岗”和“富士山”2个包间内点唱歌曲。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卡显示了“福岗”、“富士山”2 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由于当晚消费者没有结账,本机关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上)文检字(2012)第 053 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l 份和现场检查照片 3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 OK点歌服务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3 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检查当天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为消费者提供卡拉 OK点歌服务的事实;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等物证,证明当事人设置了卡拉 OK点歌设备;5.收款卡 2张,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二章(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营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下、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的罚款。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 260 平方米及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2012 年 10 月 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上)文罚告字2012第 029 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 2012 年 1 0 月 11 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 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政府或青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 10 月 17 日 送达回证(上)文送字2012第 029-2号 送达执法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文罚字2012第 029 号 受送达人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 号首层及二层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陈远霞 2012 年 10 月 17 日 代 收 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执法证号)刘 一 王 从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 17日 备 注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编号 No:(上)文举字2012第 023号 举报标题 关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举报 区域 清河市上山区 举报方式 电话 口信函 口传真 口电子邮侔 口来访 口信息网络 举报类别 口营业性演出 歌舞娱乐 口游艺娱乐 口艺术品 口网吧 口文物 口互联网文化 口网络游戏 口广播电视 口出版物 口电彰 口版权 口互联网视听 口音像 口印刷 口其他 举报时间 2012 年 9 月 28 日 1 0 时 1 0 分 举报人 信息 姓名(名称)匿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是否要求回复 口是 否 被举报人 信息 名 称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地 址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号首层及二层 联系方式 未提供 举报内容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举报办理 人员意见 建议受理,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核查。签名:高强 2012 年 9 月 28 日 执法部门 负 责 人 审核意见 同意举报办理人员意见。签名:张杰 2012 年 9 月 28 日 查处情况 及结果 清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于2012年 9 月 29日 22时 00分至 9 月 30日 01时 05分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012年 10月 1 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 10月 17日,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2年 11月 1 3日结案。回复情况 附件及 备注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文检(勘)字2012第 053号 当 事 人 单位 名 称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住 所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 号首层及二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运霞 联系电话 公民 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现场负责人 黄冬梅 职务 主管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记录人 王从 检查勘验)地点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 号 首层及二层 检查(勘验)时 间 2012年 9月 29日 22时 00分至9 月 30日 01时05 分 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执法人员签名: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 年 9 月 30日 共 2 页第 1 页 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黄丽娟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黄冬梅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本次执法检查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 01 时 05分结束。以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我已看过,记录属实。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执法人员签名:刘 一王 从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福岗”包间有 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 1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 OK点歌服务,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的批准,2012 年 9 月 30日 共 2 页第 2 页 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2年 9月 29 日 23时 1 5分至 23时 40分 询问地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号首层及二层)宫崎包间,第 1次询问 记 录 人:王从 被询问人:黄冬梅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3年 5 月 13日 工作单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住 址: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 11号 答:我看清楚了。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人员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如对本次调查询问有异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应履行以下义务: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 共 3 页第 1 页 答:我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回避。问:首先请介绍一下你本人的基本情况。问:请你介绍一下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基本情况 问:你场所投资人与你是什么关系。答:投资人是陈运霞,她与我是雇佣关系。问:2012 年 9 月 29 日 22 时 00 分,我局对你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你是否在现场 答:我在现场。问:请问 2012 年 9 月 29 日 22 时 00 分,我局执法人员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检查对发现了什么问题 答:2012 年 9 月 29 日 22 时许,你局执法人员对我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我场所有 6 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 2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 1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问:你场所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答:没有。问:上述两间包间的消费者何时到你场所消费的 答:上述两间包间的顾客大概在 21 点到 2l 点 30 分到我场所进行消费。问:上述两间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如何,你能介绍一下吗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 共 3 页 第 2 页 答:可以,今晚“福岗”包间消费了 180 元,“富士山”包间消费了 160 元,但我场所一般是顾客消费完才结账的,现在顾客还没买单,所以尚未收到消费款。问:你场所的投资人陈运霞是否知道我局对你场所的检查情况 答:因为陈运霞现在不在青河,我已经通过电话告诉她此事。问:你是否认识即将接受调查询问的那位女士 答:认识,他是我场所的服务员,名叫姜丽娟。问:她是什么时候来上班的,在你场所负责什么工作 答:她大约是 2012 年 5 月来上班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主要负责房间的清洁工作和食品、饮料的递送。问:你还有什么补充 答:没有。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问:以上笔录内容请您仔细阅读。如记录有误,请您纠正;如需要补充,请您补充说明。如符合您真实意思的表达,请签字予以确认。答:好的。(以下空白,无正文)上述 3 页笔录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 共 3页 第 3 页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提供人签名:黄冬梅 2012 年 9 月 29 日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一)拍摄内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大厅,该店正在对外营业 拍摄时间:2012 年 9 月 29 日 22 时 50 分 拍摄地点: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 号首层 拍摄过程:使用佳能 G15 数码相机面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吧台朝东拍摄 以 上 内 容 与 现 场 情 况 一 致 当事人意见(签名):黄 冬 梅 2012 年 9 月 29 日 执 法 人 签 名:刘 一 王 从 2012年 9 月 29 日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二)拍摄内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富士山”包厢内的点歌设备 拍摄时间:2012年 9月 29 日 23时 10分 拍摄地点:清河市华夏街 9号二层 拍摄过程:使用佳能 G15数码相机面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富士山”包厢内的点唱设备朝西拍摄 以 上 内 容 与 现 场 情 况 一 致 当事人意见(签名):黄 冬 梅 2012 年 9 月 29 日 执 法 人 签 名:刘 一王 从 2012年 9月 29日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拍摄内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福岗”包厢内的点歌设备 拍摄时间:2012年 9月 29 日 23时 45分 拍摄地点:清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号二层 拍摄过程:使用佳能 G15数码相机面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福岗”包厢内的点唱设备朝东拍摄 以 上 内 容 与 现 场 情 况 一 致 当事人意见(签名):黄 冬 梅 2012 年 9 月 29 日 执 法 人 签 名:刘 一 王 从 2012年 9月 29日 证据提取单(一)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黄冬梅 2012 年 9 月 29 日 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2 年 9 月 29 日 23 时 45 分至 9 月 30 日 00 时 05 分 询问地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官崎包间(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 号首层及二层)第1 次询问 记录人:王从 被询问人:姜丽娟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7 年 2 月 13 日 工作单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住 址:青河市雍景区中山路 5 号 G51202 房 答:我看清楚了。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人员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如对本次调查询问有异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应履行以下义务: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回避。问:首先请介绍一下你本人的基本情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姜丽娟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 从 共 3 页 第 1 页 答:我叫姜丽娟,我是河西省青河市上山区 问:你是何时到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上班的 答:我是 2012 年 5月到明日花咖啡厅上班的,我看到咖啡厅贴了招聘启事,就自己上门应聘的。问:你在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负责什么工作 答:我主要负责房间的清洁工作和食品、饮料的递送。问: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是否经营卡拉 OK项目。答:有这个项目。问:你认识刚才接受我们询问的那位女士吗 答:认识,她是这里的主管,是我的上司,叫黄冬梅,她负责我们场所的日常管理。问: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是谁,与你是什么关系。答:这个场所投资人是陈运霞,她与我是雇佣关系。问:2012 年 9月 29 日 22 时,我局执法人员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有 6 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两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 1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情况是否属实 答:属实,我在现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口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作出如下整改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 年 9 月 30 日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王 从 本通知书已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 00 时 15 分收到。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调查询问通知书 (上)文调通字2012第 029号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因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请你(单位)予 2012年 10月 2 日 09 时到青河市上山区中州路 3 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查(1)室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列材料:被询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前来,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口其他;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联系人:刘一、王从 联系电话:099-1234567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通知书已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 00 时 16 分收到。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 案件来源 举报受理 案 由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当事人 名称(姓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运霞 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 号首层及二层 案情摘要 2012年 9月 29日 22时 00分至 9 月 30日 01时 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王从()“福岗”包间有 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 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 OK点歌服务。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批事项 对 场 所内 的 点 歌 系 统 和 点 歌 服 务器 进 行 证 据 先行 登记保存。签名:刘 一 王从 2012 年 9 月 30 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吴副 2012 年 9 月 30 日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 同意 签名:李 珊 2012 年 9 月 30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张杰 2012年9月30日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名:刘 广 2012年9月30日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上)文保字2012第 29 号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你单位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有关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保存的物品。保存方式:异地保存 保存地点:清河市上山区中州路 3 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证据保存室 保存期限:2012 年 9 月 30 日至 2012 年 10 月 6 日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刘 一 王 从 联系电话:099-1234567 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通知书已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 01 时 05 分收到。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附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当事人: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住所(地址):清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 号首层及二层 编 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注 1 点歌目录本 本 1 封条编号:X9420 2 点歌服务器 台 1 冒雨泉,封条编号:9403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刘 一王从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 9 月 30 日 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案由 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当事人 名称(姓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运霞 联系 电话 住所(地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 号首层及二层 (上)文案立字2012第 029 号 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2年 10月 2 日 9 时 00分至 9时 45分 询问地点:青河市上山区中州路 3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查(1)室 第 1 次询问 记录人:王从 被询问人:陈运霞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2年 5 月 25日 工作单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案情摘要“福岗”包间有 2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 1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承办人员 意 见 该 场 所 经 营 行为 涉 嫌 违 反了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第九条 的 规定,建 议 立 案 进 一 步 调 查。签名:刘 一 王从 2012 年 10 月 1 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 同 意 签名:吴副 2012 年 10 月 1 日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符合立案条件,拟同意 签名:李 珊 2012 年 10 月 1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张杰 2012年 10 月 1日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意见 同意立案,刘一、王从作为主办人 签名:刘广 2012年 10月 1日 住 址:清河市上山区花园路 11号 答:我看清楚了。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人员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如对本次调查询问有异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应履行以下义务: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回避。问:首先请介绍一下你本人的基本情况。问:请介绍一下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情况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陈运霞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从 共 3 页 第 1 页 问:2012年 9月 29日 22时 00分,我局对你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的情况,你是否了解 答:我当时不在青河,我店的主管黄冬梅打电话告诉了我相关的情况,当时有你们的执法人员到我单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检查,因我单位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被异地登记保存了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待进一步调查。问:当天我局在检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时,对你单位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是证据提取单,请你签字确认。(出示 2份证据提取单)答:我已看过,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照片与原件一致。问:当天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为顾客开了多少个包间,有多少名顾客在消费,你清楚吗 答:当天开了 2 个包间,分别是“福岗”、“富士山”,“福岗”有 1名消费者,“富士山”有 2 名消费者。黄冬梅跟我汇报过。问:该包间内的顾客是什么时候来你场所消费的消费了多少钱 答:因为我不在现场,所以具体什么时候开房我不是很清楚,从账单上来看“福岗”房消费了180 元,“富士山”房一共消费了 160 元,但后来因为检查,都没有收钱。问:你单位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答:没有。问:你单位何时开始从事娱乐经营活动 答:我单位是 2011 年 8 月份才开始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只是在顾客生日或者强烈要求下会提供卡拉 OK服务。问:你单位经营面积多大开设了多少个包间 答:大约 260 平方米,共有 6 个包间。问:你是否知道要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方可以从事歌舞娱乐场经营活动 答:我知道,但我单位(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不符合相关要求。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陈运霞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从 共 3页 第 2 页 问:之前,你单位有没有被相关部门查处过为什么被查处 答:有,2011 年 10 月因超范围经营被工商部门查处过。问:你认识黄冬梅和姜丽娟吗 答:认识,他们是我的员工,一个是咖啡厅的主管,一个是咖啡厅的服务员。问:你还有什么补充 答:没有。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问:以上笔录内容请您仔细阅读。如记录有误,请您纠正;如需要补充,请您补充说明。如符合您真实意思的表达,请签字予以确认。答:好的。(以 下 空 白,无 正 文)上述 3 页笔录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陈运霞 询问人签名:刘 一 王从 共 3 页 第 3 页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陈运霞 2012 年 10 月 2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提取单(二)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陈运霞 2012 年 10月 2 日 证据提取单(三)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陈运霞 2012 年 10月 2 日 集体讨论笔录 讨论时间:2012年 10月 3 日 10时 01分至 11时 15分 讨论地点: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会议窒 主持人、职务:刘广(副局长)记录人:卢瑞薪 参加人员、职务:张杰(大队长)、李山(法规科科长)、吴副一中队队长)、刘一(一中队副队长)案由: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案情介绍及初步意见:“福岗”包间有 2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 1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 OK 点歌服务。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12 年 10 月 2 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陈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现查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为陈运霞,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 参加讨论人员签名:刘广 张杰 李 珊 吴副 刘 一 共 3 页 第 1 页“福岗”和“富士山”2 个包间内点唱歌曲。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卡显示了“福岗”、“富士山”2 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由于当晚消费者没有结账,我局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上)文检字2012第 053 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和现场检查照片 3 张,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 OK 点歌服务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3 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检查当天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 个包间为消费者提供卡拉 OK 点歌服务的事实;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等物证,证明当事人设置了卡拉 OK 点歌设备:5收款卡 2 张,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 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约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二章(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营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下、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的罚款。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 260 平方米及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建议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因依法不需要没收,建议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退还给当事人。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 元)整。参加讨论人员名:刘广 张杰 李 珊 吴副 刘 一 共 3页 第 2 页 讨论记录:刘广:请各位对该案的处理发表意见;吴副: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李山: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张杰: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刘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刘广:本次集体讨论到此结束。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办案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经营行为因依法不需要没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退还给当事人。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参加讨论人员名:刘广 张杰 李 珊 吴副 刘 一 共 3 页 第 3 页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上)文终字2012029号 案 由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陈运霞 联系电话 住所(住址)清河市上山区华夏街 9号首层及二层 立案日期 2012年 10月 1日 违法事实 及证据 2012 年 9 月 29 日 22 时 00 分至 9 月 30 日 01 时 05 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福岗”包间有 2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 1 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 OK 点歌服务。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福岗”和“富士山”2 个包间内点唱歌曲。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卡显示了“福岗”、“富士山”2 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由于当晚消费者没有结账,我局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上)文检字2012第 053 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和现场检查照片 3 张,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表包含卡拉 OK 点歌服务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3 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检查当天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 个包间为消费者提供卡拉 OK 点歌服务的事实;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等物证,证明当事人设置了卡拉 OK 点歌设备:5收款卡 2 张,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 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条。承办人员 意 见 经我局集体讨论,建议调查终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经营行为。因依法不需要没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个服务器退还给当事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签名:刘 一 王从 2012年10月5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吴副 2012 年 10 月 5 日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李珊 2012年10月5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拟同意 签名:张杰 2012年10月5日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名:刘广 2012 年 10 月 5 日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上)文保告字2012第 029 号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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